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项目编号:GS(SY3)2022069C)磋商公告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磋商文件
(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GS(SY3)2022069C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项目编号:GS(SY3)2022069C)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国资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SY3)2022069C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磋商(本采购项目属于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预算金额:262248.03 元
最高限价:262248.03元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要求工期:30 日历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 23 时 59 分前。地点:广西国资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
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广西国资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注册会员后(广西国资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会员注册方式具体流程请访问广西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首页的常用下载窗口进行查看),在线完成购买及下载采购文件、接收澄清变更、查看结果通知等有关业务。
售价:¥3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注:
用户注册及平台使用咨询:广西国资交易电子招标采购平台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地址:xxxxxxxxxx 00-0 x东方曼哈顿三楼广西国资招投标中心电话:0000-00000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xxxxxxx 000 x 0 x)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 时 00 分(北京时间)截止后
地点: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xxxxxxx 000 x 0 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 磋商时间及地点: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 时 00 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另行通知。
地点: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xxxxxxx 000 x 0 x),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2. 网上公告媒体查询:本采购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钦州频道)(http:
//xxxxxxx.xxxxxxxx.xxx.xx/qinzhou/ )、广西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3. 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有关政策,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4.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地 址:xxxxxxx 00 x
联系方式: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0771-2819799
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x电话:0000-0000000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2 日
第二章 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1. | 项目名称及内容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项目编号:GS(SY3)2022069C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采购需求: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机房改造工程(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建设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要求工期:30日历日 要求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000x 联系方式:0771-2819799 项目联系人:xxx |
3. | 采购预算金额 | 本工程采购预算金额为:262248.03元 |
4. | 采购控制价 | 1、金额:262248.03 元 2、本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为:资格审查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磋商报价的总价低于本工程预算金额,经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而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 |
5. | 磋商供应商资格 | 1. 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
6. | 磋商报价 | 1. 磋商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报价时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共 12 位﹚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 2.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暂定量,作为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工程款支付以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因设计变更引起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为依据。 3. 磋商供应商必须就“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每轮报价均应是唯一报价,有选择和有条件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本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磋商供应商作二次报价。注: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则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该磋商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磋商供应商做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时,如磋商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如磋商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磋商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磋商报价格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磋商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并提供纸质版作为应答文件的一部分一并递交。如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纸质版的,其二次报价(或最后报价)不予认可,视磋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 4. 本项目采购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工程造价调价说明。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报价表中的总报价﹙扣养老保险﹚以及项目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工程造价合计﹙扣养老保险﹚一致,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5. 本项目采购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有关土方挖、填、弃的超运均以包干形式考虑在相关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土方按市场报价,工程结 算时不对土方类别、施工措施及运距进行费用签证。 |
7.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壹 份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副本 肆份 电子文件 壹 份(☑扫描件,☑Word,可多选) | ||
8. | 分包 | 不允许 |
9. | 磋商响应文件有 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60 日 |
10. | 磋商保证金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1%,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转账、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收款人户名: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7719 0142 3310 201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11. | 保证金的退付手续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
12. | 装订要求 |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磋商文件的组成规定的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 副本”应当单独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封面应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格 式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13. | 包装、密封 | 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应一并装入并密封在一个磋商响应文件袋(盒、箱)中,并在密封处密封签章(公章、密封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均可)。 |
14. | 包封袋上写明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代理机构: 磋商供应商名称: 注明“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 |
15. | 磋商响应文件递 交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26日15时00分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地点 |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标室 |
17. | 磋商小组的组成 | 磋商小组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有关专家 2 人。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18. | 评审办法 | 具体评审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六章:评审标准及推荐成交的办法。 |
19. | 成交公告 及成交通知书 | 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若仍相同的,按照项目技术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采购人应按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小组的评审结果向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成交结果同时在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3. 成交通知书将在磋商有效期限内发出。 |
20. | 合同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2%(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成交供应商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 15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 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 按实际损失赔偿。 收款人户名:按采购人指定开户银行:按采购人指定 银行账号:按采购人指定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 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1. | 截止及磋商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6日15时00分磋商时间:2022年12月26日15时00分截止后 地点: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xxxxxxx000x0 x) |
00. | 质疑接收方式 | 接收质疑函方式:接受以现场递交或以邮递方式送达的书面质疑 质疑联系部门: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人:xxx,联系电话:0771-0000000,通讯地址:xxxxxx000x |
00. | 代理服务费 | (1)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执行。 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费率(未下浮30%)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广西税务系统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标准费率)=1+2.8+2.75+14+2=22.55(万元) 合计收费(标准费率下浮30%)=22.55×(1-30%)=15.785(万元) (2) 采购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719 0142 3310 201 | ||
24. | 其他规定 | 1. 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 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响应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 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采购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 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
费率中标/成交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1~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要求 |
