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附加 D 款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国宝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2 号
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4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8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如何豁免保险费 | 6.1 现金价值 |
1.1 保险责任 | 4.1 受益人 |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合同构成 |
1.3 保险期间 | 4.3 豁免保险费申请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4 合同终止 | 4.4 保险费的豁免 | 7.3 投保范围 |
2.我们不保什么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
2.1 责任免除 | 4.6 诉讼时效 | 8.疾病释义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如何退保 | 8.1 重大疾病释义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5.1 犹豫期 | 8.2 轻症疾病释义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3 中症疾病释义 |
3.2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6.其他权益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 D 款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附加 D 款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合同”。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1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 重大疾病2; 2. 轻症疾病3; 3. 中症疾病4; 4. 身故或全残5。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详见“8.1 重大疾病释义”。
3 轻症疾病:名称及定义详见“8.2 轻症疾病释义”。
4 中症疾病:名称及定义详见“8.3 中症疾病释义”。
5 全残:是指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院(见脚注 6)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为全残。如果自被保险人
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永久完全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6由专科医生7初次确诊8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指定主合同及指定附加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日起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由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日起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x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被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本公司豁免保险费之日前您所欠交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和利息9。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被豁免合同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上述四项豁免责任(“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 免保险费”及“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我们仅承担一项。 |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被豁免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1.4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附加合同即时终止: 1. 被豁免合同终止; 2. 被豁免合同保费已豁免; 3.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变更; 6. 因被豁免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7.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6 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7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 经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9 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全 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14;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5;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疾病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7。 因上述第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全 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 至 9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 2 至 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
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
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 保险责 任”、“3.2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8 疾病释义”、“脚注 1 意外伤害”、“脚注 6 医院”、“脚注 8 初次确诊”、“脚注 22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 2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8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
3.2 |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被豁免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附加合 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如何豁免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豁免保险费。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 | 由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9;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豁免保险费申 请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于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豁免保险费请求后,若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 |
4.4 | 保险费的豁免 |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 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 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按照本附加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知其没有死亡,身故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豁免的保险费退还给我们。 |
4.6 | 诉讼时效 | x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其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对于犹豫期内在线申请退保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 知您,情形复杂的,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对于在线申请退保的,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您,情形复杂的,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20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x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合同由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被豁免合同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7.3 | 投保范围 |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周岁21计算。 |
7.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主合同中下列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宽限期; 2. 年龄性别错误; 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 未还款项; 6. 合同内容变更; 7. 争议处理。 |
20 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
2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 疾病释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 110 种重大疾病、50 种轻症疾病、25 种中症疾病的释义,其中包含一些不在保障范围内的情况(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请您特别留意。
8.1 重大疾病释义
第 1 至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9 至 110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22(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23)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24)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 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25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ki-67≤2%)或 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
22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 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23 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
类方法。
24 ICD-0-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0-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25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
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 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 ||
2 | 较重急性心肌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 |
梗死 | 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 | |
(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 | ||
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 | ||
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 | ||
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 ||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 | ||
少一项条件: | ||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 ||
15 倍(含)以上; | ||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 | ||
(含)以上; | ||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 | ||
含); | ||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 | ||
流; | ||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 ||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 ||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
3 | 严重脑中风后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
遗症 | 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 |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 ||
1. 一肢(含)以上肢体26肌力27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28; |
26 肢体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7 肌力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 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 级:正常肌力。
28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29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6 | 严重慢性肾衰竭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 |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9 |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
10 | 严重慢性肝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
29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穿衣:自己能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1 |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30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7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
30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9 |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21 |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31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 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 |
31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 状。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 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 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6 |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 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 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
27 | 严重克罗恩病 |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
28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
