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适用于线上优质客户信用消费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邮编:
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
乙方(贷款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合同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个人循环贷款是指在乙方核定的贷款额度和使用期限内,甲方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卡,通过自助渠道实现多次提取、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
甲方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乙方认可的电子渠道向乙方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使用申请的,乙方通过登录密码、人脸识别、交易密码、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方式校验甲方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即视为甲方本人申请、使用贷款。
第二条 循环贷款额度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乙方有权依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核定甲方信用额度,且在核定甲方信用额度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及风险变动情况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的调低、调高、暂停、冻结及终止)。甲方获得的具体信用额度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2.3 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循环贷款额度,且单笔贷款发放以百元为最小单位(若剩余额度不足百元则全部发放)。具体单笔贷款金额以乙方系统生成的个人借款凭证所载的贷款金额为准。如甲方多次提款,则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金额以乙方系统生成的各个人借款凭证所载的贷款金额之和为准。在循环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上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不超过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条 循环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的用途为个人消费。
3.2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购房、生产经营;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不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
4.1 甲方使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 单笔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本条第 4.1 款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限届满日,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循环贷款利率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时的利率(单利)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利率 (加/减) 个基点。
(2)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 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
LPR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基点=0.01%。
5.2 本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2)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LPR 利率按照本条第 5.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①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自实际提款日起,LPR 利率调整日后一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5.3 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贷款利息支付使用换算后的利率计息,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4 在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间,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及风险变动情况调整贷款利率。
第六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
6.1 除非乙方书面明确同意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6.1.1 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证明材料;
6.1.2 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的全部手续;
6.1.3 甲方及其配偶(如有)已经签署了申请贷款所需的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6.1.4 其他: 。
6.2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至甲方贷款签约账户之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6.3 贷款资金的支付应当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在特殊情形下甲方申请自主支
付的,需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本合同项下支付方式采用如下第 种:
(1)甲方自主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①甲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单次提款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②甲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乙方同意甲方自主支付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甲方如下贷款签约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乙方受托支付。乙方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甲方贷款发放账户划至如下受托支付对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甲方保证贷款签约账户和收款账户状态正常,如因账户错误、被冻结、止付或其他非正常状态导致贷款资金损失等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清偿等义务。
6.4 在本合同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出现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等情形时,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条件,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乙方亦有权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 贷款的使用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以下原则和方式使用:
7.1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和 POS 刷卡,即视同甲方授权乙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资金自划出甲方账户之时即视为受托支付完成;乙方有权
通过账户分析、要求甲方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途径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监控,若发现甲方挪用贷款资金的,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7.2 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的,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提款。甲方单次通过手机自助提款额度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含)人民币。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书面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第八条 贷款偿还
8.1 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后,可通过自助渠道、柜台归还贷款本息。
8.2 经协商一致,甲方按下列第 项约定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8.2.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甲方未指定还款日,则每月 21 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8.2.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甲方未指定还款日,则每月 21 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8.2.3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甲方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付息日;如甲方未指定付息日,则每月 21 日为付息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8.2.4 其他: 。
8.3 甲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次数和每次还款的金额不受限制,但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时应将提前偿还部分的贷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一并偿还,利随本清。
8.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含付息日,下同)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8.5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前,将本期应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存入本条第 8.6 款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如还款日该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自还款日次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且乙方及乙方总行有权从甲方在中原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
8.6 甲方指定其在中原银行开立的下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指定还款账户:账户(1) 账户(2)
户名: ; 户名: ;账号: ; 账号: ;
其他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
。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甲方应到乙方处办理柜面还款。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乙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7 贷款罚息利率
8.7.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7.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对甲方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7.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同时存在逾期和挪用的,按照贷款挪用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
8.7.4 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8.8 本合同项下所有未结清贷款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还入款项,乙方有权调整上述款项扣划次序而无需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或通过其他方式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等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如甲方对乙方负担有多笔债务,且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第九条 中止发放贷款
9.1 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乙方有权中止发放贷款:
9.1.1 甲方提供的贷款资料不完整、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乙方损失的;
9.1.2 甲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9.1.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9.1.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出现逾期或欠息的;
9.1.5 甲方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账户处于冻结、挂失等非正常状态或涉及任何诉讼、重大纠纷的;
9.1.6 甲方出现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信用状况下降情形的;
9.1.7 经乙方合理判断,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措施出现不利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变化,而借款人/担保人又未重新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9.1.8 乙方认为有必要中止发放贷款的其他情形。
9.2 对于因甲方违约,乙方中止甲方使用循环贷款额度的,甲方申请重新使用贷款额度,须经乙方审批同意。
第十条 甲方的xx和保证
10.1 甲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持续有效,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10.3 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工作。
10.4 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
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0.5 甲方同意以乙方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甲方每次使用贷款时的借款证据,认可凡甲方通过纸制或电子形式确认的交易凭证、乙方电子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提取、还款信息以及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贷款的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权利
11.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贷款。
11.1.2 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
11.1.3 甲方可通过自助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明细,乙方不负责向甲方寄送账单。
11.2 甲方义务
11.2.1 甲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还本付息、支付相关费用等各项义务。
11.2.2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
11.2.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向乙方书面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
11.2.4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或授权乙方查询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证明或数据。
