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钱VPOS-CP 支付服务协议
快钱VPOS-CP 支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
司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 (编号 ,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如有与主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一、VPOS-CP 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用于甲方客户向甲方支付款项时,根据发卡行的要求提供银行卡并在相关 VPOS-CP 设备上刷卡结算,或者根据银联的要求提供人脸生物信息及辅助验证信息并在相关 VPOS-CP 设备上进行结算的电子支付服务。
二、甲方只能将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应用于约定业务/商品: 中。
三、乙方在成功收款并与发卡行完成结算,及向甲方收取乙方应收取的手续费后,乙方在 T+ 个工作日内(T 日为甲方客户付款当日)将甲方相应资金入账到甲方快钱账户或甲方银行账户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快钱账户: ;甲方银行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四、甲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应按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为选中项):
序号 | 服务项目 | 交易手续费费率 | ||||||
1 | □VPOS-CP 人民币支付 | □含银联刷脸支付 | 银联卡: %{借记卡: %, 元封顶} | |||||
□不含银联刷脸支付 | ||||||||
2 | □分期付款 | 三期: %;六期: %;九期: %;十二期: %;十八期: %;二十四期: % | ||||||
序 号 | VPOS-CP 设备类 型 | 具体型号 | 方式 | 数量 (套) | 费用合计(元) | 备注 | ||
1 | □固定 POS | □购置 | 购置金合计: | 元 | ||||
□租用 | 押金合计:月使用费: | 元 元/月 | ||||||
2 | □移动 POS | □ 智能机具设备 | □购置 | 购置金合计: | 元 | |||
□租用 | 押金合计:月使用费: | 元 元/月 | ||||||
□其他 | □购置 | 购置金合计: | 元 | |||||
□租用 | 押金合计:月使用费: | 元 元/月 | ||||||
3 | □刷脸设备 | □购置 | 购置金合计: | 元 | ||||
□租用 | 押金合计:月使用费: | 元 元/月 |
4 | □POS 附件 | □APN 卡 | □购置 | 张 | 工本费合计: 元年费合计: 元/年 | |
□物联卡(限智能机具设备用) | □购置 | 张 | 工本费合计: 元年费合计: 元/年 | |||
5 | □其他 | ① | 费用合计: | |||
② | 费用合计: |
注:
1、若甲方需租用 VPOS-CP 设备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设备押金及月使用费,收取的押金及月使用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2、本协议期满或者按照约定应当退还租用的 VPOS-CP 设备的,甲方应当将 VPOS-CP 设备及押金收据原件一并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应当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金额为 元人民币。
六、甲方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甲方快钱账户中的该笔/相应资金由乙方先行冻结。经银行审查甲方提交的资料后,认为甲方应当赔付的,甲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乙方及时对甲方快钱账户中的该笔/相应资金进行解冻。
七、赔付流程具体如下:
1、如乙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乙方自收到赔付通知后从甲方的快钱账户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并偿还银行。如甲方快钱账户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以甲方预先支付的保证金作抵扣。在抵扣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赔付款的情况下,乙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在甲方未能偿还赔付款项或保证金未补足时,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直至甲方全部偿还赔付款项并补齐保证金为止。
2、乙方从甲方快钱账户中扣除赔付款项或保证金,应将银行的赔付通知等相关材料以 Email 或传真的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收到银行的赔付通知后,有权根据甲方风险评估状况,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扣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用户及银行联系。乙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
八、对于甲方将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致持卡人用户的拒付,甲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乙方进行赔付。
九、为了防范盗卡、盗用人脸生物信息及拒付等风险,保护甲方、乙方、持卡人、银行的共同利益,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例如发生盗卡、盗用人脸生物信息或拒付等风险交易所占的比例)、保证金的缴纳情况等对甲方客户通过 VPOS-CP 支付和分期付款的单笔额度和单日额度设定限额,并有权随时根据情况对限额作出调整。乙方调整限额时,将提前通知甲方。
十、VPOS-CP 支付的限额:单笔 元;单日 元。分期付款的限额:单笔 元;单日 元。甲乙双方约定的分期付款商品为 。
十一、甲方可以选择购买或者租用乙方提供的 VPOS-CP 设备。
十二、乙方为甲方提供 VPOS-CP 设备;如今后数量发生变化,以实际签收单据上的数量为准。
十三、甲方租用的 VPOS-CP 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只享有在本协议目的下的使用权。在本协议终止且未再续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返还全部 VPOS-CP 设备。
十四、甲方在收到 VPOS-CP 设备后应书面签收,并确保在乙方上门安装调试前 VPOS-CP 设备完好无损。
十五、乙方负责 VPOS-CP 设备的安装、维护及操作培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场地、通讯线路等安装和运行环境。VPOS-CP 电子支付服务中所使用的通讯卡、通讯费用、打印耗材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十六、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将 VPOS-CP 设备挪作他用或转借、转租给其他第三方,否
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 VPOS-CP 支付服务,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 VPOS-CP 设备遗失、损坏及其他任何直接、间接侵犯乙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风险与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七、甲方应妥善保管好 VPOS-CP 设备,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拆卸 VPOS-CP 设备。在甲方租用 VPOS-CP 设备的情况下,如 VPOS-CP 设备丢失、非正常使用或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的,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价格清单或乙方指定供应商出具的结论等予以赔偿。
十八、在使用 VPOS-CP 设备过程中可能出现交易冲正情况。若使用时 VPOS-CP 设备未打印出交易凭单或未搜集到真实合法有效的签名,均视为无效交易,甲方不得为无效交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九、若甲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则甲方应在每次交易时搜集甲方客户/持卡人的签名并保证甲方客户/持卡人的签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若甲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则甲方应当保留甲方客户/持卡人的签名至少五年,以备乙方、银行方、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及银联、网联等其他有权机构查验。
二十一、若甲方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则甲方不得对快钱商户通 APP 应用程序进行代码的篡改以及利用第三方软件进行相应程序的复制,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
二十二、在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时,乙方为甲方提供快速退款服务,甲方可以选择使用,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快速退款服务的,甲方应当按照 2 元/笔(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不予退回)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十三、乙方将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以便其了解 VPOS-CP 设备的使用情况,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人员的工作。
二十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租用 VPOS-CP 设备的,乙方可以收回 VPOS- CP 设备:(1)甲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2)甲方租用 VPOS-CP 设备后长期不使用或搁置;(3)甲方连续三个月未使用 VPOS-CP 支付服务;(4)甲方租用的 VPOS-CP 设备的平均每台月交易量不足 3 万元人民币;(5)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以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收回 VPOS-CP 设备的其他情况。
二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届满时间与主协议一致。主协议自动续签的,本协议自动续签。
甲方: (盖章) 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xx)授权代表: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