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销售文件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 书 | 投资协议书 |
2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 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代理) 销售协议书 | (代理)销售协议书 |
4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 书 | 风险揭示书 |
5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 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xx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本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理财公司委托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使用前向理财公司备案。
2、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
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按销售机构政策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签署合同前阅读全部条款的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以及“★”标识以及“■”标识,其中“黑体字”条款以及 “★”标识表示强调,“■”标识表示选择适用条款时适用的具体选项),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投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2023】年【3 】月
特别提示页
★ 关于理财产品与存款产品的提示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的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受益,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x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关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提示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关于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文件的编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本款产品销售文件在编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情形 1:所有销售文件都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
(2)情形 2:部分销售文件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此等销售文件中的之一或之二或全部,由于代理销售机构的需求而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
请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时的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按销售机构政策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关于投资者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及相关方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提示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咨询的提示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 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 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x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 11 号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 |||
★产品销售名称 |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A】(适用【A】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B】(适用【B】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C】(适用【C】类份额) |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3A000075】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 | ||||
★产品代码 | 【9K555110】 | ||||
★销售代码 | 【9K55511A】(适用【A】类份额) 【9K55511B】(适用【B】类份额) 【9K55511C】(适用【C】类份额) |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
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理财产品指
定账户信息
投资协议书注:本文件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
目录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自愿购买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投资协议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理财产品运作。
2、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等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投资协议书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人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人带来的损失。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投资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投资者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
工作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销售机构、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6.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投资者自愿向产品管理人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8.★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
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投资者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投资者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产品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产品管理人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在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3.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产品管理人已向投资者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产品管理人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披
露外,产品管理人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方式处理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组织要求,本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报送投资者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应投资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投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可购买、使用、租用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登记系统、CA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产品管理人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销售机构履行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产品管理人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9.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或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产品管理人负责维护理财产品运作相关的自有业务系统和技术设施。
1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办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理财产品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13.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产品管理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二)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二)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分配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投资者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投资者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产品管理人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法律适用
x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
(x)★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产品管理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力
(一)★协议的签署
1.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二)★协议的效力
1.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自投资者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意见反馈
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联络方式,具体以《(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交易信息栏 | ||
理财产品名称 | 【】 | |
产品份额类别 | 【】类份额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申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大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年【 】月【 】日 |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投资协议书》以前,投资者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管理人已提醒投资者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投资者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投资者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投资者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2、投资者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 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投资者签署栏 | 个 人 投 资 者 适 | 投资者(签字): |
机 构 投资 者 适用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本《投资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合格投资者声明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 第 6 号 )规定: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7 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指导意见》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附则以及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xxxx,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及行业规则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声明以上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责任等,均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3】年【3】月
目录
第一条 释义
(一)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
(2)托管人/产品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于2005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托管人负责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与管理人对账,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职责。
(3)★销售机构:指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的机构。按是否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代销机构指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在其渠道开展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产品管理人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销售”是指面向投资者开展的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1)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2)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3)为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4)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产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及相关《(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约定。
