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我們或我們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股東及行政總裁、於過往12 個月內擔任我們之董事或我們附屬公司之董事之任何人士及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將會於[ 編纂] 後成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我們與彼等之交易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關連交易。
概覽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我們或我們附屬公司之董事、主要股東及行政總裁、於過往12 個月內擔任我們之董事或我們附屬公司之董事之任何人士及彼等各自之任何聯繫人將會於[ 編纂] 後成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且我們與彼等之交易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關連交易。
董事確認,於[ 編纂] 後,下列本集團與相關關連人士訂立之交易將會繼續,並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
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x集團與盛榮機械之供應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 ●] 月[ ●] 日,晉江海納與盛榮機械訂立框架採購協議(「盛榮採購協議」),據此,晉江海納同意不時向盛榮機械下達訂單採購機器零件,包括但不限於板、輪、軸、罩、連接器、支撐、固定裝置及工具(統稱為「機器零件」)。晉江海納購買之機器零件價格由訂約方就每次購買獨立磋商,磋商乃基於應付購買價須經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且不遜於現行市價及獨立第三方提供之價格之原則進行。訂約方將就各項採購下達個別採購訂單。
盛榮採購協議將由[ 編纂] 起開始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協議可透過訂約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一個月之書面通知而予以終止。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個年度各年,本集團自盛榮機械之總採購額(不包括增值稅)分別約為零、人民幣2.6 百萬元、人民幣1.9 百萬元及人民幣2.6 百萬元。預期本集團自[ 編纂] 起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自盛榮機械之總採購額(不包括增值稅)將不超過3.0 百萬港元。建議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項目而釐定:(i) 與盛榮機械之過往交易額;(ii)經參考本集團銷售之過往增長率本集團對機械零件需求之估計增長;及(iii) 機器零件之一般市價;及(iv) 中國一般通脹壓力。
為確保本集團作出之採購訂單屬公平合理且與獨立第三方於作出採購訂單有關時間所提供之採購訂單有可比性,本集團將就相同產品類別及數量取得最少兩間其他獨立供應商之報價,以確定現行市場價格,及本集團僅將於其提供之條款與獨立供應商提供者相同或更佳之情況下,向盛榮機械下訂單。董事認為,上述程序可確保盛榮採購協議項下作出之採購訂單將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損害[ 編纂] 後本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盛榮機械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蘇先生(其中一名執行董事)之一名親屬全資擁有。因此,盛榮機械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盛榮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則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盛榮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年度上限之相關適用百分比率少於5%,而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之總採購不會超過3.0 百萬港元,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6(1) 條,盛榮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構成本公司之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並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申報、年度審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繼續上述交易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倘上述交易有任何變動以致交易(整體合併而言)根據上市規則未獲全免豁免,我們將遵守上市規則項下之適用規定。
不獲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x集團與恒勤機械之框架購買協議
於二零二零年[ ●] 月[ ●] 日,晉江海納與恒勤機械訂立框架採購協議(「恒勤採購協議」),據此,晉江海納同意不時xxx機械下達訂單採購機器零件。晉江海納購買之機器零件價格由訂約方就每次購買獨立磋商,磋商乃基於應付購買價須經公平磋商後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且不遜於現行市價及獨立第三方提供之價格之原則進行。訂約方將就各項採購下達個別採購訂單。
恒勤採購協議將由[ 編纂] 起開始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協議可透過訂約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一個月之書面通知而予以終止。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個年度各年,本集團自恒勤機械之總採購額(不包括增值稅)分別約為零、人民幣5.8 百萬元、人民幣5.1 百萬元及人民幣4.5 百萬元。預期本集團自[ 編纂] 起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自恒勤機械之總採購額(不包括增值稅)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8.2 百萬元、人民幣8.7 百萬元及人民幣9.1 百萬元。建議年度上限乃參考以下項目而釐定:(i) 與恒勤機械之過往交易額;(ii) 經參考本集團銷售之過往增長率本集團對機械零件需求之估計增長;及(iii) 機器零件之一般市價;及(iv) 中國一般通脹壓力。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有關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利潤率除外)超過0.1% 但少於5%,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76(2) 條下之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之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為確保本集團作出之採購訂單屬公平合理且與獨立第三方於作出採購訂單有關時間所提供之採購訂單有可比性,本集團將就相同產品類別及數量取得最少兩間其他獨立供應商之報價,以確定現行市場價格,及本集團僅將於其提供之條款與獨立供應商所提供者相同或更佳,xxx機械下訂單。董事認為,上述程序可確保恒勤採購協議項下作出之採購訂單將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損害[ 編纂] 後本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恒勤機械為於中國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並為蘇先生(其中一名執行董事)之三名親屬全資擁有。因此,恒勤機械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而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則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構成持續關連交易。
董事及獨家保薦人確認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及獨家保薦人同意,恒勤採購協議項下之交易已經及將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公平磋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且交易之建議年度上限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申請豁免
由於就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年度上限而言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超過0.1%,惟所有適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 章,恒勤採購協議項下之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之規定,惟獲豁免通函(包括獨立財務顧問)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於[ 編纂] 後,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將繼續以一般或更佳商業條款按經常基準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董事會認為就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嚴格遵守公告規定將會過分繁瑣及將會為本公司增加不必要行政成本。因此,獨家保薦人及本公司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05 條向聯交所申請,[ 及聯交所已授出] 豁免,以豁免就恒勤採購協議項下進行交易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35 條項下之公告規定,條件載列如下:(i) 將不會超過如上文所述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財政年度之恒勤採購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之年度上限金額;(ii)根據恒勤採購協議,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其他相關規定;(iii) 就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授出之豁免屆滿後,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之相關規定;及(iv)倘上市規則於未來有任何修訂對於本文件日期有關持續關連交易之上市規則第14A 章適用條文施加更嚴格規定,本公司將立即採取措施確保於合理期限內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