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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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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00 0000 0000 传真:0571 8790 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石化”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恒逸石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恒逸石化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向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师亦单独或综合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查证、查询、函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遵循独立、客观及审慎性、重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还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当事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上述资料、文件、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进一步查核和验证结果构成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本次重组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重组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所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恒逸石化在其为本次重组而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恒逸石化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相 关 简 称 之 含 义 与 本 所 出 具 的 “TCYJS2018H0464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之含义相同。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重组的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恒逸石化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所持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逸鹏”)100%股权和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100%股权、购买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惠化纤”)合计所持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兔新材料”)100%股权。
1.2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 亿元,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由标的公司嘉兴逸鹏实施的
“年产 50 万吨差别化功能性纤维提升改造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和“差
别化纤维节能降耗提升改造项目”及标的公司太仓逸枫实施的“年产 25 万吨环保功能性纤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和“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其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核准
2.1 恒逸石化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3 月 13 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本次重组方案调整,2018 年 4 月 2 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018 年 5 月 4 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018 年 5 月 21 日,恒逸石化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根据恒逸石化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因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2018 年 8 月 29 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取消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2018 年 10 月 15 日,恒逸石化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2 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3 月 12 日,双兔新材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分别将所持双兔新材料 5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
2018 年 3 月 12 日,xxxx全资股东恒逸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所持嘉兴xx 10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
2018 年 3 月 12 日,xxxx全资股东恒逸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所持xxxx 10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
2.3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3 月 12 日,恒逸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嘉兴xx 100%的股权、xxxx 10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同意与恒逸石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18 年 3 月 12 日,富丽达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双兔新材料 5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恒逸石化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富丽达集团支付对价,同意就兴惠化纤xxx石化转让双兔新材料股权事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与恒逸石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018 年 3 月 12 日,兴惠化纤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所持双兔新材料 50%的股权转让给恒逸石化,恒逸石化以发行股份方式xxx化纤支付对价,同意就富丽达集团xxx石化转让双兔新材料股权事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与恒逸石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批准
2018 年 5 月 3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反垄断初审函[2018]
第 37 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同意对恒逸石化收购双兔新材料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恒逸石化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2.5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8 年 11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的 2018 年
第 54 次工作会议审核,恒逸石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18]1937 号”《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批复》,核准恒逸石化xxx集团发行 170,592,433 股股份、向富丽达集团发行
75,124,910 股股份、xxx化纤发行 75,124,91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恒逸石化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00,000 万元。
2.6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
三、 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
3.1 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3.1.1 xxxx
经本所律师查验,嘉兴xx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办理完成,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嘉兴逸鹏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11MA28BLMY30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xxxx成为恒逸石化的全资子公司。
3.1.2 xxxx
经本所律师查验,xxxx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办理完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xxxx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5MA1P1GPBXM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xxxx成为恒逸石化的全资子公司。
3.1.3 双兔新材料
经本所律师查验,双兔新材料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办理完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双兔新材料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566050736P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双兔新材料成为恒逸石化的全资子公司。
3.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新增股份的验资情况
2018 年12 月6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 瑞华验字 [2018]01090002号”《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 2018年12月6日止,恒逸集团已将其持有的嘉兴逸鹏100%股权、xxxx100%股权,富丽达集团、兴惠化纤已将其合计持有的双兔新材料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以认
缴上市公司新增股本人民币320,842,253元;截至2018年12月6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2,627,957,359 元, 代表每股人民币1 元的普通股 2,627,957,359股。
3.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新增股份的发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07406),恒逸石化已办理完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恒逸石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320,842,253 股
(其中限售流通股为 320,842,253 股),发行后恒逸石化总股数为 2,627,957,359 股。
3.4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办理了验资、登记手续,其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 相关情况与此前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过程及恒逸石化新增股份发行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形。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2018年12月7日,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双兔新材料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监事变更为xx、经理变更为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双兔新材料上述变更事宜外,恒逸石化及标的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的其他情形。
六、 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
7.1 相关协议的履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逸石化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均已生效,相关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纠纷或争议。
7.2 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恒逸石化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逸石化及本次重组的其他相关方不存在违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八、 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九、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9.1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逸石化就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
(1) 恒逸石化尚需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新增股份的上市事宜;
(2) 恒逸石化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间内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3) 恒逸石化尚需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股本数额的变更和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 本次重组各方尚需继续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各项约定及承诺事项;
(5) 就上述相关事项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2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恒逸石化及相关方完成上述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十、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办理了验资、登记手续,其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恒逸石化已就本次重组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恒逸石化完成本次重组相关的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12月25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18H1398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xxx
签 署:
承办律师:xxx
签 署:
承办律师:于 野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