3. 现场踏勘:自行勘察,磋商供应商在熟悉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的前提下,可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和检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所需的资料。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和风险 4.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 |
本磋商响应文件(以下简称磋商响应文件)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1“采购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3“磋商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4“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5“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3.1 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针对本项目,磋商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资格”。
3.3 磋商供应商应同时提供的售后服务:详见第三章“工程量清单及商务条款”。
4.1 磋商采购文件的发出及获取时间、方式:详见磋商公告。
4.2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4.2.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发现需求中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4.2.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3 磋商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承担此类
费用。
5.1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5.2 本项目不可以分包。
6.1 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供应商所拥有。供应商所使用的本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6.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3 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 采购公告;
(2) 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 工程量清单;
(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 合同条款;
(6)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7) 评审办法;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采购文件,在完全了解磋商采购文件的内容、要求后,编写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9.1 磋商响应文件以及磋商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文本为主。
9.2 磋商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0.1 磋商价格
10.1.1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
10.1.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应包括施工设备(含脚手架)、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安装(如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所安装设备则包含所安装设备的采购)、垃圾清运、劳务、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0.1.3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采购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需计算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磋商供应商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磋商供应商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细目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发包人将不予支持。
10.1.4 磋商供应商应对磋商采购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作实质性响应。
10.1.5 磋商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
10.1.6 磋商供应商报价依据:本工程磋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的及有关的计价文件。
10.1.7 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因报价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同时又被采购时所接受,其后果由报价人自负。
10.1.8 安全防护xx施工费按弹性区间费率的高值计取。
10.1.9 规费、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按相关费用文件要求填报。
10.1.10 成交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 20 款的规定办理建筑行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0.1.11 本项目磋商提供纸质形式工程量清单,磋商供应商应使用符合该数据交换标准的计价软件导入电子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价和计算总额价,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严禁磋商供应商修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结构、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顺序和序号。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10.2 磋商价格采用方式
10.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磋商供应商所填写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化,成交综合单价即为结算综合单价,其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施工方法的修正、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自理,不另追加费用,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认可的,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图纸实际工程数量为计算依据,磋商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10.2.2 本工程合同实施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及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按其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其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按单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12 条 12.1(1)项的规定计算。
10.2.3 预算金额
10.2.4 预算金额: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3 磋商报价参考依据
10.4.1 本工程的报价计算参考依据:
(1) 计价依据:本工程的施工图及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 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本)》、2011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17 号文)、《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x[2018]14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xxx[2018]19 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
(2) 按广西现行相应计价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材料价格参照 2022 年第 10 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 年第 10 期《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及xx市信息价。
(4) 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5) 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其它的相关资料。
11.1 磋商供应商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磋商供应商必须按下列顺序自编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⑴磋商函(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章“磋商函(格式)”要求填写)(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⑵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⑶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按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提交)(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⑷负责本工程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的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⑸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专职安全员简历表(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的复印件)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⑺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⑻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⑼证明磋商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按本须知第 12 条要求提供)(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⑽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由磋商供应商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
11.2 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应按照相应的格式编写及签署。
(1) 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3)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4)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5) 磋商供应商拟投入项目主要实施人员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或明细账单)复印件(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6) 磋商供应商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份依法缴税的凭证复印件(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如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银行缴税付款凭证或缴款回单等,如为非税务机关开具的凭证或回单的,应清晰反映:付款人名称、账号,征收机关名称,缴款金额,税种名称,所属时期等内容)。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磋商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7)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磋商供应商应按第五章要求的格式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相关证明);
(必须提供,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
(8) 磋商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由磋商供应商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提交)。所有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3.1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采购文件有效期,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3.2 出现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磋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无效,但磋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4.1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前附表。
14.2 磋商保证金交纳方式:由磋商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及规定时间前交到指定帐户上,并将汇入凭证按要求放入磋商响应文件中。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均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其磋商响应
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或以其它方式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均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其报价文件一律作无效处理。
14.3 办理磋商保证金手续时,请务必在银行进帐单的用途或空白栏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及项目编 号,以免耽误磋商。
14.4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磋商供应商银行账户。除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磋商供应商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以转账方式退还磋商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两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后,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14.5 磋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 其他严重扰乱采购程序的。
