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或“目标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MA0784964K,住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1 区-3层-301 房间,法定代表人为白进中; 2. 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承”),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679390868W,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达尔文路 88 号 12 幢...
关于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之
投资协议
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 录
第五条 交割后需要完成的事项及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的承诺 14
投资协议
x投资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在北京市签署:
1.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或“目标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MA0784964K,住所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1 区-3层-301 房间,法定代表人为xxx;
2. 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承”),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5679390868W,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达尔文路 88 号 12 幢 201-203 室,法定代表人为xx;
3. 北京成熙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熙通”),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92148117D,住所为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 x,xxxx人为xx;
4. 空中(中国)有限公司(“空中中国”),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75452985E,住所为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 x,xxxx人为xx;
5. 空中信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空中信通”),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10874040094XA,住所为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00 x,xxxx人为xx;
6. KongZhong Corporation(“开曼空中”),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编号为 MC-117485;
7. xxx,中国籍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 110102197304020437,住所为xxxxxxxxxxxx 0 xx 0000 x;
0. Forgame Holdings Limited(“云游控股”),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0.XX;
9. 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97377162J,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490 号 1501、1502 自编之一、1505、1506 号房,法定代表人为xxx。
(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鉴于:
1. 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791.8 万元,该注册资本已由现有股东成熙通及上海大承足额缴纳。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2. 于本协议签署日,成熙通与空中信通、上海大承与空中中国均已签署合法有效的控制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安排,成熙通及上海大承分别为空中信通及空中中国的 100%受控公司;
3. 于本协议签署日,空中信通及空中中国均为开曼空中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中,xxx先生为开曼空中的实际控制人;
4. 于本协议签署日,广州维动为云游控股的全资附属公司;
5. 云游集团有意通过增资及受让股权的方式合计获得目标公司 19.99%股权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空中集团及现有股东同意前述投资并同意放弃相关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及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据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公司、 目标公司、联盟电竞 | 指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员 | 指目标公司及其已经设立、设立过程中或将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前述子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由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各个实体及其分支机构。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成员清单见本协议附件一。 |
北京分公司 | 指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北京联盟电竞 | 指北京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网鱼联众、北京馆 | 指北京网鱼联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 |
联盟电竞之星、天津馆 | 指天津联盟电竞之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贵安联盟电竞、 | 指贵安新区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贵安馆 | |
现有股东 | 指北京成熙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空中集团 | 于本协议之目的,指 KongZhong Corporation、空中(中国)有限公司及空中信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xxx先生。 |
投资方 | 指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云游集团 | 于本协议之目的,指 Forgame Holdings Limied 及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投资 | 指广州维动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882.93 万元并受让上海大承持有的目标公司 651.94 万元出资额(对应目标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 8.49% 股权)。 |
本次增资 | 指目标公司将注册资本由 6,791.8 万元增加至 7,674.73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广州维动出资 1,300 万元认购。 |
本次股权转让 | 指广州维动受让上海大承持有的目标公司 651.94 万元出资额(对应目标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 8.49%股权)。 |
投资款 | 指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以及因投资方受让上海大承持有的公司股权,云游控股应向上海大承指定适格主体发行的股票。 |
资产负债表日 | 指 2018 年 10 月 31 日。 |
交割日 | 指目标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交割后,广州维动持有目标公司 19.99%股权。 |
主营业务 | 指目标公司目前从事的运营电竞场馆、承办电竞赛事、创立自有品牌电竞赛事以及进行多元化的电竞赛事xx节目制作及发行等业务,以及经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 他业务。 |
关键员工 | 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成员的经营运作有实际影响或重要作用的员工;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关键员工指本协议附件二所列人员。公司应不时更新此名单,以反映关键员工的最新变化。 |
关联方 | 就任何自然人而言,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由前述人士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就除自然 |
人以外的其他实体而言,指控制该实体、受该实体控制以及与该实体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任何实体。特别地,就实际控制人而言,其关联方还应包括其或其关联方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实体。但为本协议之目的,投资方及其关联方均不应视为目标公司、任何公司成员或创始股东的关联方。 前述定义中的“控制”是通过拥有有投票权的证券、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 5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证券、注册资本或者其他股权,或者拥有直接或间接委派该人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同等的决策机构的多数成员的权利/权力,或者拥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该实体行为的权利/权力。 | |
附属公司 | 公司目前或未来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25%以上所有者权益和实际控制权或事实上的控制权的任何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公司持有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
《股东协议》 | 指由实际控制人、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共同签署的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协议》及其后续修订、补充(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
《公司章程》 | 指由现有股东和投资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共同签署的《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作为本协议附件四)。 |
交易文件 | 指本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交易所需签署的其他文件。 |
审计师 | 指投资方和公司共同指定或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年度 | 指公司的会计年度,每年的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 指中国财政部制定并不时修改之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其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
权利负担 | 指(1)任何抵押(不论固定抵押或浮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让渡、xx抵押、所有权保留、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就任何主体的任何债务进行优先偿还担保或授予优先偿还权利的第三方权利;(2)任何租赁、分租、占用协议、地役权或向任何主体授予使用权或占用权的约定;(3)任何代理权、授权委托书、表决权信托协议、利益、选择权、优先权、谈判权或优先取舍权或以任何主体为受益人的转让限制;及(4)有关所有权、占有权或使用 |
权的任何不利权利主张。 | |
知识产权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标申请、服务标记、注册设计、未注册设计权、著作权、技术图纸、商业名称、数据库权利、互联网域名、品牌名称、计算机软件程序和系统、专有技术、发明创造、保密资料和其他工业或商业知识产权(无论是否已经注册或者是否能获得注册),以及为上述各项申请注册或保护的所有申请文件。 |
员工社保 | 指公司依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地方实践,应为其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税款 | 指由任何政府或税务部门征收的任何类别的任何及所有税收、费用、征费、税款、关税和其他收费(连同因此收取的任何及所有利息、罚金、附加税和额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收入、特许权、偶然所得或其他利润、总收入、财产、销售、使用、工资、聘用、社会保障、失业补偿或净值征收的税收或其他收费;属消费和使用税、预提税、转让税、增值税或利得税性质的税收或其他收费;执照、登记和文件费;以及关税、税款和类似收费。 |
