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分销商
股票简称:中山公用 股票代码:000685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主承销商
xxxxxxxxxxxxxxxxxx0x000x
分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分销商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声 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引用的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重大事项提示
一、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97 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在中国境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公司债
券,分期发行,本期债券规模为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二、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并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挂牌 (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目前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双边挂牌的上市条件,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双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
三、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四、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1,265,153.75 万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日合并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本期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117,442.27 万元(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和 2017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 1.5 倍;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26.32%(合并口径),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27.25%,均不高于 70%。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发行及挂牌上市安排参见发行公告。
五、受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国际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基于对当前国内经济政策环境的分析,未来市场利率存在下降的可能。由于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且期限相对较长,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如果未来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可能会使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水平产生不确定性。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期公司债券虽具有良好的资质及信誉,但由于债券交易活跃程度受宏观经济环境和投资者意愿等不同因素影响,无法保证债券持有人随时足额交易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从而承受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七、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说明本期债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但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所处的宏观环境、国家相关政策等外部环境以及发行人本身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资金按期支付本息,从而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八、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中诚信证评将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期间,中诚信证评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发行人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的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上述跟踪评级报告出具后,发行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xx)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予以公告。
九、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取得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均
视作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其约束。
十、质押式回购安排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 (2017 年修订版)》,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若后续政策调整,质押式回购交易安排视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
目 录
十二、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11
十三、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119
十四、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120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132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132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132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140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41
第六节 募集资金运用 144
一、本期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144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144
三、本期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146
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14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9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般术语 | ||
发行人、中山公用、本公 司、公司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中汇集团 | 指 |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佛山兴华 | 指 | 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用科技 | 指 | 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用集团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
公用水务 | 指 |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中山污水 | 指 | 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泰安公司 | 指 | 中山市泰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x溪公司 | 指 | 中山市沙溪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中港客运 | 指 | 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
南朗公司 | 指 | 中山市南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中裕市场物业 | 指 | 中山中裕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俊物业 | 指 | 中山市中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用市场管理 | 指 | 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东凤公司 | 指 | 中山公用东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天乙能源 | 指 |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 |
公用环保 | 指 | 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用国际 | 指 | 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公用工程 | 指 | 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
黄圃污水 | 指 | 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南头供水 | 指 | 中山市南头供水有限公司 |
阜沙供水 | 指 | 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司 |
民众供水 | 指 | 中山市民众供水有限公司 |
xx供水 | 指 | 中山市西区xx供水有限公司 |
中源给排水 | 指 | 中山中源给排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x家山污水 | 指 | 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中通投资 | 指 | 中通(中山)投资有限公司 |
宁夏中通 | 指 | 宁夏中通建投环保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
中通环境 | 指 | 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中通京西 | 指 | 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 |
中通京南 | 指 | 中通京南水务有限公司 |
中通京潞 | 指 | 中通京潞水务有限公司 |
名城环境科技 | 指 | 中山市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海广东天然气 | 指 | 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济宁水务 | 指 |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中山银达 | 指 |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中法供水 | 指 | 中山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
大丰自来水 | 指 | 中山市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 |
南镇供水 | 指 | 中山市南镇供水有限公司 |
稔益供水 | 指 | 中山市稔益供水有限公司 |
新涌口供水 | 指 | 中山市新涌口供水有限公司 |
公用小额贷 | 指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珠海广发信德 | 指 |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深圳前海广发信德 | 指 | 深圳前海广发信德中山公用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山广发信德 | 指 | 中山广发信德公用环保夹层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天创环境 | 指 |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部供水 | 指 | 中山市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
岐xx环境 | 指 | 中山岐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民东废物处理 | 指 | 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中山港口岸 | 指 | 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岐江集团 | 指 | 中山市岐江集团有限公司 |
古镇水厂 | 指 | 中山市古镇自来水厂 |
三乡水务 | 指 | 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 |
东凤水厂 | 指 | 中山市东凤自来水厂 |
复星集团 | 指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债券、本次公司债券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 元(含20亿元),首期债券已于2018年5月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10亿元 |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规模为不 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含10亿元)公司债券的行为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公司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
指 | 公司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董事会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 | 指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分销商 | 指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承销团 | 指 |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组成的承销团 |
律师事务所 | 指 |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诚信证评、资信评级机构 | 指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受托管理协议》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 | 指 |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1-9月 |
我国、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x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本募集说明书中涉及债券发行日期及计息日期等均指本期债券首期发行的相关日期。
第一节 发行概况
本募集说明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编 写,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基本情况和本期发行的详细资料。
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根据本募集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中文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Zhongshan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股票代码 | 000685 |
股票简称 | 中山公用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 00 xxxxxxx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00 xxxxxxx |
xxxx | 000000 |
电话号码 | 0000-00000000 |
传真号码 | 0760-88380011 |
互联网网址 | |
电子信箱 |
二、本期发行的批准及核准情况
2017 年 1 月 20 日,本公司召开 2017 年第 1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5 月 18 日,本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议案,审议并做出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及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
《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7 年 9 月 5 日,本公司召开 2017 年第 12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公司债券分期发行及发行期限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条款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董事会授权经营
管理层处理有关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7 年 10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97 号文核准,本公司
获准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9 年 1 月 7 日,本公司召开 2019 年第 1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相关具体条款的议案》。
三、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
(一)债券名称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二)发行规模
x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x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x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x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x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即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9 年 3 月 5 日。
(八)付息、兑付方式
x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付息日
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3 月 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2 年
每年的 3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
2024 年 3 月 5 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
息)。
(十一)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x期债券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 年末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十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日,即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本期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十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十四)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分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六)受托管理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十八)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十九)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x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期债券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二十)承销方式
x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并由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各自的承销责任。
(二十一)募集资金用途
x期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8.5 亿元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优化公司负债结构,1.5 亿元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还款范围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之“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之“(一)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二)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三)上市安排
x期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十四)债券担保情况
x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二十五)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十六)质押式回购安排
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 (2017 年修订版)》,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若后续政策调整,质押式回购交易安排视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
四、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安排
(一)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x期公司债券上市前的重要日期安排如下:
发行公告刊登日 | 2019 年 2 月 27 日 |
发行首日 | 2019 年 3 月 1 日 |
预计发行期限 |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5 日 |
