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19-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探矿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9 年 10 月 28 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乙方”)通过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以挂牌方式,以 57761 万元报价竞得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的江西省德安县付山水泥
用灰岩矿普查探矿权。2019 年 11 月 14 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就上述探矿权出让事宜与公司在南昌签署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探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1.勘查项目名称:德安县付山水泥用灰岩矿普查探矿权
2.勘查矿种:水泥用灰岩矿
3.勘查区地理位置: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邹桥乡
4.勘查区面积:1.37 平方公里
5.首次勘查工作期限:3 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成交价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
本次探矿权的成交价即为竞得人应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如下:
本次探矿权出让成交价为 57761 万元(人民币,以下同),首次
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成交价的 20%,即首次缴纳 11552.2 万元,剩余 46208.8 万元根据探明资源储量规模在采矿权阶段按规定缴清,以采矿权新立时的合同约定为准。
公开出让的资源储量实际估算范围外新增的资源储量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新立时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与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后,乙方分期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首期应缴纳的出让收益按甲方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收到缴款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首期应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缴入该探矿权所在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剩余部分按采矿权新立时的合同约定或分期缴款批复规定的时间缴纳。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 个月(含)内,乙方应备齐颁发勘查许可证所需的法定要件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且滞纳金额超出应当缴纳金额本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向甲
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依据出让合同开具探矿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手续;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出让范围另行向第三方出让,特殊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进一步勘查工作的,可依法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收益。
乙方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按照勘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以采代探;认真履行最低勘查投入、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发》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期缴纳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的,甲方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在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仍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附则
1.该探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部委以及省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台新政策新规定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江西省德安县付山水泥用灰岩矿普查探矿权并完成转采手续后,将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德安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保障,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尚需办理探转采手续,正式开采利用尚需得到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公司在未来从事上述开采业务时可能存在勘探矿体的储量、品位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情形。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