诉求 | 指由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任何权利主张、诉讼、申诉、仲裁、质询、程序或调查。 |
不可抗力 | 指(1)各方不可预见、无法控制或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的, (2)发生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且(3)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协议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商务、工商等)的管制(不包括因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政府管制)、非因一方疏忽或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 |
重大不利影响 | 指对公司成员或交易文件造成如下情形的情况、变更或影 响:(i)对公司成员的业务、经营、资产或负债、员工关系、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前景、经营成果、财务或其他状况重大不利或按合理预计可能重大不利的情形;或(ii)按照集团公司目前或预期的经营或操作方式合理预计可能对其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iii)对交易文件的效力、约束力、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
商业秘密 | 指属于公司成员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专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一方采取保密措施加以限制、能为该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任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 |
不限于:其各自的组织结构、商业活动(包括财务信息、客户名单和业务政策)、技术、发行或未发行的软件或硬件产品、市场或推广资料有关的任何保密信息(包括该等信息的任何摘录、概要或其他衍生形式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储或传播。 | |
负债 | 指任何和所有债务、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累计的或固定的、绝对的或或有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或已确定的或可确定的债务、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法律、诉求或政府指令所产生的以及因任何合同、协议、安排、约定或承诺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和义务。 |
主体 | 指任何个人、合伙、商号、公司、协会、信托、非公司组织或其他实体。 |
工商局 | 指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负责境内各公司成员之登记、备案及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
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 指(1)任何国家及各级地方(包括省、市、县、区)政府或外国政府,以及行使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税收等政府职能的任何实体;(2)任何国际公共组织;(3)前文(1)、(2)两项所述政府、实体或组织的任何代理、部门、分支或其他政治性下属机构,以及(4)前文(1)至(3)项所述任何政府、机构、组织或其他实体拥有、部分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业务、企业或其他实体。 |
反腐败法 | 指所有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股东的业务和行为的反贿赂或反腐败(包括政府贿赂及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或命令,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 |
法律 | 除非另有规定,就中国而言,系指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法律、法规、规则、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引、书面意见、书面通知、函件、命令、法令或任何政府机构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
1.2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另有定义,否则在本协议中,应遵循以下解释
原则:
1.2.1 所述合同、协议或文件应指可能不时经修改、补充或替代的该份合同、协议或文件;
1.2.2 本协议或其他合同、协议或文件提及的任何人应包括该人的继承人和经允许的受让人;
1.2.3 所述条款或附录应指本协议条款或附录;
1.2.4 本协议中,“实体”应解释为包括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团体、政府、国家或国家机关、任何合营机构、社团、合伙组织或雇员代表机构(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2.5 本协议所指的“书面”是指信件﹑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可读且可保存的文字载体;
1.2.6 “直接或间接地”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法律安排;
1.2.7 由二人或以上作出的xx﹑保证或承诺或承担的义务,均应视为其共同连带的xx﹑保证﹑承诺或义务;
1.2.8 本协议中“包括”及相同的表达方式在本协议中并非意味着限制,而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1.2.9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内容的解释。
第二条 x次投资及投资款支付安排
2.1.1 各方确认本次投资后公司的估值为 11,300 万元。
2.1.2 各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投资先决条件后,广州维动将通过增资和股权转让的方式合计获得公司 19.99%股权(对应 1,534.87 万元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2.1.3 空中集团及现有股东同意放弃上述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及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
2.2.1 各方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6,791.8 万元增加至 7,674.7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广州维动以货币方式出资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广州维动将持有目标公司 11.50%股权。
2.2.2 广州维动同意出资 1,3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882.93 万元,广州维动应支付的增资款与其所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的差额
417.07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3.1 在第 2.2 条约定的增资完成后,上海大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8.49%股权(对应 651.94 万元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以 959.8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广州维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广州维动将合计持有目标公司 19.99%股权。
2.3.2 上海大承及广州维动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的对价将由云游控股向上海大承指定的适格主体发行等值港元股票的方式支付。
2.3.3 各方确认,云游控股向上海大承指定的适格主体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6.02 港元/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19 年 1 月 15 日港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0.86116 计算,上述股权转让对价的等值港元金额为 11,146,442 港元,应发行的股票总数为 1,851,568 股。
2.5.1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豁免后,公司及现有股东应共同向投资方提交投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的确认函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应由投资方负责的投资先决条件除外),同时向投资方交付书面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公司接收增资款的账户信息。增资款仅可以支付至公司的合法账户,公司不能指定任何第三方的账户用于接收增资款。投资方应在收到并认可前述文件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向缴付出资通知书列明的公司账户缴付应缴纳的增资款。
2.5.2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豁免后,上海大承应当向云游控股交付书面的股权转让款支付通知书,列明认购云游控股股份的适格主体的基本信息。云游控股在收到并认可前述文件之日或于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之日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上述指定适格主体的股份发行(“支付股权转让款日”)。
2.6.1 在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公司应向投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原件一份,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编号、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方名称及其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出具日期等信息。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6.2 公司应于投资方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更新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向投资方交付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副本一份,股东名册应载明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信息。股东名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相互配合准备、签署及提供所有与办理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文件资料,并于本协议生效后十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便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目的,各方同意由相关方签署简单版的增资协议及/或股权转让协议,该等简单版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次增资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交割日。
第三条 x次投资的先决条件
投资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款以下列条件(“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或被投资方自行决定事先以书面方式豁免为前提条件。就投资方豁免的任一投资先决条件,投资方有权单方以书面方式决定将其作为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和/或目标公司(视具体情况而定)应于交割后须及时履行的义务:
3.1.1 声明和保证
x协议中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的声明和保证在作出时并截至交割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如果该等声明和保证拟在其他日期作出,则在该作出声明和保证的相应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正确的。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该等声明和保证应具有如同在交割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但不包括在其他日期作出的声明和保证)。
3.1.2 无起诉或诉求