(二)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公司将在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本期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18 号财兴大厦北座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
邮政编码:528403
(二)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项目主办人:xx、xxx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9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87554163
邮政编码:510555
(三)分销商、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连志
项目负责人:xxx、xx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12 层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3321155
邮政编码:518038
(四)分销商: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xx项目负责人: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1782321
邮政编码:200122
(五)律师事务所: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xx
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0-00-00000000
签字律师:xxx、xxx
(六)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555 号粤海集团大厦 10 楼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83800977
经办会计师:xxx、xxx、xx
(七)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 000 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青浦区新业路 599 号 1 幢 968 室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1019030
邮政编码:200011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后续公告为准。
(九)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xxxxxxxxxx 0000 x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8666000
(十)公司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1899000
六、发行人与本期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33%。其中包括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广发证券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份 100,904,000 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 1.32%。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今,发行人总经理xxxxx任广发证券董事会董事。
除以上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七、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及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本期债券的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该等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第二节 公司的资信状况
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中诚信证评评定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信用等级为 AA+。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主要事项
中诚信证评对公司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评级结果为 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的信用质量很高,信用风险很低。
(一)评级观点
中诚信证评评定“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级别为 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
中诚信证评评定发行主体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该级别反映了受评主体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违约风险很低。中诚信证评肯定了公司环保水务板块区域垄断优势明显、公司投资收益水平较高、稳定的获现能力和盈利能力等正面因素对公司业务发展及信用水平具有的良好支撑作用。同时,中诚信证评也关注到盈利状况易受资本市场景气度影响、客运业务或受到港珠澳大桥和广深港高铁的冲击等因素可能对其经营及整体信用状况造成的影响。
(二)正面和关注
1、正面
(1)环保水务板块区域垄断优势明显。公司目前是中山市最大的供水主体和城区唯一的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子公司天乙能源拥有特许经营垃圾焚烧处
理发电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资质,且为中山市三大垃圾综合处理组团基地之一。公司的环保水务板块业务在中山市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
(2)公司的投资收益水平较高。公司是广发证券的第三大股东,广发证券的盈利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和盈利水平形成有效支撑。近三年,公司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14.13 亿元、9.58 亿元和 10.13 亿元。
2、关注
(1)盈利状况易受资本市场景气度影响。因广发证券投资收益在公司利润中占比较大,证券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以及资本市场的波动,可能给公司利润造成较大影响。
(2)客运业务或受到港珠澳大桥通车和广深港高铁投入运营的冲击。公司的客运业务主要往返于中山和香港之间,随着港珠澳大桥通车和广深港高铁投入运营使用,公司的客运业务或受到冲击。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评级行业惯例以及中诚信证评评级制度相关规定,自首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以评级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起,中诚信证评将在本次债券信用级别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关注本次债券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变化以及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情况等因素,以对本次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跟踪评级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在跟踪评级期限内,中诚信证评将于本次债券发行主体及担保主体(如 有)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完成该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此外,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中诚信证评将密切关注与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以及本次债券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债券信用级别的重大事件,发行主体应及时通知中诚信证评并提供相关资料,中诚信证评将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就该事项进行调研、分析并发布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中诚信证评的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将根据监管要求或约定在中诚信证评网站(xxx.xxxx.xxx.xx)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
站公告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中诚信证评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四)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最近五年及一期共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2 期,主体评级情况如下:
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及代码 | 发行时主体评级 | 评级机构 |
14 中山债、000000.XX | AA+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18 中山 01、000000.XX | AA+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
发行人最近五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了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期主体评级结果无差异。
三、公司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x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并持续获得各银行较高的贷款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较强。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共获得银行授信总额度(含流动银行贷款)为 69 亿元,使用授信
额度 10 亿元,剩余授信额度为 59 亿元,报告期内共偿还银行贷款 25.68 亿元
(置换 16.5 亿银行贷款)。
(二)与主要客户往来情况
公司在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出现过重大违约现象。
(三)最近五年一期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情况
最近五年及一期发行人发行或偿还的债券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类别 | 发行规模 (亿元) | 发行期限 (年) | 票面利率 (发行时) |
000000.XX | 14 中山债 | 公司债 | 8.00 | 3 | 5.75% |
000000.XX | 18 中山 01 | 公司债 | 10.00 | 5 | 5.30% |
最近五年及一期,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均按时偿付本息。14中山债已于2017年7月3日完成本金和利息兑付。
(四)本期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x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以10亿元的发行规模计算,本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30亿元,占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的比例为23.71%,未超过本公司2018年9月30日净资产的40%。
(五)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下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18.09.30 | 2017.12.31 | 2016.12.31 | 2015.12.31 |
资产负债率(%) | 26.32 | 22.77 | 23.60 | 21.43 |
流动比率(%) | 0.97 | 0.76 | 0.79 | 2.11 |
速动比率(%) | 0.90 | 0.72 | 0.76 | 2.03 |
项目 | 2018 年 1-9 月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应收账款xx率(次) | 5.72 | 4.36 | 3.90 | 4.76 |
存货xx率(次) | 8.65 | 11.13 | 11.10 | 11.49 |
总资产xx率(次) | 0.11 | 0.10 | 0.10 | 0.12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 | 6.32 | 9.15 | 8.72 | 17.37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0.79 | 15.09 | 10.96 | 18.14 |
贷款偿还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利息偿付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2018 年 1-9 月数据为年化财务指标。
未经特别说明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应收账款xx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xx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总资产xx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利息支出
(9)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10)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三节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 理、流动性管理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偿债计划
(一)本息偿付安排
1、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9 年 3 月 5 日。
2、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在存续期内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20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3 月 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3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3、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2024 年 3 月 5 日为本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兑付日为 2022 年 3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4、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和本金的偿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本息偿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5、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偿债资金来源
x期债券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日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公司按合并口径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9 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49,677.64 万元、146,260.17 万元、161,399.89 万元和 136,340.86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49,365.95 万元、96,267.75 万元、 106,693.12 万元和 57,921.82 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充裕,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2,392.82 万元、43,183.27 万元、56,399.59 和 37,516.97 万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本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经营性现金流也将保持较为充裕的水平,从而为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提供保障。
二、偿债保障措施
为了充分、有效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金及利息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公司将严格依照董事会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将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投入、运用、稽核等方面顺畅运作。
(二)聘请受托管理人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聘任安信证券担任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 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
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根据《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容。
(三)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通过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 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偿付日之前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专门成立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 险。
(六)发行人承诺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20 日董事会决议,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三、发行人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x次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如下:
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发行人未能偿付本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抵押或质押权利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以致对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的重大的不利影响;
4、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实质的重大影响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持续 30 天仍未得到纠正;
5、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6、其他对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违约责任
如果上述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 30 日仍未得到纠正,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之一,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1)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2)所有迟付的利息;(3)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4)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 30 个连续交易日仍未解除,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三)争议解决机制
x次债券履约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交由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简称 | 中山公用 |
英文名称 | Zhongshan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
英文简称 | ZPUG |
股票代码 | 000685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1992 年 12 月 26 日 |
股票上市日期 | 1997 年 1 月 23 日 |
注册资本 | 1,475,111,351.00 元 |
住所 |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 00 xxxxxxx |
xxxx | 000000 |
电话号码 | 0000-00000000 |
传真号码 | 0760-88380011 |
公司网址 | |
电子信箱 | |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 xxx 0000-00000000 |
所属行业 | 环保水务、市场运营、工程建筑、港口客运 |
经营范围 | 公用事业的投资及管理,市场的经营及管理,投资及投资策划,咨询和管理等业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1935372689 |
二、公司设立情况
(一)公司设立情况及重大变更事项
1、公司设立
公司于 1992 年经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股审[1992]81 号”文批准设立,原名“佛山市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是佛山市兴华商业集团公司。
1992 年 12 月 26 日,佛山兴华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9353726-8。
2、公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6]416号、[1996]417号文核准, 1997年1月14日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1,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6.74元,并于1997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佛山兴华”,证券代码“000685”。该次A股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共计60,0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非流通股 | 44,000,000 | 73.33 |
国有股 | 23,360,000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11,840,000 | 19.73 |
内部职工股 | 8,800,000 | 14.67 |
