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房 屋 貸 款 契 約 書( 循環型房貸- 額度式專用) (標準國字範例: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為個人資金運用之需,茲邀同保證人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借款,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第 一 條 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
第 二 條 借款動支期間
x借款動支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稱「借款額度設立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第 三 條 動支方式
甲方得於第一條借款額度內及第二條借款動支期間內循環動用本借款,由甲方就開立於乙方之存款第 號往來帳戶(以下稱「指定存款透支帳戶」),以原存款約定之取款方式,一次、分次予以動支,甲方瞭解,甲方動支本借款時即屬乙方已為借貸款項之交付。
甲方如另委託乙方自指定存款透支帳戶代扣繳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稅費、信用卡簽帳款、借款利息、本金、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者,其各該扣款約定,亦得動支本借款。倘本契約之借款額度已不足支付時,由乙方自行排定應扣繳或支付之順序。
甲方於指定存款透支帳戶中依約提領或扣帳款項超過當時之帳載存款餘額時,該超過部分之款項即為本借款之動支金額。第 四 條 動支及償還之順序
甲方若申請多項循環動用額度且皆約定透過第三條列明之指定存款透支帳戶動用時,當動用該帳戶時先動支利率較低者;遇款項存入該帳戶,先償還利率較高者。第 五 條 借款利息、本借款償還方式及違約金計付標準
如甲方指定存款透支帳戶為一本萬利帳戶時,利息應按每日動支最終餘額;如甲方指定存款透支帳戶非一本萬利帳戶時,利息應按每日動支最高餘額,分別依後列標準計付利息:
□依機動利率按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計息【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稱參考日)參考利率為年息 %】,嗣後乙方調整前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當時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原加碼重新計算。
□甲方如自乙方或富邦集團企業(「富邦集團企業」依乙方定義)離職,或已非屬乙方行員及集團員工房屋貸款規定所適用之對象時,自前開原因發生日之次日起,改依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計算【民國 年 月 日(以下稱參考日)參考利率為年息 %】,並自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按當時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前開加碼重新計算。
甲方於借款動支期間內得隨時將款項存入指定存款透支帳戶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提前清償免計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借款動支期間屆滿時,如有未還之金額,應於屆期之翌日一次清償。借款利息每月 20 日結算一次,並依第七條授權轉帳約定條款,按月自指定存款透支帳戶扣取應收利息,如超過當時之帳載存款餘額時,超過部分為動用金額。
於借款動支期間內如動用金額合計超過借款額度時,甲方應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甲方並授權乙方得逕自甲方存入款項或甲方之其他存放乙方之款項中直接扣還。
倘甲方未依期償還本借款時,或於動支金額合計超過借款額度而未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時,於本借款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前仍按雙方約定之利率計息,於本借款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後按到期 日(含視為到期日)之適用利率繼續計息。除前開約定外,乙方尚得按後列「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本金及利息)為 1,000 元(含)以下者,無須計收違約金,惟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超過 1,000 元者,逾期一期時,收取 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 肆佰 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 xx 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甲方瞭解,第一項各款「參考日參考利率」係按參考日之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應計加碼計算以供甲方參考,日後實際利率會依借款額度設立日、實際借款動支期間、乙方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之調整等因素而變動。惟自本借款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起,本借款利率將以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當天之利率為準,不再進行調整。
本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採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甲方指定存款透支帳戶為一本萬利帳戶時,以每日動支最終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甲方指定存款透支帳戶非一本萬利帳戶時,以每日動支最高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第一項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訂定標準為:
一、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編製「金融業務統計輯要」國內一般定期性存款市場占有率前 15 名之行庫,剔除取樣日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最高與最低各 2 家,以剩餘 11 家行庫
(以下簡稱取樣銀行)於取樣日牌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資訊來源以中央銀行網站當日上午 11 時公告之資訊為準)之簡單算數平均數訂定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並
於每月 5 日依前開取樣與訂價方式重新調整一次,如調整生效日遇例假日以次一營業日為調整生效日。
二、前款所稱「金融業務統計輯要」之適用期別係指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生效日之最近一期出版者;所稱「取樣日」係指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調整生效日之前第二個營業日。三、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之取樣銀行於取樣日如有後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場占有率名次在 15 名之後者依序遞補:
(一)取樣銀行於取樣日已不存在。
(二)取樣銀行於取樣日停止牌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第 六 條 利率調整通知
乙方調整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應於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告知甲方,如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前開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前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電子郵件、簡訊通知、書面通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乙方調整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第 七 條 授權轉帳約定條款
