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QHKG-
合同编号:QHKG-
深圳前海建设工程简易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前海消防站项目
项目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建设单位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施工机构 :
合同签订日期: 2020 年 月
深圳前海建设工程简易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前海消防站项目外电工程 的专项施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x合同依据下列法规和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H-2013-0201);
1.4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法规和规章;
1.5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工程项目概况
前海消防站项目位于前湾片区九单元 05 街坊,处于沿江高速与听海大道交汇处,
项目占地面积为 5988.34 平方米。项目划分为两期同时建设,一期包括特勤消防站主楼、训练塔以及地下配套设备用房等;二期包括地下车库及配套用房(地下空间结构预留)。本项目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约 5600 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约 4846 平方米,目前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本项目供电方案已报装通过供电局批复,根据配电网规划及建设时序,外线拟由法制大厦公共开关房引入 20kV 电源,工作内容包括外电设计,x 1000米电力电缆铺设以及相关设备安装。
第三条 工程内容:
3.1 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配电房)至供电局批复的电源接入点(法治大厦公共开关房)的 20kV 供电安装工程及相应配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电力设计、电缆铺设、供电设备安装、电力接口、调试、验收、质保期维护保养等满足项目正常供电的一切工作。
3.2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本项目至公共开关房之间的外线电缆及设备安装施工;
(2)完成本项目的外电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单位须经供电局认可,设计文件须通
过供电局审核);
(3)外电工程包括施工过程中必要的剔槽、堵洞、套管预埋、开孔等一切辅助工作;
(4)承包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材料倒运、垃圾清理倒运至指定地点、现场施工围护等所有安全xx施工技术措施;
(4)施工现场临时三类用水、用电的布置、安装和维护(含辅材);
(5)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施工手续的办理及xx场地的相关协调工作;
(6)负责本工程外电接口、调试、验收及送电;
(7)包括按国家规范规定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工程资料编制、归档、移交等。
3.3 人员保证与变更
3.3.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资深技术人员参加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提供各项工作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一),并按投标文件所列项目人员派驻现场。
3.2.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部组成人员。如果出现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内容情况,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违约金为人民币 10000 元/人*次,更换其他人员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
3.2.3 若项目部组成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
人员替换,并征得甲方认可,且不得因此要求费用补偿。
3.2.4 乙方的工作进度未达到乙方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甲方有权提出要求增加乙方人员,乙方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甲方不予另行支付。
3.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甲方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第四条 承包方式及要求
4.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2 工期要求:本项目供电时间计划为 2020 年 月 日,工程必须满足供电时间要求。
4.3 服务要求:
(1)外电工程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由承包人委托的外电工程设计单位必须经供电局认可;
(2)按照供电局批复的高压供电方案开展外电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必须经过供电
局确认,且该设计文件必须与中标人投标期间编制的设计深化方案一致,如因设计文件更改而导致费用增加,结算价不予调整增加;
(3)外电工程实施必须满足安全xx施工要求,包含完成施工的一切措施以及各类施工手续办理;
(4)外电工程施工完成后须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保证项目按规定时间正常供电。
4.4 乙方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如发现有转包、违约分包给其他单位或承包人临时拼凑的工程队伍进行施工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5 乙方投标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但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更换。
4.6 乙方进场施工后,甲方如发现乙方提供材料及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5.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工程必须按照供电局所确定的设计文件及国家、省、市有关规程、规范施工。
5.2 验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验收规程及规范进行,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测,经验收检测全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物设计所要求的密实度和其他技术指标要求,并最终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如验收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及验收交付条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由乙方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追回。
5.3 验收交付条件: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并正常送电。
第六条 施工工期
x项目施工工期共 60 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7.1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含税价)为(大写) 元,(小写)
¥ 。
7.2 合同价应视为包括承包人与供电局沟通确认过的外电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
的全部费用,还应考虑各种技术措施费、抢工费、安全措施费、不利天气对工期的影响、机械设备的停滞等风险费用、工程保险及规费和税金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已对设计成果进行优化,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图纸的可实施性、人工机械费用的市场浮动、设备参数的规格参数等,所有费用已在对应材料设备清单项中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7.3 合同价的调整:
(1)如实施过程中,经甲方确认未实施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将扣除对应的合同价格。
7.4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完成,乙方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15%;
(2)乙方完成电缆铺设后,经监理、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 50%;
(3)本项目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并正式送电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 85%;
(4)经甲方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 90%;
(5)合同经相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最终审定金额的 95%;
(6)剩余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按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审定后支付(不计取利息)。
7.5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请款资料及等额有效税务发票等资料,甲方收到全部资料核实无误后付款。若因甲方付款审批流程影响付款期限的,乙方对此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因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八条 工程变更:
8.1 工程变更情形包括: / 。
8.2 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
8.2.1 合同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合同单价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8.2.2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照标底的编制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然后按本工程的中标价相对于标底价的下浮率对该综合单价进行下浮调整,确定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
8.2.3 变更价款最终以政府审计机构审定价为准。
第九条 履约评价
9.1 在结算审核完成后,甲方单位对乙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履约评价,履约评价不影响合同支付,仅作为对审查单位后续项目合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结算条款
10.1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除 7.3 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双方责任:
11.1 甲方责任:
11.1.1 按需提供有效地质资料,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文字资料给乙方,作为施工依据。
11.1.2 负责施工前的隐蔽物交底,技术规程指导,监督乙方工程技术交底及施工安全教育。
11.1.3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质量跟踪和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
11.1.4 协调好其它工种,尽量避免因配合不到位造成返工、返修。
11.1.5 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11.2 乙方责任:
11.2.1 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合同约定的劳动规程和业务流程作业,服从甲方施工管理人员指挥。
11.2.2 施工前,必须熟悉图纸,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操作必须持证上岗。
11.2.3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
11.2.4 乙方必需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遣派出专职管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
11.2.5 乙方的施工材料和自带机具要自我保管,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质量检测费用。
11.2.6 施工过程中,负责施工质量、工期自查自检,编制施工日志,并对已完工的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复查。
11.2.7 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和施工资料(隐蔽记录、质量安全自检表)。
11.2.8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11.2.9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同监理单位、后续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场地标高的三方联测,并向后续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1.2.10 乙方必须对进入现场施工的所有工人办理工伤劳动保险,对工人的安全负责。
11.2.11 xx施工,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各层段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并分类归拢堆
放各种材料。 验收前做好成品的保护工作,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12 乙方项目负责人特殊情况离开工地时,乙方要书面授权委托专人全面管理,否则,按违约责任处理。
11.2.13 工程完工,经乙方自检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否则视为未完工。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乙方应负责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补偿和赔偿,工期不予延长。
12.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12.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一违约金。
12.3 乙方违反以下任一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乙方退场,一切损失及退场费由乙方自负。
(1)除停水、停电、中大雨、台风因素影响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
(2)乙方因施工技术不过关而发生多次质量事故,人工、机械数量不足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仍未改正的。
(3)乙方将本工程转包他人施工,项目经理不驻工地。
(4)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屡次不改,或对属下工人管理失控。
(5)乙方违约,甲方发出违约通知书 2 天内乙方要接受处理,超过 2 天不接受处理当自动离场。
第十三条 工期延期
13.1 出现下列情况时,工期可以顺延:
13.1.1 遇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的。甲乙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为:
(1)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
(2)3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 以上的暴雨;
(3)37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日气;
(4)其它:按法律规定。
13.1.2 因重大工程变更等甲方因素影响造成工程连续停工的。
13.2 除 11.1 款约定情形外,工期不因任何其他因素影响而予以延期。
13.3 乙方应在影响事件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工期延期申请,经甲方现场核准,可按实际停工的天数顺延工期。乙方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延期申请(即便甲方签收了乙方逾期提交的延期申请),均视为工期无需延期。
第十四条 安全xx施工
14.1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全技术规程》、《建筑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范。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4.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达到深圳市建设 “xx工地”和甲方制定的《前海合作区安全xx建设规定》 的要求, 以及甲方保持施工场地清洁的要求,及时清除施工、生活垃圾。如果乙方没有达到以上要求,安全xx施工费不予支付。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完成以上要求,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4.3 乙方完工场清,剩余材料要分类归堆放,做到xx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保修
15.1 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2 保修期间,乙方维修时间要求如下:一般情况 48 小时内进行维修,紧急情况 8 小时内进行修为。如乙方未能及时维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支付的,甲方有权自保修金中扣除。甲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
15.3 因本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赔偿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除甲乙双方同意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外,双方在争议期间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正常施工。否则,停工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对方损失。
第十五条 其它事项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双方义务履行完毕、结清合同价款之日终止。
15.3 本合同一式 壹拾壹 份,甲方执 柒 份,乙方执 肆 份。
(以下无正文)
甲 | 方 : | (盖 章) | 乙 | 方 : | (盖 章) | ||||||
地 | 址 : | 地 | 址 : | ||||||||
电 | 话 : | 电 | 话 : | ||||||||
传 真 : | 传 | 真 : | |||||||||
开 | 户 银 | 行 : | 开 | 户 银 | 行 : | ||||||
账 | 号 : | 账 | 号 : | ||||||||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
(签字) | (签 字) | ||||||||||
日 | 期 : | 年 | 月 | 日 | 日 | 期 : | 年 | 月 | 日 |
附件一:
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
人员安排 | 姓名 | 性别 | 所学专业 | 职称及拟任 职务 | 注册证书 |
1、项目负责人 | |||||
2、施工人员 | |||||
3、其他人员 | |||||
附件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 (发包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 (承包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
—2011》、《CJJT275-2018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发包人安全xx施工管理制度,经协商一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发包人责任
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xx措施费。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xx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⑸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发包人应当及时审查确认。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二、承包人责任
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xx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xx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人应按照安全xx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
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xx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⑸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⑹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⑻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全xx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xx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xx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⑼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须按照《SJG—46—2018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xx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争创市级“安全生产xx施工优良工地”。