二、流通股 | 16,000,000 | 26.67 |
流通 A 股 | 16,000,000 | 26.67 |
总计 | 60,000,000 | 100.00 |
3、公司上市以来的股权变化
1997 年 7 月 2 日公司实施 1996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 1996 年末总股本
6,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1.5 股红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 0.95 元现金),分红前总股本为 6,000 万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6,900 万股。该次送股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共计
69,00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非流通股 | 50,600,000 | 73.33 |
国有股 | 26,864,000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13,616,000 | 19.73 |
内部职工股 | 10,120,000 | 14.67 |
二、流通股 | 18,400,000 | 26.67 |
流通 A 股 | 18,400,000 | 26.67 |
总计 | 69,000,000 | 100.00 |
1998 年 5 月 20 日公司实施 1997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以 1997 年末总股本
6,9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1 股红股、派 1 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实际每 10 股送 1 股红股并派 0.7 元现金),分红前总股本
为 6,900 万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7,590 万股。该次送股完成后公司的股
本共计 75,900,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非流通股 | 55,660,000 | 73.33 |
国有股 | 29,550,400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14,977,600 | 19.73 |
内部职工股 | 11,132,000 | 14.67 |
二、流通股 | 20,240,000 | 26.67 |
流通 A 股 | 20,240,000 | 26.67 |
总计 | 75,900,000 | 100.00 |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一、非流通股 | 44,528,000 | 58.67 |
国有股 | 29,550,400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14,977,600 | 19.73 |
二、流通股 | 31,372,000 | 41.33 |
流通 A 股 | 31,372,000 | 41.33 |
总计 | 75,900,000 | 100.00 |
2000年1月18日,公司1,113.2万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该次公司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本共计75,9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2000年4月17日公司实施1999年度公积金转股方案,以1999年末总股本
7,59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方案实施后总股本增至13,662
万股。该次公积金转股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共计136,62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非流通股 | 80,150,400 | 58.67 |
国有股 | 53,190,700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26,959,700 | 19.73 |
二、流通股 | 56,469,600 | 41.33 |
流通 A 股 | 56,469,600 | 41.33 |
总计 | 136,620,000 | 100.00 |
经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2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 2001 年度分
红派息及公积金转股方案,以 2001 年末总股本 13,66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 10 股送红股 0.5 股并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同时按 10:6 的比
例转增股本。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本次分红前总股本为 13,662 万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22,542.3万股。该次送股及公积金转股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共计 225,423,000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一、非流通股 | 132,248,160 | 58.67 |
国有股 | 87,764,688 | 38.93 |
境内法人股 | 44,483,472 | 19.73 |
二、流通股 | 93,174,840 | 41.33 |
流通 A 股 | 93,174,840 | 41.33 |
总计 | 225,423,000 | 100.00 |
2008 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 12 月 24 日“国资产
权[2007]1556 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4 月 24 日“证监许可
[2008]584 号文”批准,公用科技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用科技新增发行 438,457,067 股 A 股,同时注销公用集团于吸收合并基准日持有的 64,892,978 股 A 股,相应的国有股东变更为中汇集团。公用科技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后,公司总股本由 225,423,000 股变更 598,987,089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446,185,083 | 74.49 |
国有法人股 | 372,118,313 | 62.12 |
境内法人股 | 73,916,488 | 12.34 |
其他境内自然人股 | 150,282 | 0.03 |
二、流通股 | 152,802,006 | 25.51 |
流通 A 股 | 152,802,006 | 25.51 |
总计 | 598,987,089 | 100.00 |
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2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 2011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98,987,08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
股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分红前总股本为
598,987,089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778,683,215 股。该次送股完成后公
司的股本共计 778,683,215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124,054,352 | 15.93 |
国有法人股 | 120,375,426 | 15.46 |
境内法人股 | 3,562,909 | 0.46 |
其他境内自然人股 | 116,017 | 0.01 |
二、流通股 | 654,628,863 | 84.07 |
流通 A 股 | 654,628,863 | 84.07 |
总计 | 778,683,215 | 100.00 |
经公开征集受让方,中汇集团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与复星集团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中山公用 101,228,818 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
复星集团。2014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汇集团《关于中汇集团协议转让中山公用 13%股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函》,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部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047 号),同意了该次股份转让。2014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汇集团《关于股权过户完成的函》,中汇集团转让
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事宜已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过户登记手续。该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224,856,536 | 28.88 |
国有法人股 | 120,375,426 | 15.45 |
境内法人股 | 104,168,524 | 13.38 |
其他境内自然人股 | 312,586 | 0.04 |
二、流通股 | 553,826,679 | 71.12 |
流通 A 股 | 553,826,679 | 71.12 |
总计 | 778,683,215 | 100.00 |
经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78,683,21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8
股股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含税)。本次分红前总股本为
778,683,215 股,分红派息后总股本增至 1,401,629,787 股。该次送股完成后
公司的股本共计 1,401,629,787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404,741,765 | 28.88 |
二、流通股 | 996,888,022 | 71.12 |
总计 | 1,401,629,787 | 100.00 |
经 2015 年 2 月 27 日公司 201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
10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批文核准(证监许可【2015】2262 号),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该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股份数
73,481,564 股,发行价格 12.02 元/股,该次增发股份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401,629,787 股;该次发
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475,111,351 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 477,660,674 | 32.38 |
二、流通股 | 997,450,677 | 67.62 |
总计 | 1,475,111,351 | 100.00 |
4、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三、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70,774.73 | 47.98%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8,221.19 | 12.35%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2,751.11 | 1.87% |
中山市古镇自来水厂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260.35 | 0.85% |
中山市三乡水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1,179.79 | 0.80% |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866.16 | 0.59% |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831.95 | 0.5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803.86 | 0.54% |
中山市东凤自来水厂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799.88 | 0.54% |
xxx | 境内自然人 | 675.94 | 0.46% |
合计 | 98,164.96 | 66.55% |
四、公司权益投资情况
(一)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
1、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直接、间接控股公司
共 21 家,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 公司全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万 元) | 经营范围 | 主营业务 | 持股比例 |
1 |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88,71.73 | 饮用水供水;承接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计算机网络安装工程;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维修;水表检测;水质检测;xx水供应 (不含饮用水) | 公用事业 | 中山公用: 100% |
2 | 中山市污水 处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17,000 | 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其他环境污染监测;对外污水处理技术服务 | 公用事业 | 中山公用: 100% |
3 | 中山市泰安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3,200 | 泰安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办公楼出租、农贸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市场 x停车管理;销售;农产品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51% |
4 | 中山市沙溪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 | 中山市 | 500 | 沙溪中心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 理、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农贸市场营销策划、市场内停车管理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51% |
5 | 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1,965 万 美元 | 经营珠江三角洲各市所属客运口岸至香港、澳门航线旅客水路运输业务(凭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经 营)。为船舶提供码头;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等船舶港口服务(凭港口经营许可证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从事船舶的批发、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中山市至深圳市高速客船 运输。 | 旅客运输 | 中山公用: 60% |
6 | 中山市南朗市场管理有 限公司 | 中山市 | 1,000 | 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农贸市场营销策划、广告设计、市场内停车场管理;销售:农产品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51% |
7 | 中山中裕市 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7,000 | 市场物业管理,商业营业用房出租,广告设计,市场内停车服务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100% |
8 | 中山市中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0 | 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隶属市场管理范围内停车服务 | 服务业 | 中山公用: 51% |
9 | 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00 | 物业管理,物业租赁,农贸市场及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业务,市场内停车服务;批发、零 售:食用农产品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100% |
10 | 中山公用东凤物业发展 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195.88 | 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商业营业用房出租 | 市场经营管理 | 中山公用: 97% |
11 | 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34,993.97 | 供电营业;污水处理;环保产业投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货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 | 垃圾处 理、发电 | 中山公用: 100% |
12 | 中山公用环 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30,000 | 环保产业投资及投资管理。 | 环保产业投资 | 中山公用: 100% |
13 | 公用国际 (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 香港旺角 | 1,000 万 港元 | 国际贸易、技术合作、证券投资及其它项目投资。 | 股权投资 | 中山公用: 100% |
14 | 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 中山 | 4,500 | 承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管道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承装压力管道工程;非开挖管道铺设、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电脑应用工程开发;加工、制作、销售:自来水钢管、金属配件、金 属结构件;工程咨询服务 | 市政工程施工 | 中山公用: 100% |
15 | 中山公用黄 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7,890 | 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其他污染监测 | 公用事业 | 中山公用: 90%;中山公用工程:10% |
16 | 中山市南头供水有限公 司 | 中山市 | 6,000 | 自来水供应;承接给排水工程;销售:水暖器材 | 公用事业 | 公用水务: 90% |
17 | 中山市阜沙供水有限公 司 | 中山市 | 300 | 生产、供应自来水;承接水电安装工程;钢管加工 | 公用事业 | 公用水务: 51% |
18 | 中山市民众水务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1,535 | 饮用水供水;承接给排水安装工 程;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其他环境污染监测;对外污水处理技术服 务 | 公用事业 | 公用水务: 55% |
19 | 中山市西区xx供水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127 | 自来水供应;自来水设备安装、维修;销售水暖器材、供水设备 | 公用事业 | 公用水务: 55% |
20 | 中山中源给排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0 | 承接:给排水工程设计与咨询(不含土木建筑工程)、工业自动化安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机电设 备、节能环保设备安装工程、计算机网络安装工程;智能安防系统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设计、维护与咨 询;电子设备维护与咨询 | 公用事业 | 公用水务: 100% |
21 | 中山市珍家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12,000 | 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其他环境污染监测 | 公用事业 | 中山污水: 100% |
22 | 中通(中 山)投资有 限公司 | 中山市 | 1,000 | 环保产业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投资办实业 | 股权投资 | 中山公用: 100% |
23 | 宁夏中通建投环保产业基金(有限 合伙) | 银川市 | 10,000 |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 股权投资 | 公用环保: 98.33%;中通投资:1.67% |
24 | 中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20,000 | 水污染治理;水务产业设施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产品设计;软件开发;零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实验室专用设备、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建筑物清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园林绿化;物业管理;人才中介服 务 | 环保产业投资 | 宁夏中通: 92% |
25 | 中通京西水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1,200 | 水污染治理 | 公用事业 | 中通环境: 100% |
26 | 中通京南水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5,000 | 水污染治理 | 公用事业 | 中通环境: 100% |
27 | 中通京潞水 务有限公司 | 北京市 | 5,000 | 水污染治理 | 公用事业 | 中通环境: 100% |
28 | 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7,000 | 环境卫生管理;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厕所、化粪池等环卫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卫生管道的安装、维 修、排污;环卫设施设备租赁;环卫专业化咨询、设计、施工;研制环卫设施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物业清洁服务;环境治理业;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处理;河道打捞;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净化后的再利用活 动;流动公厕等环卫设施设备租 赁、代管理服务;环保产品设计开发、销售;环保资源投资、研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维护;货运经营;销售:电动车、电动车配件、汽车配件;劳保用品;以下项目分支机构经营:环卫设备加 工、生产、制造、销售;一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大中型 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 | 公用事业 | 中山公用: 63.67% |