(4)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5)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指供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进行理财产品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的电子信息系统。
2. 法律文件用语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描述产品特征,约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具体指《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上述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经产品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可以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投资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产品说明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风险揭示书》: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投资者权益须知》:指管理人统一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或代理销售机构接受产品管理人委托自行编制的《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文件名称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编制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指本款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信息登记后,由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唯一性的理财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2)理财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指产品管理人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为理财产品设置的内部识别码。
(3)理财产品销售代码/销售代码:指本款理财产品若设置不同产品份额类别,为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区分不同产品份额类别,管理人在同一理财产品代码项下,为每类份额类别设置的唯一性内部识别码。若本款理财产品不设置差异化产品份额类别,理财产品代码即为理财产品销售代码。
(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指销售机构对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过程。
(6)适合投资者:指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类型。
(7)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理财产品份额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8)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理财产品运作及融资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融资资金本息、应付各项费
用(包括托管费、认购费、固定管理费、计入负债的业绩报酬、其他费用等)、应付税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9)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资产净值/产品总份额。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理财产品申购、赎回和终止时分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以展示为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的份额净值。
累计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当前份额净值及产品成立到现在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分红之和。
(注:若无特别说明,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通常指当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0)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和理财产品负债的价值,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11)★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的投资目标和相关解释说明。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指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相关数值标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13)★理财产品利益/理财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
(14)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5)期间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6)终止分配:指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7)认购:指投资者根据本销售文件约定在认购期/募集期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8)申购: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首次申购,指未进行认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全额赎
回不再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后再次申购的,视同首次申购处理。
追加申购,指已经完成认购或首次申购的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赎回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即投资者申请将理财产品份额兑换为现金。
(20)★预约申购:指投资者在一段特定期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提交申购申请,该申请在申购日内自动转化为正式的申购申请。提交预约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
(21)★预约赎回:指投资者在一段特定期间内通过预约的方式提交赎回申请,该申请在赎回日内自动转化为正式的赎回申请。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
(22)巨额赎回:在本理财产品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约定的百分比,为巨额赎回。
(23)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5)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4. 期间与日期
(1)日:指自然日。
(2)交易日: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共同正常开盘交易日。
(3)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4)成立日:指理财产品开始运作的日期。
(5)终止日:指理财产品终止的日期。
(6)估值日:指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项下资产进行估值的日期。
(7)分配基准日:指本产品管理人以该日日终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并确定可供分配的投资期间理财利益的日期。
(8)分配日: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的日期。
(9)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10)持有期:指自产品成立日/申购确认日起,投资者持有该产品份额的期间。
(11)★投资周期: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每一个投资周期为该投资周期起始日至该投资周期终止日的理财期间。投资周期起始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开始的日期。投资周期终止日:指每一个投资周期结束的日期。
(12)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3)预约申购期:指投资者可以提交预约申购申请的一段特定时间。
(14)预约赎回期:指投资者可以提交预约赎回申请的一段特定时间。
(15)清算期:指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利益到账日之间的期间。
5. 费用
(1)★认购费:指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2)★申购费:指投资者申购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3)★赎回费:指投资者赎回产品时需缴纳的费用。
(4)★销售服务费:指因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产生的费用。
(5)★投资管理费:指因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产生的费用。
(6)★产品托管费:指因理财产品进行托管产生的费用。
(7)★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指产品管理人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规则收取的浮动性质的管理费用。
6.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适用法律:指在理财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销售文件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理财产品名称 |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 11 号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
★产品销售名称 |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A】(适用【A】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B】(适用【B】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C】(适用【C】类份额)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3A000075】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 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9K555110】 |
★销售代码 | 【9K55511A】(适用【A】类份额) 【9K55511B】(适用【B】类份额) 【9K55511C】(适用【C】类份额) |
★产品份额类别 | 1.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 2.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 (1)销售名称 (2)收费方式 (3)销售服务费 (4)销售代码 (5)销售对象 (6)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 (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 (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 3.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 |
★产品基本类型 | 私募、开放式、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 |
产品募集方式 | 私募,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
产品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产品投资性质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产品。 |
产品收益特征 | 非保本浮动收益 x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本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x产品属于【□ R1、□ R2、□ R3、□ R4、■ R5】理财产品。 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x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适用【A/C】类份额)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金融同业客户(适用【B】类份额) ★注: ①本理财产品仅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要求详见《投资协议书》。 ②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 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具有 3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
★销售场景 | x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 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 R4 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为准)。 |
销售机构 | □ 直销适用 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销售。 ■ 代销适用 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 |
理财产品管理人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理财产品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规模 | 1.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4】亿元,最小成立规模为【0.5】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的金额为准。 |
产品期限 | ■有固定期限:【4 年】 □无固定期限 注:本产品设置敲出机制,一旦触发敲出事件,则本产品可能提前终止。(详见“★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主要交易信息”) |
认购期/募集期 | 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3】年【3】月【1】日【11:00】至【2023】年【3】月【6】日 【12:00】。 2.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 3.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资金。 |
★投资冷静期 | x产品为私募理财产品,设置投资冷静期: 1.投资冷静期为自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后起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 2.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决定撤销认购/申购,产品管理人将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资金。 3.超过投资冷静期后,投资者无法撤销认购/申购。 |
成立日 | 1.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3】年【3】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
