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公告所述事项简述: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的《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具体事项,主要为公司已于 2004 年签约并实施的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涉及的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特许经营事宜,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公司于近期签署的后续协定。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桑德环境 公告编号:2014-01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公告所述事项简述: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签署的《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具体事项,主要为公司已于 2004 年签约并实施的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涉及的一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特许经营事宜,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公司于近期签署的后续协定。补充协议与前期特许经营协议共同构成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利实施要约,补充协议为原特许经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共同构成《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重要组成部分。
2、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的补充协议签署双方就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的一期提标升级改造以及二期扩建特许经营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但由于该项约定属特许经营许可,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风险提示。
3、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目前已建设并运营的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协议,该项目一期工程(10 万吨/日规模)已于 2007 年底建成并运营,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签署及后续扩建及改造实施等对公司 2014 年度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公司需要履行的后续义务: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涉及投资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及运营,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述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工程的后续进展及协议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 年 1 月 2 日,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城水务”)与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建委”)签署了《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授予鹿城水务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鹿城水务独家拥有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并按补充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期限为 30 年(不含建设期),建设期为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
补充协议涉及建设项目为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的一期 10 万吨/日提标升级改造工
程和二期扩建新增 10 万吨/日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总规模
达到 20 万吨/日,二期扩建新增总投资 31,923.97 万元人民币(初设批复)。现将补充协议涉及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补充协议涉及的特许经营项目介绍:
1、 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03 年3 月21 日由国家发改委以发改投资[2003]76 号文批准,该项污水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 20 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其中一期工程 10 万吨/日,回用水处理设计规模 5.5 万吨/日及管网,该项目的总建设期为二年。
2004 年 6 月 30 日,包头市建委经包头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与莲池控股有限公司、国投资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下简称“国投资源”)共同签署了《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特许权协议》,约定由莲池控股有限公司、国投资源以 BOT 方式建设包头市南郊污水厂工程项目,双方约定项目建设规模为 20 万吨/日,一期 10 万吨/日,回用水处理
设计规模 5.5 万吨/日及配套管网。
公司于2004年8月召开第四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北京绿盟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内蒙古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决定与北京绿盟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设与运营内蒙古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该项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实施。
2004 年 8 月 30 日,根据《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包头市建委、鹿城水务、莲池控股有限公司、国投资源共同签署了《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补充协议》,明确原《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莲池控股有限公司、国投资源的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由鹿城水务承担,原《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包头市建委和鹿城水务承担和享有。
2、 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厂内设施已于 2007 年底建成并通水并投入运营。随着包头市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响应包头市政府关于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工作号召,鹿城水务依照原《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需适时进行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及项目二期扩建工作。2012 年 5 月 24 日,包头市建委下发包建计【2012】52 号文件,对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立项申请工作正式批复,基于前述原因,2014 年 1 月 2 日,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授予及获授方经共同协商,双方就鹿城水务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等事宜进行了约定,明确了双方在该项目中应承担的特许经营权利、责任及义务。本次公告为该补充协议签署的具体内容,详细情况如下:
二、关于补充协议双方情况介绍: 1、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包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地址:包头市稀土xx区黄河大街建设大厦;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沃土壕村;注册资本:人民币 11,000 万元;
主营业务: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筹建、运营及管理,水产品(生活饮用水除外)的生产及销售;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最近三年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本补充协议签署对方发生交易事项。
3、履约能力分析:包头市建委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4、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鹿城水务与本补充协议签署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概述
1、补充协议为签署双方就前期特许经营协议达成的补充约定:
包头市建委授予鹿城水务在特许经营期通过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以处理污水并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包头市建委同时授予鹿城水务的特许经营权为其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拥有、不受干扰、持续有效的特许经营权。
补充协议涉及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一期 10 万吨/日提标升级改造工程,二期扩建
新增 10 万吨/日工程,建成后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总规模达到 20 万吨/日,新增总投
资为 31923.97 万元人民币。
特许经营期自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工程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商业运营 30 年(不含建设期),建设期为两年。
特许经营期移交期:特许经营期届满前 6 个月;移交日:项目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特许经营期结束时,鹿城水务根据协议约定将项目设计无偿移交给包头市建委或其指定机构。
2、双方各自的义务:
鹿城水务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以下相关义务:
(1)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
(2)在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原则;
(3)及时申请并保持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批文;
(4)自主安排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严格监理程序;
(5)采取先进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力争达到内蒙古自治区样本示范、优质工
程。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包头市建委履行以下相关义务:
(1)协调、协助乙方取得并保证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和监管机构批准文件;
(2)提供甲方或其所属部门已经持有、为项目公司履行其在本补充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有关项目设施的资料、文件和记录;
(3)负责该项目进厂污水管线及厂区外排水管线工程(指红线外)和配套管网工程建
设;
(4)自商业运营日包头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按补充协议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鹿城水务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的完工日期提前于该工程的预计完工日期,鹿城水务可提出该工程提前投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如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书面批准其提前投入商业运营,则其应按协议约定提供进水并支付相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商业运营日亦自其书面批准之日起算。
3、协议的修改和争议解决
x补充协议是双方根据包头南郊污水处理项目的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所产生的特许经营双方权利义务的修订,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应视为对原《特许经营协议》相关内容的修订;凡本补充协议未作说明及未涉及到的内容,仍应以原《特许经营协议》为准;如有与本特许补充协议不一致处,均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履行协议如产生争议,则按原《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章条款规定执行:即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除甲乙方所在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未来水务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项目实施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将对公司区域项目开展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公告所述补充协议签署及履行而产生违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3、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补充协议主要涉及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的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处理规模、总投资额、特许经营等,关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建设期风险因素、污水处理费支付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及建设实施中的成本变动风险因素仍然存在,本补充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
本补充协议履约期间存在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协议的履行造成影响,公司及鹿城水务也将在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严控建设投资及开支。当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变化或需要追加项目投资时,鹿城水务有权要求对污水处理补贴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公司及鹿城水务也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政府、业务合作各方共同合作,加快项目前期立项及报批工作节奏,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进程。
五、相关后续履约及信息披露事宜
补充协议涉及的包头南郊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已于 2007 年底建成并通水运营,一
期提标改造及二期扩建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工程投资建设以及相关业务实施,公司将依据本公告所涉及特许经营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工程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2、《包头市南郊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BOT 项目一期提标升级改造和二期扩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