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合約書人:
藥品採購合約書
康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廠商代號: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藥品(藥品明細如附件),爰經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書有效期限,自民國 107 年 4 月 1 日至 108 年 3 月 31 日止,有效期限內甲方得要求乙方展延該合約(以三個月為限)。
二、交貨期限及地點:乙方須按甲方指定數量、規格於訂購日起七日內運交甲方指定地點(運
費乙方自理)。三、驗收方法:
(一).乙方應在藥品或藥盒上,加蓋交貨廠商印章及封條,以資識別與考查,如包裝更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得退貨處理。
(二).凡藥粉、錠劑、膠囊劑,均須以原裝密封容器包裝為限,如瓶裝、罐裝、鍚箔或塑膠裝等。
(三).乙方所交藥品在包裝上,均應附有衛福部准許製造或輸入字號、批號、製造及失效日期,交貨時以二個批號為限。
(四).凡有時效之藥品交貨時,有效期限若屬疫苗、血清類應在六個月以上,其餘應在一年(含)以上。如無在本規定效期以內,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得退貨處理。
(五) .乙方若不按本合約所戴規定交貨時,甲方得拒絕驗收,如使用時發現有變質、效果不佳、或起不正常反應時,均應無條件免費調換之,其一切損失與後果概由乙方負責自理。
四、若保險給付價格有變動,甲方得要求乙方比照降價比率調降,如乙方未能配合需行文後
協議新售價,如乙方未能配合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
五、若本合約藥品遭保險刪減費用過於嚴重時,甲方得終止合約。
六、新進藥品廠商,須負責處理甲方被取代藥之餘量後,甲xx可開始採購。七、罰則:
(一).未依交貨期限交清藥品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者,每逾一日,按貨款總金額扣罰百分之二,若有事先行文通知者除外。
(二).乙方未依交貨原則在外包裝或發票上註明訂購單號造成甲方驗收困擾者,甲方每筆
訂單得酌收查詢費xx元整,由甲方出具收據給乙方留存。 (三).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1.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之差額,由乙方負擔,不得異議。
2.甲方調用產品價格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加扣延遲天數的 1/2。
3.無法明確告知缺藥期間者,甲方得予於終止合約。
(四).乙方若有經常性延遲交貨或品質不穩定時(一個月中同一品項發生兩次以上延遲交貨或遭甲方退貨者),甲方得檢具事實,除依罰則(一)予扣款外,亦得要求乙方提高保證量;但如情節嚴重者(一年中同一品項發生四次以上延遲交貨或遭甲方退貨者),甲方得沒入保證量。
(五).如發現乙方以冒牌或劣質或來歷不明之藥品交貨等情事時,除依法追究並終止合約
及停止往來一年。
(六).乙方於簽約後三個月內更改交貨廠商名稱者罰壹千元。
(七).乙方若無事先告知,於訂購後再行文通知更改交貨廠商名稱者,每筆訂單罰壹佰元。
八、付款條件:
甲方於驗收、入帳完成日算起,依雙方協議之付款條件支付。
九、訴訟管轄:因本合約所發生之訴訟,雙方均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十、本合約書正本兩份,甲方乙份,乙方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康xx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 266 號 12 樓
乙 方:負責人: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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