终止日 | 1.本产品的计划终止日为:【2027】年【3】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 2.本产品的实际终止日受制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情形。 注:本产品设置敲出机制,一旦触发敲出事件,则本产品可能提前终止。(详见“★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主要交易信息”) |
★封闭期 | 1.本产品封闭期为:【2023】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10】日。 2.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
★投资周期 | 1.投资周期的设置 (1)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 |
(2)正常情况下,本产品的一个投资周期为【3 个月】,投资周期存在长于或短于【3 个月】的可能,投资者具体投资周期以本产品说明书“申购/赎回安排”所载明的天数为准。投资周期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2.投资周期的退出 (1)本产品成立且封闭期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预约赎回方式退出本产品的投资周期。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结束前,投资者可在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如未赎回将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继续运作。 (2)在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在运作一个完整的投资周期后,投资者也可以继续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3)如果投资者在本产品提前终止时仍有未赎回的份额,则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产品说明书》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二)理财产品的清算”条款处理。 3.投资周期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 ||||||
★申购/赎回安排 | 1.本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开放多个预约赎回期。 2.预约赎回安排 (1)赎回的时间 □预约赎回期:【2025】年【3】月【7】日【0:00】至【2025】年【3】月【11】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5】年【6】月【9】日【0:00】至【2025】年【6】月【11】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5】年【9】月【8】日【0:00】至【2025】年【9】月【10】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5】年【12】月【8】日【0:00】至【2025】年【12】月【10】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6】年【3】月【9】日【0:00】至【2026】年【3】月【11】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6】年【6】月【8】日【0:00】至【2026】年【6】月【10】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6】年【9】月【7】日【0:00】至【2026】年【9】月【9】日【12:00】。 □预约赎回期:【2026】年【12】月【7】日【0:00】至【2026】年【12】月【9】日【12:00】。 (2)赎回的确认 | |||||
预约赎回申请日 | 赎回日 | 赎回确认日 | 赎回确认方式 |
为预约赎回期内任意一日 | 为预约赎回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 | 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 | 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注销理财份额。 | |||
注:赎回款项于赎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3.预约赎回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做相应调整。 4.本产品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产品管理人可以更新产品说明书,约定后续投资周期对应的预约赎回期。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 ①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 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 | ||||||
★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 | 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0,000.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10,000.00】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A/B/C】类份额) ★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 ①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 ②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 | |||||
★认购、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 (适用【A/B/C】类份额) 1.认购的数量限制 单一投资者认购上限为【50,000,000.00】份。如需突破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 2.赎回的数量限制 (1)单一投资者赎回上限为【/】。 (2)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 【1,000,000.00】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 |
★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能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 |
★巨额赎回的认定 | 预约赎回期中,本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预约赎回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预约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赎回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
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 值 | 1.00 元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1.若产品投资资产运作出现损失的,产品份额净值下降,投资者分配所得可能小于投资者初始投资资金。投资者分配所得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2.产品实际终止日之前的估值日公布的产品份额净值已扣除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 3.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公布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管理人以赎回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 |
★业绩比较基准 | 1.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封闭期内主要投资于挂钩【中证1000】指数场外期权,封闭期结束后主要投资于【中证1000】指数增强收益互换。管理人以本产品封闭期内主要投资于挂钩【中证1000】指数的场外期权、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于【中证1000】指数增强收益互换为例,参考期权模型估值,考虑产品期限、标的波动率、产品费用等因素,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设立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 1)若在封闭期内任一敲出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敲出观察日收盘价>=敲出价格),则本产品提前结束,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化【8.75%】(适用【A/C】类份额);年化【9.25%】(适用【B】类份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主要交易信息】 2)若在封闭期内任一敲出观察日均未发生敲出事件,且在任一敲入观察日均未发生敲入事件(敲入观察日收盘价<敲入价格),则本产品于期末观察日结束,业绩比较基准为: 年化【8.75%】(适用【A/C】类份额);年化【9.25%】(适用【B】类份额)。 3)若在封闭期内所有敲出观察日均未发生敲出事件,且曾在任一敲入观察日发生敲入事件,则 |
封闭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挂钩指数期末价格相对于期初价格的实际涨跌幅扣除各项理财产品费用和税收; 4)若在封闭期内所有敲出观察日均未发生敲出事件,且曾在任一敲入观察日发生敲入事件,且投资者未在封闭期结束时赎回,则投资者继续参与指数增强收益互换,指数增强收益率以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封闭期结束后的收益计算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指数增强收益互换)主要交易信息】。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 (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设置 ■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年化【8.75%】(适用【A/C】类份额);年化【9.25%】(适用【B】类份额)。 □ 产品管理人不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仅作为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参照数值标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投资须谨慎。 (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适 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并及时公告。 |
★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 具体理财产品利益分配详见《产品说明书》“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
★理财产品费用 | 1.理财产品的费率标准 (1)认购费:【/】。 (2)赎回费:【/】。 (3)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1.00%】。(适用【A/C】类份额) |
年化费率【0.50%】。(适用【B】类份额) (4)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50%】。 (5)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03%】。 (6)超额业绩报酬: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5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2.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 |
税收 |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 | 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 | 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 |
★产品投资目标 | 通过与交易对手进行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交易等)实现理财产品收益与特定指数挂钩。 |
★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范围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外币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 (3)国债期货、期权、权证、收益互换、利率互换、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外汇衍生工具等衍生品。 (4)优先股、外币优先股。 (5)券商收益凭证。 (6)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同意本产品可能投资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资产,本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2.投资组合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3.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其他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 |
★产品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1)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每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3)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每日确认且需当日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每只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20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产品投资限制其他内容,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
★产品投资策略 | x产品主要投资于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工具、指数增强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剩余资金投 资于现金管理工具或固定收益类资产。 |
本产品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封闭期内主要投资于挂钩指数的场外期权,封闭期结束后主要投资于指数增强收益互换。管理人有权将闲置资金投向活期存款等流动性管理工具。
★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主要交易信息概况如下:
标的指数 | 【中证 1000 指数(000000.XX)】 |
观察期 | 自【期初观察日】至【期末观察日】的期间。 |
期初观察日 | 【2023】年【3】月【9】日,若遇节假日或停牌等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期末观察日 | 【2025】年【3】月【10】日,若遇节假日或停牌等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期初价格 | 标的指数期初观察日,交易所公布的挂钩标的收盘点数。 | ||||||
期末价格 | 标的指数期末观察日,交易所公布的挂钩标的收盘点数。 | ||||||
敲入观察日 | 观察期内每一交易日 | ||||||
敲入价格 | 标的指数期初价格*【70】%。 | ||||||
敲入事件 | 发生敲入事件规则,指场外期权工具挂钩标的证券【中证 1000 指数(000000.XX)】的收盘价格在 任一敲入观察日低于敲入价格,即发生“敲入事件”。 | ||||||
场外期权工具交易期间共设置【22】个“敲出观察日”。对于 i=1,2…,【22】,第 i 个敲出观察日为𝑇𝑖, | |||||||