⑽关于施工围挡的特别约定:须按照前海管理局《前海合作区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提升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执行。
⑾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特别约定:须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SZDB/Z 247—2017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执行。
三、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四、承包人违约
⑴承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xx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应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安全xx施工违约金标准为:一般项目 500 元/项,保证项目 1000 元/项,管理
项目 1000 元/项,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隐患 5000 元/项,具体违约事项详见
“附件 2 安全xx施工不合格项细则”。
②承包人不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每项应支付人民币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⑵承包人合同期内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的,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①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应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人(死亡)的违约金。
②工程发生因施工造成的重大坍塌、倒塌(基坑、脚手架、隧道、结构坍塌、起重机械倒塌等)、燃气泄漏、有毒物品泄漏、重大火灾、爆炸等重大险情,且承包人对险情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应支付人民币 50 万元/次的违约金。
③工程发生因施工造成的xx建(构)筑物超限变形、沉陷、倾斜、结构损伤,或其他虽无人员伤亡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重大险情,且承包人对险情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应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
④工程发生因施工导致的交通中断、电力中断、通讯中断、供水中断、冒烟等险情,且工程对险情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应支付人民币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⑤承包人无论其何时因其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执行时均由发包人从当期合同支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当次不足扣除的,从下一期应付款项中再次扣除,直至扣足为止。
五、本协议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双方签署主合同的同时签署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 11 份,发包人执 7 份,承包人执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深圳市前海开发 乙方(盖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发包人(委托人):深圳市前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包人(受托人):
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前海建设“xx示范区”的工作意见》,全面建设前海“xx示范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防控工程领域xx风险,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xx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含领导,下同)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承包人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2 接受承包人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1.3 接受承包人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4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1.5 擅自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含领导)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发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亲属);
2.2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承包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2.3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
2.4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5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2.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第四条 禁止承包人及员工违法违规谋取利益。
禁止承包人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4.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员工提供第一条约定的不当行为;
4.2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员工亲属提供第二条约定的不当行为。
第五条 禁止承包人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5.1 挂靠、转包或违反分包行为认定标准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5.2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挂靠:
(1)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常驻工地现场(缺勤率累计达到天,或者缺勤率达到 10%的),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出勤率低于 80%的;
(2)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途与本工程无关,且无关款项占合同价(合同暂定价)20%及以上的;
(3)承包人拒绝发包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发现与承包人提供的“项目部人员、机械进退场时间一览表”不一致、且承包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挂靠嫌疑,承包人拒绝配合发包人进行调查的。
第六条 禁止承包人有商业贿赂行为。承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6.1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6.2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
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6.3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 禁止承包人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禁止发包人、承包人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
第九条 廉政教育
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廉政合同的约定予以落实。
第十条 违反廉政协议行为的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廉政协议的任何行为,均可向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受理信息: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00。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违反本廉政监督协议,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 承包人违反第四条规定(无论承包人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发包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情节轻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要求承包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2)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人;(3)履约评价不合格。
11.3 承包人违反第 5.1 款约定,发包人将上报前海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承包人拒不改正情况,发包人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4)履约评价不合格;(5)在前海工程建设网或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于承包人及时改正情况,承包人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除在合同工期内交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给发包人外,还接受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处罚,以弥补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1.4 承包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经发包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情节轻微的,按次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2)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人;(3)履约评价不合格。
11.5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比照 11.2 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双方签署主合同的同时签署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11】份,甲方各执【7】份,乙方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