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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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地方财政中草药种植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草药生产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丹参、板蓝根、xx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为“保险中草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中草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四)整地块连片种植面积 10 亩(含)以上。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草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10%
(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火灾;
(三)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遭受污染损失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
(三)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中草药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种植中草药的生产成本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当地政府文件对保险中草药每亩保险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中草药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至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时间由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xxx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中草药向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有关中草药种植技术规范,搞好种植管理,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中草药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气象、消防部门的事故证明,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保险中草药损失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中草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中草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
常产量)
凡保险中草药损失率在 80%以上(含 80%)的为绝产损失,绝产损失按损失率为 100%计算赔偿。
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育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旺盛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中草药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中草药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 8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九)病虫害:农作物在栽培过程中,受到有害生物(如真菌、细菌、病毒、害虫)的侵染或不良环境条件的影响,正常新陈代谢受到干扰,从生理机能到组织结构上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和破坏,以至在外部形态上呈现反常的病变,从而造成农作物减产和损失绝收的现象。
(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