为期初观察日【2】+i 个月后的相应日期,若遇节假日或停牌等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
(场外期权敲出收益率未扣除理财产品的费用和税收,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
i | 敲出观察日(i) | 敲出提前终止日(i) | 敲出价格(i) | 场外期权敲出收 | |||
益率(i)(年化) | |||||||
1 | 2023年6月12日 | 2023年6月14日 | 期初价格*100% | 11.00% | |||
2 | 2023年7月10日 | 2023年7月12日 | 期初价格*99.5% | 11.00% | |||
3 | 2023年8月9日 | 2023年8月11日 | 期初价格*99% | 11.00% | |||
4 | 2023年9月11日 | 2023年9月13日 | 期初价格*98.5% | 11.00% | |||
敲出观察日、敲出 | 5 | 2023年10月9日 | 2023年10月11日 | 期初价格*98% | 11.00% | ||
提前终止日、敲出 | 6 | 2023年11月9日 | 2023年11月13日 | 期初价格*97.5% | 11.00% | ||
价格、场外期权敲 | 7 | 2023年12月11日 | 2023年12月13日 | 期初价格*97% | 11.00% | ||
出收益率 | |||||||
8 | 2024年1月9日 | 2024年1月11日 | 期初价格*96.5% | 11.00% | |||
9 | 2024年2月19日 | 2024年2月21日 | 期初价格*96% | 11.00% | |||
10 | 2024年3月11日 | 2024年3月13日 | 期初价格*95.5% | 11.00% | |||
11 | 2024年4月9日 | 2024年4月11日 | 期初价格*95% | 11.00% | |||
12 | 2024年5月9日 | 2024年5月13日 | 期初价格*94.5% | 11.00% | |||
13 | 2024年6月11日 | 2024年6月13日 | 期初价格*94% | 11.00% | |||
14 | 2024年7月9日 | 2024年7月11日 | 期初价格*93.5% | 11.00% | |||
15 | 2024年8月9日 | 2024年8月13日 | 期初价格*93% | 11.00% | |||
16 | 2024年9月9日 | 2024年9月11日 | 期初价格*92.5% | 11.00% |
17 | 2024年10月9日 | 2024年10月11日 | 期初价格*92% | 11.00% | |||
18 | 2024年11月11日 | 2024年11月13日 | 期初价格*91.5% | 11.00% | |||
19 | 2024年12月9日 | 2024年12月11日 | 期初价格*91% | 11.00% | |||
20 | 2025年1月9日 | 2025年1月13日 | 期初价格*90.5% | 11.00% | |||
21 | 2025年2月10日 | 2025年2月12日 | 期初价格*90% | 11.00% | |||
22 | 2025年3月10日 | 2025年3月10日 | 期初价格*89.5% | 11.00% | |||
敲出事件 | 发生敲出事件规则,指场外期权工具挂钩标的证券【中证1000指数(000000.XX)】的收盘价格在任一敲出观察日高于或等于敲出价格,即发生“敲出事件”。 若场外期权工具交易期间内,在任一个“敲出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除最后一个观察日),则其对应的第i个观察日为场外期权工具的提前结束日,本理财产品于该“敲出观察日”后的第【2】个 工作日提前终止。 | ||||||
发生敲出事件的收益计算 | 发生敲出事件的敲出提前终止日即为产品提前终止日,对应的敲出收益率为A,提前终止份额价值=份额面值×(1 +A×衍生品实际计息天数÷365)。 提前终止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以上提前终止份额价值未扣除理财产品费用和税收,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注:若发生敲出事件,衍生品实际计息天数指起始日(含)至发生敲出事件所对应的的敲出观察日 (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 ||||||
期权期末观察日的收益计算 | x期末观察日发生敲出事件,收益计算参考“发生敲出事件的收益计算”;若期末观察日未发生敲出事件,收益计算如下: 1 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入事件,则期末观察日为产品提前终止日。 提前终止份额价值= 份额面值×(1 + 期末观察日对应的敲出收益率×衍生品实际计息天数÷365)。提前终止份额价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以上提前终止份额价值未扣除理财产品费用和税收,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注:若观察期内既未发生敲出事件,也未发生敲入事件,衍生品实际计息天数指起始日(含)至期末观察日(不含)的自然日天数。 ②观察期内曾经发生敲入事件,此时理财产品净值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回撤,净值可能低于1。投资者可选择赎回或继续持有份额。 份额价值=份额面值×(期末观察日当日收盘价格÷期初价格)。 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以上份额价值未扣除理财产品费用和税收,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本产品拟投资的金融衍生品(指数增强收益互换)主要交易信息概况如下: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于指数增强收益互换的情况 | x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观察期内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继续存续,封闭期结 束。封闭期结束后,本理财计划将投资于挂钩中证 1000 指数的指数增强收益互换,投资者若不参与指数增强收益互换,可于首个预约赎回期部分或全部赎回本理财计划。 |
标的指数 | 【中证 1000 指数(000000.XX)】 |
首个预约赎回期 | 2025 年 3 月 7 日 0:00 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 12:00 |
首个赎回日 | 2025 年 3 月 11 日 |
指数增强收益率 | 【X】%(年化),0≤X≤20,首期指数增强收益率由管理人不晚于指数增强起息日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产品封闭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指数增强收益率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 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指数增强起息日 | 2025 年 3 月 13 日,若遇节假日或停牌等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
指数增强计息天数 | 1.提前赎回:指数增强起息日(含)至赎回申请对应的开放日(不含)间的自然日天数 2.持有到期:指数增强起息日(含)至预计到期日(不含)间的自然日天数 |
指数增强收益计算 | x观察期内未发生敲出事件,且观察期内曾经发生敲入事件,则产品继续存续。下一投资周期,本理财产品将转为相同挂钩标的“指数增强的收益互换”。 投资者赎回时或产品终止时份额净值=指数增强起息日份额净值×【该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时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指数增强起息日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指数增强收益率×指数增强计息天数÷365】 份额净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以上份额净值未扣除销售 服务费、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其他由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等,具体以实际清算为准。 |
风险提示 | x业务主要面临以下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集中度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3.政策风险 4.流动性风险 5.场外衍生品交易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前述风险提示的完整条款,详见《产品说明书》第十三条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及《风险揭示书》中“特殊风险”的揭示) |
第三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一)理财产品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
x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认购期/募集期 | 认购确认方式 | 认购确认日 |
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 期终止日 | 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并登记理财份额。 | 产品成立日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认购的确认
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
4.认购的价格
x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00元。 5.认购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认购份额的计算
x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8.认购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9.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利益。
(二)认购的原则
1.“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
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
(一)理财产品的申购本产品不设置申购。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的时间
x产品设置预约赎回期,具体的预约赎回期时间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投资者可在本产品预约赎回期内提出预约赎回申请。
2.赎回的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 3.赎回的确认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预约赎回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提交预约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赎回的价格
赎回价格为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 5.赎回的费用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6.赎回金额计算
x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产品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 7.赎回的数量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
未知的。
3.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申购日、赎回日交易时间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5.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
6.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五)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
4.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
5.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6.发生单个投资者在赎回日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限额的。
7.发生巨额赎回。
8.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理。
(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1)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预约赎回申请,但投资者可于下一预约赎回期重新进行预约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预约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七)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
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日、申购确认日、赎回日以及赎回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八)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
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二)投资范围和比例 1.投资范围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投资组合比例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3.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
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销售文件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
(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销售文件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销售文件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
(4)★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2.其他投资限制: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6 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策略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资产
(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
2.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
3.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
1.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2.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
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频率
x产品存续期间,每月进行一次估值。如遇产品赎回日、季度、半年度、年度末等时间节点管理人将增加估值日。
(三)估值对象
x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认定规则的债权类资产。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市场收盘价存在差异,且管理人认为收盘价更能体现其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鉴于其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定,导致第三方估值数据和市场收盘价均无法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会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有效评估,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4)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已发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数据,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2.境外债券
