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庇護工場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庇護工場為殘疾人士提供特別設計的訓練環境,以顧及他們因殘疾而引致的限制,訓練他們參與可賺取訓練津貼的工作,學習如何適應一般的工作要求,發展社交技巧和人際關係,以及盡量為他們日後投身輔助就業/公開就業作好準備。庇護工場是一項福利服務,工場營辦者與受訓學員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目的及目標
2. 庇護工場的目標是提供職業康復服務,包括:
• 在經過規劃的環境提供訓練機會
• 提供適應工作及進步機會,最終目標是讓殘疾人士得以盡可能轉往接受輔助就業服務或公開市場就業
• 為殘疾人士提供訓練,發展及維持他們的社交及經濟潛能
服務性質
3. 庇護工場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培養學員的工作習慣;
b) 為學員提供可賺取訓練津貼的工作技能訓練;
c) 持續評估學員的進度;
d) 安排適合學員發展及社交需要的活動;及
e) 在需要時提供與工作相關的轉介及其他適當服務的轉介。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對象
4. 庇護工場的服務對象為年齡 15 歲或以上、且有庇護工場訓練需要的殘疾人士。
申請資格
5. 符合庇護工場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具基本自理能力(需要個人照顧但無失禁情況的殘疾人士可加入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庇護工場);
•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並無傳染病及嚴重騷擾他人的行為;及
• 在加入庇護工場前曾接受評估測試,證明有工作意願/能力。
6. 由社會福利署(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所有申請。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1 2 | 服務量指標 一年內的平均使用率* 一年內完成進度檢討的比率* | 議定水平 98% 95% |
(*請參閱備註及定義)基本服務規定
• 註冊社工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須提供護理服務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將承擔署方對服務營辦者應負的一般責任。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10.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12.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3.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4.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5.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
2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 有較長的版本。
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6.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使用人數指截至每月月底庇護工場招收學員的總數。
2. 平均使用率=
12 個月月底使用人數總和÷12 | x | 100% |
名額 |
3. 庇護工場完成的進度檢討是要滿足個別受訓學員的需要,當中包括與工作相關、社交和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