各公司成员、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不存在任何既有的或潜在的、由任何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及其工作部门提起的或向任何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及其工作部门提起的、针对现有股东、空中集团的或公司成员的或试图限制本协议所述交易或对本协议所述交易造成重大不利改变的任何起诉或诉求。
3.1.3 无重大不利影响
各公司成员、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未曾存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合理预期不会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等事件。截至交割日不存在限制、禁止或者取消本次投资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各公司成员、投资方或本次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决定或禁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公司成员的资产结构及状态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的变化,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成员的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经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或其他情况,不存在任
何导致公司终止经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情形,以及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3.1.4 依法设立、合法存续
各公司成员均依照适用的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信誉良好、依法运营,不存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合理预期不会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等事件。
3.1.5 合法运营
各公司成员运营所涉及业务方向、知识产权等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除已向投资方披露并在本协议中承诺于一定期限内妥善处理的事项外,各公司成员在法律、财务、管理、技术、知识产权、业务流程、公司证件和政府法规方面符合相关政府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3.1.6 交割前的承诺
x协议所含的应由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和约定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履行完毕且未发生违约。
3.1.7 尽职调查
投资方已就本次投资完成对公司成员及其各成员公司的财务、业务、法律、商业等方面的审慎尽职调查,且投资方对该等审慎尽职调查的结果满意。并且,就投资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存在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已与投资方充分沟通,并就相关问题的规范整改达成一致。
3.1.8 放弃优先认购权及优先受让权
就本次投资,现有股东向投资方出具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及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的书面确认文件;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确认其签署完毕本协议即视为其已出具放弃其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及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的书面确认文件。
3.1.9 同意和批准
公司依法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就本次投资作出决议,未附带条件的同意本协议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已取得按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就签署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所必要或需要的内部及外部的所有授权、同意、命令和批准以及所有第三方同意;投资方为签署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已取得其所需的所有内部批准。
3.1.10 交易文件签署、生效
包括本协议在内的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交易文件已由该等交易文件的当事人妥善签署、适当交付且该等交易文件已生效,且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没有任何违反交易文件之行为。本次投资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2)股东协议;(3)本次投
资后适用的《公司章程》;(4)目标公司就本次投资作出的股东会决议;(5)本协议各方就本次投资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
3.1.11 其他应收应付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北京分公司、网鱼联众与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OURGA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66,168,063.73元,目标公司与Allied Esports International、ETERNAL CHOICE LIMITED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63,842,109.38,网鱼联众与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40,000.00元。目标公司、北京分公司、网鱼联众已与上述主体就上述款项达成合法有效的清偿方案或已清偿上述款项。
3.1.12 商标问题
于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官网宣传使用的赛事logo等图形之所有权及相关的商标权等权利均归属于天津盛游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应当就官网目前使用的、及后续经营可能使用的归属于天津盛游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图形、logo、文字获得有效授权,并签署令投资方满意的授权协议,或者采取其他令投资方满意的措施,包括而不限于删除涉嫌侵权的图形、logo、文字等。
3.1.13 为保证公司的经营及利益,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应尽力促使:
(1)本协议附件二所列关键员工与公司签署不短于三(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2)关键员工应与公司签署满足投资方要求的竞争性业务禁止协议,确保关键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二
(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竞争的业务或从中拥有或获取任何利益。
3.1.14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投资款中应由云游控股向上海大承指定的适格主体所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交易;
3.1.15 确认函
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向投资方出具确认上述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的确认函。
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承诺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应由其负责的先决条件尽早得以满足,投资方应积极配合以促成前述先决条件的满足。如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任一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未得到满足且也未由投资方加以豁免,则投资方没有义务履行本次投资的义务或支付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款项。
没有同意豁免的,投资方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限,公司应在宽限期内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前述先决条件尽快得到满足;如在宽限期结束时先决条件仍未获满足,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其他各方退出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未能出于诚意行事,或未能尽
其合理最大努力以实现其应负责满足的先决条件从而导致任一先决条件未得到满足,则导致该情形发生的一方不能以先决条件受阻为由而不履行其交割的义务。
第四条 交割前的义务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目标公司应允许投资方的授权代表(包括投资方聘请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及其代表)在提前通知且不影响目标公司及/或其相关关联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全面地查阅有关目标公司及/或其关联方的资产、负债、财务、税务和业务等方面的账簿、记录及文件等,并对该等账簿、记录和文件进行摘录或复制,并安排投资方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会计师、审计师及/或其他顾问、目标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讨论目标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业务、管理、经营和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4.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应:
4.2.1 根据本协议、章程、商业计划书及预算等的规定按照常规经营从事公司成员业务,并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持各公司成员目前的业务运营。
4.2.2 依诚信原则,使各公司成员维持与其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与各公司成员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实体之间的原有关系。
4.2.3 使公司成员的下述固定资产保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的状态和功用(正常的损耗除外):(1)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及配套设施;以及(2)业务中使用的其他装置、固定设备及配套设施。
4.2.4 确保公司成员经营现有业务所凭借的许可和批准均合法有效,并积极取得就任何现有业务或新业务需取得其他必要的许可或批准手续。
4.2.5 保护、维持公司成员自有及被许可使用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正在申请中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4.2.6 就公司成员作为当事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使公司成员继续正常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4.2.7 依法保留与公司成员业务有关的所有财务、税务报表及记录。
4.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止,公司应及时书面告知投资方以下事项,并与投资方讨论该等事项对公司成员的影响,进而保证公司成员将按照合理方式稳定运营:
4.3.1 公司成员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对公司成员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
4.3.2 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条件苛刻的条款)的协
议以及关于前述事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以及
4.3.3 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进展情况(如适用)。
自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期间,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目标公司应确保公司成员不会在未事先征得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以下行为(除非本协议内容明确允许或要求):
4.4.1 任一公司成员的清算、停业、解散;
4.4.2 任一公司成员的合并、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
4.4.3 不再从事公司成员目前的业务,改变公司成员业务,或进行新的业务线;
