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二0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变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既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 年 2 月 1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以及《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变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8 年 02 月 16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675%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
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 1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410 人,其中 66.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组织科科员;工商银行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财会部员工;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筹备负责人;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公司律师,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历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李雪薇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运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总监助理。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招聘主管、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曹晋,硕士,曾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起任富国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俞晓斌,学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2012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交易员、资深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6 年 12 月起任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1)徐卫群自 2002 年 8 月至 2003 年 11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陈继武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2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林作平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6 年 10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徐大成自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李为冰自 2007 年 6 月至 2009 年 10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6)李晓铭自 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97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二) 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电话: 010-68121816
联系人员: 林葛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客服电话: 95566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客服电话: 95528
(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客服电话: 95595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客服电话: 95568
(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客服电话: 95580
(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5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0577-9669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2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2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 23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客服电话: 96079
(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法人代表: 俞洋
联系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电话: 0755-82083408
联系人员: 杨莉娟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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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人代表: 蔡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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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杜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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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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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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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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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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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法人代表: 潘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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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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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客服电话: 95525
(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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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5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法人代表: 田德军
联系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电话: 010-83561001
联系人员: 田芳芳客服电话: 95399
( 5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5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5318,4008096518
( 5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 5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 6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 6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联系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6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 6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客服电话: 95584
( 6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 6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6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 6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69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84784830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7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 7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7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7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7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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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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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7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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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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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7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人代表: 吴骏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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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吴尔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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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 7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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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李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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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7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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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 81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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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82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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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袁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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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法人代表: 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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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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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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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法人代表: 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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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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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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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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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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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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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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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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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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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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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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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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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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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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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人代表: 鲍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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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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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黄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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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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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员: 陈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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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 010-89188000
