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设“XX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进行管理,管委会原则上由 5-7 人组成,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指派人员出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汕头市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为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者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者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
(三)符合捐赠人意愿
(四)专款专用
第五条 凡国内外热爱教育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皆可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二)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由项目管理部递交秘书处审议,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材料审批通过后,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人享有该基金冠名权,明确该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四)按照捐赠协议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学校的专项基金募集捐赠由基金会牵头,组织学校有关部门、学院或个人与捐赠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拟定捐赠协议草案,由秘书处予以审核。各单位在办理捐赠过程中,应向基金会报备,相关手续齐全后,由基金会代表学校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的福利发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有关捐赠协议和基金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基金会帐户下,使用基金会捐赠帐户,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并接受汕头市教育局、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监督、审核。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设“XX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秘书处进行管理,管委会原则上由 5-7 人组成,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指派人员出任。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 确定资助计划和资金使用方向,审定资助对象;
(三) 加强与捐赠人的联系,主动接受捐赠人监督,强化感恩反馈,着力提高项目效益。
(四) 定期向秘书处、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 项目完成后,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管委会讨论决定专项基金具体项目及项目负责人,并报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直接责任;管委会负责审核及监督专项基金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专项基金使用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第十五条 每年度财务审计时,本基金会负责提醒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因捐赠目的不能实现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
(三)因捐赠人财务等原因不能继续捐赠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