29 | 中山市龙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500 | 环境工程相关项目的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销售:环卫设备、环卫专用车辆、环保设施;环保产品 及其它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 | 环境工程 | 名城环境科技:100% |
30 | 中山市名城 名德环保有限公司 | 中山市 | 2,000 |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 公用事业 | 名城环境科技:65% |
31 | 东安县名城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省 | 3,433.53 | 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厕所、化粪池等环卫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卫生管道的安装、维修、排污;环卫设施设备租赁;环卫专业化咨询、设计、施工;河道垃圾打捞;环卫设备设施租赁、销售及代管理服务;小区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牛皮癣”清理;园林绿化工程及养护; 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除外) | 公用事业 | 名城环境科技:51% |
2、主要子公司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2017 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子公司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总负债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 | 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281,586.56 | 140,279.67 | 141,306.89 | 83,025.99 | 10,588.79 |
2 | 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54,303.48 | 21,993.05 | 32,310.43 | 8,967.71 | 1,060.67 |
3 | 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 40,322.68 | 5,760.84 | 34,561.84 | 25,594.26 | 7,619.15 |
3、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2015 年 5 月,公司投资 30,0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与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合作设立深圳前海广发信德中山公用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公司以 16,776 万元收购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 权,进军固废处理领域。该公司拥有特许经营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资质,为中山市三大垃圾综合处理组团基地之一,属广东省重点工程项 目、中山市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2015 年 7 月,公司在香港投资设立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计划
投资总额 22 亿港币,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技术合作、证券投资及其它项目投资。
2016 年 1 月,公司下属公司中山市中港旅行社有限公司注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2016 年 2 月,公司以 7,708.72 万元收购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 权。公用工程是中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公用工程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包壹级等多项资质。公司致力于强化环保水务为核心主业,收购公用工程 100%股权可健全环保水务产业链结构,同时能够规避与大股东的关联交易风险,提升对外投资拓展的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的整体战略。
2016 年 8 月,公司投资设立了中山公用黄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设立之日起纳入合并范围。该项目十分符合公司的“环保+水务”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公司资本、运营和工程建设的优势;同时,该项目是公司参与的第一个市
场化 PPP 项目,也是中山市第一个镇区污水 PPP 项目,有利于公司的对外拓展,有利于解决中山市“污水一盘棋”,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2017 年 11 月,公司下属公司中山公用商贸有限公司注销,自注销之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内。
2018 年 7 月,公司拟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
权,名城环境科技是中汇集团的控股子公司。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与中汇集团完成 63.67%股权的交割,名城环境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及各方将持续推进名城环境科技剩余股权的交割事宜。
(二)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1、参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主要参股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全称 | 注册地 | 注册资本(万元) | 经营范围 | 参股比例 |
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 | 762,108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 中山公用: 9.01%;公用国际: 1.32% |
2 | 中海广东天然气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 | 50,047.7 | 投资天然气管道管网建设、天然气输送与销售 | 中山公用: 25% |
3 | 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济宁 | 20,000 | 城市自来水制造、输配、销售及中水回用业务 (凭许可证经营);污水处理(分公司经 营);对供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管理;集贸市场投资、建设和管理 运营 | 中山公用: 49% |
4 | 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中山 | 26,000 |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 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中山公用: 43.83% |
5 | 中山中法供水有 限公司 | 中山 | 1,064.4 万美元 | 生产和销售饮用水给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公用水务: 33.89% |
6 | 中山市大丰自来 水有限公司 | 中山 | 1,196.36 万美元 | 生产和销售饮用水给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 公用水务: 33.89% |
7 | 中山市南镇供水 有限公司 | 中山 | 500 | 生产、供应自来水;自来水设备安装、维修; xx水供应(不含饮用水) | 公用水务: 49.00% |
8 | 中山市稔益供水 有限公司 | 中山 | 550 | 自来水生产、供应;承接自来水管道安装工 程;销售:水暖器材及配件 | 公用水务: 49.00% |
9 | 中山市新涌口供 水有限公司 | 中山 | 410 | 自来水生产、供应;承接自来水管道安装工 程;销售:水暖器材及配件 | 公用水务: 49.00% |
10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 | 20,000 |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微企业融资、理财等咨询业务) | 公用水务: 82.5%;中 港客运: 5% |
11 | 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珠海 | 57,740 | 环保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及对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及已挂牌或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等投资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活动,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 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 公用环保: 10.39% |
12 | 深圳前海广发信德中山公用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深圳 | 1,000 |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 公用环保: 40.00% |
13 | 中山广发信德公用环保夹层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 中山 | 35,000 | 环保产业投资、股权投资与法律允许的其他投资业务;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 | 公用环保: 39.89% |
14 |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 | 6,550 | 生产及销售:环保处理设备及材料,水处理专用膜,水处理专用膜组件,水处理专用膜装 备,给排水设备及配套产品,净水设备及零配件,清洗消毒设备;批发、零售:第Ⅱ、Ⅲ类医疗器械;服务:环境治理工程、给水净化工 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净水及污水处理工程、医用中央供水及污水系统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污水处理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医用中央供水及污水处理技术、医疗器械及其零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水务项目的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 口 | 公用环保: 7.17% |
2. 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2017 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总负债 | 净资产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1 |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35,690,463.82 | 26,827,905.63 | 8,485,420.25 | 2,157,564.85 | 859,539.91 |
3.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2015 年,公司投资公用国际 710,000,000.00 元,其中用于购买广发 H 股
的金额为 464,384,591.67 元。
2016 年,公司投资公用国际 777,000,000.00 元,投资额主要用于购买广发证券 H 股。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汇集团持有公司 707,747,2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7.98%,是公司控股股东。
中汇集团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24 日,是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 17.68 亿元人民币。
中汇集团是中山市委、市政府为保持中山市公用事业产业的资源优势,实现公用事业产业优质资产证券化,对原中山公用事业集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上市而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中汇集团作为中山市城市公用事业产业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者,业务涵盖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农贸市场经营、环卫环保、旅游酒店、污泥处置、水上高速客运、金融投资等领域。
目前,中汇集团全资拥有中山温泉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岐江旅游有限公司、中山中汇客运港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岐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控股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参股广东中山鱼珠木材产业有限公司、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温泉高尔夫球会等企业,代管中山影视城有限公司、中山富华酒店等企业。
中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汇集团 100%的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实际控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实际控制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主要对外投资具体如下:
1、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兴中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3,868万元,注册地址为中山市xx区悦来南路5号。主营业务为投资兴办实业;物业租赁;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管理。
2、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8日,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为291,718.7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区起湾道竹苑广场三楼 19-25轴。主营业务为市属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收 费、维护、经营管理,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相关配套产业的物业开发、经营;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咨询。
3、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为202,470.43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2座7楼。主营业务为资产重组、项目投资、项目融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租
赁、转让、物业维护、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四)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根据公司股东向发行人备案的股权质押情况,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未进行质押。
六、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公司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情况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10)修改本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14)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5)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6)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对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做出了有效决议。
(二)董事会及其运行情况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外,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6)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保障了董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行使职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决策程序和规范公司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监事及其运行情况
公司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行使职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四)管理层及其运行情况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纪委书记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及人力资源总监;(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9)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总经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行使职 权、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公司运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公司组织结构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的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六)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嫌重大违纪违法,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没有被列为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领域、食品药品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情况
公司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健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1、资产独立
目前,公司已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资质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各项资产权属清晰、完 整,公司对该等资产享有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人员独立
公司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建立了较完备的人事管理和员工福利薪酬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存在股东超越公司董事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3、财务独立
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并制定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号,依法单独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关联方混合纳税的情形。
4、机构独立
公司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均独立运行,还设有营运管理部、人力资源 部、财务部、投资部、技术研发中心、安全办等内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在公司管理层的领导下依照部门规章制度独立运作,不存在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混合运作的情况,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完整性。
5、业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经营体系,具有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机构等,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其它需要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八)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相继制定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财务结账管理办法》、《财务审批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分红管理制度》、《定薪与调薪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保证了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七、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
披露》等相关规定,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山市国资委通过中汇集团持有公司 47.98%股权。
2、5%以上股东
股东名称 | 股份数(股) | 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中汇集团 | 707,747,250 | 47.98% | 控股股东 |
复星集团 | 182,211,872 | 12.35% | 第二大股东 |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详见本节之“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部分。
4、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公司权益投资情况”之
“(二)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 5、其他关联方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 其他关联方名称 |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 公司独立董事xx在该公 司担任合伙人 | 91310101568093764U |