29 | 侵蚀性葡萄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30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
31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需持续至少 90 天。 |
32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状态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33 | 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2)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肿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3)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4)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毁程度需经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 ||
34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受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手术路径: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35 | 心脏粘液瘤 | 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 在保障范围内。 |
36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37 | Brugada 综合征 | 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相关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38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 型),又称为无脉症。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 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39 | 严重心肌病 |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美 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 除外。 |
40 | 严重川崎病 |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
41 |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2. 左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 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 60%以上。 左前降支的分支血管、xx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 衡量指标。 |
42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含)。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
43 | 主动脉夹层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44 | 嗜铬细胞瘤 |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状;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
45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46 |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47 | 严重 I 型糖尿病 | 严重Ⅰ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 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 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 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
48 | 克雅氏病 | 神经系统疾病及致命的成胶质状脑病,并有以下症状: 1. 不能控制的肌肉痉挛及震颤; 2. 逐渐痴呆; |
3. 小脑功能不良,共济失调; 4. 手足徐动症。 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基于以下检查报告作出: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 (CT)及核磁共振(MRI)。 | ||
49 | 多发性硬化 |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天。 |
50 | 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1 | 植物人状态 | 指脑皮质广泛性坏死而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上述情况必须有至少 30 天的病历记录加以证实。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 在保障范围内。 |
52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53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54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55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56 | 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
57 | 脑型疟疾 |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
58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 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59 |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0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61 | 脊柱裂 |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2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63 | xxxx病 | 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挛性瘫痪。xxxx病必须被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未诊断的疑似 病例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64 | 库鲁病 |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
65 |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6 周岁始理赔 |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 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
66 | 瑞氏综合征 | x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67 | 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68 | 神经白塞病 | 神经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9 |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 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 标准定义Ⅲ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本病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
70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肾功能衰竭;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71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 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 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 除外。 |
72 | 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
73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4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
75 | xx尼综合征 |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
76 | 肝豆状核变性 | 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可能危及生命的铜代谢疾病,以铜沉积造成的渐进性肝功能损害及/或神经功能恶化为特征。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通过肝脏活组织检查结果确定诊断并配合螯合剂治疗持续至少 6 个月。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77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
78 | 严重哮喘—— 25 周岁前理赔 |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 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 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25 周岁之前。 |
79 |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MODS),因该疾病住院至少 96 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 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 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 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 或>102µmol/L; 4. 需要用强心剂; 5. 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 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μmol/L 或>3.5mg/dl 或尿量<500ml/d; 7. 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 住院重症监护病房最低 96 小时; 9. 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 15 天。 败血症引起的MODS 的诊断应由相关专科医生证实。非败血症引起的MODS 不在保障范围 x。 |
80 |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 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
81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并经相关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肺移植手术。 |
82 | 胰腺移植 | 指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83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84 |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和营养不良,需要接受酶替代治疗。诊断必须有相关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有内窥镜逆行胰胆管造影所证实。 因酒精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
85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86 | 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87 | 席汉氏综合征 |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 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 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 实验室检查显示: (1)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2)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 5. 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导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8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89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所谓永久完全失去功能是指受影响部位的全部功能完全丧失超过 180 天者。 |
90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因疾病或受伤导致以下两项情形同时不可复原及永久性完全丧失: 1. 一眼视力; 2. 任何一肢于腕骨或踝骨部位或以上切断。 |
91 | 严重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
92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93 | 骨生长不全症 |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94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
95 |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8 周岁前理赔 | 指为了治疗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被保险人疾病诊断时年龄必须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 |
9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
97 |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98 |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 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99 | 经输血导致的 HIV 感染 | 是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 验的权利。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100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 HIV 感染 |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它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限定职业范围内的职业; 2. 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后发生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限定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 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的限制。 | ||
101 | 血管性痴呆 |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102 | xx体痴呆 |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xx体为病理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103 | 额颞叶痴呆 |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104 | 严重癫痫 | x病的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 PET、CT 等影像学检查作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105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 25 周岁以下,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 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106 |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107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 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108 | 严重肺结节病 |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肉芽肿性疾病,可以累及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被保险人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影像学检查结果为 IV 期肺结节病,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疾病确诊后 180 天,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5mmHg。 |
