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厦门农商银行丰泰人民币理财计划 产品简称 丰泰 销售编码 理财份额销售编码由销售部门根据规则定义。 登记编码 C3042715000357(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性)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 产品运作模式 开放式非净值型 内部风险评级 厦门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期限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本理财计划无固定存续期。(虽无固定期限,但厦门农商银行保留终止权) 提前终止...
厦门农商银行“丰泰”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更新)2018 年第 2 次重要须知
• 本说明书与《厦门农商银行“丰泰”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协议》(以下简称“《产品协议》”)、《厦门农商银行“丰泰”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厦门农商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如本说明书的规定与上述文件有冲突之处,应以上述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 厦门农商银行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产品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理财收益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并非承诺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厦门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厦门农商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 厦门农商银行和投资者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厦门农商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费,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厦门农商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厦门农商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将涉及特定的信托费用或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托人报酬、银行清算代理费用、信托(或委托)财产保管费、相关的中介费用等,这些费用将由信托(或委托)财产承担。
• 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见厦门农商银行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厦门农商银行所有,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厦门农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厦门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拨打厦门农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邮件等方式联系。
• 厦门农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本产品销售时间。
• 厦门农商银行将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并通过官方网站、网点公布或与客户约定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依据公告所述的日期和内容生效。
• 本理财产品针对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投资者销售。
•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 本说明书、《产品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所述“厦门农商银行”是指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点
1、 期限灵活、流动性强:本理财产品主要针对有空闲资金投资者,产品流动性强,是适合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现金管理需要的产品。
2、 投资方向明确: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交易所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及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质押式回购等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品种。
3、 办理便捷:厦门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流程,投资者在厦门农商银行网点均可办理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手续便捷。
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厦门农商银行丰泰人民币理财计划 |
产品简称 | 丰泰 |
销售编码 | 理财份额销售编码由销售部门根据规则定义。 |
登记编码 | C3042715000357(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唯一 性)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运作模 式 | 开放式非净值型 |
内部风险评级 | 厦门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期限 |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本理财计划无固定存续期。(虽无固定期限,但厦门农商银行保留终 止权) |
提前终止 | x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见“提前终止”。 |
募集期 | 以产品具体推出时点来确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详细内容见以下 “理财计划认购”。本理财计划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办理时间见发行公告。厦门农商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启动募集工作。 |
封闭期 | x理财计划除管理人公告的开放期外,其余皆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和赎回(退出)业务。 |
开放期 | x理财计划不定期开放,每期开放期为 1-5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 人至少提前一天公告),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提前结束开放期。开放期仅办理申购业务。理财份额在到期日自动退出。 |
理财期限 | 根据每期份额的封闭期起始日和封闭期结束日计算。 |
预期收益率 | 管理人根据本理财计划运作情况,结合市场水平测算预期收益率,每一个投资周期的预 期收益率以管理人的公告或产品协议为准。 |
销售费 | 每期理财份额销售费率根据市场情况于发行前确定,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 额面值 | x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规模 | 发行规模下限 1000 万元,发行规模上限 200 亿元,售完即止。产品最终规模以厦门农商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若首期产品募集资金低于 1000 万元,则厦门农商银行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并最迟于募集期结束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申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理财账户。在存续期内,当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采取“先到先得”的方式对理财申购总量实行控制, 同时自次日起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和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认购起点 | 个人投资者:起点金额为 1 万元(1 元/份),高于投资起点金额部分应为 1000 元的 整数倍。销售机构如有其它规定,从其规定。 |
公司投资者:起点金额为 10 万元(1 元/份),高于投资起点金额部分应为 10000 元的整数倍。销售机构如有其它规定,从其规定。 | |
机构投资者:起点金额为 1000 万元(1 元/份),高于投资起点金额部分应为 100 万 元的整数倍。销售机构如有其它规定,从其规定。 | |
认购(申购)费率 | 0,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认(申)购费。详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适合投资者 | 经厦门农商银行风险评估,本理财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 进取型和激进型的投资者。 |
销售机构 | 厦门农商银行、经厦门农商银行授权代理销售本产品的机构。 |
托管费 | 托管费率按 0.01%/年计算,按季支付。 |
管理费 | 0,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管理费。 |
赎回(退出) x | 0,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退出)费。 |
计息方式 | 实际理财天数/365 |
计息说明 | 募集期内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申购)本金份额。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利息。 |
购买方式 | 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个人投资者请带本人身份证件、厦门农商银行存折或福万通卡,公司投资者请带账户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企业法人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到厦门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我行或代理销售本理财产品的网点签署并登记电子签名约定书后,登录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认购、申购。 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内,机构投资者如需认购(申购)本理财计划,请与我行理财事业部联系,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节假日 |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
工作日 | 除去周六、周日及节假日。 |
税款 |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产品运作
管理人 | 厦门农商银行 |