2 | 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副董事长xx在该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xx在 该公司担任执行总经理 | 913101156607363201 |
3 | 中山市岐江集团有限公 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725457243N |
4 | 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 理有限公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56084579XF |
5 | 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经济 发展有限公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282094913B |
6 | 中山岐xx环境治理有 限公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572438796A |
7 | 中山市南部供水股份有 限公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MA4UU3DX6A |
8 | 中山温泉有限公司 | 同一控制人控制企业 | 91442000618124136R |
(二)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 2018 年 1-9 月 | 2017 年发生额 | 2016 年发生额 | 2015 年发生额 | ||||
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 例 | 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 例 | 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 例 | 金额 |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 例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中法供水 | 采购自来水/市场价格 | 7,323.02 | 21.82 | 9,302.83 | 14.36 | 9,125.08 | 18.99 | 9,556.20 | 15.74 |
大丰自来水 | 采购自来水/市场价格 | 6,979.10 | 20.80 | 8,872.33 | 13.69 | 8,328.73 | 17.34 | 9,971.43 | 16.43 |
南镇供水 | 采购自来水/市场价格 | 1,246.59 | 3.71 | 1,772.62 | 2.74 | 1,562.37 | 3.25 | 1,614.77 | 2.66 |
稔益供水 | 采购自来水/市场价格 | 364.73 | 1.09 | 504.34 | 0.78 | 476.84 | 0.99 | 466.60 | 0.77 |
新涌口供水 | 采购自来水/市场价格 | 569.91 | 1.70 | 768.36 | 1.19 | 672.22 | 1.4 | 547.26 | 0.9 |
中汇集团 | 利息支出/市场价格 | - | - | - | - | 21.59 | 0.17 | 70.21- | - |
中汇集团 | 管理费/市场价格 | 16.65 | 0.73 | 82.61 | 3.57 | 73.76 | - | 34.49 | - |
南部供水 | 管理费/市场价格 | 21.51 | 0.94 | - | - | - | - | - | - |
民东废物处理 | 污泥处理费/市场价格 | 943.27 | 11.29 | 1,028.23 | - | 798.32 | 13.67 | 16.02 | 0.16 |
名城环境科技 | 保洁服务/市场价格 | - | - | 106.31 | 4.59 | 76.20 | - | - | - |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中汇集团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 | - | 21.16 | - | 37.3 | 1.58 |
大丰自来水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 | - | 5.63 | - | - | - |
中法供水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0.20 | 0.04 | 4.52 | - | - | |
新涌口供水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32.57 | 5.94 | - | - | - | |
稔益供水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12.14 | 2.22 | 1.13 | - | - | |
名城环境科技 | 销售商品/市场价格 | - | - | 0.87 | 0.16 | - | - | - | |
中法供水 | 收取管理费/市场价格 | 56.61 | 2.48 | 11.55 | 0.50 | 6.74 | 2.91 | 69.71 | 37.24 |
大丰自来水 | 收取管理费/市场价格 | 69.99 | 3.06 | 35.88 | 1.55 | 23.27 | 10.07 | 72.19 | 38.56 |
新涌口供水 | 收取管理费/市场价格 | - | - | - | - | - | - | 22.64 | 12.1 |
南镇供水 | 收取管理费/市场价格 | 16.25 | 0.71 | 20.64 | 0.89 | 16.88 | 7.3 | 22.64 | 12.1 |
南镇供水 | 收取检测费/市场价格 | 4.99 | 6.05 | 9.46 | 6.54 | 8.53 | 0.99 | 8.59 | 0.12 |
新涌口供水 | 收取检测费/市场价格 | 5.61 | 6.80 | 13.08 | 9.05 | 8.83 | 1.02 | 11.01 | 0.16 |
稔益供水 | 收取检测费/市场价格 | 6.66 | 8.08 | 12.11 | 8.38 | 12.11 | 1.4 | 11.9 | 0.17 |
民东废物处理 | 收取检测费/市场价格 | - | - | - | - | 0.71 | 0.08 | 5.44 | 0.08 |
新涌口供水 | 收取利息/市场价格 | 44.76 | 5.15 | 59.84 | 8.05 | 62.93 | 6.72 | 62.4 | 5.62 |
稔益供水 | 收取利息/市场价格 | 80.22 | 9.23 | 139.31 | 18.75 | 184.4 | 19.69 | 182.85 | 16.46 |
南镇供水 | 收取利息/市场价格 | 5.22 | 0.60 | 6.98 | 0.94 | 7.34 | 0.78 | 7.28 | 0.66 |
岐xx环境 | 工程施工 | 1,386.28 | 7.07 | - | - | - | - | - | - |
(2)关联租赁情况
2015 年公司租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 称 | 承租方名 称 | 租赁资 产情况 | 租赁期限 | 租赁 收益 | 租赁收益 确定依据 | 租赁收益对 公司影响 |
出租情况 | ||||||
中山公用 | 中汇集团 | 房产 | 2015.7.1-2017.6.30 | 146.46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岐xx环境 | 房产 | 2015.7.1-2016.6.30 | 15.64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承租情况 | ||||||
中汇集团 | 中山公用 | 市场 | 2013.1.1-2022.12.31 | 77.00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2016 年公司租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 称 | 承租方名 称 | 租赁资 产情况 | 租赁期限 | 租赁 收益 | 租赁收益 确定依据 | 租赁收益对 公司影响 |
出租情况 | ||||||
中山公用 | 中汇集团 | 房产 | 2015.7.1-2017.6.30 | 145.35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岐xx环境 | 房产 | 2015.7.1-2016.6.30 | 15.67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中山港口岸 | 房产 | 2016.1.1-2016.12.31 | 278.03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承租情况 | ||||||
中汇集团 | 中山公用 | 市场 | 2013.1.1-2022.12.31 | 80.85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2017 年公司租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 称 |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 产情况 | 租赁期限 | 租赁 收益 | 租赁收益 确定依据 | 租赁收益对 公司影响 |
出租情况 | ||||||
中山公用 | 中汇集团 | 房产 | 2017.6.1-2019.5.31 | 113.96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岐xx环境 | 房产 | 2016.7.1-2017.6.30 | 8.20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中山港口岸 | 房产 | 2017.1.1-2017.12.31 | 248.89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承租情况 | ||||||
中汇集团 | 中山公用 | 市场 | 2013.1.1-2022.12.31 | 80.85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名城环境 科技 | 中山公用 | 房产 | 2013.5.1-2018.4.30 | 8.00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2018 年 1-9 月公司租赁情况表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 称 |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 产情况 | 租赁期限 | 租赁 收益 | 租赁收益确 定依据 | 租赁收益对 公司影响 |
出租情况 | ||||||
中山公用 | 中汇集团 | 房产 | 2017.6.1-2019.5.31 | 35.66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南部供水 | 房产 | 2017.7.1-2019.6.30 | 12.72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中山公用 | 中山港口岸 | 房产 | 2018.1.1-2018.12.31 | 57.74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承租情况 | ||||||
中汇集团 | 中山公用 | 市场 | 2013.1.1-2022.12.31 | 15.16 | 市场价格 | 不重大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为合并范围以外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合并范围以外关联方及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联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
2012 年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控股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担保到期日为 2019 年 10 月 29
日。
除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关联方为公司及参、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
3)发行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参、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情况。
(2)资产收购和转让
1)公司收购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
2016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16 年第 3 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收购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以约 7,708.72 万元收购公用工程 100%股权。
2016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公司通过网络竞价方式以 77,087,201.00 元中标获得公用工程 100%股权,根据
《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公司在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项目交易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股权工商变更已经完成,公用工程正式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
2018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现金收购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以 23,606.2917 万元收购名城环境 95.5%的股权。
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与中汇集团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付款及股权交割。并已完成第一期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公司已持有名城环境科技 63.67%的股权,名城环境科技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关联方往来款项
项 目 | 2018.9.30 | 2017.12.31 | 2016.12.31 | 2015.12.31 |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账面余 额 | 坏账准 备 | |
应收账款: | ||||||||
新涌口供水 | 3.48 | - | 4.82 | - | 7.07 | - | 5.08 | - |
南镇供水 | 20.19 | - | 1.79 | - | 1.7 | - | - | - |
大丰自来水 | 3.47 | - | 3.08 | - | 3.23 | - | 0.56 | - |
中法供水 | 3.31 | - | 1.82 | - | 2.16 | - | 1.81 | - |
中汇集团 | 30.47 | - | - | - | 2.12 | - | 42.36 | - |
南部供水 | 19.63 | - | - | - | - | - | - | - |
岐xx环境 | 9570.49 | - | 24,430.49 | - | 25,322.28 | - | 7.82 | - |
名城环境科技 | - | - | 0.78 | - | - | - | - | - |
民东废物处理 | 181.74 | - | - | - | - | - | 1.83 | - |
应收账款合计 | 9880.48 | 24,442.78 | - | 25,338.56 | - | 86.11 | - | |
应收股利: | ||||||||
济宁水务 | - | - | 490.00 | - | 1,225.94 | - | - | - |
大丰自来水 | 2952.45 | - | - | - | - | - | - | - |
银达担保投资 | - | - | - | - | 395.00 | - | - | - |
应收股利合计 | 2952.45 | - | 490.00 | - | 1620.94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银达担保投资 | - | - | 3.60 | - | - | - | - | - |
新涌口供水 | 5.21 | - | - | - | - | - | - | - |
稔益供水 | 9.17 | - | 37.48 | - | - | - | 42.24 | - |
南镇供水 | - | - | - | - | - | - | 1.44 | - |
中山港口岸 | 109.74 | - | 74.50 | - | 102.01 | - | 127.76 | - |
南部供水 | - | - | 1.82 | - | - | - | - | - |
—关联应收款项 单位:xx
xxx环境 | 49.3 | - | 49.30 | - | 85.30 | - | - | - |
民东废物处理 | 37.25 | - | -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合 计 | 173.42 | - | 166.7 | - | 187.31 | - | 171.44 | - |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资产: | ||||||||
公用小额贷 | - | - | - | - | - | - | 4,435.11 | - |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4,435.11 | - |
长期应收款: | ||||||||
稔益供水 | 1,809.02 | - | 2412.01 | - | 2,412.01 | - | 3,015.00 | - |
新涌口供水 | 1,029.00 | - | 1,029.00 | - | 1,029.00 | - | 1,029.00 | - |
南镇供水 | 120.00 | - | 120.00 | - | 120.00 | - | 120.00 | - |
长期应收款合 计 | 2,958.02 | - | 3561.01 | - | 3,561.01 | - | 4,164.00 | - |
—关联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项 目 | 期末余额 | |||
2018.9.30 | 2017.12.31 | 2016.12.31 | 2015.12.31 | |
应付账款: | ||||
新涌口供水 | 218.75 | 55.52 | 43.28 | 45.79 |
中法供水 | 2,503.39 | 2,432.44 | 2,457.10 | 2,513.55 |
南镇供水 | 109.64 | 164.16 | 143.58 | 150.44 |
大丰自来水 | 2,211.66 | 2,390.19 | 2,316.97 | 1,576.19 |
稔益供水 | 44.44 | 41.88 | 31.38 | 66.37 |
民东废物处理 | 82.99 | 83.52 | 66.29 | 47.79 |
应付账款合计 | 5170.87 | 5,167.71 | 5,058.61 | 4,400.13 |
其他应付款: | ||||
中汇集团 | 60.64 | 1,452.00 | 1,457.90 | 2,232.15 |
其他应付款合计 | 60.64 | 1,452.00 | 1,457.90 | 2,232.15 |
预收账款: | ||||
南镇供水 | 57.72 | 27.42 | - | 11.97 |
中汇集团 | - | 3.08 | - | - |
岐xx环境 | - | - | 98.07 | - |
预收账款合计 | 57.72 | 13.97 | 98.07 | 11.97 |
应付股利: | ||||
岐江集团 | - | - | - | 325.01 |
中汇集团 | 5,971.00 | 6,400.00 | 6,400.00 | 6,400.00 |
应付股利合计 | 5,971.00 | 6,400.00 | 6,400.00 | 6,725.01 |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1、公司《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项如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对此特别注明,关联股东依本章程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须进行回避,不得对所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外,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董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没有履行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时,监事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项如下: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外,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授权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项如下: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拟审议事项的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范围外,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4、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六条 关联交易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原材料、能源;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对外投资;
(五)租赁;
(六)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提供担保;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关联交易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门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经办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根据公司的决策权限及时履行报批义 务。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存在疑问的,经办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在交易前及时咨询证券法务部门。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然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至 5%(含 0.5%)之间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三)董事长: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不高于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请独立董事发表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一)如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董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当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说明该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亦不应当计入表决该事项时的有效董事人 数。由非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该种情况下,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款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
