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6 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户外广告媒体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10]N6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有经营户外广告业务资格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广告企业,其设立的合法的户外广告媒体(包括广告路牌、商业招牌、实物广告、霓虹灯广告、箱式灯广告、玻璃橱窗广告及各种屏幕显示广告,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的所有者或者租用者,均可依照本条款规定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户外广告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地震、洪水、烟熏、水污所造成的损失;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或因超过租用、宣传期限而面引起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五)安装或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七)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安装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以及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
(九)任何间接损失;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二)除本保险合同第三条列明的保险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年累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确定;每次责任事故赔偿限额及分项限额,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参照本保险《费率规章》协商订立。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签定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时二十四时止。期满需要续保的,另办手续。
第九条 保险期间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
x。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应出示广告场地租用契约及有关部门允许宣传期限的证明,并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期间内任何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情况,应在导致风险变化的情况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广告管理部门安全使用户外广告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的建议。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证户外广告的安全使用,并定期指派合格人员检查、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
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县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部门、仲裁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死亡证明、诊断证明(含病历)及医疗费用单据、户口注销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以及被保险人能提供的合理的有效的作为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凡可以修复的,保险人承担修复费用;凡不可以修复的受损财产,如果受损财产有残余价值,如经协商折归第三者,则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于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参照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赔偿,但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年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保险人赔偿后,累计赔偿金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增加赔偿金额的,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天)×增加累计赔偿金额的数额/原累计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