4.4.4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关键文件(包括公司与现有股东之间的股东协议);
4.4.5 增加、减少或注销任一公司成员股本,发行、分配、购买或回购股份或可转股证券、购股权、期权,或进行任何其他稀释或减少投资方有效持股的行为;
4.4.6 更改或调整为保障投资方利益而设定的各项权利、优先权;
4.4.7 授权、发行或调整已发行股份的类别,使其拥有与投资方相同或更优先的权利;
4.4.8 以任何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4.4.9 出售或处置任一公司成员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商誉、资产或知识产权;
4.4.10 直接或间接处置、稀释任一公司成员在其子公司或其在境内外直接或间接设立、控股、控制的境内外特殊目的公司、关联公司、下属机构及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4.4.11 设立/调整董事会或届时设置的委员会规模;
4.4.12 批准、调整或修改涉及目标公司和/或子公司与其董事或股东关联交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目标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股东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为后者的债务承担补偿或保证责任;
4.4.13 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薪酬待遇变更;
4.4.14 批准、修改和执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4.4.15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任何关联交易;
4.4.16 进行现有主营业务之外的任何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证券、期货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4.4.17 为任何人提供保证、赔偿保证或财产负担以担保其债务或义务的履行,为任何人提供借款;
4.4.18 出售、移交、出租、转让、处置或放弃控制其业务、财产或有形/无形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是通过单笔交易或系列交易)或为此等目的签订合同,除非是正常的业务需要或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向投资方披露的经营规划中已经提出的业务出售、移交、出租、转让、处置;
4.4.19 收购任何业务、财产或有形/无形资产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或为此签订收购合同,但其主营业务所需要的情形除外;
4.4.20 修改公司成员的会计核算方法、政策或原则、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任何公司成员销售惯例重大变化、雇佣人员政策及其他规章制度重大变化;
4.4.21 收购、购买或认购任何实体的股份、股权、担保权益;
4.4.22 与其债权人签订任何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或其它安排,提出破产,或作出任何行动导致公司可能被解散,或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应对解散的法律程序(不论是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
4.4.23 现有股东拥有的公司股权发生任何变动;
4.4.24 签订、实施或改动任何与税项有关的权利主张、弃权、返还、选择或同意(除非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或政策减低对公司整体的税负影响);
4.4.25 进行其他严重影响公司成员运营情况的事项。
如果任何一方在交割日之前发生了任何可能对本次投资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该方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的二(2)个工作日内,准确和完整地向其他方进行披露。为避免歧义,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对前述持续披露义务的履行不免除其因在本协议第七条下作出不实声明和保证、存在重大遗漏或违反其在第七条下所作的声明或保证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交割后需要完成的事项及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的承诺
5.1.1 公司成员应按照中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与其已聘用的及将来聘用的员工(含关键员工)签订令投资方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或条款、竞业限制协议。
5.1.2 公司成员在交割日后,应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全体员工足额、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成员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需要的全部政府批准、同意、许可、登记和备案,并严格遵守有关项目审批/备案、工商、税务等各项法律规定并会依法纳税;公司成员、现有股东及
空中集团分别且共同承诺其将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成员所拥有的及即将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
5.1.3 进一步建立、完善各公司成员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有效执行有关反贪污、反商业贿赂和禁止其他违法支付行为的员工守则,组织管理层、员工代表参加投资方或其顾问提供的反腐败法培训等),从而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满足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令投资方合理满意。
5.1.4 于交割之日起 1 个月内,各公司成员应当办理完毕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的公司资质更新及/或变更备案问题。
5.1.5 于交割之日起 1 个月内,北京分公司及北京联盟电竞应当变更其现有的注册地址,以使其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5.1.6 于交割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成员的所有审计账目及管理账目(包括转让账目)均按照投资方满意的方式制定且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成员在有关账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公司成员账册、股权变化记录、财务报表及所有其他公司成员记录在内的全部文件皆按中国法律要求和商业常规保管并完全由公司成员掌握,与公司成员业务相关的主要交易皆准确、规范地记录在案。公司成员不存在账外现金销售收入、账外负债、公司现有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重大的内部控制漏洞等问题。
5.1.7 于交割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应完成北京馆、天津馆及贵安馆服务人员的用工模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劳务外包企业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务外包协议、非直接对外包服务人员进行管理、按照服务人员的工时与劳务外包企业结算劳务费用、要求劳务外包企业开具与实际服务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公司成员应确保其用工模式的调整符合中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5.1.8 于交割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应规范官网对于公司基本介绍中有关境外场馆部分、以及 Esports Arena(奥克兰电竞馆)、Esports Arena
(xx维加斯电竞馆)、Esports Arena Big Meta、ELC Gaming Big Betty、Esports Arena(圣xx电竞馆)等目前已不归属于公司的境外电竞场馆的宣传,该等规范措施需令投资方满意。
5.1.9 于交割之日起 12 个月内,各公司成员应完成其租赁房屋的租赁备案登记。
5.1.10 如公司拟在本次投资交割之时或之后将公司目前或未来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或经投资方同意为履行本协议而进行其他调整注册资本的安排,由此导致投资方产生任何税负、成本,均应由目标公司自行承担。
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承诺,增资款仅可以用于公司成员系统开发、人员招聘、市场开拓等与公司成员主营业务所需的支出。增资款的具体用途应按照公司股东会(含投资方)批准的预算、决算方案而定。公司、现
有股东及空中集团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挪用或占用任何公司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未经投资方事先同意,公司不得将投资款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成员的债务(包括偿还股东借款)、分红或回购公司成员的股权。违反前述承诺、保证的,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按股东协议约定赎回该投资方通过本次投资取得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为避免歧义,该赎回情况下使用增资款不属于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违反前述承诺、保证的行为)。
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在此承诺其将协助公司成员依法申请和取得任何优惠政策下可享有或可能享有的税收或其他方面的任何优惠待遇。
如出现任何可能表明、显示或致使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在现在或将来不正确、不真实、具有误导性、在任何实质性方面违约、或可能对公司成员资产或业务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及公司成员均应在知晓上述情形时立即通知投资方。
履行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或公司及/或前述三者的关联方作为当事方的交易文件规定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协议、股东协议及目标公司章程的所有规定。
协助公司成员基于其已与其他主体建立的联系和关系开展业务,并且与政府部门协调和联系以维持批准、许可和其他资格;协助公司成员处理股东会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事宜。
除非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成员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其重要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商标、商号、域名、著作权、专利的登记、注册、备案、申请手续;(2)要求公司成员的每个雇员、顾问均签署在形式及实质上均令投资方满意的保密协议、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非竞争及杜绝拉拢协议或条款,并要求员工保守、保护公司成员的保密信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禁止相关员工在离职一段时间内与公司成员竞争,并要求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相关员工将其工作产品的所有权利以形式及实质上均令投资方满意的方式转让给公司成员。
第六条 不竞争义务
系)的业务(“竞争性业务”),没有作为委托人、代理人、股东、合资合营方、被许可方、许可方或以其它身份与任何其它第三方一起从事任何与各公司成员目前开展的或将来规划的业务相竞争的活动或在任何该等相竞争的活动中拥有利益。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经投资方事先同意,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不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后两年期届满时(以较晚者为准),未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不能从事竞争性业务,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在任何与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性业务的实体中持有任何权益,或从事其他有损于公司成员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6.1.1 控股、参股或间接控制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
6.1.2 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组织提供贷款、客户信息、咨询服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协助或资助;
6.1.3 直接或间接地从竞争性业务或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获取利益;