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决策时,由总经理班子向董事会汇报该关联交易的情况或提交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报告;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时,与会的非关联董事必须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体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对决策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发表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一)如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前向公司股东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该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不应当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的,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审议或披露标准的,适用相关的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 对于首次发生的下列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提交权力机构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每月与关联人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正确填报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并于每半年期期末交由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审议、表决、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其他事项的公允性发表专项意见,并将该等情况向股东大会专项报告或通过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专门说明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变更、终止与解除亦应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八、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信息披露机制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细则,委任了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公司具备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条件。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组织公司债存续期间各类财务报表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所有重大信息的披露事项。
(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
在本期公司债发行过程及存续期间,发行人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披露各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可能影响公司债本息兑付的重大事项。
1、公司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在公司债发行日前 2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如下文件:
(1)《募集说明书》
(2)《募集说明书摘要》
(3)《发行公告》
(4)《路演公告》(如有)
(5)《评级报告》
2、公司债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在公司债存续期间,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包括:
(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4)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1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16)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7)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
(1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公司债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表。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在跟踪评级报告出具之日后 3 个交易日内,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x.xx/)公告的同时,发行人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公告,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时间不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4、公司债兑付披露
发行人将在公司债本息兑付日前 5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本金兑付和付息事项。
如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发行人将依据其变化对于信息披露作出调整。
(三)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安排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 流。公司公司自上市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切实履行了投资者关系方面的责任,及时保障了公司与投资者的信息沟 通,定期报告准时披露,较好维护了公司与监管部门、媒体、投资者的关系。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现任职务 | 性别 | 任职期间 | 直接持股 数量 | 直接持股 比例 |
xxx | 董事长 | 男 | 2017 年 4 月至今 | 0 | 0 |
党委书记 | 2018 年 10 月至今 | ||||
xx | 副董事长 | 男 | 2015 年 2 月至今 | 0 | 0 |
xxx | 董事 | 男 | 2015 年 9 月至今 | 0 | 0 |
xxx | 董事、总经理 | 女 | 2016 年 11 月至今 | 0 | 0 |
党委副书记 | 2018 年 10 月至今 | ||||
xx | 董事、副总经理 | 男 | 2015 年 2 月至今 | 0 | 0 |
xxx | 董事 | 男 | 2017 年 5 月至今 | 0 | 0 |
xx | 独立董事 | 男 | 2018 年 3 月至今 | 0 | 0 |
xx | 独立董事 | 男 | 2015 年 9 月至今 | 0 | 0 |
xx | 独立董事 | 男 | 2015 年 2 月至今 | 0 | 0 |
xx | 监事会主席 | 女 | 2018 年 3 月至今 | 0 | 0 |
xxx | 监事 | 男 | 2018 年 3 月至今 | 0 | 0 |
xxx | 监事 | 男 | 2015 年 02 月至今 | 0 | 0 |
xxx | 党委副书记、纪 委书记 | 男 | 2018 年 10 月至今 | 0 | 0 |
xxx | x总经理 | 男 | 2016 年 03 月至今 | 0 | 0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2017 年 11 月至今 | 0 | 0 |
财务总监 | 2012 年 11 月至今 | ||||
xxx | 人力资源总监 | 女 | 2017 年 6 月至今 | 0 | 0 |
xxx | xx总监 | 男 | 2017 年 7 月至今 | 0 | 0 |
xxx | xxx秘书 | 男 | 2018 年 6 月至今 | 0 | 0 |
注:2018 年 3 月 21 日,中汇集团部分高管和公司部分董事、高管等 12 人通过“广州
证券鲲鹏中山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159,7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详见 2018 年 3 月 22 日的《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部分高管及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通过集合资管计划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董事会成员
xxx:大学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曾任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山温泉高尔夫球会副董事长,中山市岐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山中汇客运港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中山鱼珠木材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中山小榄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xx:金融学硕士。曾任名力中国成长基金联席董事、投资总监及合伙 人。历任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助理,复星能源环境及智能装备集团总裁,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经济学(经济管理)在职研究生,法学学士。曾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投委会成员。现任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山中汇客运港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岐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市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中山鱼珠木材产业有限公司董事,中山温泉高尔夫球会董事,中山广电视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委会成员。
xxx:研究生,管理学硕士,助理经济师。曾任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岐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山市岐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xxxxxxxxxxxxxxx,xxx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山温泉有限公司董事,中山岐江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山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温泉高尔夫球会董事。
xxx: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水务事业部总经理,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山市大丰自来水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董事。
xx:管理学硕士,经济师。曾任绥芬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与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现任上海复星能源环境及智能装备集团执行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xx:工学博士,从事水环境污染治理理论与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曾任重庆建筑大学城建系助教,重庆建筑大学城建系讲师,同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博
士后/副教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化工系和香港理工大学土木与结构工程学系访问学者,国务院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环境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环境工程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监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xx: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标准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中华集团有限公司
(00000.XX)独立董事。
xx:工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职业会员),中国注册咨询工程 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律师职业资格。曾任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助理工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高级信贷经理。现任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州城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济大学金融硕士兼职导师,四川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财政部《PPP 模式操作指南》主要起草专家,财政部 PPP 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核心专家,财政部 PPP 专家库专家,国家发改委 PPP 专家库专家,住建部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PPP 专业服务联盟召集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西南交通大学 TOD 中心专家委员会专家,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南宁市人民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监事成员
xx:管理学硕士,高级政工师、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曾任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职工监事、营运管理部总监、安全办主任,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党总支(代理)书记、工会主席。
xxx:大学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督部副经理,中山旅
游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x:法学硕士,具有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计师资格证书。曾任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高级法务经理、法务总监、法务总经理。现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业部联席总经理,上海复星创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南京中生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辽宁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丰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3、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xxx:中共党员,审计师、经济师、会计师。曾任中山市纪委驻市国资委纪检组组长(副处级)、市国资委党委委员,中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处级),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副处级),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正科级),中山市东凤镇党委委员(挂职),第一行政监察组副主任科员,驻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监察组副主任科员,驻市财政局、国资委行政监察组科员,中山市审计局科员、办事员。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xxx: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董事。
xxx:中国注册会计师,讲师。曾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物业开发事业部总经理,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山市供水有限公司监事,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监事,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山中裕市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经理,中山公用东凤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山公用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用国际(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董事,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董事,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前海广发信德中山公用并购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xxx: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助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广东中山鱼珠木材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
xxx: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染整工程师。曾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市场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部长,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xxx:工商管理硕士,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曾任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证券事务代表,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中山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融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十、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或服务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
1、环保水务
公司已经形成了以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为主,涵盖水质监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信息技术、水处理技术研发等领域的水务运营管理模式。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 6 家全资水厂、4 家控股水厂、3 家参股水厂和 2 家合
作经营水厂;拥有 3 家全资污水厂、托管运营 2 家污水处理厂。设计日供水能
力达 206 x m³,设计日污水处理能力达 39 x m³;供水管道长度达 8,600 公 里,覆盖面积超 2,000 平方公里。公司供水总量约占中山市的 80%,污水处理总量约占中山市的 35%。公司旗下的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项目——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拥有特许经营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资 质,为中山市三大垃圾综合处理组团基地之一,属广东省重点工程项目、中山市重点民生工程项目。
2、市场运营
公司拥有 31 个市场、托管 2 个市场。公司市场租赁占地面积 43 万平方
x,建筑面积 27 万平方米,遍布中山市的 18 个镇区,鲜活产品批发业务约占全市总量的 80%,果蔬批发业务占全市总量的 60%,农产品零售业务约占全市总量 18%。
旗下市场的业务模式由租赁为主向提供农产品物流及配套服务转型。旗下的农贸市场推行 ISO9001 和 ISO14001 标准管理体系,建立了农贸市场信息化管理网络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而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的管理。公司以“升级改造”为手段,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市场的行业科学调
整、合理改造,改善提升市场的环境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出租率及坪效值,收入呈现逐年稳步增长的态势。同时,公司还肩负民生使命,在配合属地政府“创文”、“创卫”、“创食安”等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力,取得了良好社会口碑和效益。
3、工程建筑
公司旗下的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市政、建筑、装修装饰、消防、机电、城市及道路照明、燃气管道安装改造等业务,拥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多项资质,已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GB/T50430-2007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在佛山、江门、广州设立了分公司。公用工程承接的中山市中心城区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主干管道及市政管道合计约 254 公里,
污水提升泵站 10 座,工程造价约 9.54 亿元。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
建项目有 22 个,涉及金额 34,265 万元。
4、港口客运
公司拥有中港客运联营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中港客运原有 5 艘船,其中 1
艘于 2017 年报废,截至 2018 年 9 月末,剩余 4 艘,另外公司租赁 1 艘以满足市场需要。公司经营客运服务业务的收入来源主要为客票,近三年一期的收入分别为 1.94 亿元、2.17 亿元、2.45 亿元和 2.06 亿元。
5、环保环卫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环保+水务”核心业务的综合竞争实力,深化公司“成为全国领先的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的战略布局,公司于 2018 年 8 月现金收购中汇集团持有的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50%股权,向中汇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3,606.29 万元,该收购为同一控制下合并。2018 年 1-9 月,公司环保环卫收入 1.24 亿元。
名城环境科技承担中心城区 854.50 万平方米道路清扫保洁任务,承担南区和五桂山办事处道路保洁业务;承担中心城区 24 个垃圾转运站、840 间垃圾屋及 1,000 多个垃圾收集点的日常垃圾收集清运任务,日清运垃圾约 680 吨;承
担横栏镇日产 270 吨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从事全市生活污泥运输,污泥日均运
