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2]定期寿险 09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给付比例的约定,请您注意… 2.2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3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7.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5.保险费的支付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订立
5.1 保险费的支付
8.8 醉酒
8.9 斗殴
1.2 合同构成 | 6.合同终止与解除 | 8.10 | 毒品 |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1 合同终止 | 8.11 | 酒后驾驶 | |
1.4 投保人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8.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2.1 保险期间 | 7.1 年龄错误 | 8.14 | 机动车 | |
2.2 保险责任 | 7.2 未还款项 | 8.15 | 猝死 | |
2.3 责任免除 | 7.3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 | 8.16 | 医疗事故 | |
3.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理 | 8.17 | 非处方药 | |
3.1 保险费豁免申请 |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8.18 | 潜水 | |
3.2 保险费豁免核定 | 8.释义 | 8.19 | 攀岩 | |
3.3 诉讼时效 | 8.1 保单年度 | 8.20 | 探险 | |
4.保险金的申请 | 8.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8.21 | 武术比赛 | |
4.1 受益人 | 8.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8.22 | 特技表演 | |
4.2 保险金申请 | 8.4 周岁 | 8.23 | 现金价值 | |
4.3 保险金给付 | 8.5 意外伤害 | 8.24 | 有效身份证件 | |
4.4 宣告死亡处理 | 8.6 全残 | 8.25 | 情形复杂 | |
4.5 诉讼时效 | 8.7 到达年龄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简称“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 | 同 |
1.1 | 合同订立 |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
1.2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1.4 | 投保人 |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范围为18 周岁至65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 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乘以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 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
40 周岁及以下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若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 险合同减保或者您解除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减保,本附加险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减保后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重新计算。我们按照附加险合同重新计算后的保险费总额乘以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 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条款“2.2 保 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猝死;
(8)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 外;
(11)投保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异位妊娠、避孕、节育绝 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 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险条款“2.2 保 险责任”中约定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 |
3.1 | 保险费豁免申请 |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的,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 (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如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2 | 保险费豁免核定 |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免;我们最终确定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豁免相应的差额。 |
3.3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金的申请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4.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4.4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
4.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 保险费的支付 | |
5.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期间同保险期间。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6. | 合同终止与解除 | |
6.1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主险合同进行投保人变更; (4)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 | 项 |
7.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 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 ||
7.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您应先行支付上述欠款或由我们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相应款项。 |
7.3 | 合同终止或减保的特殊处理 | 1、若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但符合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中保险费豁免情形,按约定豁免前述主险及附加险合同后续保险费: (1)若主险合同无其他附加险合同需要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动终止,我们不再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后续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保险费豁免后主险合同尚有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不含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责任的附加险合同需要继续交纳后续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按照以下减保比例进行减保,减保比例=(1-豁免后的期交保险费÷豁免前的期交保险费),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主险合同或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减保,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减保,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减保后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重新计算。 3、若您在犹豫期内解除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减保,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减保后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重新计算。 4、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指定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同时减保,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减保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减保后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重新计算。 |
7.4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险费自动垫交;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联系方式变更; |
(10)合同内容变更; (11)争议处理。 | ||
8. | 释义 | |
8.1 | 保单年度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8.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8.3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
8.4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5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6 | 全残 |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8.7 | 到达年龄 |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计为一年),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8.8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 |
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
8.9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8.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
8.13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8.15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8.16 | 医疗事故 |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8.17 | 非处方药 |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
8.18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9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20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携带特殊攀登设备从事户外登山等活动。 |
8.21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
8.22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8.23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
8.2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8.25 | 情形复杂 |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 一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