I. 服務定義
輔助就業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輔助就業為殘疾人士提供就業方面的協助,讓他們獲得所需的支援服務,融入公開環境工作,並享有僱員的一般福利,例如賺取市值工資和得到就業保障等。這是一項福利為本的服務,服務營辦機構與學員之間並無僱傭關係。
目的及目標
2. 輔助就業的目標是:
• 讓在庇護工場工作的殘疾人士邁向更佳的職業前途,並為未能在公開市場就業的殘疾人士作融入社會的踏腳石;及
• 最終目標是為殘疾人士作好準備,使他們可在公開及具競爭性的環境中能獨立工作。
服務性質
3. 輔助就業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 安排就業,例如提供職業分析及就業選配;
•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與就業有關的技能訓練、在職訓練和督導,以及向學員、其家屬及職位提供者提供與職業有關的輔導及意見;及
• 為學員提供切合實際需要的支援服務,以配合勞工市場及經濟發展不斷轉變的需要。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對象
4. 輔助就業的服務對象是:
a) 工作能力介乎庇護工場及無需支援而可公開就業之間的中度殘疾人士,即大部分中度智障人士,以及附有其他殘疾的輕度智障人士;及
b) 在缺乏支援的情況下無法適應公開競爭的職業市場,但有良好工作能力的中度殘疾人士,即嚴重肢體、感官、器官或精神殘疾的人士。
申請資格
5. xxxx就業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15 歲或以上;
• 被評估為有能力、或在特別支援下能公開就業的殘疾人士;
• 具備充分的自我照顧及日常生活技能;及
• 有動機投身公開就業。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的平均使用率* | 95% |
2 | 整體年度成功離開的比率* | 18% |
3 | 一年內完成的進度檢討* | 95% |
(*請參閱隨附的備註及定義)
基本服務規定
7. 服務營辦者須確保學員融入公開環境工作,並享有僱員的一般福利。服務質素標準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0.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2. 在指定時限內(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保健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13.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
/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使用指截至每月月底使用服務學員的總數。
2. 平均使用率 = 12 個月月底使用人數總和 ÷ 12 個月 ÷ 名額 × 100%
3. 成功離開指學員在公開就業市場中已穩定就業六個月及其平均月薪為 1,500
元以上。學員毋須持續任職同一份工作。
4. 離開率 = 一年內成功離開的個案總數 ÷ 期內服務的學員總數 × 100%
5. 進度檢討指個別個案計劃檢討。
6. 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 期內完成的檢討數目 ÷ 期內需要完成的檢討總數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