15.1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2 装订要求: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3 包装及密封: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4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除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可提供复印件外均须提供原件。
15.5 磋商响应文件须由磋商供应商在规定位置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扫描公章无效)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磋商供应商应写全称,磋商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6 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
15.7 磋商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未按本须知要求密封、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
收。
16.1 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6.2 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磋商有效期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17.1 磋商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17.2 磋商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3 除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7.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磋商时间: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为与磋商供应商磋商,具体每个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时间段由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
磋商地点: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磋商及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 磋商小组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0.2 评审办法:详见前附表第 18 项。
20.3 磋商小组应按采购文件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更改评审办法。
20.4 信用查询
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资格审查阶段进行信用查询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打印材料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 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0.5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任何人不得对某个磋商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磋商小组成员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20.6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20.7 磋商的内容包括技术性条件、商务性条件(仅限于磋商报价部分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及磋商小组认为需要磋商的内容。当磋商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其中涉及磋商的内容不得要求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口头承诺,而应以书面密封形式磋商。
20.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书面密封形式递交磋商时要求其就商务和技术条件作出的包含补充、修改、承诺等内容的应答文件,应答文件必须由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公章,应答文件构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1 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磋商小组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
21.2 磋商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采购文件(简称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1.3 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由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分别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中,磋商小组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1.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项目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响应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或者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
21.5 最后报价
磋商供应商做二次报价(或最终报价)时,如磋商供应商维持磋商报价不变,以原磋商报价作为磋商供应商最后报价;如磋商供应商需要改变原磋商报价时,磋商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行报价,磋商报价格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磋商供应商应预先准备好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并提供纸质版作为应答文件的一部分一并递交。如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改变原报价且未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调整后的报价清单计价表纸质版的,其报价不予认可,视磋商供应商维持原磋商报价不变。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1.5.1 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书面退出磋商;
21.5.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6 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应当从初步评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7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
21.8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有明显的违规倾向或歧视现象,或不按评审办法进行,或其他不正常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如制止无效,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1.9 本磋商项目是以采购预算价为最高限价,超出采购预算价的最终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可以不予以评审。当全部最终磋商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价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 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 第二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23.1 未按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
23.2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完整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或未按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或未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委托代理时);
23.3 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23.4 磋商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23.5 工程量清单报价无执业注册造价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23.6 磋商供应商所提供材料原件与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一致的;
23.7 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
23.8 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3.9 磋商供应商未按要求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承诺。
23.10 磋商供应商在一份磋商响应文件中(或同一磋商应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3.11 磋商供应商已确定最终报价,但未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修正。
23.12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
23.13 磋商工期超过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工期的。
23.14 磋商报价超过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或有效报价范围的。
23.15 以他人的名义磋商、串通磋商、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磋商的。
23.16 经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诚
信履约的。
23.17 改变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3.18 达到采购文件磋商供应商须知第 11、12 款应予无效响应条件的。
23.19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4.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4.3 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4.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4.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本项目磋商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磋商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26.1 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信息。
26.2 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3 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27.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要求的金额或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7.2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以转账、电汇形式缴入采购人账户。
27.3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能按上述第 27.1 款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27.4 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十五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7.5 在履约保证金到期退还前,若成交供应商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有变动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负。
采购人将把本合同授予其磋商响应文件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磋商小组认为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能力及按采购文件中评审办法确定的磋商供应商。
29.1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9.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3 合同备案存档:采购合同双方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壹份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收费详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规定。
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32.1 注明品牌、型号的配件和材料,各磋商供应商可参照已注明的型号报相同、高于或等同于该型号的技术参数的配件和材料。
32.2 施工方施工时所用的所有配件和材料均要求与磋商响应文件上所报的配件和材料一致,履约时随时接受检查,如发现施工方使用与磋商响应文件上所报不相符的配件和材料,采购人有权将其清理出场外,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施工方还必须在建设方规定时间内退还已付工程款。
33.1 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建筑行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3.2 农民工工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 号)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督促成交供应商按规定自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
33.3 成交单位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支付到合同价款的 80%时,承包人应全部支付完农民工工资,之后如有农民工到发包方单位及上级部门反映索要工资现象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最终结算价的 1%,发包方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