6.1.4 以任何形式争取与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届时业务相关的客户,或和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生产及销售届时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或试图进行任何与公司成员届时业务竞争的交易,无论该等客户是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在交割日之前的或是交割日之后的客户;
6.1.5 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雇用自交割日起从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离任的任何人;
6.1.6 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劝诱或鼓动各公司成员的员工接受聘请,或用其他方式招聘各公司成员的员工;
6.1.7 以任何形式争取雇用公司成员或其子公司届时聘用的员工。
6.2 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同意,如其违反本协议第 6.1 条约定,致使公司成员或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方有权行使下述所列的一项或全部权利:
6.2.1 要求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将其从事竞争业务的收入或从竞争业务获取的任何利益将归入公司,并将补偿公司及投资方因此遭受的损害和损失;
6.2.2 投资方有权要求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成员股份无偿转给届时公司成员其他股东;
6.2.3 如该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方同意,在公司成员之外另行设立与公司成员业务相竞争实体,投资方有权要求该新设实体全部收益归公司成员所有;同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将该新设实体相应股份无偿转让给投资方,以使投资方在该新设实体拥有与在目标公司相同的股权,并赋予投资方在该新设实体享有与本协议、股东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下同等的优先权利。
第七条 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的xx和保证
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应分别且连带地作出以下xx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xx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确认投资方签署本协议是依赖于该等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
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签署各交易文件、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等行为都已经或将会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签署各交易文件并履行各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各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对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具有法律约束力。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成员清单及其基本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除该清单所列成员外,目标公司在中国或海外没有任何其他子公司、合伙、分支机构或办公室,不直接或间接在其他任何主体中持股或拥有类似权益。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应于交割日更新该公司成员列表,以反映截至交割日公司成员的状况。
公司和现有股东签署和履行各交易文件不违反其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或其它组织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且已经获得了进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各自所必需的所有第三方同意或授权。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保证各公司成员与任何其他实体之间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如本协议第 7.13 条所定义)不会因各交易文件的签署或履行而终止,也不会受到各交易文件的重大影响。
公司成员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联盟电竞及网鱼联众的注册资本已经依据其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并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不存在未缴纳、迟延缴纳、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除上述主体外,其余公司成员的注册资本将根据其各自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各公司成员的章程已合法有效地获得登记(如要求),并且都是有效及具有可执行力的。各公司成员的章程中所详述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各公司成员严格按照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成员所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在中国法律规定下的证照、批准、许可都已经依法申请并获得;并且所有的这些许可都是有效存续的。公司成员已通过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公司证照许可的年检(如有)。包括董事会、股东会记录、公司股东名册在内的公司的文件一直被妥善保管并完整、准确地记录着应记录于此类文件的事宜。
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各公司成员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如适用)中所载的
其注册资本权益结构与公司向投资方提供的各公司成员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如适用)的记载完全一致,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了各公司成员的股本结构,不存在虚假出资。各公司成员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上述股东权益之外的任何权益、股份、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各公司成员股权上不存在任何代持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担保权益或任何种类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附条件的销售或其他所有权保留协议、任何具有前述性质的租赁、赋予任何担保利益的任何协议以及将第三人指定为损失受偿人的文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就任何人士的股权而言,还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期权或者任何性质的转换权或优先权)。除xxx先生外,不存在可能被依法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个人或实体。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公司成员持有合法经营其业务及拥有其资产所需的所有执照、批准、许可、授权和同意,且该等执照、批准、许可、授权和同意完整有效,并无情况显示可能因为投资方根据本协议投资公司而被取消或不再获得延续。
公司成员向投资方提供的截止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成员在相关期间或相关基准日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自资产负债表日以来,(1)除公司成员日常经营行为外,没有触发公司成员债务提前到期的事件发生;(2)没有任何公司成员财产被处理或脱离公司成员的掌管、公司成员没有签署任何导致公司成员产生非日常财务支出的文件,亦未产生任何此类责任。
所有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公司的应收账款及财务报表日后所发生的应收账款,均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真实交易所产生的,且空中集团及现有股东并不认为该等应收账款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公司成员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任何其他重大债务(指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的债务),但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属于公司成员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禁止、不会对公司成员的任何股东或公司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公司成员从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从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它担保权。
从资产负债表日起,除由投资方书面认可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公司成员没有下列行为:
7.9.1 提前偿还债务;
7.9.2 向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为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7.9.3 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
7.9.4 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作出不利于公司成员的修改;
7.9.5 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或者增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日常运营所需范围内的除外);
7.9.6 将任何公司成员中薪酬待遇最高的 5 个人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提高 10%以上、任免以上人员、或对其劳动合同作出修改;
7.9.7 遭受任何损失,或发生任何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的关系变化,该损失或变化将导致对公司成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9.8 修改公司成员会计核算方法、政策或原则、财务会计规章制度;
7.9.9 除公司成员正常业务活动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成员的知识产权;
7.9.10 任何销售惯例或核算方法的重大变化、雇佣人员政策、规章制度重大变化;
7.9.11 公司成员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发生了公司成员常规业务以外的交易、行为并对公司成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9.12 产生任何有别于公司成员常规事宜的任何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但是为履行本协议中投资方所认可事项而形成的决议除外;
7.9.13 宣布、已经支付、准备宣布、准备支付任何股息、红利或其他形式的股东分红;
7.9.14 (1)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的资产售卖、抵押、质押、租赁、转移和其他处置,(2)处理任何原值超过人民币 100,000元的固定资产或同意任何原值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的固定资产被处理或收购,放弃对任何公司成员资产的掌管,产生任何导致固定资产支出的合同;(3)总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的任何开支或者购买任何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对任何主体进行股权投资);
7.9.15 分立、与第三方合并、收购第三方股权、资产或业务;
7.9.16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xx和保证条款;及
7.9.17 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7.10 税务
各公司成员已经完成所有中国法律要求的税务登记,已经交纳全部应缴税款,且无需缴付任何与该税款有关的罚款、附加费、罚金或利息。各公司成员没有任何税务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纠纷和诉讼。各公司成员已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税务部门提交了所要求的信息,不存在各公司成员与税务部门之间涉及各公司成员税务责任或潜在税务责任或税务优惠的纠纷。各公司成员保持拥有用以正常记税和缴税的财务资料。各公司成员的股权(包括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和资产不曾因未完成任何税务事项而发生任何权利负担;本协议项下交易的完成不会对各公司成员在本协议签署时正在享受的任何税收优惠产生任何重大不利