输约 205 吨,即全市镇区污水厂的污泥运输到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厂集中处理;开展中心城区、开发区、坦洲、南朗镇的“牛皮癣”清理工作;从事城市粪便清运及移动公厕租赁业务,日清运粪便约 50 吨;2017 年,名城环境科技在原有业务中山市中心组团填埋场、北部组团填埋场、深圳老虎坑垃圾卫生填埋场三个垃圾填埋之外,新增了南部组团填埋场、中山市神湾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两个垃圾处理厂的运营项目,并临时接管中山市老虎坑垃圾渗滤液处理 厂;2017 年,名城环境科技通过投标取得了中山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厂特许经营权项目,项目包括 600 个医疗机构垃圾的集中收集、运送和处置业务,医疗
废弃物日均处置量约 10 吨/天。
(二)发行人主要产品
2018 年 1-9 月,公司因合并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中新增“环保环卫业务”。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 年 1-9 月 | 2017 年 | 2016 年 | 2015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主营业务 | ||||||||
供水 | 51,800.96 | 37.76 | 64,789.08 | 40.14 | 62,618.09 | 42.81 | 63,348.71 | 42.32 |
污水、废液处 理 | 6,843.61 | 4.99 | 10,677.50 | 6.62 | 9,750.07 | 6.67 | 9,819.02 | 6.56 |
市场租赁业 | 12,624.57 | 9.20 | 16,148.36 | 10.01 | 16,132.26 | 11.03 | 14,523.54 | 9.70 |
物业管理 | 2,139.31 | 1.56 | 2,315.29 | 1.43 | 1,976.32 | 1.35 | 1,649.79 | 1.10 |
客运服务 | 20,575.35 | 15.00 | 24,549.67 | 15.21 | 21,709.17 | 14.84 | 19,419.74 | 12.97 |
垃圾处理及发 电收入 | 5,384.66 | 3.93 | 6,927.75 | 4.29 | 5,398.83 | 3.69 | 2,683.79 | 1.79 |
工程安装收入 | 19,566.69 | 14.26 | 30,167.17 | 18.69 | 22,524.36 | 15.40 | 33,438.87 | 22.34 |
环保环卫 | 12,375.68 | 9.02 | - | - | - | - | - | - |
其他 | 304.68 | 0.22 | 548.08 | 0.34 | 1,336.96 | 0.91 | 2,364.06 | 1.58 |
小 计 | 131,615.53 | 95.95 | 156,122.90 | 96.73 | 141,446.06 | 96.71 | 147,247.53 | 98.38 |
其他业务 | 5,554.63 | 4.05 | 5,277.00 | 3.27 | 4,814.12 | 3.29 | 2,430.11 | 1.62 |
合 计 | 137,170.16 | 100.00 | 161,399.89 | 100.00 | 146,260.17 | 100.00 | 149,677.64 | 100.00 |
十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现状
(一)水务行业
水务行业是指由原水、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水资源回收利用等形成的产业链。总体可以分为供水和污水处理两个子行业。具体来说,原水企业从水源、xx、湖泊或地下储水层中取水,供应给自来水厂,自来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然后通过管网输配给各类用户(居民、工商业等),用户使用之后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污水则通过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经过处理后重新排放至水源区或直接排入管网重新输送至用户
(即中水回用)。
水资源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战略性经济资源,因此水务行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水务行业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1)水务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水务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水利部,其职责为管理水资源的利用、处理和分配。在水务企业经营过程中,直接主管部门为当地水务局,此外,还涉及的主要监管部门包括:中央及地方发改委、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及地方环保局、中央及地方建设部门、地方物价局、地方市政管理部门、地方卫生局、地方安全监察机构等。
(2)水务行业政策环境
水务行业过去以来企业的效益一直不高,浪费较为严重,机制、体制也较为落后。《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是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关于价格管理的第一个规章,为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2002 年 12 月《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及 2004 年 3 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务市场开始对内外资开放,走市场化改革的道路。
2008 年初《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作为国家水权制度中一项起支架作用的重要制度由水利部正式公布。这项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已经全面实施了取水许可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在取用水环节对社会用水的管
理。加强水量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用水总量实行管理,并为取用水管理提供总量控制的依据。
2008 年 6 月《水污染防治法》有以下 8 个方面的新突破:饮用水安全保障成首要任务、总量控制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区域限批”制度法制化、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构建全面防治水污染机制、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增加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2011 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阐明“十二五“期间,为实
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要积极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其中,优先实施 8 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开展一批环境基础调查与试点示范。
2013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明确了节能环
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速在 15%以上,到 2015 年,总产值达到 4.5 万亿元,成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意见》指出,需要发挥政府带动作用,引领社会资金投入节能环保工程建设,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地下工程建设,推进建筑中水利用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到 2015 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
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污水处理规模达到 2 亿立方米/日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 2014 年初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指导意见明确 2015 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因此,水价上涨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长期来看,水价将呈现阶段性保持稳定但逐步上涨的趋势。
2015 年 5 月,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委出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5 年 10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2016 年 2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支持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
2016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实行更严格的产业准入、取用水定额控制。加快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改造,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开展节水综合改造示范。用水总量控制在 6,700 亿立方米以内。
2017 年 2 月,国务院发布《全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 年)》。加强水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统一调配本地与外地、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合理安排改造现有水源地,科学规划新建和调整水源地,蓄引提调结合、大中小微并举,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供应体系。
2、行业概况
(1)供水市场概况
○1 我国水资源贫乏、南北水资源不xx
水资源总量指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其中地下水和地表水量有所重复,需扣除后加总计算。我国的水资源总量常年值为 27,711 亿立方米,各年的数据随降雨量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整体保持稳定,约占全球水资源总量的 7%,居世界第 6 位。但由于我国人口约占世界人口总量的 22%,人均水资源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我国被列为世界人均水资源贫乏国家之一。从地区来看,水资源总量的 81%集中分布于长江及以南地区,其中 40%以上又集中在西南五省区。总的来说,我国北方属于资源型缺水地区,而南方地区水资源虽然比较丰富,但由于水体污染,水质型缺水问题也相当严重。
我国的水资源分布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水利部
○2 供水量与用水量基本保持xx且稳定增长
从我国供水用水市场情况来看,2006-2015 年间我国用水总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供水总量方面则与用水总量增长相当。截至 2015 年,全国用水总量达
到 6,183.45 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由 2006 年 442 立方米/人,增长至 2015 年
445 立方米/人,与用水总量增长率大体保持一致。下图为我国供水用水及人均用水量情况:
2006年-2015年我国供水情况
6300
456
460
6200
454
455
455
450
6100
448
447
445
446
450
6000
442
445
5900
442
5800
440
5700
435
5600
430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供水总量(亿立方米)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人均用水量(立方米/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3 城镇供水能力持续增长
从城镇供水能力方面来看,2002 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利用土地财政和贷款积极推进城市建设,加速了城市化进程,加之供水行业投资政策推动,至 2013
年,城市供水管网长度较 2002 年长度翻番,由 2002 年的 312,605.00 公里增长
2006年-2015年城市供水管道长度及增长率
800000
700000
600000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16%
14%
12%
10%
8%
6%
4%
2%
0%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供水管道长度(公里,左轴)
增长率(右轴)
至 2013 年 646,413.40 公里,复合增长率为 6.83%。供水服务覆盖范围大幅提升。城市供水管道长度及增长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4 供水行业内企业利润率近年来稳步提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用行业市场化政策的推出,供水行业的扩张速度较快,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内出现一定程度的整合,2006 年至 2015
年,水务行业内企业资产规模不断上升,截至 2015 年底,行业资产总计
10,691.94 亿元,同时,收入总体保持稳步上升态势,2015 年的行业主营收入
已经达到 1,909.23 亿元。随着水务行业内企业整体规模的提升以及国家对水务
年份 | 资产总计(亿元) |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 利润总额(亿元) | 利润率(%) |
2006 年 | 3596.52 | 670.38 | 24.24 | 3.62% |
2007 年 | 3849.09 | 746.40 | 30.89 | 4.14% |
2008 年 | 4394.16 | 880.76 | 27.07 | 3.07% |
2009 年 | 4962.00 | 966.33 | 25.35 | 2.62% |
2010 年 | 5539.15 | 1143.09 | 60.25 | 5.27% |
2011 年 | 5648.83 | 1167.23 | 72.03 | 6.17% |
2012 年 | 6484.49 | 1309.78 | 72.55 | 5.54% |
2013 年 | 7520.36 | 1503.17 | 104.13 | 6.93% |
2014 年 | 8717.14 | 1713.53 | 151.22 | 8.83% |
2015 年 | 10691.94 | 1909.23 | 187.69 | 9.83% |
企业政策的支持,水务行业企业利润总额近年来也有所提升,截至 2015 年底,水务行业整体利润总额为 187.69 亿元,利润率为 9.83%。未来,在行业整合及环保相关政策推动下,预计收入与利润将会持续增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注:1998 年至 2006 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从 2007 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
规定,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011 年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
(2)污水处理市场概况
水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和其他污染造成的。从我国目前淡水质量上来看,由于过去对环境资源的污染浪费等问题,加之许多地方还习惯性的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保护之上,根据国家水利局的统计,我国 2015 年全年Ⅰ类水河长占评价河长的 8.1%,Ⅱ类水河长占 44.3%,Ⅲ类水河长占 21.8%,Ⅳ类水河长占 9.9%,Ⅴ类水河长占 4.2%,劣Ⅴ类水河长占 11.7%,污染状况较为严重。
污水排放方面,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排放量由 2006 年的 514.48 亿吨增长
至 2015 年的 735.32 亿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4.05%。
近年来,水处理行业在政府推动下实现了规模的快速增长,污水处理能力快速提高,2006 年至 2015 年间,我国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从 9,734 万立方米/日增长至 16,065 万立方米/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72%。
数据显示,截至 2016 年底,全国入库水务行业 PPP 项目共计 11,260
个,投资额 13.5 万亿元。其中,环保类项目 2,334 个,占全部入库项目总数的 20.7%。多位专家指出,随着‚水十条部分指标考核临近,2017 年水环境治理投资将达到峰值,水环境 PPP 万亿市场空间将释放。
十二五我国重点流域管理的思路是‚分区管理、总量减排、风险防范,在此基础上,十三五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环境控制单元为空间管控载体,着力设计四大战略任务,即治污减排、生态保护、风险控制和制度建
设,最终将‚水十条从路线图变为施工图,实现‚水十条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与目标。十三五期间,针对流域水环境的突出问题,将推行分类施策,按照重要河流、重要湖库、重大调水工程沿线、近岸海域、城市黑臭水体等五大重点治理方向,实行有限目标的综合治理。
2017 年水处理的重点领域主要是黑臭水体治理。根据‚水十条的要求,
2017 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环保
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 224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排查确认黑臭水体 2,082
个。其中,34.9%已完成整治,28.4%正在整治,22.8%正在开展项目前期相关工作,其他正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住建部黑臭水体治理专家则表示,水环境治理最根本的是‚黑臭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核心在管网未来建设的难点在城市管
网方面。有预测显示,”十三五”期间,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中仅截污管网需求逾 1,700 亿元。
(1)投资主体趋于多元化
我国水务行业的制度改革经历了由国有独资到多元投资主体共同建设的过程。驱动此轮改革主要有两大动机,一是吸引资金,因为水务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其发展所需大量的资金需求仅靠政府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通过引入多元化资本可以提升水务企业的运营效率,增强水务企业的服务。在此背景 下,200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允许外资进入中国供排水领域,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股权限制;2002 年《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中指出“建立水业特许经营制度,允许国外资本、民间资本进入水业”,之后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向水务市场涉足的步伐和力度明显加大。
(2)行业整合力度加大
我国水务行业集中度较低,行业内企业众多且规模较小,区域垄断特征也较为明显。我国水务市场开放以后,各类投资主体纷纷投身水务市场。在过去几年,我国水务市场基本处于“跑马圈地”的过程,外资水务巨头、国企、民企抢夺水务项目、抢占市场分额,市场集中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未来,在水务行业市场化发展的趋势下,市场竞争将使得原有的区域垄断特征弱化,随着水价上涨的预期,各类外资、民资及大型水务企业收购兼并规模小的水务企业的需求将会持续增加,国内水务行业整合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
(3)水价上涨将是长期趋势
我国水价主要由资源水价(即水资源费)、工程水价(即制水供水费
用)、环境水价(即污水处理费)三部分组成。从全球范围来看,我国的综合水价为世界平均水价的 16%,而电价作为水务行业内企业的重要成本,我国的工业与民用电价分别为全球平均水平的 82%与 40%。因此,低水价和较高的成本加上行业管制较多造成供水行业内企业经营业绩及效率低下。
我国城镇居民用水长期被看作是公益性物品,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水价长期偏低,不能反映水的商品属性,更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影响到供水服务,甚至影响到供水质量。随着国家对水资源稀缺性认识以及水务
行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通过提高水价等措施来合理分配和使用水资源已成为趋势,水价调整的整体目标是建立有利于促进节水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9 年 7 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调整供水价格进行了规范;2010 年 11 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通知积极推进水价改革。2011 年 11 月环保部公布《“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明确提出将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的惩罚性水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 2014 年初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指导意见明确 2015 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从长期来看,水价将呈现阶段性保持稳定但逐步上涨的趋势。
水务行业具有比较显著的经济特性,这些经济特性主要源自水的自然属 性、资源属性、社会属性、环境属性等各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垄断性
水务行业有很强的自然垄断性质,其成因一方面是由于政策壁垒阻止其他企业进入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一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自来水水厂和供排水系统等固定网络系统的建设,首先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满足城市的发展要求;通常认为对这种系统进行重复建设是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因而只有一家或数量很少的企业进行经营。城市规划体系的约束、不可能无限扩大规模的自身特点,使得一个给水企业或污水处理厂的服务也限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之内;从而形成了很强的区域性垄断。
(2)行业是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
自来水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是水务行业产业链中最关键的环节,也都是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基础设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投资建设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水务行业因此成为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水务行业的自来水管网和排水管网系统等固定资产具有很长的生命周期,水处理设施的使用年限至少
20 年,输配水管线管网的年限一般都是 50 年、100 年甚至更长。因此水务资产专用性很强,其固定资产投资一旦形成,就很难被用于其他用途,残值较低,这就形成了巨额的沉没成本。
(3)不可替代性