对于境外发行的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估值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不满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标准的债权类资产。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或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上市公司股票估值
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正常流通普通股、流通受限股票、长期停牌股票和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
(4)长期停牌股票,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新发行未上市股票,如果发行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发行价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已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重大事件的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未上市公司股权
以公允价值计量,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6.优先股
优先股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股息支付条款,采用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7.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1)本产品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本产品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8.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
9.衍生金融工具估值
期货、互换、期权、远期、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的,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上述衍生金融工具场外交易的,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进行估值。
10.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
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如有估值技术能更准确反映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估值的公平性。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执行。
13.★估值方法的调整
x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管理人应按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调整后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总份额计算,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提高单位产品净值的精度。
2.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产品份额净值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
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估值主体
理财会计责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暂停估值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4.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
(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
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
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
(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
1.本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 1.分配方案要点:
(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为“终止分配”。
(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配”。
2.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理财利益的分配 1.理财利益的分配日
(1)若为期间分配的,原则上产品管理人应于分配基准日后【5】个工作日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若为终止分配的,产品管理人应按“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产品清算期的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分配理财利益(如有)。
2.具体的理财利益分配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及超额业绩报酬;
(4)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5)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6)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1)认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申购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赎回费: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2)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x产品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销售服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3)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费
x产品的投资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投资管理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投资管理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投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投资管理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4)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由此造成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数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超额业绩报酬的具体比例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1)收取超额业绩报酬的原则:
①按投资者每份产品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②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本产品对符合超额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产品份额计提超额业绩报酬;
③在每个投资周期赎回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理财资金中扣除;在产品终止日提取超额业绩报酬的,超额业绩报酬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2)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①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
每份产品份额超额业绩报酬每日计提,每个投资周期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结算。
②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
产品管理人对每份产品份额年化收益率(R)超过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按比例(N)以及该份产品份额当前投资周期天数(D)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当 R≤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0;
当 R>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超额业绩报酬=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数量×产品成立日或当前投资周期产品份额申购日的产品份额净值×(R-当前业绩报酬计提基准)×N×D/365。
(5)理财产品的产品托管费
x产品的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资产净值与产品托管费每日费率每日计提。产品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产品托管费年费率÷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理财资产净值
产品托管费依照上述约定,从理财财产中支付。费率具体数值以《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为准。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上述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理财财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因处理上述事务而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管理人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3.★理财产品费用的调整
(1)发生巨额赎回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有权对赎回日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各项费用进行减免。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理财产品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对费用的调整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税收
x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理财产品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8)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期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本理财产品的终止日: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分配;
(4)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终止的情形。
产品管理人决定延期终止的,应依据约定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到期日为理财产品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产品到期后,理财产品终止运作,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投资收益。理财资产清算后扣除理财相关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负债后,理财
利益按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决定部分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部分提前终止的比例:理财产品将按比例(已变现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部分提前终止,同时根据产品最新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份额计算并支付投资者相应的理财利益,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则按比例注销。
(2)部分提前终止的利益分配:产品管理人将依照销售文件公布部分提前终止日并指定利益分配日(一般为部分提前终止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产品管理人应将理财利益于指定的利益分配日(遇节假日顺延)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部分提前终止日(含当日)至理财利益实际到账日之间,理财资金不计算收益。
3.理财产品到期日产品管理人按照《产品说明书》“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中延期终止的事项延长本理财产品终止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在原产品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变现资产按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分配。理财产品终止日相应顺延至理财产品全部变现之日。待全部资产变现后,产品管理人依照清算条款分配理财利益至投资者账户。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产品管理人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1.产品管理人将以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请投资者及时关注。
2.★产品管理人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依据本说明书投资者信息中投资者预留的信息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产品管理人已适当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状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成立、产品终止、募集信息、产品份额净值、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对象和比例、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杠杆水平、利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估值方法变更、收费标准变更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间 1.产品成立公告
x产品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2.重大事项公告
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3.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定期报告。产品成立超过 90 日后且剩余存续期超过 90 日以上,产
品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
工作日内,披露产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4.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主动提前终止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5.开放日公告