甲方同意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得免憑甲方之存摺及取款憑條,而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逕自指定存款透支帳戶扣取款項,以償付結欠乙方之一切債務(包含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應負擔之費用等)及乙方核准本借款時,甲方依約應繳付之後列費用(各項費用扣還順序由乙方決定):一、辦理本項貸款之帳戶管理費 元,二、擔保物每年所應投保之保險費用(第一年之保險費用於借款額度設立日扣取,第二年起之保險費用於續保時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約定繳付),三、非屬前述款項之其他約定項目:(若有其他約定事項,則請 自行填寫):( )。
甲方授權乙方就本借款額度(即 元整)中依前項方式扣取 元整及匯費(計收標準詳本條第四項),並逕以乙方名義匯付前貸機構 (即 ),以代償前貸借款人 之借款餘額,且同意依後列方式辦理:
一、乙方核貸額度高於代償前貸餘額所需時,甲方同意就該額度未動支之部分,由乙方限制甲方動支,俟乙方確認已成為擔保物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後,方得以動支。
二、甲方於前貸機構之貸款餘額如高於本借款額度,甲方同意自行至前貸機構繳清差額(或先將該差額交付與乙方)後,方由乙方代甲方清償貸款餘額。
三、甲方如未能在借款額度設立後七個營業日完成塗銷前貸之抵押權設定,乙方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毋庸另為通知,並依第五條所約定之利率計付利息及違約金。(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乙方依前項約定將款項撥付前貸機構時,即視同將借款交付甲方,甲方絕無異議。
匯費以實際匯款筆數計收:「跨行轉帳匯款」每筆匯款金額貳佰萬元以下者,收取 30 元,匯款金額超過貳佰萬元時,除前述收費外,每超過壹佰萬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加收 10 元;「聯行匯款」每筆匯款不限金額固定收取 20 元。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變更本契約條件及開立證明文件之手續費,另依約定辦理。乙方就本借款所提供各項服務項目之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乙方 之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保證債務之範圍
保證人對本借款債務,願負保證責任,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前開債務之負擔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險費及其利息)等。保證人之責任不因甲方死亡、宣告破產或和解而受影響。
保證人逐項閱讀後簽名:
保證人對乙方負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除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絕不因擔保物有 瑕疵而持異議。
保證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書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等條款之約定。
第 九 條 住所變更之告知
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時,同意以本借款申請書所載之「契約及通知書郵寄地址」(以下簡稱郵寄地址)為本契約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甲方或保證人之前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告知乙方,並於書面送達或電話通知乙方之翌日即改依變更後之郵寄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甲方或保證人之郵寄地址變更,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時,乙方將有關文書向申請書所載或甲方及保證人最後通知乙方之郵寄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甲方及保證人並同意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或營業場所公告或網站公告之方式告知。
第 十 條 減少/限制動支借款額度及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限制甲方動支或減少對甲方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之任一事由主張減少對甲方之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依第九條方式通知或催告甲方後,始生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主張限制甲方動支本借款額度時,則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其餘各款事由乙方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限制甲方動支借款額度,或對甲方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八、保證人有本條第一、三、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款情形之一,經乙方認為有更換保證人之必要而未於乙方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更換時。(個別商議條款)
九、於各金融機構有任一宗債務有不依約償還本金、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個別商議條款)十、現金卡或信用卡有遲延繳款或強制停卡之紀錄者。(個別商議條款)
十一、於票據交換所有退票之紀錄者。(個別商議條款)
十二、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親屬代償、違反還款協議或已由保證人或第三人協助處理債務之異常通報案件註記,或協商註記時。(個別商議條款)
十三、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致收入有低於或舉債有高於乙方原先對甲方核貸時之情形者。(個別商議條款)
十四、於乙方帳列之金融資產(包含但不限於存款、基金、保險、或其他具價值性之資產)價值有所變動,致資產價值有低於乙方原先對甲方核貸時之情形者。(個別商議條款)十五、甲方及保證人與xx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個別商議條款)
十六、違反約定、承諾或申請書聲明事項。 (個別商議條款)
十七、寄存於乙方款項遭他人依法扣押或請求凍結時。(個別商議條款)
十八、未依約就擔保物辦理保險之續保或未依約償還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時。(個別商議條款)十九、受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時。(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甲方或保證人死亡,或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時。(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一、如甲方或保證人之繼承人聲明承受本借款一切權利義務後未依約履行時。(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二、如本借款為乙方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上之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乙方利害關係人」)利用甲方名義所借貸,或甲方將本借款提供為乙方利害關係人所使用,或移轉為乙方利害關係人所有(但有買賣或其他合法對價關係並能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者除外)時。(個別商議條款)
二十三、因法令、政策變更致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商品有違法之虞時。(個別商議條款)
如甲方於借款動支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債務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第 十一 條 自用住宅借款特約條款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訂有甲方分期清償,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即加速條款),於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時,乙方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一、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
二、前款清償方案之條件如下:
(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按期平均攤還。
(二)積欠之本金,仍依原貸款契約約定利率按期計付利息。 三、甲方遲延履行本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