水务行业给消费用户提供的产品(自来水)和服务(污水处理)缺少替代性。一方面因为水属于稀缺性资源,水的资源功能在经济上相对而言是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这种产品(自来水)和服务(污水处理)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必需品,消费用户(包括企业和居民)的需求价格弹性较低。这两种因素使得水务企业不用担心替代产品或服务的竞争,从而能够在边际成本以上定价而不会导致利润的减少,收益也会相对稳定。
(4)一定程度上的“公益性”
水务行业中除了能够进行计量的那部分产品和服务之外,常常具有使用的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水务行业提供的产品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从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出发,供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必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者则直接包含了公众利益。其次,从公共健康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政府必须保证低收人人群也能够享受到安全和洁净的饮用水及污水处理服务。
(1)区域性
从行业体制方面来看,由于水务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时间较短,目前市场化程度仍较低,区域性较为明显,国内大多数水务企业均为区域性公司。从供给方面来看,供水行业需要从xx湖泊等直接取水,因此水源尤其是优质水源的区域性分布对水务行业企业分布有一定影响。此外,由于我国属于农业大国, 2012 年农业用水总量已达到全国用水总量的 63.2%,因此农业大省的供水量也较多。
(2)季节性
水务行业具备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夏季降雨量较其他季节多,同时由于夏季炎热等因素城市居民用水量也相应增多,因此供水量以及污水处理量均在夏
季达到全年高峰,从而造成水务行业企业的收入水平以及盈利水平的季节性变动。
(3)周期性
我国供水行业整体周期性取决于宏观运行的周期。由于对水资源的需求属于刚性需求,因此短期经济波动对于水务行业整体需求影响较小。从供给方面来看,水务行业一般采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严格控制重复投资建设。因此,水务行业整体投资经营回报较为稳定,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小。
(1)运营及收费模式
从水务行业的整个产业链布局来看,主要包括原水供应、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等环节。
原水供应的运营模式通常是通过建设水库等蓄水设施将天然的水资源储存起来,通过管网将其输送到自来水厂,同时收取相应费用,原水行业企业在此过程中需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水资源费。
自来水供应的运营模式是将水直接供给终端用户并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其中,收取的水费定价由政府统一调控。
污水处理的运营模式则是通过将用户排放的污水以及雨水等通过统一进行处理后,排放回原水河流或者通过再次进入管网进行回用,在此过程中,终端用户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是由自来水供应企业向用户代收后上缴政府,然后政府与污水处理企业按照企业的污水处理量与处理标准并根据政府核定的污水处理单价标准返还给污水处理厂。
水务行业运营模式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2)商业模式
我国的水务行业目前采取的商业模式是特许经营权模式,特许经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出租协议”等方式将供排水设施的运营权出包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其经营管理,政府承担价格与服务质量的监管责任。其中,特许经营中又分竞争性的和专营式的。竞争性的特许经营权需要由市场化手段取得,而且有经营年限的限制;专营式的特许经营权通常由政府直接授予,而且没有约定的经营年限限制。竞争性的特许经营模式又分三
种:委托运营、BOT&TOT、整体特许经营。委托运营是指相关水务项目产权还在业主(通常是政府)手中,而委托专业的运营商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商按服务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BOT&TOT 模式是指水务企业通过建造或收购取得相关水务项目的产权,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运营该项目,并赚取合理利润;而整体特许经营是指水务企业取得水务项目及相关上下游产业如管网等的产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运营。不同模式的经营期限不同,委托运营模式的特许经营期限一般在 5 至 8 年,而 BOT&TOT 和整体特许经营模式的经营期限较 长,在 15 至 30 年不等。
(1)自来水生产技术
自来水生产技术主要可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和深度处理。预处理技术主要应用于对有机物污染比较严重的水源,常规处理技术是自来水生产的主要技术,主要为去除水源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和病原微生物等,该工艺包括混 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等环节。深度处理技术主要工艺包括:生物预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处理等,通过深度处理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自来水的出厂水质,但是制水成本也较高。
(2)污水处理技术
污水处理技术即是采用各种技术与手段将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分离、去 除、回收利用或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使得污水得到净化。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物理法主要是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生物法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按照处理程度来分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一级处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物质,常用物理法。一级处理后的废水仍不宜排放,还须进行二级处理。二级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一般经过二级处理的污水就可以达到排放标准,常用生物膜处理法。三级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某种特殊的污染物质,如除氟、除磷等,属于深度处理,常用化学法。
(3)信息化技术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供水行业的信息化技术发展和应用较为迅速,主要包括远程控制技术、数据采集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可以实现远程监控管网流量、压力和主要生产运行参数。同时能够实现在线远程监测主
要进、出水水质。新技术的应用极大的提高了水务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使水务行业进入了系统化、标准化、自动化的的发展轨道。
(1)有利因素
○1 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水务行业是与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产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十分重视其建设和发展,并且从政策上和资金上给予扶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的历次文件当中,多次提出要加大城乡的公共事业建设力度,加快建立完善的城镇供水设施;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机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领域;建立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有效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 供水行业定价改革启动
我国现行的城市供水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模式。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保证供水企业合理的盈利水平。政府定价模式确保了公司可获得稳定的净资产收益率,但这种模式以单一调控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因而也存在着水价不能反映市场环境、影响公司效益、制约行业技术升级改造的缺陷。
2011 年 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文件指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2013 年 1 月《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规范了水资源费标准分类,确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目标,要求各地在 2015 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原则上应调整到《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
2013 年 12 月《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 见》,其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决定的落地,水价改革势在必行。
○3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供水行业管理水平提高
日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快速发展,其在我国供水行业的应用已有一定基 础,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供水信息化建设已初具成效。通过供水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加强供水行业信息资源整合,提高开发利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统
一、协调的信息化标准规范,开发推广信息化关键技术和产品,促进供水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全行业管理水平提高,给供水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机遇。
(2)不利因素
○1 市场分割的限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供水企业主要采取各城市政府直接建设、经营、管理的模式,以及水务的自然地域性,使得水务行业企业受到地域限制,市场分割现象严重,跨地区开拓市场存在一定难度,制约了我国供水行业的市场化竞争程度和发展速度。
○2 水价制度约束行业内企业积极性
由于供水行业属于公用事业,政府一方面必须保证低收人人群也能够享受到安全和洁净的饮用水及污水处理服务,另一方面必须保护行业内不会过度重复投资导致效率资源的浪费,因此水务行业往往受到政府法律法规的约束较 大。
我国水价是由政府价格部门确定的,并由自来水公司直接向用户征收费 用,政府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都隐含在自来水公司的水价之中。2000 年以
来,我国自来水价格每年平均增长 5%左右,污水处理费平均增长在 9%左右,增长较为缓慢,而水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达到 21%,因此水价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务行业内企业的积极性,造成行业内资源利用效率低下。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目前水务行业的政策逐步放开,倡导水务行业引入市场机制,但是由于水务行业本身具有公益性、地域性及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进入水务行业仍存在以下障碍:
(1)政策壁垒
由于供水行业的公益性特征,使供水行业的发展受到来自政策体系的多重制约。目前政府普遍采取区域内特许经营的方式对进入水务行业的企业进行管理和限制,各地政府对供水行业企业的投资主体、设立标准、建设规划、设施标准、运行规则、收费标准、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各个方面均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因此,供水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较高的政策壁垒。
(2)地域壁垒
水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由于政府不允许地区供排水设施形成较大的过剩产能。供水企业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区域建设规划并结合地域特征和供求分布,统一设计和建 设。因此,各地供水企业均经过长期、因地制宜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一定区域内的垄断优势,使供水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较高的地域壁垒。
(3)资金壁垒
水务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前期与后续投资额均很巨大,对于普通企业而言,供水行业的资金壁垒较高。同时,由于水务行业属于市政公用行业,企业产品、服务等的定价均受到政策管制,造成该类投资的投资回收期较长,同时,由于水价的限制,供水行业的利润水平较低,行业投资收益相对微薄。因此,水务行业的新进入者面临较高的资金壁垒。
供水行业处于整个产业链中游位置,上游主要是化工行业和电力行业,下游行业则主要是自来水的终端消费者,供水行业企业通过源头取水后,进入净水环节,净水一般需要化工行业生产的消毒剂、混凝剂、酸碱试剂等产品,分别用于杀灭原水里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标准要求、在原水净化过程中加入能够加速水中胶体微粒凝聚成大颗粒从而起到澄清原水作用、测试水的酸碱度使其达到中性。同时,由于供水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比较大,供水行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耗电量也相应比较高,需要上游电力企业连续、大量的电力供给;
出厂水在经检验符合卫生标准后,通过遍布在服务辖区的管网运输送至企业、居民等用户;生产出来的自来水经用户使用后通过污水管道排放并输送到污水处理企业;经处理的污水有两种去向,一是排入自然水体,完成一次水资源利用循环,二是作为再生水实现水资源二次利用。
从上游的情况来看,供水行业对水质要求较高,因此对上游产品质量有较高要求,另外,供水行业生产规模较大,需要的用电机器设备也较多,因此供水行业对上游电力企业的依赖程度较高。从供水行业的成本来看,用水行业的主要生产成本为制水原材料以及动力电成本,因此在原材料价格或电价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供水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效益会受到一定影响。
从下游的情况来看,由于供水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目前水价由政府部门制定,因此供水行业的企业仅会受到下游行业对水需求的变动的影响。
(二)市场经营管理行业
公司的市场经营管理业务主要包括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及服务。农贸市场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均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营业位置(包括档位、摊位、卡位、店铺、营业房)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农产品零售、批发的固定场所。农贸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区别在于,农贸市场属于零售业务,下游为农产品终端消费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批发业务,下游则多为各类零售商或批发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均隶属于农产品交易市场,为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一种形式。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经由批发市场流通模式约占农产品交易总额的 70%,经由物流配送中心直至零售端或农贸市场的模式约占比 30%,农产品流通市场产业链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其中,红色虚线部分为公司涉及的部分:
上图中,各个产业链部分的参与者的具体情况为:
(1)农产品生产
○1 农产品生产组织
主要包括种植企业、养殖企业、捕捞企业、名优食材经营企业、乡镇种植/养殖合作社等等,这些企业或通过土地流转,生产资料使用权购买和集中,建立企业自营的生产基地,实施规模生产、规模养殖或规模捕捞,或通过定点采购,合同采购或“公司加农户”等合作模式,控制生产端。也有部分加工生产企业,如屠宰场、肉联厂等,对生产源没有采用特别的控制手段,此类企业受生产供给变化影响较大。在流通方面,此类企业的产品流通方式呈现多样化,有通过产地批发市场完成销售,有直接运往销地批发市场越过产地批发环节完成销售,也有通过自建分销/代理体系,自营连锁店、品牌店或直接供货给超 市、农贸市场等零售流通越过批发环节完成销售。将销售直接做到零售领域的生产企业比较少,多是名优产品、品牌产品生产企业。
○2 个体农户
主要包括进城农户、散养户、渔户等,这类农户通常距离城镇不远,直接将自家生产的蔬菜运往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是产销一体化但产业化程度较低的个体。
(2)农产品流通体系
○1 农产品批发市场
主要包括产地批发市场、销地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靠近农产品产地的、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城市近郊甚至市区、以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建在农产品产地和销地之间的便于农产品集散的地方、以一种或多种农产品为交易对象的批发市场。
批发市场上的商户或企业一般分为专业批发商、中间商和代理商,这类商户或企业通常涉及的流通链条较短,专注于产地批发、销地批发、从基础生产到初步加工等某一流通环节为主,包括集贸市场商户、批发市场商户、自营食杂批发门店、各级市场供货商、屠宰场肉联厂猪牛羊采购代理等等。此类商户或企业通常不涉及生产端和零售端投资,主要通过采购和批发赚取差价为盈利手段。
○2 农贸市场以及各类零售商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以及各类零售商农贸市场是指经营农产品为主的固定场所。农贸市场上的商户一般为个体小商贩,此类商贩租用农贸市场档位,从事农产品的零售,部分从进城农户转型而来,脱离生产专注于零售环节。目前,农贸市场商贩仍是我国城镇居民消费农产品的主要渠道。
各类零售商企业如超市、小区便利店、品牌连锁店、网络配送平台等等,对农产品货源的获取方式不拘一格,既有通过批发市场定期采购并自行完成初加工和配送,也有直接通过批发商、中间商购买,也有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也会存在将自有商铺租给农产品商户的情况。此类企业也有对产品的生产端进行投资和控制的情况,但通常仅局限在一两类产品上,其余产品均通过采购获取。
○3 农产品物流配送
农产品物流是指通过农产品产后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最终送到消费者手中的活动。储藏和流通是整个农产品流通产业的重要环节,在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中,专业从事农产品贮藏和运输的企业,虽然对交易的介入较少,却是整个流通体系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
○4 其他相关服务企业
此类企业包括农产品检测、资金借贷、广告宣传、外贸服务、技术推广和咨询等等,为满足从事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企业和个体的各类需求推出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有助于推动农产品流通产业的发展。
(3)农产品消费市场
农产品消费终端主要是企业饭堂、餐饮企业以及个人等。
(1)主管部门
农产品交易市场属于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专业市场类别,工商、质监、物 价、税务等部门均对市场进行监管。从中山市本地市场经营的情况来看,中山市工商局负责市场和商户的审批,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各个市场的新办验收均需要消防局审批。
(2)政策环境
农产品的流通关系着基本民生需求,农村城镇化和消费商品化继续加快的趋势给从事农产品流通业务的综合市场租赁行业带来了很好的发展机会。
近年来国家鼓励各地积极完善农贸市场的功能,提高市场的档次,逐步形成以全国骨干批发市场为核心,以连锁超市等其他流通方式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的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扶持和鼓励一些具有品牌优势的农贸市场进行产业资源整合,支持他们跨省区经营、开办农贸市场;支持有条件、有资质的龙头市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全面拓展和扩大我国农贸市场的发展、辐射空间。与此同时,农贸市场在更新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如市场主
体地位、投资管理、市场购并等问题的困扰。一些地方存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不合理竞争等问题。
2002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确定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目 标。
2002 年中山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现代物流业列为中山市发展第三产业的两大龙头行业之一,明确要以现代物流业为龙头带动生产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步伐,全面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向现代化迈进,更好的保证中山市及xx地区人民的“菜篮子”供应。
2004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是努力搞好搞活农产品流通,大力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规范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
2008 年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大市场、大流通。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等工程,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
201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发展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
2010 年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现代化农产品流通链条、推行农产品品牌化和包装化,规定了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建设标准,提出了一系列对农产品流通市场支持的方案。
2013 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培育具有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