产品管理人在申购日/赎回日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开放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购日/赎回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
6.估值日公告
产品存续期间,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估值日公告,估值日公告披露的内容包括估值日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份额累计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此外,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7.临时公告
(1)★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等保留变更的权利,如发生变更,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变更公告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产品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特别提示:在一个完整投资周期结束前,管理人有权通过更新产品说明书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以明确列示下一个完整投资周期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若相关基准数值发生变更的,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2)在发生产品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申请、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暂停理财产品估值、采用摆动定价等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将于 3 个交易日内告知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在发生涉及产品认购、申购或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
(3)理财产品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4)★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5)其他临时性公告
除前述事项外,如出现其他突发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披露。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当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进行相应变更(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时,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投资者有权不接受变更,并可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退出(若为封闭式理
财产品的,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由管理人另行决定投资者的退出方式)。若投资者未选择退出本产品的,则视为已理解并接受管理人的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1)集中度风险:本产品主要投资于挂钩特定标的指数的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可能面临资产过于集中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工具,挂钩指数的波动会直接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当指数往下波动时,会降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从而给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带来风险,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全部本金的损失。投资者需对标的指数有自身判断并能承担其价格波动带来的本金和收益波动风险。
3)政策风险: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对属于创新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4)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资金头寸管理不善而出现资金不足导致交易资金交收失败的风险,或由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结构的约定而在到期日前无法提前终止交易的风险,或者场外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对冲合约或将合约平仓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损失的风险。
5)场外衍生品交易被提前终止的风险: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所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其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因产品原因导致产品运作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触发“对冲中断"事件;出现“对冲成本增加”事件;出现“异常事件”等,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将面临被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若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赋予了交易对手在其他情况下单方提前终止交易的权利的,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将面临据此随时被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
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
(代理)销售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协议编号: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销售机构信息 | ★销售性质 | □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 | |||
机构名称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机构简介 | 【】 | ||||
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信 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尊敬的投资者:
甲方(即“投资者”)自愿从乙方(即“销售机构”)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即“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重要提示
1、乙方销售性质
□ 直销适用
x理财产品为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既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又是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乙方受理的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 代销适用
x理财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分配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受理的销售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以产品管理人的最终确认结果为准。
2、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详见《风险揭示书》。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当详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以及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
3、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乙方作为销售机构将理财产品分为【】个风险等级:【】;根据投资者在乙方评估的风险承受能力,乙方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为若干等级。
(1)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经过审慎评估后确定的产品风险等级。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结果。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3)甲方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高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4、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时,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前,需通过乙方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可视柜台等)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若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甲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甲方应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他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销售机构的销售政策执行。
5、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6、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在产品认购/申购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账户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8、甲方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或产品管理人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本协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扣等相关操作。
10、对于甲方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线上渠道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理财产品),甲方确认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自主阅读并清楚知悉本协议全部内容,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11、甲方在此确认乙方业务申请和办理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等信息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的终局证据,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记录行为,并且在甲方和乙方或产品管理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1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工作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甲方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乙方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13、乙方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甲方资金或甲方交易行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协议被盗用、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甲方利益,以减少甲方损失。
第三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
甲方通过乙方线下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且乙方盖柜面业务章后生效(为避免歧义,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在本协议的签字仅为乙方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并不作为协议成立的条件,下同)。
甲方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可视柜台等)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点击确认同意本协议后生效。
2、协议终止
x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3、其他
甲方通过乙方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时,本协议一式叁份,销售机构、投资者及产品管理人各执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声明:
(1)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乙方销售的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并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不利后果。
(2)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对于本协议中有关增加甲方义务、限制甲方权利以及免除、限制乙方责任和乙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甲方予以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已完全达成一致。
(3)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不存在代替甲方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代替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不存在代替甲方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甲方持有理财产品的情况。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甲方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甲方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 | |
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 | ||
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 | ||
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 | ||
/赎回,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甲方签署栏 | 个 人 投资 者 适 用 | 甲方(签字): 日期: |
机 构 投资 者 适用 |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 |
乙方 签署栏 | 乙方(盖章): 日期: |