109 | 严重气性坏疽 |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10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8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中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相关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化疗天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
8.2 轻症疾病释义 第 1 至 3 种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颁布的“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与“规范”一致,第 4 至 50 种轻症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 ||
1 | 恶性肿瘤— —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 “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 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
2 |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 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3 |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 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 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 3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4 |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并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 准。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5 | 肝叶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肝左叶切除手术或肝右叶切除手术 (备注:本定义是按肝脏的传统解剖分段法将肝脏分为肝左叶和肝右叶)。下列情况不在 保障范围内: 1.肝区切除、肝段切除手术; 2.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 3.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肝切除手术; 4.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 |
6 | 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 重慢性肝衰竭”的给付标准。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 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 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 Metavir 分级表中属 F4 阶段或 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三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7 |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颅脑手术”的给付 标准:(1)脑垂体瘤;(2)脑囊肿;(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两项中的其中 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8 |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重大疾病“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或“瘫 痪”的标准。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9 |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但未到重大疾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 膜炎”的标准。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10 | 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 |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炎症,并且累及心脏瓣膜,导致心脏瓣膜病变,且未达到重 大疾病“感染性心内膜炎”或“心脏瓣膜手术”的给付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的临床表现,和心内膜炎引起轻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或轻度心瓣膜狭窄; 2.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1 | 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我们对“视力轻度受损——3 周岁始理赔”、“单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三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2 | 单目失明— —3 周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诊断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被保险人明 确诊断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轻度受损——3 周岁始理赔”、“单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三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13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 VIII 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14 |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 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重大疾病“主动脉手术”的给付标准。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15 | 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严 重 I 型糖尿病”的给付标准。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16 | 植入心脏起搏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植入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因“严重 I 型糖尿病”、“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需植入心脏起搏器的情况,不在本病种赔付范围内。 |
17 | 轻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重 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或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烧伤”、“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两项中的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 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8 | 面部重建手术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面部毁容,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认为该面部毁容是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及其后接受该手术,而对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亦是医疗所需。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骨折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 行的手术均不受此保障。被保险人达到条款约定的“轻度面部烧伤”、“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中度面部烧伤”或“中度Ⅲ度烧伤”赔付责任,且因此需行“面部重建手术”,则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
19 | 因肾上腺皮 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由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20 | 微创颅脑手术 | 被保险人因疾病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 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 瘤”导致的微创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微创颅脑手术”和“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 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1 |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 指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或“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 1. 在下列五项情况中出现最少两项: (1)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节; (2)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3)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 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4)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5)抗核抗体阳性、或抗 dsDNA 阳性,或抗Smith 抗体阳性。 2.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定。 |
22 | 视力轻度受损——3 周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明确诊断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我们对“视力轻度受损——3 周岁始理赔”、“单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三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3 | 慢性肝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肝衰 竭”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任意三个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三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4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 心肌病”的给付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 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 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
25 | 双侧睾丸切除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 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睾丸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睾丸切除。 |
26 | 双侧卵巢切除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 在保障范围内: 1.部分卵巢切除; 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卵巢切除术; 3.预防性卵巢切除。 |
27 | 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15%。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本公司对“轻度面部烧伤”、“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两项中的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 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28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本公司对“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三项 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已经达到本条款“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标准的,则不在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的保障 范围内。 |
29 |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 指为治疗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已经实施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手术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30 | 早期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的给付标准,需达到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 2 级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肿胀为凹陷性,肢体抬高休息时肿胀不消失,有中度纤维化。此病症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xx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
31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为原位癌,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且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切除治疗。任何细胞病理学检查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
32 |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确定。 我们对“视力轻度受损——3 周岁始理赔”、“单目失明——3 周岁始理赔”、“角膜移植”和 “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四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后,对其他三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33 | 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瘤 | 指直径小于 2cm 的脑的微小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除外。 |
34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因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无颅内压增高的微小良性脑肿 瘤”导致的植入大脑内分流器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理赔后,不再对“微创颅脑手术”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
35 | 轻度听力受损——3 周岁 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8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明确诊断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3 周岁始理赔”、“轻度听力受损——3 周岁始理赔”及“人工耳 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 | ||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36 | 深度昏迷 48 小时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深度昏迷”、中症疾病“深度昏迷 72 小 时”的赔付标准。 |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 48 小时”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
