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2]意外伤害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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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9年9月
目
录
总
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保障条款
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
其
2
则
关于瑞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2
投保条件 2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2
犹豫期 2
3
保险金额 3
保险费 3
保险责任 3
责任免除 3
受益人 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4
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4
诉讼时效 4
保险金的申请 4
保险金给付 5
他
5
第十六条 续保 5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
释
职业或工种告知及变更 5
宽限期 5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6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义
7
瑞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一、总 则
一条
关于瑞 附加瑞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 ”)
瑞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x附加合同的构成
x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保人
3 . 1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 2 保险人
x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含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应该在3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四条
x 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 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第五条
犹 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您退还的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
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收到本附加合同撤销通知时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应退还的投资单位数,退还至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二、保障条款
六条
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险费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职业等级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详见附表“瑞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表”。我们使用的职业分类表参见“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以后的每个月度对应日,从您主合同的投保人账户中扣除。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当月应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xx
x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意外 害保险金
8.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①,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或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8.2 空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固定航班空中飞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 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或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外,一并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8.3 休闲运动 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参加休闲运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或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外,一并按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休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休闲运动指在公共体育场馆或国家认可的体育场馆内的指定运动范围,于该场地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付费进行任何以下运动:足球、篮球、排球、手球、垒球、壁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游泳、棒球、沙滩排球、曲棍球、保龄球。
被保险人必须不是该项运动的职业运动员,而且参与该项运动不获得任何报酬。
公共体育场馆指由国家各级体育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的室内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和室外带有看台的体育场。
.4 节假 意外伤害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或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给付上述保险金外,一并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节假日意外伤害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九条
责任免除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负上述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②;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④,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⑤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⑥、滑水、跳伞、⑤岩⑦、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⑧、摔跤、探险活动⑨及特技⑩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整容;
8.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0.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乘客在商业固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艾滋病(AIDS)、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十条
受益人
x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完全相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变更,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及受益比例随之变更。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的,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权要求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继续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申请。
在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领受人)应于30天内,将已领取之身故保险金归还给我们。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的,按照宣告死亡时间确定我们是否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三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其
他
第十六条
续保
16.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5年,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16.2每次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仍应符合本附加合同3.2的规定,且续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16.3续保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第7条的有关规定相同。但我们保留调整续保保险费的权利。若我们调整了续保保险费,将及时通知您。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告知及变更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如实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不真实,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职业等级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在我们发现误告之前已经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之和与应收保险费之和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管理费用与佣金之和,比例为不超过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35%)后,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降低或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的下一个保险单月度,按照变更后的职业等级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且未按照前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十八条
宽限期
x泰安丰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按月在每个保险单月度初在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中扣取,当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
当月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内为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我们会在投保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通知,您应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额外/追加保险费的相应规定执行。
您逾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加或减少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后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相应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二xx
xx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一条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 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二条 x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22.1.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22.1.1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
22.1.2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可以解除。
22.2.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22.2.1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22.2.2本附加合同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续保的,则在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2.2.3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我们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其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您应该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给我们。
四、释
义
①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②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③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④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⑤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⑥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⑦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⑧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⑨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⑩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附表 x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费率表
职业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年度保险费 | 1.39 | 1.95 | 2.98 | 4.95 |
xxxx之选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
备注: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每个保险单年度初,被保险人对应的职业类别参照上表确定当年的年度保险费标准,在每个保险单月度初按年度保险费的1/12从投保人主合同的账户中收取当月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