(本《(代理)销售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x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的安全及理财收益。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二、★本产品基本信息
(一)产品名称、销售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
产品名称: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 11 号衍生品类理财产品。销售名称:【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A】(适用【A】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B】(适用【B】类份额)
【xxx动瑞雪私享 11 号 C】(适用【C】类份额)产品登记编码:【Z7002023A000075】。
(二)产品类型
【私募、开放式、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
(三)产品期限
【4 年】。
注:本产品设置敲出机制,一旦触发敲出事件,则本产品可能提前终止。
本产品其他信息详见《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在发生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理财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理财本金的风险。
三、本产品的风险评级及适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一)产品风险评级
x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最终定义为【R5】(产品管理人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5】;代理销售机构定义的产品风险评级为【R5】)。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产品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致时,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的评级结果。
(二)适合投资者类型
1、销售机构认为本产品适合以下投资者类型:
■个人投资者:【□ C1、□ C2、□ C3、□ C4、■ C5、■ C6】。
■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C1、□ C2、□ C3、□ C4、□ C5】,■金融同业客户。
2、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四、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投资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风险
1)集中度风险:本产品主要投资于挂钩特定标的指数的期权等场外衍生品,可能面临资产过于集中的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挂钩股票指数的场外期权工具,挂钩指数的波动会直接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当指数往下波动时,会降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从而给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带来风险,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全部本金的损失。投资者需对标的指数有自身判断并能承担其价格波动带来的本金和收益波动风险。
3)政策风险: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对属于创新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4)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资金头寸管理不善而出现资金不足导致交易资金交收失败的风险,或由于场外衍生品交易结构的约定而在到期日前无法提前终止交易的风险,或者场外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对冲合约或将合约平仓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损失的风险。
5)场外衍生品交易被提前终止的风险: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期间,如果出现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所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管理人原因导致其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因产品原因导致产品运作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触发“对冲中断"事件;出现“对冲成本增加”事件;出现“异常事件”等,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将面临被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若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赋予了交易对手在其他情况下单方提前终止交易的权利的,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将面临据此随时被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注:以上特定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二)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或资产,如果相关投资的债务人、交易对手等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等,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2.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并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产的收益大幅下跌,则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如果物价指数上升,理财产品的净值收益水平低于通货膨胀率,造成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宏观政策面、利率、汇率变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产品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风险、债券投资风险、商品投资风险以及衍生品投资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若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产品的,管理人按本说明书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理财产品面临流动性风险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方式采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可能面临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出现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情况下时,可能导致本产品的投资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流动性风险。
5.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发生损失。
6.延期分配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分配,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产品部分资金的延期分配。
7.早偿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等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部
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投资者需要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具体公告方式以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公告方式为准。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产品管理人的,致使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可能致使理财产品面临损失的风险。
10.管理人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投资资产相关服务机构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或者上述主体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11.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产品开始募集至认购期结束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融资人取消融资计划,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等原因,经产品管理人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及时返还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将承担投资本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12.操作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3.估值波动风险: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前述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能收取业绩报酬,当前述资产管理产品计提业绩报酬时,本理财产品的产品份额净值存在下跌的风险。
14.估值差错风险:理财投资基础资产时涉及对资产估值不准确、及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及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出现错误,将导致本产品估值差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15.★代销风险:本理财产品若通过非产品管理人自有渠道进行销售的属于代理销售,认购/申购时投 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管理人,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时相应款项由管理人按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利益。不同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其申购/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代理销售机构过错依法应由代理销售机构承担的责任。
16.★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存在差异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不同类别的理财产品份额可能在销售名称、收费方式、销售服务费、销售代码、销售对象、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方面存在差异。
17.关联交易风险:若本产品的销售机构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鉴于兴 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尽管兴业银行已建立健全关联方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但上述关联关系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和投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示例: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理财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若理财产品运作期间,该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出现风险,则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收益,甚至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将遭受损失,在最不利的极端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五、【非机构投资者适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用于评估非机构投资者对金融工具及投资目标的相关风险的态度。非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所属投资者类型,购买适合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其他类型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评估按照销售机构的销售政策执行。
六、【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适用】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您签署本销售文件即视为您同意销售机构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向您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方:产品管理人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投资者签字: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划分标准(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本人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人确认产
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人权利、增加本人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予以说明,本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依照销售机构设置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划分标准(详见《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者确认自身
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本
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本风险揭示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
理人留存。)
年 月 日
日期: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机构投资者(盖章):
请投资者在此抄录:
★投资者需抄录的内容:本公司(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已完全理解理财产品投资的性质和面临的风险,
本公司(单位)确认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限制本公司(单位)权利、增加本公司(单位)义务以及有关免除、限制产品管理人责任或产品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公司(单位)予以说明,本公司(单位)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