34.1 磋商供应商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磋商供应商获取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磋商供应商承担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4.2 磋商供应商经现场踏勘自行获取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采购人对磋商供应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34.3 经采购人允许,磋商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磋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磋商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本采购文件是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及商务条款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1 本工程的施工图及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范》(GB50854~GB50862-2013) 及相应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 则(修订本)》 、2011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2015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 、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2016] 17 号文)、《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x[2018]
14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xxx[2018]
19 号)、《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本工程材料价格按《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第 10 期计取,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及xx市信息价。计算规范中没有的清单项目,
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
1.2 工程量清单应与磋商须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一起结合使用。
1.3 工程量清单是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作为编制磋商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系发包人按照现有图纸及有关资料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它是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成交后结算支付,以经审定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按成交供应商磋商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支付费用。
(2) 对工程和材料的一般指示或说明已写于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内。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须参阅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3) 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表示。
(4) 增值税税率按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x〔2019〕12 号)》”要求计算。
2 采购预算价编制说明
2.1 编制依据:
(1) 《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关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xxx〔2019〕12 号)》;
(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1、本工程的计算依据:按工程量清单内容执行。
2、本工程的xx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按:按工程量清单内容执行。
3、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调整按:按工程量清单内容执行。
2.2 分部分项及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磋商采购文件中采购人要求磋商供应商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3 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磋商采购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规定编制。
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
2.5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 混凝土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
(2) 本工程的磋商报价不准采用总价优惠、总价百分比优惠或以报价调整函的方式进行报价,其优惠应直接在各项磋商报价的单价中,磋商函中的报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工程费汇总表的报价一致,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3)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 增值税税率按:按工程量清单内容执行。
3 磋商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1 磋商供应商应依据磋商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计价规范》、《计算规范》自主报价,自主报价不得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磋商供应商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进 行报价,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同时,不得出现任意一 项单价重大让利,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低于工程成本报价。
3.2 磋商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工程量清单一致,磋商供应商不得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
3.3 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磋商采购文件中划分的应有磋商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3.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磋商供应商应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磋商报价的综合单价。
3.5 总价措施项目的金额应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及磋商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
价规范的规定自主确定。但安全xx施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不竞争费用单列。
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3.7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确定,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3.8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磋商供应商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3.9 磋商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
致。
3.10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
更合同价款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变更估价原则处理。
3.11 磋商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材料和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位、风险系数、基准单价。
3.12 磋商报价表格按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表格要求填写,并应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
未尽事宜详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采购预算价编制说明以及现行《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条款 | |
(一)要求工期 | 30日历日 |
(二)质保期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
(三)合同签订时间 |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
(四)付款方式 | |
(五)验收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 | |
5. 工程内容: | 。 |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6. 工程承包范围: | 1)。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 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支付约定: 。
(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3.付款方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 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磋商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无其它语言文字。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另外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待定
2. 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 工程师
3.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无 职务: 无
3.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发包人委派的职权范围 。
3.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①为工程进展顺利做好协调工作。②办理工程变更、工程 量签证。③检查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进场材料的验收。
4. 项目经理
4.1 姓名:
5. 发包人工作
5.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 7 日前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按承包人 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要求,开工 7 日前将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 7 日前完成,由承包人现场勘测,费用自理;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 7 日前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 现场实际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 7 日前;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协调;
(9) 发包人_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三天,向承包人提供书面开工令_;
5.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调;_ 6、承包人工作
6.2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工程进度表和下月 进度计划表,一式两份;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 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暂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 批准,由承包人办理和负责费用。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 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交工前 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 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xx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3) 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
4)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
5) 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7)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xx损坏严重,发包人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
7. 进度计划
7.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 7 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于报到之日起 5 日内批复。
7.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8.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按通用条款第 13 条执行。
8.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不可抗力的原因、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非承包人责任 原因。
8.2 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其极限为合同价的 2%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3 因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的工期予以顺延,即工期相应变化,质量要求不变。
8.4 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四、质量与验收
9. 工程质量
9.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合格。
9.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仲裁。
10.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标准办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 工程量确认:
12.1 工程预算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2.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2.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2.5 变更
12.5.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2.5.2 变更程序
(1)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2) 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3)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5.3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手续办理期限
