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 098D13C001
契 約 主 文
採購案號: 098D13C001
工程名稱:(98)新化休息站擺設自動販賣機協力服務
立契約人:主辦機關: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機關)得標廠商: 萬洲通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廠商)
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簽訂本契約。
第 一 條 工作地點及數量:
一、地點:國道三號 350K+700 新化休息站休息亭及公廁。
二、數量:(一)休息站之休息亭內(南、北向)飲料自動販賣機各裝設二台。
(二)休息站之公廁(南、北向)面紙自動販賣機各裝設一台。
三、飲料自動販賣機除機關指定裝設位置、數量外,廠商得視需要另尋適當地點向機關申請審核同意後增設,其協力服務費依廠商所報單價比例增加並照裝妥日起計。
四、廠商協力期間所提供之機器面版,除標示售品名稱、價格、使用說明文字外,不得有任何廣告;面版標示,至少應採中、英文並列。
第 二 條 付款辦法 廠商應自委託經營之日算起,按月將協議金額如數在指定日期內繳納,其繳納方式及約定之條件如下
一、廠商每月協力服務費(已含營業稅 5%外加)應繳貳萬捌仟元整
(未滿一個月,按比例繳納),應於次月五日前匯入至台灣銀
行台南分行,戶名:「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南工處 406 專戶」,
帳號:「 009036070648 」之帳戶內並需以「已繳款通知書」通知寄交機關。
二、廠商若逾期繳納,則同意按下列遲延罰則之規定計算繳納滯納
金及遲延利息與本金同時繳納。
(一)、超過五天至十天者,按全月應繳金額百分之三計算。
(二)、超過十一天至二十天者,按全月應繳金額百分之五計算。
(三)、超過二十一天至三十天者,按全月應繳金額百分之十計算。
(四)、超過三十天者,以違約論。第 三 條 履約期限,依下列之規定:
一、經營效期: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止,計 1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二、此項委託經營,契約期滿,契約關係即行消失,須遷讓交還接管,並同時自行遷設機具,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否則逾期(期滿次日)機關可以廢棄物處理,廠商不得異議及提任
何抗辯。
第 四 條 廠商應提供機器、售品、辦理服務,並按下列事項辦理:
一、廠商應負責按裝販賣機之配線工作及費用,並保證安全。
二、自動販賣機應維護保養,使其為正常使用狀態,並設卡記錄,配置在機具顯明處,以備查驗。
三、出售之商品應品質良好,包裝完妥及經過品質檢驗合格之產品。第 五 條 營業期間應以全天候每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其售品之補充,由廠商隨時辦
理。
第 六 條 廠商經營本契約所設自動販賣機,不得頂讓他人或私自找人代替,否則以違約論。。
第 七 條 廠商提供販賣機如發生故障,一經發覺,如廠商無人在場時,機關可即掛上停售標示,廠商應儘速在三日內予以修復。(停售標示由廠商製作)
第 八 條 有關營業許可申報、各種稅捐繳納及其他經營所需之費用等,概由廠商負責辦理及負擔,與機關無涉。
第 九 條 廠商供應之商品出售價格不得高於一般市面價格與高速公路其他服務區之售價,如經機關或用路人檢舉,經查確有擅自提高售價之行為,第一次罰款壹萬元,第二次罰款貳萬元,第三次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合約。
第 十 條 廠商對不屬機關責任之火災、竊盜或因設施故障產生之損害,不得向機關要求負擔責任。
第 十一 條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道路阻斷,車輛不能通行,機關同意自停止通車日起算至開放通車之日止,按日扣除應繳之協力服務費(十二小時以內者不計,超過十二小時以上至廿四小時以內為一日,其餘類推)
第 十二 條 經營服務用之水電由機關供應外,其餘作業所需之交通工具及作業器具、物品、雜項等,機關不予提供,概由廠商負責。
第 十三 條 廠商於發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迅速通知機關,否則構成違約,機關有權解除或終止契約,其因下述各條款產生對機關之任何損害,廠商應負賠償之責任:
一、代表人變更時。
二、變更公司之組織及地址時。三、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更時。
第 十四 條 廠商倘因故擬於契約有效期內請求終止契約時,須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機關,在此過渡期間,廠商仍應按月繳交協力服務費,並須賠償機關相當於兩個月協力服務費之損害賠償。
第 十五 條 廠商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機關得終止契約,因而產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一、 廠商受破產之宣告。
二、 在營業方面有違法之規定,被行政機關吊銷執照。三、 契約中途擅自委託第三者經營時。
四、 忽視機關之指示,或拒絕履行契約所訂各條款,雖經機關書面警告仍拒絕接受時。
第 十六 條 廠商應切實履行本契約所訂各條款,如有違反本契約條款之一時,除由機關視情節以違約論處,解除契約或依法追訴外,並沒收承包商之履約保證金,以抵償違約之損失,廠商均不得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 十七 條 履約爭議處理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
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提起民事訴訟。
三、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廠商應繼續履約,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廠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廠商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 十八 條 法令依據 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廠商應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九 條 契約時效及文字 x契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除另有規定者外,指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起生效,並至期滿之日止。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第 二十 條 契約份數及附件 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五份,由機關分別存轉備用,副本如有誤繕缺頁,以正本為準。本契約附件包括下列各項文件,且契約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一、 詳細價目表。
二、 公開招標公告(或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公告)。三、 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四、 投標須知。
第 二十一 條 契約文件優先順序 契約文件如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照下列順位決定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一、 契約主文。
二、 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三、 投標須知。
四、 其他契約文件。
立契約人:
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南區工程處
處 長: x x x
地 址:xxxxxxxxxx
x x: (00)000000 0
承 包 商: 萬洲通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呂 x x
地 址: 110 台北市xx街 364 巷 1 號 1 樓
電 話: (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訂 立
緊急事故連絡人員名冊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住地 | 電話號碼 | 備註 |
王 金 記 | 男 | 52 | xxxxxxxxx 00 x | 0000-000-000 | 連絡人 |
廠商:萬洲通有限公司 (簽章) 負責人:呂麗芳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