甲方如於剩餘年限依本契約條件正常履約顯有重大困難者,得向乙方申請延長還款期限。經乙方審核確有上開情事者,於徵得保證人同意後,得延長其還款期限至六年,另於延長之期限內,甲方仍應就本金部分依本契約約定利率計付利息。
本條第一項所稱自用住宅,係指甲方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之建築物。如有二以上住宅,應限於其中主要供居住使用者。所稱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甲方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包括取得自用住宅基地或其使用權利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乙方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第 十二 條 抵銷權之行使
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條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同時乙方發給甲方及保證人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在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一、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甲方及保證人清償債務時,依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其所負債務。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其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為抵充。前開數宗債務性質相異者,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得由乙方以有利於債務人者,決定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
第 十三 條 對甲方及保證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相互交付利用之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以下簡稱告知事項)所列對象於告知事項所列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對甲方及保證人之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相互交付利用。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保證人如發現前開資料有錯誤或爭議時,願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乙方辦理更正或爭議註記。乙方處理前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甲方及保證人:(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同意/□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惟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之往來資料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或保證人。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共同行銷資料交互運用:甲方同意共同行銷約定依甲方與乙方之其他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存款業務)往來契約約定辦理,甲方及保證人瞭解可隨時透過乙方網路銀行(如為網路銀行客戶)或營業據點或客服中心電話(00) 0000-0000 要求乙方停止交互運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第 十四 條 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如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推廣,應收債權催收等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事項),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處理。
甲方及保證人並同意乙方將其個人資料提供與該第三人,乙方應督促並確保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資料時,仍應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 十五 條 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十六 條 債權、擔保物權讓與
乙方所有對甲方及保證人之債權,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其一部、全部或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轉讓與第三人。第 十七 條 因票據、借據毀損、喪失、偽造、變造等所生風險之負擔
甲方及保證人對乙方所負各宗債務之憑據如遇乙方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及保證人願依乙方通知再立債權憑據,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 十八 條 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及保證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及保證人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及保證人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但乙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時,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 履行地、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x借款以乙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甲方及保證人不履行本契約致涉訟時,同意以乙方總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甲方及保證人基於本契約所生之債務,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 二十 條 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及保證人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以乙方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需委任律師所支出之酬金為限)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應由乙方負擔確定時,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交付
x契約書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第二十二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第二十三條 資產證券化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對本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金融機構合併法進行信託或讓與,且該等信託或讓與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或以其他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及保證人於乙方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第二十四條 資產讓與同業條款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對本債權得讓與同業,乙方應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債權讓與事宜。(個別商議條款)第二十五條 服務管道
甲方及保證人如對本契約有疑義時,可利用後列服務專線,逕與乙方聯絡:
24 小時服務電話:(02)0000-0000、0000-000-000 傳真:(02)8751-2988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 網址: https:xxx.xxxxx.xxx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