37 | 人工耳蜗植 |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 |
入术 | 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 |
1.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3 周岁始理赔”、“轻度听力受损——3 周岁始理赔”及“人工耳 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 | ||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38 | 永久性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除外。 |
39 | 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洗治疗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其组织学特征为肺泡腔内及终末细支气管内堆积过量的磷脂蛋白样物质,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实际接受了至少 2 次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 |
40 |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 须由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
41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指因一种具有气流阻塞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COPD 肺功能分级 Ⅲ级,即 30%≤FEV1<50%;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4.PaO2<60mmHg,PaCO2>50mmHg。 本公司对“慢性阻塞性肺病”和“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2 | 轻度慢性肾衰竭 | 指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 公式或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30ml/min/1.73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轻度慢性肾衰竭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生确诊。 |
43 | 早期肝硬化 | 肝硬化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下列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并至少持续一年: 1.持续性黄疸,胆红素水平升高超过 50μmol/L; 2.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3.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 在 2.0 以上。 我们对“慢性肝功能衰竭”、“早期肝硬化”、“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三项中的其 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4 | 单耳失聪— —3 周岁始理赔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明确诊断时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提供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本公司对“单耳失聪——3 周岁始理赔”、“轻度听力受损——3 周岁始理赔”及“人工耳蜗植入术”三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两项疾病的 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45 |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 | 急性肾衰竭(ARF)(或称急性肾损伤(AKI))是指各种病因引起的肾功能在短期内(数小时或数周)急剧进行性下降,导致体内氮质产物潴留而出现的临床综合征,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慢性肾衰竭”的标准。 急性肾衰竭肾脏透析治疗指被明确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
1.少尿或无尿 2 天以上; 2.血肌酐(Scr)>5mg/dl 或>442umol/L; 3.血钾>6.5mmol/L; 4.接受了血液透析治疗。 | ||
46 | 严重的骨质 |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合并骨折,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情况: |
疏松 | 1.因骨质疏松症导致或于骨质疏松症出现时,出现最少一处股骨颈骨折或两处脊椎骨折 (如为压缩性骨折,须满足椎体高度或面积减少 40%及以上); 2.以双能量X 光吸收仪或定量电脑断层扫描量度出最少 2 处位置的骨骼矿物质密度与严重骨质疏松症的定义一致(即低于-2.5 的 T 数值); 3.已经就骨折进行内部固定术或置换术治疗; 4.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
47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
48 | 出血性登革热 |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登革热第Ⅲ级及第 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
49 | 特定周围动 |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
脉疾病的血 |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 |
管介入治疗 | 2.肾动脉; | |
3.肠系膜动脉。 | ||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 ||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 | ||
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 ||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
50 | 多发肋骨骨折 | 因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
8.3 中症疾病释义 | ||
1 | 肾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至少单侧全肾的切除手术。下列情况 不在保障范围内: 1. 部分肾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
2 | 心包膜切除术 |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心包膜切除术,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 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的给付标准。手术必须在相关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3 | 单个肢体缺失 |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给付标准。因“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导致的单个肢体缺失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4 | 单侧肺脏切除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 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
5 | 中度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 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xx茨海默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存在酒精滥用、药物滥用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情况下的痴呆; 2.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
6 | 中度原发性帕金森氏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或“瘫痪”的给付 标准: 1. 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 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 经鉴定至少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7 | 中度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以上,但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 伤”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
8 |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 重运动神经元病”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
9 | 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若被保险人已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症”或“瘫痪”给付标准的,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
10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本公司对“中度感染性心内膜炎”和“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1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6mmHg。 |
12 | 中度面部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面部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60%或 60%以上,同时未达 到重大疾病“严重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因酸碱化学品导致的面部烧伤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对“中度面部烧伤”、“中度Ⅲ度烧伤”两项中的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3 | 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的呼吸功能衰竭,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 病“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或“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给付标准,且诊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 PaO2<60mmHg,但≥50mmHg。 本公司对“慢性阻塞性肺病”和“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两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 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14 | 中度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 所指重大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标准,须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 30 天;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 30 天。 |
15 |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 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 2. 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手术。 |
16 |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 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或“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8 周岁前理赔”的标准: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两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
17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 指重大疾病“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或“瘫痪”的给付标准。 |
18 |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但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瘫痪”的给付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经鉴定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附加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
19 |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x附加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和肠破裂的风险,本疾病的确诊必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体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须经相关专科医生连续以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调节剂持续治疗最少 90 天,但未 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给付标准,才符合本保障范围。其他种类的炎性结肠炎,只发生在直肠的溃疡性结肠炎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20 |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系统性硬皮 病”的标准,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必须是经由相关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 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 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 嗜酸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
21 | 中度瘫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本 附加合同重大疾病“瘫痪”的给付标准。 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
22 | 中度克雅氏病 | 指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该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
23 | 中度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5%或 15%以上,且未达到重 大疾病“严重Ⅲ度烧伤”的给付标准。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本公司对“中度面部烧伤”、“中度Ⅲ度烧伤”两项中的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 项保险金后,对另一项疾病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
24 | 中度严重脊 |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 |
髓灰质炎 | 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仅对脊髓 | |
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 ||
的情况予以理赔。 | ||
本疾病中肢体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3 级(含)以下不能随意识活动。 | ||
25 | 深度昏迷 72 小时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72 小时,且未达到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 准。 |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 72 小时”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