投资经理 | xx: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工程硕士,曾任广发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产品经理,负责利率和外汇对客衍生产品的开发、设计及交易;广发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先后负责理财产品设计、投资交易、理财系统和运作流程的优化,管理“薪满益足”理财产品规模达到 500 多亿。2014 年 1 月加入厦门农商银行,负责产品研发和资产配置。 xxx:厦门大学金融工程本科,5 年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经验。曾任福州农商银行资金交易员(2012 年 4 月-2013 年 10 月)。2013 年 10 月加入厦门农商银行,先后管理厦门农商银行同鑫盈、厦门农商银行众鑫盈、厦门农商银行普惠宝等系列理财产品,管理经验丰富,风格稳健,业绩突出。2015 年 10 月 22 日起至今担任厦门农商银行丰裕人民币 理财计划投资经理。 |
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投资范围及其比例 | x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质押式回购等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交易所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ABN 等)、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品种。其中: 1、将 0 %~ 40 %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质押式回购等低风险同业资金业务); |
2、将 10 %~ 90 %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交易所债券、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3、将 0 %~ 50 %的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符合资质的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品种。 以上投资比例在[-10%,10%]区间内浮动。由于兑付客户投资本金收益等流动性资产消耗引起被动超额时除外,且厦门农商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披露后方可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公布,客户不接受上述调整,可以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厦门农商银行将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 |
风险收益特 征 | x理财计划属低风险、收益稳定的产品。 |
认(申)购、 赎回原则 | x理财计划采用“金额认(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认(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赎回。 |
赎回程序 | 赎回在理财计划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办理。本计划份额不支持委托人主动赎回操作,于当期投资周期到期日自动发起赎回。本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款项将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转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 本理财计划对单个投资者不设大额赎回限制。本理财计划不支持预约申请赎回。 |
赎回原则 | 1)“已知价”原则,即赎回理财份额的价格以理财计划理财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退出时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和理财合同约定的方式享有持有期收益; 2)“份额赎回”原则; 3)“自动赎回”原则,赎回时间按照该份额参与时公告的赎回时间,管理人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
赎回金额的计算 | 1)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大于理财份额本金加上应付收益理财份额退出金额=理财退出份额*1.00+持有期收益 2)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小于理财份额本金加上应付收益,大于理财份额本金 X=(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存续理财份额*1.00)/∑(各期理财份额数*对应约定预期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 各期理财单位份额分配额=1.00+对应约定预期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X 理财份额退出金额=理财退出份额*理财单位份额分配额 |
3)理财计划资产净值等于理财份额本金 理财份额退出金额=理财退出份额 | |
理财计划份额转让 | x理财计划暂时不支持份额的转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理财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理财计划,应先与管理人签订理财合同。管理人将通过官方网站或通过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及时向客户披 露理财计划份额可以转让的信息。 |
产品质押 | x理财计划份额暂时不可质押。 |
提前终止 | x理财产品不对投资者提供提前终止权,厦门农商银行有权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终止此产品。 产品存续期内,厦门农商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如果厦门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厦门农商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提前终止公告。 |
提前终止清算 | 如厦门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此产品,提前终止日即为本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本理财计划依组合实际投资收益和实际理财天数进行清算,具体以厦门农商银行相关通告为准。厦门农商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 资者原账户。 |
收益分配 | 按投资周期发放现金红利,每期理财份额在收益分配日(即投资周期到期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当期理财份额本金以现金形式一并赎回(退出)。 1、当日参与的理财计划份额自当期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投资周期起始日或封闭期起始日)起享有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退出)的理财计划份额自赎回日(即封闭期结束日)起,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 2、本理财计划收益分配以现金分配的形式进行,每投资周期分配。具体情况见我行公布的分配方案。 3、理财计划每期份额的最高收益为投资者购买本期理财计划前管理人公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且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4、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在投资周期到期日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 5、理财计划于当期开放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起(即投资周期起始日)起计算收益,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在确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7、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收益分配方案的数据,并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赎回(退出)款划至 理财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理财计划资金清算专户内。 |
业绩报酬 | x理财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投资运作报告。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x理财计划成立后,理财计划组合资产净值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将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K: K = 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年化收益率由管理人在理财计划当期申购开放日前公布,且在该投资周期内预期年化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波动而变化。 管理人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分配基准日或计划终止日按以下公式计提: (a)如果 E> B,则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H 为: H =E-B (b)如果 E≤B ,则不提取管理人业绩报酬。管理人业绩报酬 H 为:H =0 其中,E 为基准日组合资产净值,B 为按照组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的理财份额净资产。 2、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业绩报酬按季计提,按年支付。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业绩报酬分配基准日,业绩报酬在 分配基准日计提。托管人于每年度最后一个业绩报酬分配基准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 理人的指令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给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中。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估值 | x理财计划的估值日指本理财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详细内容见以下“估值和会计 核算”。 |
特别说明 | x说明书作为《产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产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收益分析与测算
1、 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只保障理财本金,不保障理财收益,厦门农商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获得投资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投资本金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投资收益,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投资收益,只能回收本金,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为零;