影响。各公司成员迄今为止的会计处理方式尚未引起当地主管部门(包括税务部门等)的干预、处罚;并且,就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所知或合理的预见,目前尚没有此种干预、处罚等风险发生的迹象或征兆;若因本协议签署日前的会计处理方式引起当地主管部门(包括税务部门等)的干预、处罚,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承诺及时向公司及投资方以现金全额补偿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7.11 资产
公司成员合法拥有和使用其所有的全部固定和无形资产。
7.12 不动产
公司成员不存在任何自有房产或在建工程,或与其类似的权利和权益。公司成员对其租赁的房地产依法租赁并使用,未设定任何权益负担,公司成员未违反与该等房地产租赁相关的协议,且不存在将会限制或禁止公司成员继续租赁、占有、使用该等房地产的任何情况(包括任何征收或征用通知)。
7.13 合同
公司成员已将公司成员部分现行有效的与原件相符的重大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提供给投资方,且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和公司成员保证公司成员全部现行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均是合法有效和可以依法执行的,全部现行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均适当履行,不存在公司成员或其他任一交易方重大违约的情形。本款所述“重大协议或合同”系指符合以下要求的全部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或安排:(i)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元;
(ii)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 6 个月;(iii)合同中含有排他性条款、不竞争条款或其他限制公司成员的销售、业务经营或业务拓展的规定;(iv)与公司成员在职或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雇员或长期顾问之间签订的任何性质的合同和协议;(v)关于公司成员资产出售或购买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安排(因日常业务经营经营而发生的除外);(vi)有关公司成员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其他人的奖金、养老金、退休金、股份期权、商业保险或类似的协议;(vii)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意向书或其它安排;(viii)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协议(无论公司成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许可方或被许可方);(ix)合同性质超出了公司成员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范畴;以及(x)其他有可能对公司成员的资产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
对于任何下述合同、协议或文件,公司成员不是该等合同、协议或文件的一方,或受该等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的约束:
7.13.1 不是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2 不是基于通常的独立主体之间的公平商业交易基础形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3 损害公司成员利益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4 投入合理的精力与支出仍然无法完成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5 限制公司成员从事经营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6 涉及应支出而尚未支付的金额大于人民币 100,000 元的合同、协议或文件;或
7.13.7 严重影响或将受本协议项下交易严重影响应向投资方披露但未向投资方披露的合同、协议或文件;
7.13.8 不存在公司成员严重违反以公司成员为一方或者对公司成员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文件的情形。
7.14 知识产权
公司成员拥有从事营业活动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及商业秘密等)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知识产权均有效且可依法执行,就公司、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所知,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任何知识产权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事项。公司成员未侵权或违法使用任何第三方享有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的任何知识产权,也未曾许可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公司成员的知识产权;公司成员没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不存在未决的或可预见能发生的要求公司成员对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有信息或其他类似权利进行索赔的主张、争议或诉讼程序,不存在任何已知的第三方侵犯公司成员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情形。公司成员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和域名都已依法正式注册或登记。现有股东和空中集团或其关联方未持有其他与公司成员主营业务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等)。
7.15 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
不存在可能对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各公司成员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者重大消极影响各交易文件的订立、效力与可执行性以及交易文件项下的交易的下列情形,无论是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预见能发生的:(1)政府部门对空中集团、现有股东或各公司成员的处罚、禁令或指令;(2)针对空中集团、现有股东或各公司成员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争议、权利主张。对于公司在交割日前已经发生且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及行政处罚,以及公司因在交割日前的原因而引起的、在交割日后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及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引发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及行政处罚)引致的公司的赔偿责任,均由空中集团和现有股东承担。
7.16 遵守法规
各公司成员的各项活动在所有重大方面始终符合有效的中国法律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且没有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以致对公司成员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7.17 雇员
7.17.1 除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形外,公司成员雇佣员工遵守对其适用的相关劳动方面的适用中国法律;
7.17.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成员与其现有员工或者其以往聘用的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劳动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其已知或应
知的潜在的劳动争议或者 纠纷;
7.17.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公司成员没有任何应付而未付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与雇用关系有关的类似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支付义务;
7.17.4 除已经向投资方披露的情形外,公司成员已按照相关中国法律足额支付和/或代扣代缴了养老、住房、医疗、失业以及其他所有相关中国法律和协议规定应付的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就该等社会保险金或职工福利金不存在现存或其已知或应知的潜在的未决争议;
7.17.5 除中国法律要求的职工福利、社会及养老保障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公司成员未向员工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其他的在职、离职、解雇、退休或养老福利、保障或补偿;
7.17.6 自交割日起,公司单个关键员工的年薪(包括依法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所有福利)应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7.18 保险
公司成员就其日常商业运作购买了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保险;公司成员未采取可能导致上述保险单无效或保险费率增加的行为,也不存在针对上述保险单提出的未决的权利主张。
7.19 不竞争
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本协议第 6.1 条所述的行为。公司的关键员工包含了公司的全部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未在除公司成员之外的任何其他实体兼职,亦不担任除公司成员之外任何其他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顾问。关键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亦不得在公司及附属公司之外的公司或企业中担任执行职务。
7.20 无违法支付行为
(1)公司及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其关联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代理、员工、代表、顾问或其他任何以前述各方名义行事的人(统称“公司代表”)自公司成立以来均无任何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且公司及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其关联方、公司代表也未曾向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人提供、许诺提供或授权他人提供金钱或有价物品,如果其明知或尽到适当询问义务后应当知道该等金钱或有价物品之部分或全部将被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或承诺提供给任何人:(A)以影响任何政府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使得政府官员进行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或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获取任何不当利益,使得政府官员影响任何政府机构所作的行为或决定,帮助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其关联方、公司代表获得商业机会或维持业务经营;(B)以任何可能构成商业贿赂、政府贿赂或包含此类目的、能达到此类效果的形式使用以及接受或默许通过索贿、回扣或其他违法或不当的方式获取商业机会或不当利益;(ii)公司及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其关联方均未进行或启动过任何针对政府机构或类似机构所
声称的其违反反腐败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内部调查或进行过任何自愿或非自愿的披露,公司及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及其关联方、公司代表也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其违反或涉及违反本款声明及保证事项的通知、主张;(3)公司或其关联方中均无任何管理人员、董事或员工身兼政府官员职务;(4)并无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在公司及其关联方拥有任何权益,也无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对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本协议投资方向公司进行的支付拥有任何法定或受益权益;以及(5)公司及其关联方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存有完整且准确的会计账簿及记录,包括向任何代理机构、顾问、代表、第三方和政府官员进行支付的记录。公司及其关联方已建立起有效的披露控制及程序以及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能够为预防、发现及阻止违反反腐败法的行为提供充分的保障。