11.2.5 甲方发生伤残、失业、工作重大变动、婚姻变动、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家庭收入状况恶化或其他对乙方贷款债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等事件,以及甲方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1.2.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11.2.7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11.2.8 如甲方签约的银行卡遗失,甲方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挂失期间甲方不可新增使用贷款。甲方办理补卡或换卡手续后方可按约定重新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额度。银行卡遗失期间,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
11.2.9 甲方使用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应遵循乙方有关银行卡及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则,且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同时,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常用设备
(含手机、银行卡等)、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手机校验码等信息,并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甲方不按规定使用银行卡或账号、银行卡卡片丢失未及时挂失及账号、密码泄露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他人冒用或盗用其账号及密码,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并申请乙方暂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11.2.10 甲方知悉乙方通过手机校验交易密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贷款交易进行身份验证,认可凡通过密码或人脸识别校验成功的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11.2.11 甲方应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权利
12.1.1 有权根据乙方审批政策和条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12.1.2 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12.1.3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申请及使用有关的资料。
12.1.4 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个人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在合法征信机构的资信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必要的信息资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5 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2.1.6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甲方账户中划收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付贷款本金、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
12.1.7 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有权将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12.1.8 甲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2.1.9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贷款信息、
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12.2 乙方的义务
12.2.1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甲方的贷款申请,但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12.2.2 乙方经审批同意甲方贷款的,应按约定条件向甲方发放贷款。
12.2.3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甲方的财产、账户等个人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甲方违约:
13.2.1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申请资料等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
13.2.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提供或逾期提供与贷款资金支付相关的商务合同和其他证明贷款资金用途的交易资料;
13.2.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支付应付费用;
13.2.4 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13.2.5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13.2.6 甲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2.7 甲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发生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13.2.8 甲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2.9 甲方发生伤残、失业、婚姻变动、工作重大变动、涉及诉讼(仲裁)、刑
事追究、行政处罚、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家庭收入状况恶化或其他对乙方债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时,不及时通知乙方,或乙方得知甲方发生上述情形后,要求甲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甲方不配合,或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安全收回的情况;
13.2.10 甲方以及相关人员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2.11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或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3.2.12 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xx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13.2.13 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甲方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债务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13.2.14 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约定、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其债权实现的事项。
13.3 发生甲方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并有权同时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13.3.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3.3.2 调整贷款支付方式;
13.3.3 调整贷款利率;
13.3.4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3.3.5 调低循环贷款额度;
13.3.6 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
13.3.7 提前收回贷款,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3.3.8 乙方及乙方总行有权从甲方在中原银行的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当乙方及乙方总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动扣款时,甲方自愿承担因提前扣划定期存款或汇率折算(按结算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造成的损失;
13.3.9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3.3.10 依法处分抵(质)押物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
13.3.11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13.3.12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13.4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归还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或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未得到足额清偿的,乙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争议的解决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5.2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在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仲裁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本合同自甲方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并经乙方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变更或解除均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7.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7.2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7.3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个人借款凭证及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手机银行上显示的提示、公告、须知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人借款凭证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个人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17.4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与交易对手或其他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7.5 乙方软、硬件系统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一情形而无法正常运行,致使无法向甲方提供贷款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17.5.1 乙方的电子服务平台维护期间;
17.5.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17.5.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服务系统运行障碍不能执行业务指令的;
17.5.4 因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或乙方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的乙方服务中断或延迟的。
17.6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或监管规定与本合同业务发生冲突,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7.7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和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作如下约定:
17.7.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用邮寄送达、专人送达或电子送达方式为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双方在本合同首部提供的邮寄地址、住所地、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双方对各自送达地址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负责。
17.7.2 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1)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材料的送达;(2)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后,相关法律文书、磋商文件、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3)因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进入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送达。
17.7.3 因履行本合同或者解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
院应当将需要向双方送达的通知、协议、法律文书、应诉通知或者仲裁通知等文件资料送达至受送达方。
如果以邮寄方式发出,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受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
如果专人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如果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发出通知方相关系统显示成功发送之日视为送达;如非因发出通知方的原因导致发送失败的,则发出通知方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时视为送达。
17.7.4 因受送达方提供并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以及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对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发送的材料未能被受送达方实际接收的,以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拍照、录像方式记录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电子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7.7.5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对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送达地址变更后,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在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7.7.6 变更送达地址后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送达地址视为未变更。
17.7.7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后,任何一方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方在该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17.8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9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补充条款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甲方声明与承诺:甲方已阅读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中有关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限制或免除等字体加黑的内容,同时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详细说明,甲方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并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如甲方对本合同有疑问,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 APP 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186)。
(以下无正文)
甲方(借款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