2、 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获得投资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每一期理财份额持有到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我行公布的为准。
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和方式为: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程度及对应的产品风险评级,厦门农商银行根据各类不同金融市场工具的风险情况配置相应的投资组合,依据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综合测算。
3、 理财收益测算示例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申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 10 万元,实际理财天数 90 天,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
5.65 %,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 100000 × 5.65 %× 90 天/365≈ 1393.15 元(四舍五入)。
4、 上述收益测算中所有数据均为示例假设水平,仅供参考,不代表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本理财产品厦门农商银行不承诺理财收益保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收益可能为零。
相关费用
(一)理财业务费用的种类
1、 理财产品销售费,理财计划成立后,销售机构有权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金额为基准,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产品销售费用;
2、 理财计划管理费;
3、 资产托管费;
4、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设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信托费、管理费、律师服务费、验资费或其他费用;
5、 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理财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三)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产品所涉费用由厦门农商银行视产品运作情况择时收取。
本产品无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理财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计划财产的价值。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计算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三)估值依据
应符合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产品协议等理财文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估值方法
x理财计划投资的债券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或其他行业通行方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计划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资产净值。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计划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计划委托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计划持有的资产进行影子定价,“影子定价”将作为本计划估值的辅助参考。当投资组合影子定价的偏离度达到-5%时
(即市值/摊余成本法估值小于等于 95%),资产管理人有理由认为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准确反应 理财计划财产价值。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并应及 时 (10 个工作日内) 调整投资组合或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本理财计划各项资产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2) 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等,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或其他行业通行方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3) 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日末余额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4) 回购以成本列示,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有预期收益率的,以持有成本列示,在持有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期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无预期收益率的,以最近一日披露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如产品净值不披露的,以持有成本估值。
(6)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持有成本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管理人和托管人每个交易日对委托财产进行独立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每个交易日日初对前一交易日估值结果进行电话核对,托管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该月业绩
报酬分配基准日的估值表盖章后传真至管理人,供管理人核对并留存。
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计划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计划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对象
x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六)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电子邮件方式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理财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
理财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财计划单位净值等于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除以理财计划总份额。
1、 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理财计划资产总值-理财计划负债
2、 当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大于理财份额净资产时,本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包括当日止应付收益)为各期理财份额本金加上应付收益的总和。各期理财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如下:
某期理财份额净值=某期理财的本金+ D 日的应付收益
D 日的应付收益=某期的本金×某期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某期的持有天数/365理财份额净资产=∑各期理财份额净值
此时理财份额可以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收益,并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
3、 当本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小于理财份额净资产、大于等于理财份额本金时,本理财计划理财份额净资产等于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理财份额净资产=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此时理财份额无法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收益,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理财资产逐次分配:首先分配理财份额本金,剩余清算资产按照预期收益和持有期为权重按比例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X=(理财计划资产净值-存续理财份额*1.00)/∑(各期理财份额数*对应约定预期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
各期理财单位份额分配额=1.00+对应约定预期收益率*实际持有天数*X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一)会计政策
x理财计划的会计政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本理财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本理财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 本理财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计核算方法
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信息披露
x理财产品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同意,厦门农商银行通过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营业网点、短信、邮件或官方微信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如厦门农商银行决定本期理财产品不成立,将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通过以上途径告知相关信息。
2、 如厦门农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期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以上途径告知相关信息。
3、 厦门农商银行有权根据资金认购(申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产品认购(申购)期限,届时产品起息日、产品到期日随之进行调整。如厦门农商银行决定提前成立本产品或延长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将在决定后第 1 个工作日,通过以上途径告知相关信息。
4、 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以上途径告知相关信息。
5、 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厦门农商银行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投资者应注意定期就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厦门农商银行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6、 厦门农商银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