7.21 商业计划
目标公司提供的商业计划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7.22 信息提供
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和公司向投资方及其顾问提供的尽职调查文件(指现有股东、空中集团为配合投资方对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商业、法律、财务、税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而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告和说明等)均真实、完整、有效(对以复印或扫描形式提供的文件而言,该等复印件或扫描件均是对其原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反映),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和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后向投资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无遗漏、无误导。
7.23 责任
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应对本条各项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分别及共同承诺,如因(1)在发生本协议约定交割的情况下,如公司因其在本次投资完成前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违约行为被任何有关政府部门或第三方处罚或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公司未按中国法律要求足额缴纳其在交割当日或之前应为其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其他违反劳动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B)公司未足额缴纳其根据中国法律应在交割当日或之前应缴纳或应代缴的任何到期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与税费相关的任何罚款、附加费、罚金和利息);(C)第三方主张任何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导致该公司的处罚或责任;(D)公司的任何账务处理方式导致的处罚或责任;(E)公司违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的处罚或责任;(F)贵安馆未完全取得经营资质而开展试营业及会员充值活动;(G)北京联盟电竞及北京分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H)公司成员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I)任一公司成员未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资质;及(J)其他交割日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的处罚或责任;(2)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违反其所作出之xx与保证,或xx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3)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违反本协议,导致投资方及关联方、董事、合伙人、成员、股东、雇员、代理及代表(“受偿人士”)受到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受到任何索赔、处罚以及承
担任何成本、费用(包括为执行本条款而承担的费用),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公司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及对受偿人士作出赔偿,以避免受偿人士受到任何损害(包括因公司受到损失而导致受偿人士投资价值减损的部分)。投资方代表其自身或其他每一位受偿人士行事,以使得投资方及其他每一位受偿人士得以获得赔偿,不论其是否是本协议的一方。为避免疑义,投资方就上述本条所列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利不因公司或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已向投资方披露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 投资方的声明与保证
投资方在此向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
投资方为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根据所有现行有效并对其有约束力的文件,具有履行本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的能力。
投资方根据其设立文件和适用法律,享有一切必要的权力和权限以签署本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
投资方根据本协议认缴的出资具有合法来源。
第九条 保密
各方承诺且应当促使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代表、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它专业顾问、关联方将下列所有信息视作保密信息并对之保密(且不向任何主体披露或提供查阅途径):(1)各方提供的关于本协议拟议的交易;和(2)各方提供的与商业秘密、技术、版权、专利、商标、定价和营销方案、客户和顾问的详细资料、经营计划、商业收购方案、新人员招募方案及与各方及其各自关联方有关的所有其它的保密或专有信息。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得适用于下列情况:
9.2.1 由相关一方独立开发的或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只要该第三方具有披露该信息的权利;
9.2.2 法律、法院或政府部门的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要求、规章或条例要求的信息披露,但受到此类要求时,应在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内
提前通知投资方;
9.2.3 向一方的专业顾问披露的,但各方应要求该等专业顾问应遵守本条中有关该等保密信息的规定,如同其为本协议的当事方一样,或为评估该一方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之目的而合理需要披露的信息
9.2.4 经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向任何预期的贷款人或投资方披露信息;
9.2.5 (非因违反本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及
9.2.6 投资方可以向公司的善意潜在投资方(包括预期的交易买方)披露的信息,但前提是该潜在投资方应提供有利于公司成员的保密承诺。
9.3.1 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一方不得,并应确保其及其关联方不得发出关于各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拟议的交易的关系或参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拟议的交易的任何公告,除非投资方此前已就公告内容向公众披露;但投资方有权向第三方或公众披露其对公司的投资。
9.3.2 第 9.3.1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律、任何一方的股份上市或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政府机构或对任何一方有相关权力的其他机构要求进行的公告、通讯、通告或公开备案,无论该要求是否有法律效力;但是,应在与其他方磋商后并在考虑到其他方有关公告、通讯、通告或公开备案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或作出或下发的合理要求后,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作出该等公告、通讯、通告或公开备案。
9.3.3 尽管有 9.3.1 的约定,(1)公司有权在交割后仅向其商业投行人士、贷款人、会计、法律顾问、业务合作伙伴、真实潜在投资者和员工披露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投资方对公司的投资,但前提是前述人员和实体均应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且已与公司成员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以及(2)投资方有权向第三方或公众披露其对公司的投资。
第十条 x次投资的税款、费用
10.1 与本次投资有关的税款的支付
各方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与其各自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应由其承担的所有税款。对于中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税款,除各方另有约定外,由接受款项的一方承担。
10.2 费用承担
各方应自行承担与本协议的签署、谈判、交割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及补偿
11.1 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或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如果该方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则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
11.2 违约方应在收到其他方就此发出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合理详细地说明所指的违约行为的性质)后 7 日内应开始纠正不履约的行为,且应在 30天内完成纠正。同时,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但不包括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向守约方进行赔偿,并使守约方免受任何损害。
11.3 在不限制上述条款的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在本协议或该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证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有任何不准确的地方或一方违反该等声明、保证、承诺或约定,对于基于此、因此而产生的或有关的任何和所有权利要求、损失、债务、损害赔偿、判决款项、罚款、和解金额、费用或开支(包括利息、罚金和费用、利息损失,任何受偿方在赔偿方和任何受偿方之间或任何受偿方和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程序中发生的律师、专家、人员和顾问的费用和偿付款,或其他费用),一方应向其他方进行赔偿,协调处理并使其免受损害。
11.4 未能完成本次投资
x因为任何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有关本次投资的工商变更手续,或本次投资因为非可归责于投资方的其他原因导致无效或不可执行或投资方依据本协议第12 条约定发出放弃交易的通知,则投资方有权要求、且公司、现有股东及空中集团有义务配合投资方,以投资方为本次投资之目的已实际向公司投入的款项为限,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要求公司于通知发出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退回已收取的投资款,且在公司无力退还的情况下,空中集团、现有股东有义务对该等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本条约定并不影响公司、现有股东、空中集团对未能完成本次投资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情况下应向投资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的义务。
11.5 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该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尽管有前述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因在其迟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而被免于履行本协议下任何义务或免于承担因其延迟履行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
12.1 生效
x协议经各方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如其为非自然人)之日起生效。
12.2 修订
对本协议的修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12.3 退出交易及交易终止
12.3.1 尽管本协议或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投资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放弃交易通知”)其他各方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