投资者确认栏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金融同业客户)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若销售机构对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事宜另有安排的,以销售机构政策为准。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 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个人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 C1、□C2、□ C3、□ C4、□ C5、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风险评级说明 | 对应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 |
安逸型 (R1) | 本金风险低,产品投资目标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或投资范 围仅限于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极低的短期金融资产。 | 安逸型(C1)及以上 |
本金风险相对较小,收益浮动但相对较小。产品结构简单, | ||
谨慎型 (R2) | 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或为 较高等级的信用主体;或者衍生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极 | 谨慎型(C2)及以上 |
小;估值政策清晰。 | ||
产品有一定的本金风险,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产品结构 | ||
稳健型 (R3) | 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 好或为中等及以上的信用主体;或者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 | 稳健型(C3)及以上 |
为目的,衍生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较小;估值政策清晰。 |
□ C6】。其中,【C1】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6】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产品本金风险较大。产品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投资标 | ||
的,产品结构简单,但收益浮动且波动很大,过往业绩及净 | ||
增长型 (R4) | 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或为中等以 下的信用主体,但产品结构简单,且不投资于衍生品及杠杆 | 增长型(C4)及以上 |
交易;估值政策简单;或者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
衍生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较大,估值政策较清晰。 | ||
产品本金风险很大,收益浮动且波动很大。产品结构较复杂, | ||
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 | ||
进取型 (R5) | 或为低等级的信用主体,期限较长;或者投资衍生品以追求 收益为目的,衍生品及杠杆交易对净值波动很大;估值政策 | 进取型(C5)及以上 |
较复杂。投资者要作出谨慎的产品选择,积极的关注相关风 | ||
险。 |
★(二)针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条款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理财经理或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兴业银行客户投诉电话:【95561】。
兴业银行总行消费者投诉受理邮箱:【00000@xxx.xxx.xx】。 3、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宁波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宁波银行】,【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宁波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客户)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若销售机构对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事宜另有安排的,以销售机构政策为准。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一)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说明
1.您首次购买兴银理财的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销售管理系统会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及风险评估结果信息。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风险评级说明 | 对应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 |
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机构投资者由低至高分为【】。其中,【】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为风险承受能力最高类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越高,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越丰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与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对应关系为:
★(二)针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的不同划分与表述的特别提示
1.销售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适合投资者类型”等级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销售机构设置的标准。
2.销售机构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投资者明示其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
划分与“适合投资者类型”的表述。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理财经理或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兴业银行客户投诉电话:【95561】。
兴业银行总行消费者投诉受理邮箱:【00000@xxx.xxx.xx】。 3、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宁波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宁波银行】,【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宁波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
兴银理财xxx动瑞雪私享开放式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金融同业客户)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
一、理财产品购买流程
(一)开立或持有销售机构账户,该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分配,您应确保持有本产品期间所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二)接受并完成销售机构对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若销售机构对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事宜另有安排的,以销售机构政策为准。
(三)请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如有),确认已同意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署相关销售文件,并办理购买手续。
(四)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者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均可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手续,但是对于具体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评级
鉴于您为金融同业客户,销售机构暂不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您根据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产品风险评级适合您的理财产品。
三、关于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或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电子销售渠道等)进行。具体信息披露内容以《产品说明书》中“信息披露”约定为准。
四、关于投诉与建议
(一)您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理财经理或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兴业银行客户投诉电话:【95561】。
兴业银行总行消费者投诉受理邮箱:【00000@xxx.xxx.xx】。 3、销售机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宁波银行】(作为销售服务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宁波银行】,【宁波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4】;【宁波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
宁波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0011 版)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计划。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宁波银行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宁波银行有权根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理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宁波银行将按照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理财产品。
第三条 客户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条款。客户承诺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宁波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四条 客户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需指定或新开立宁波银行借记卡作为理财交易卡,并以理财交易卡中指定的活期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宁波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客户不得将理财交易卡销户。若因客户擅自办理理财交易卡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宁波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间,可能出现客户无法在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宁波银行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客户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客户通过宁波银行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六条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客户提交或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原理财交易卡及拟变更/登记借记卡至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理财资金账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若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账户无法变更/登记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有义务保管好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凡需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因该等信息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理财产品到期,代销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客户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宁波银行将代为划转至客户理财资金账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约定客户可以赎回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理财交易卡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宁波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十一条 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利率可能变动而使客户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客户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
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披露。上 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客户不同意公告内 容的,可按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产品。若客户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 受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是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客户投资
收益的取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销售文件的约定为准。客户在签署前述销售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x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x协议自客户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客户
及宁波银行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知晓本次购买的为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清楚了解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将不承担该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人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并同意授权宁波银行按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划款。
本人自愿办理代销理财产品的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且所有投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