x契約書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 甲方及保證人瞭解並同意本契約書所載之約定條件,須經乙方核准後,本契約書始生效力,乙方並保有核准本借款及其條件之權利,不因預先簽立本契約書而對甲方及保證人負有任何授信承諾之義務。
第二十八條 甲方及保證人瞭解本借款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前開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第 三十 條 個別商議條款(經甲方及保證人詳細審閱條款內容,同意其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並願遵守約定,於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一、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第八至二十三款、第二十四條。
二、甲方自借款額度設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並申請保險公司在保單上加註抵押權特約條款,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即甲方如無法於借款額度設立日或每年保險到期日交付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時,授權由乙方代為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或續保,並同意乙方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所需之範圍內,將投保資料提供予保險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並由乙方逕自第七條約定之甲方存款帳戶扣取保險費,若無法扣取,乙方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按墊付時本借款利率(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如擔保多筆債務時,得由乙方選定當中一筆)加 5%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甲方瞭解並同意如未依前項約定自行就擔保物辦理保險之投保或續保,且乙方亦無法代為向保險公司辦理時,乙方基於確保債權之目的,得以「乙方擔任要保人」為抵押之擔保物辦理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並由甲方負擔保險費。前項提供投保資料予保險公司及扣取保險費之約定於本項準用之。
四、授權代填事項: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並授權由乙方人員依實際借款額度設立日期及核准結果,代甲方及保證人填寫本契約書第二條之「借款動支期間」。如需辦理代償業務時,同時一併授權乙方依實際代償日辦理代償所需金額,填寫本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有關代償約定之扣取金額、前貸機構及前貸借款人。
五、甲方同意乙方依照本契約書第六條「利率調整通知」約定以電子郵件或簡訊或書面方式告知,並依本借款申請書所載之 E-mail 或行動電話或郵寄地址對甲方發出通知後,即視為乙方已告知甲方,甲方如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留存之 E-mail 錯誤、行動電話停用等)而未收到通知者,亦同。倘甲方之 E-mail 或行動電話或郵寄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乙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前開資料發出通知;如未告知,乙方仍以甲方所留存或最後告知乙方之 E-mail 或行動電話或郵寄地址對甲方發出通知後,視為乙方已告知甲方。
六、乙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依主管機關規範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及下列約定辦理:
(一)倘甲方、保證人或交易有關對象為資恐防治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乙方得停止撥款或限制動用借款額度,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或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或停止交易,或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限制或終止甲方及保證人於本借據帳戶項下或本借據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甲方及保證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乙方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二)倘甲方及保證人不配合乙方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及保證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乙方得暫時停止撥款或限制動用借款額度,或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或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或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限制或終止甲方及保證人於本借據帳戶項下或本借據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甲方及保證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乙方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七、甲方及保證人同意倘經乙方通知甲方及保證人提供各項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文件、本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身分證明文件)而甲方及保證人未依通知提供,或雖提供但乙方仍無法完成甲方、保證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之身分驗證或確認者,乙方有權利立即或隨時暫時停止撥款或限制動用借款額度,或減少借款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或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或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或限制或終止甲方及保證人於本借據帳戶項下或本借據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甲方及保證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乙方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八、其他:
第二十九條 甲方及保證人因名稱、印鑑變更或其他足以影響乙方權益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於未為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乙方所為之交易,甲方及保證人均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乙方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甲方簽名或蓋章 | 保證人簽名或蓋章 | 保證人簽名或蓋章 |
甲方與保證人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及保證人攜回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雙方約定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茲承諾並簽名或簽名蓋章於後。
甲 方 (借款人): (簽名或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 | 保證人: (簽名或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 | 保證人: (簽名或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 | ||||||||
對保人 | 日期: 地點:□甲方住所 □北富銀 分行 □其他地點: | 對保人 | 日期: 地點:□保證人住所 □北富銀 分行 □其他地點: | 對保人 | 日期: 地點:□保證人住所 □北富銀 分行 □其他地點: | |||||
乙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加蓋本契約專用章)總經理:xxx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0 號 | 主管 | 經辦 | 初放日 | 放款帳號 | 存款帳號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