(1) 监理人审查变更资料和工程签证及手续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三天内
(2) 发包人完成审批变更资料和工程签证并签章的期限: 三天内 。
12.5.4 因发包方未能及时确定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的内容,造成的工期的耽误,工期给予顺延,不用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设备进场后完成xx施工与环境保护中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等措施,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合格的 工程量的 50%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90%;待工程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7%,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量保修金付款申请材料,发包人扣除应扣款项后退还承包人(无息)。
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承包人应先行向发包人提供付款申请并开具足额正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的付款期限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承包人按约定提供付款申请及足额发票之日起计算,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发票的,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直到承包人按约定提供发票之日止。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承包人全权承担。
13.1 建设单位按工程价款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的使用和返还按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实行;
13.2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另行协商。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l)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立即补救改正。 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的除外),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6、竣工验收
1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五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 0 万元)。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二套。
16.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16.3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
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 15 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6.4 最终结x
16.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5 日内。
16.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后 14 天内送审,经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 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
付给承包人。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17、违约
17.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则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7.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延误一日按合同价款 0.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含顺延日期) 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当承包人不按工程开工令规定的时间竣工,延误工期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款的 2%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8、争议
1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钦州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九、其他
19. 工程分包
19.1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9.2 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19.2.1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9.2.2 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9.2.3 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0. 不可抗力
2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文告或文件为准。
21. 保险
21.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自行负责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工程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救治医疗和补贴赔偿等相关费用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 担保
22.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4)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
22.2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23. 合同份数
23.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 贰 份、副本 陆 份。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4. 补充条款
24.1 竣工结算
24.1.1 本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项目及数量据实计算,单价以承包人成交单价为准,成交单价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则按 24.1.2 条执行,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收方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组织承发包双方(含审计)到现场进行竣工收方,凡承包人未提出收方报告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1.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采购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成交价/经采购人审定的工程采购控制价)计算, 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计算;《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若《钦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内没有的材料品牌,在进行该材料采购前,应由承包人书面提出询价要求, 由承发包双方到市场询价后,才能进行采购。询价结果按双方询取三家以上材料最低价格执行,经询价的材料不列入让利范围,列入税内独立费。若采购完毕后再进行询价,造成询价结果存在争议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新增结算单价=综合单价×(成交价/
经审定的工程采购控制价)。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
24.1.3 提交结算书时,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已交资料齐全承诺书,补办的签证无效。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承包人提交结算材料所用的时间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提交审计结算初稿。若承包人所报结算中的工程量小于审计结算单位审核工程量的,以承包人所报工程量作为审核工程量;若承包人所报结算中的工程量大于审计结算单位审核工程量的,以审计结算单位审核的工程量作为审核工程量; 承包人所报结算中出现的漏项,审计结算单位不予增加。承包人所报的工程结算总造价金额大于最终审计结算金额 10%的,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应同意发包人与审计结算单位的审减费率的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审计费直接抵扣工程款。
24.1.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初稿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反馈意见或与发包人进行核对,承包人若在 7 个工作日内不反馈或不与发包人核对,视为同意审核初稿结果,发包人将审核初稿作为最终的结算审计结果。
24.2 工程变更
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以发包人的书面变更通知(含经发包人审批的变更或签证材料)为准,隐蔽工程和不可再复查工程项目,根据变更通知(含经发包人审批的变更或签证材料),由承包人、 发包人(工地代表、审计)双方现场实测实量共同签证。送审后补办的工程量变更签证无效,无后勤处的书面变更通知(含经发包人审批的变更或签证材料)的变更无效,不得进入工程结算。未经发包人审计部门备案的变更和签证审批材料,均不得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24.3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5、现场管理
25.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不得影响和污染xx环境。施工结束后 5 天内必须清理干净因施工而造成的污染。
签订本协议时,承包人要交纳垃圾清运押金人民币 壹仟 元整(¥1,000.00 ),交纳水电押金人民币壹仟 元整(¥1,000.00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向发包人支付水电费(数额按实际使用量计算)。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合格退回垃圾清运押金和扣除水电费后剩余的水电押金,否则,将这部分应退的押金作为违约赔偿费处理。(押金不计利息)。
25.2 承包人必须对隐蔽工程及各分项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含审计人员)及承包人验收现场实际测量后并签证。未经发包人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立即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及时通知发包人重新验收。
25.3 工程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承包人应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剩余的建筑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清理现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直接抵扣工程款。施工过程中,造成学校环境(如道路、附近设
施等)污染的,要及时清理,否则采购单位指定其他公司进行清理时,由承包人支付费用。若造成原有设施环境污损坏的,负责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41
39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土建工程为 2 年;
3.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4.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2 年;
6. 装修工程为 2 年;
7.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8.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 绿化工程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须在接到报修通知起 2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若不按时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维修,维修费凭维修费发票或维修合同从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
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 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 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月日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月日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
(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月日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根据(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的约定,合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了验收,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建设内容、标准 | 数量 | 金额 | |||||
1 | |||||||||
2 | |||||||||
合计 | |||||||||
合计大写金额: | 仟 |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 | |
验收具体内容 | 按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验收方案 | ||||||||
验收结论性意见: 验收小组成员(签字或盖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本)
项目编号:
磋商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 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⑴磋商函(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章“磋商函(格式)”要求填写);
⑵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⑶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按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提交);
⑷负责本工程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的复印件);