联系人员: 徐伯宇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112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 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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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 010-61840699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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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 010-88066552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66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生效。
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3 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日次日起,变更后的
《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招募说明书亦同步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1.50% |
100 万元≤M<500 万元 | 1.20% |
M≥500 万元 | 1000 元/笔 |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 特定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0.45% |
100万元≤M<500万元 | 0.36%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采取前段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养老金客户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后端收费模式
持有时间 | 后端申购费率 |
1 年以内(含) | 1.80% |
1~2 年(含) | 1.50% |
2~3 年(含) | 1.20% |
3~4 年(含) | 1.00% |
4~5 年(含) | 0.50% |
5 年以上 | 0 |
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富国基金直销,如有变更,详见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具体见下表:
(注: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 年为 365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 年以内(含) | 0.50% |
1 年—2 年(含) | 0.30% |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2 年以上 |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36%)=1,992,825.83 元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1,916,178.68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可
得到 1,916,178.68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10,000/1.080=9,259.26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可得到
9,259.26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持有时间为 360 天,则赎回费率为 0.50%,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46.0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其持有时间为 360 天,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0%,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10,80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0%=181.80 元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81.80-54.00=10,564.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64.2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到 3 项、第 5 项和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力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本基金为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基金资产均衡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主动的管理,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为本,成长为重”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久期、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7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5%-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同业存款利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597,322,829.67 | 61.00 |
其中:股票 | 597,322,829.67 | 61.00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242,722,365.90 | 24.79 |
其中:债券 | 242,722,365.90 | 24.7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5,100,000.00 | 9.71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9,798,258.84 | 2.02 |
7 | 其他资产 | 24,322,697.53 | 2.48 |
8 | 合计 | 979,266,151.94 |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4,691,610.00 | 0.49 |
C | 制造业 | 445,762,225.91 | 46.82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6,143.20 | 0.00 |
E | 建筑业 | 9.02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3,690,091.04 | 0.39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62.15 | 0.00 |
J | 金融业 | 117,515,839.18 | 12.34 |
K | 房地产业 | 18,877,205.97 | 1.98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735,000.00 | 0.71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2,323.20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597,320,609.67 | 62.74 |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工业 | 2,220.00 | 0.00% |
合计 | 2,220.00 | 0.00%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以上行业分类的统计中已包含深港通投资的股票。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002202 | 金风科技 | 4,454,270.00 | 83,962,989.50 | 8.82 |
1 | 02208 | 金风科技 | 200.00 | 2,220.00 | 0.00 |
2 | 000858 | 五粮液 | 840,532.00 | 67,141,696.16 | 7.05 |
3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760,000.00 | 56,654,400.00 | 5.95 |
4 | 300433 | 蓝思科技 | 1,679,501.00 | 50,133,104.85 | 5.27 |
5 | 600183 | 生益科技 | 2,570,757.00 | 44,371,265.82 | 4.66 |
6 | 601336 | 新华保险 | 590,700.00 | 41,467,140.00 | 4.36 |
7 | 601601 | 中国太保 | 945,829.00 | 39,176,237.18 | 4.11 |
8 | 601318 | 中国平安 | 526,900.00 | 36,872,462.00 | 3.87 |
9 | 002001 | 新和成 | 909,089.00 | 34,599,927.34 | 3.63 |
10 | 600703 | 三安光电 | 1,200,000.00 | 30,468,000.00 | 3.20 |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金风科技同时在 A+H 股上市,合并计算其公允价值参与排序.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
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33,535,924.50 | 3.52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151,264,980.00 | 15.8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39,156,000.00 | 14.62 | |
4 | 企业债券 | 54,948,261.40 | 5.77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2,973,200.00 | 0.3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42,722,365.90 | 25.49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170204 | 17 国开 04 | 400,000.00 | 39,920,000.00 | 4.19 |
2 | 170207 | 17 国开 07 | 300,000.00 | 29,856,000.00 | 3.14 |
3 | 110258 | 11 国开 58 | 300,000.00 | 29,481,000.00 | 3.10 |
4 | 019540 | 16 国债 12 | 290,000.00 | 28,826,000.00 | 3.03 |
5 | 170203 | 17 国开 03 | 200,000.00 | 19,986,000.00 | 2.10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51,056.04 |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9,044,125.06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304,043.97 |
5 | 应收申购款 | 423,472.46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9 | 其他 | - |
10 | 合计 | 24,322,697.5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2.08.16-2002.12.31 | -7.74% | 0.36% | -13.33% | 0.73% | 5.59% | -0.37% |
2003.01.01-2003.12.31 | 16.83% | 0.68% | 4.43% | 0.78% | 12.40% | -0.10% |
2004.01.01-2004.12.31 | 0.69% | 0.79% | -11.26% | 0.90% | 11.95% | -0.11% |
2005.01.01-2005.12.31 | -2.58% | 0.87% | -1.50% | 0.86% | -1.08% | 0.01% |
2006.01.01-2006.12.31 | 75.02% | 1.01% | 70.43% | 0.91% | 4.59% | 0.10% |
2007.01.01-2007.12.31 | 62.32% | 1.40% | 89.44% | 1.49% | -27.12% | -0.09% |
2008.01.01-2008.12.31 | -43.74% | 1.62% | -46.40% | 1.94% | 2.66% | -0.32% |
2009.01.01-2009.12.31 | 49.66% | 1.33% | 56.71% | 1.32% | -7.05% | 0.01% |
2010.01.01-2010.12.31 | 18.08% | 1.05% | -5.91% | 1.01% | 23.99% | 0.04% |
2011.01.01-2011.12.31 | -15.56% | 0.89% | -16.02% | 0.84% | 0.46% | 0.05% |
2012.01.01-2012.12.31 | 4.37% | 0.91% | 6.18% | 0.81% | -1.81% | 0.10% |
2013.01.01-2013.12.31 | 20.17% | 0.99% | -2.77% | 0.89% | 22.94% | 0.10% |
2014.01.01-2014.12.31 | 15.39% | 0.94% | 32.42% | 0.76% | -17.03% | 0.18% |
2015.01.01-2015.12.31 | 73.14% | 1.93% | 7.40% | 1.59% | 65.74% | 0.34% |
2016.01.01-2016.12.31 | -20.90% | 1.54% | -7.40% | 0.91% | -13.50% | 0.63% |
2017.01.01-2017.12.31 | 36.72% | 0.89% | 12.66% | 0.42% | 24.06% | 0.47% |
2002.08.16-2017.12.31 | 583.20% | 1.17% | 159.70% | 1.10% | 423.50% | 0.07% |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02 年 8 月 16 日
起至 2003 年 2 月 15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