(1)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 90 日内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未能实现且投资方不同意豁免;
(2) 经过各方的一致书面同意;
(3) 如果空中集团、现有股东或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者其他的任何交易文件且在投资方发出违约通知后 30 日内未作出补救,则不同意豁免违约责任或不认可空中集团、现有股东或公司所作出的补救措施的投资方可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或
(4) 如果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投资方可放弃本协议拟议的交易。
12.3.2 如果投资方依据本协议第 12.3.1 条的约定向其他各方发出放弃交易通知的,则自投资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除一方违反本协议引起的任何责任外,任何一方均不就本协议的终止对任何其他方负有任何责任,但第九条保密条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第 12.3 条终止的效力条款、第
11.4 条投资款的汇回条款、第 14.1 条适用法律条款和第 14.2 条争议解决条款、第 15.1 条通知条款除外。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应指本协议各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地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及任何其他类似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3.2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碍的一方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而不得被视为违约,但受阻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国法律向其他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或存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否则不应被视为存在不可抗力事件。
13.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4.1 适用法律
x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履行、违约、终止或无效产生的或与该等有关的任何争议、矛盾或主张均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仲裁解决,仲裁结果为终局性,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通知
x协议项下发出、送达或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为书面形式,并递送或寄至有关方的下列地址(或收件人提前 10 日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中国境内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所有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按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如用速递服务公司递交的信件发出,信件由速递服务公司交付收件人之后三(3)个工作日(以速递服务公司交件确认凭证为准)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任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需经收件方确认后方可视为有效送达,收件方确认的日期视为送达的日期。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各方通讯信息如下:
公司: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 x 00X00 x收件人: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收件人:xx一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liluyi@kongzhong.com北京成熙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收件人:xx一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liluyi@kongzhong.com空中(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收件人:xx一
电话:00000000000
空中信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收件人:xx一
电话:00000000000
KongZhong Corporatio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35 层收件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Forgame Holdings Limited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00、00
xx
收件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 00、00
xx
收件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15.2 每一方的权利
在本协议项下授予每一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权利是该方可以得到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以外的权利,并且不应妨碍该方可以得到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5.3 继承人和受让人
x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具有约受力,并确保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的利益。未经投资方同意,空中集团、任何现有股东不得转让或授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5.4 附件
x协议的附件以及根据本协议交付的其他文件特此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像在本协议中全文载明一样。若本协议与其附件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5.5 完整协议
x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此前关于本次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xx或其他义务(无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各类沟通形式),且本协议(包括其修改协议或修正,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包含了各方就本协议项下事项的唯一和全部协议。为避免疑义,空中集团、现有股东及目标公司
同意,任何之前目标公司与两个或多个股东先前达成任何有关目标公司的协议中与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及其附件中规定相冲突或重叠的条款或协议,自股东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
空中集团、现有股东于签署本协议时承诺,自股东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其之前与目标公司签署的前述协议中目标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放弃追究目标公司的违约责任。
15.6 可分割性
x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15.7 进一步保证
每一方同意及时签署履行或执行本协议规定和目的合理所需或可行的文件并进行履行或执行本协议规定和目的合理所需或可行的进一步行动。各方同意,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相冲突或其规定不如本协议清晰的,以本协议为准,空中集团、现有股东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违反公司《公司章程》为由,主张本协议的规定无效。
15.8 弃权及修改
有权放弃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一方必须签署书面文据,方可放弃有关的规定。只有各方签署书面文据才能修改本协议,但对于应当由一方履行的承诺或应当由一方作出的声明和保证的修改,只有获得该方同意方可修改;对于仅涉及本协议各方中两方或多方权利或义务而不影响其他任何方权利、利益及义务、责任的条款的修改,可由该等两方或多方达成一致即可修改。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不应视为弃权,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有关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不应排除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放弃追究任何其他方对某项规定的违约不应被视为其以后也将放弃追究对该项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的违约。
15.9 实际履行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其违反的义务。该等救济是对法律和本协议项下所有其他救济的补充。
15.10 语言及文本
x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九(9)份,各方各执一(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A)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
名称 |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MA0784964K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1区-3层-301房间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25日 |
经营期限 | 2015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册资本 | 6791.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经营范围 | 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体育赛事、体育娱乐节目、宣传活动承办、公关活动策划、组织体育娱乐活动交流策划服务、广告策划服务演出经纪;礼仪庆典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年报公示情况 | 2017年度报告已公示 |
(B)公司成员清单
1)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2) 天津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 北京网鱼联众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由联盟电竞持有 100%股权)
4) 北京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由联盟电竞持有 100%股权)
5) 天津联盟电竞之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联盟电竞持有 100%
股权)
6) 贵安新区联盟电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由联盟电竞持有 100%股权)
(C)目标公司交割前的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万元) | 实缴出资(元) | 出资比例(%) |
1 | 成熙通 | 5,741.6 | 5,741.6 | 84.54 |
2 | 上海大承 | 1,050.2 | 1,050.2 | 15.46 |
合计 | 6,791.8 | 6,791.8 | 100.000 |
(D)目标公司交割后的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元) | 实缴出资(元) | 出资比例(%) |
1 | 成熙通 | 5,741.6 | 5,741.6 | 74.81 |
2 | 广州维动 | 1,534.87 | 1,534.87 | 19.99 |
3 | 上海大承 | 398.26 | 398.26 | 5.20 |
合计 | 7,674.73 | 7,674.73 | 100 |
附件二:关键员工名单
序号 | 姓名 | 在公司任职岗位及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1 | xx | CEO | 370202197607251420 |
2 | xxx | VP | 411325198303104550 |
3 | xxx | 人事行政总监 | 110105198110297546 |
4 | xxx | 财务总监 | 110106196704090961 |
5 | xxx | 运营总监 | 110224198202112216 |
6 | xxx | 公关总监 | 320828197908070022 |
7 | xx | 赛事总监 | 110102198203282336 |
8 | xx | 市场总监 | 110104198804093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