⑸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拟投入本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专职安全员简历表(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的复印件)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1 月在现任职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⑹施工组织设计;
⑺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⑻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⑼证明磋商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按本须知第 12 条要求提供) ;
⑽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根据已收到项目编号为 的 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磋商文件的磋商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
(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设备质量检测、竣工,并承担任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并承诺完成施工后通过竣工验收。
(2)承诺工期: ,项目经理 (姓名)
(3)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4)本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之日起 天(日历日)。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应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我们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7)与本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地址:
磋商供应商(公章)
日期
注:未按照本磋商函要求填报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从而导致该磋商被拒
绝。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币种:人民币
一 | 磋商总造价:(二)+(三)+(四)+(五)+(六)+ (七) | (元) | ||
二 | 磋商报价: | (元) | ||
三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 (元) | ||
四 | 规费: | (元) | ||
其中 | 1 | 建安劳保费 | (元) | |
2 | 其他 | (元) | ||
五 | 税金 | (元) | ||
六 | 暂列金额 | (元) | ||
七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元) | ||
承诺工期 | 天(日历日) | |||
承诺质量等级 | ||||
主要材料量 | ||||
磋商供应商:(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已标价的工程量需求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按磋商供应商须知第 14 条要求提交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 4.1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注:本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磋商供应商须知第 5 项要求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 2022年9月-2022年11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表 5.1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一旦我方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 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注:磋商响应文件必须随本表提供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且必须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 2022年9月-2022 年11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
1. 磋商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对总体概述;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机械设备投入计划及检测设备;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总体布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安全xx施工措施;质量保证与承诺;新技术应用与承诺等方面进行说明。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磋商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及横道图,说明按采购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七、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
声 明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xxxx,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
1. 我方在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均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报价截止之日前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 我方参与报价的项目,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账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 如我方在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 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承包资格。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 期:
应附磋商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名称:地 址: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
(姓名)系(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磋商供应商(公章):日 期: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授权委托书表明:我(姓名)系(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 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采购单位的工程的磋商活动。代理人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磋商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建造师身份证复印件
5、磋商供应商拟投入项目主要实施人员 2022年9月-2022 年11月缴费的社保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清单或明细账单)复印件(按季度缴费的与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
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
十、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评审标准及推荐成交的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磋商小组构成: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进行评审,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综合实力业绩等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二、评审办法
对进入详评的,磋商小组将以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计分办法
(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一)价格分............................................................................................................................... 30 分
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再给予小微企业报价折扣或加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最后磋商报价=评审价。
2.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磋商供应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评审价)×30 分
(二)技术评分 70 分
1. 主要施工方法(满分 15 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主要施工方法或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 0 分。
②提供了主要施工方法,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不符合项目实际,无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得 5 分;
③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对项目总体有一定认识,表述清晰、完整,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符合规范要求,得 10 分;
④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方法对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知道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措施先进、具体、有效、成熟;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得 15 分。
2. 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满分 15 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主要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或提供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 0 分。
②提供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但质量保证措施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不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 5 分;
③质量保证措施能保证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安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 10 分;
④质量保证措施完善,能有效地保证质量,安全人员配备合理,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高于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得 15分。
3.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15 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或提供的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 0 分;
②提供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但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无对性,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得 5 分;
③提供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得 10 分;
④提供了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符合实际需求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得 15 分。
4.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满分 10 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 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或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 0 分;
②提供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但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没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不当。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得 4 分;
③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较好的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比较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得 7 分;
④提供的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较好的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比较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得 10 分。
5.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满分 15 分)
由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的优异程度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独立打分,以下各项不重复计分:
①未提供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或提供的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内容不齐全、不可行的,得 0 分;
②提供了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但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无针对性或不合理,得 5 分;
③提供了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合理,得 10 分;
④提供了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能提出优化意见,得 15 分。
(四)总得分=(一)+(二)。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若仍相同的,按照项目技术因素得分高低顺序推荐。采购人应按排序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候选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三)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