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SUVIUS - 采购条件
VESUVIUS - 采购条件
1. 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公司”按上下文要求,系指本公司或供应商当时的总公司、或关联关系的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系指维xx集团中与供应商签订本合同的维xx公司;
“本条件”系指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书面商定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
“本合同”系指本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为购买货物和/或服务而签订的任何合同,且其中包含本条件、订单和任何适用规范;
“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订单拟依据本条件提供的货物、产品、或物品(包括其任何零部件); “订单”系指本公司以其正式采购订单格式向供应商发出的货物或服务采购订单、以及其中提及的所有文件;
“服务”系指供应商根据订单拟依据本条件向本公司提供的服务;
“规范”系指本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的货物和/或服务规范或规定; “供应商”系指收到订单的法人实体、商号或个人。
2. 订立合同
2.1. 本合同将受本条件约束,且排除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供应商在其出具的报价单、订单确认函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包含或声称适用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除非本公司明确书面接受,否则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均不具有任何效力。
2.2. 订单为本公司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且在供应商接受订单后合同方生效。除非本公司事先撤回订单,否则在订单发出之日后七(7)天内,如果供应商未发出书面通知拒绝订单,则视为其接受订单。
2.3. 除非订单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本公司授权代表代为签署,否则供应商不能接受相关订单。
3. 变更
除非本公司授权代表明确接受,否则不得变更本条件。
4. 保证
4.1. 在不违反本条件的前提下,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应:
4.1.1. 在数量、质量和描述方面与订单相符,并与订单中所述或提及的任何规范或标准相符;
4.1.2. 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在材料和工艺上不存在任何缺陷,始终使用一流的材料和工艺,并由有适当资格且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尽合理注意并以合理技术执行;
4.1.3. 在各个方面均与任何一方提供的任何样品、图样、演示或规范相同;
4.1.4. 能够达到订单或规范中规定的任何性能标准;
4.1.5. 如果在订单中明确或默示指明了所要求的用途,则其适合于该用途;
4.1.6. 符合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文书的规定、以及可能与货物或服务(包括其包装、交付、运输、储存、安装和使用)有关的所有适用的英国、欧洲和国际现行标准;
4.1.7. 无设计及其他固有缺陷(按照本公司设计供货的除外);并
4.1.8. 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4.2. 如供应商违反第 4.1 条规定的任何供应商保证,或未遵守本合同中就货物或服务施加、给出或规定的任何义务、保证或要求,或货物或服务或其任何分批交付部分未能在指定时间交付,或货物在根据第 8 条交付之时或之前损坏,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不向供应商承担(由该等措施引起的)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且在不损害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4.2.1. (完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并视为供应商从未签订过本合同(或其相关部分);和/或
4.2.2. (全部或部分)拒收相关货物、以及即使已交付,但因任何未交付货物而无法在商业上有效使用的货物;和/或
4.2.3. 拒绝接受随后交付的任何货物;和/或
4.2.4. 向供应商追讨本公司在从其他供应商处取得代用货物或服务时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或
4.2.5. 要求供应商在 7 天内按照本合同、订单和规范自费重新执行服务和/或重新交付货物;和/或
4.2.6. 视同因供应商违约而解除本合同,且:
(i) 推迟支付货物和服务价格,直至本合同、订单和任何规范中的要求被完全满足为止;或
(ii) 拒绝支付货物或服务价格;或
(iii) 要求偿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货物或服务价格的任何部分,无论本公司之前是否曾要求供应商修理该等货物、提供任何替换货物或重新执行服务;和/或
4.2.7. 主张因供应商违反本合同而可能已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
4.3. 如果本公司因某份合同尚未履行或履行不当而提出索赔,除非供应商在上述索赔日期后七(7)天内向本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反对上述索赔并说明其反对理由,否则应视为供应商接受该索赔有效性。
4.4. 如本公司行使其在本条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则本公司可根据其绝对自行决定权要求供应商立即收回相关货物,或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5. 本条件所述的本公司权利是对本公司可获得的任何法定救济的补充。
5. 价格和付款
5.1. 除非在订单中规定了相关价格,否则本公司就货物和/或服务应付的价格应与供应商上次报价或向本公司收取的价格相同,但此后降价的情况除外,在降价情况下,应付价格应为较低价格。订单中规定的价格应保持不变,且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并由本公司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否则无须支付额外款项或涨价金额。上述价格应以订单所述货币计价,如无规定,则以人民币计价。
5.2. 上述价格应包括所有包装、填充物、标签、保险、交付费用、进出口关税(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以及供应商就货物和服务及其交付所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除非订单中另有规定)。
5.3.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均含税,包括就该等款项应缴纳的任何适用税款或关税。
5.4. 供应商未注意下列任何细节可能导致本公司迟延付款(但不得取消本公司按时付款时享有的折扣):
5.4.1. 供应商未能在每批货物发货之日或服务履行之日,就每次该等交货或履约而发出一份单独通知单和发票、以及任何适用的测试证书;或
5.4.2. 供应商未能在通知单、托运包装、装箱单、发票、月度报表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函件上清楚标明订单编号或重量声明及件数。
5.5. 如发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则款项将在发票开具月份起 90 天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所有付款均不影响本公司在经证实货物或服务令人不满意或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下本应具有的权利。5.6. 供应商并不具有任何法定或其他抵销权。本公司可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本应向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抵销掉供应商(或其关联公司)根据本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可能向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的任何类型的索赔。
5.7. 供应商仅可在货物交付之时或之后,或在服务履行完毕之时或之后向本公司开具发票,且提前提交的发票应视为在货物交付之日或服务履行完毕之日收到。5.8. 供应商向本公司收取的价格不得超过供应商向以相同或较低数量采购相同或类似货物和/或服务的任何其他客户收取
的价格,且本公司有权享受(例如但不限于)供应商通常授予的及时付款折扣、批量采购或货量折扣。
6. 提供服务
6.1. 如本合同涉及或包括供应商拟履行的服务,则供应商承诺、声明并向本公司保证,供应商应:
6.1.1. 在与服务相关的所有事宜上与本公司合作,并遵守本公司所有合理指示;
6.1.2. 使用数量充足且具有适当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执行向之分配的任务,并予以充分监督,以确保供应商义务能根据本合同得到履行;
6.1.3. 供应提供服务所需的所有设备、工具和车辆以及其他物品;
6.1.4. 使用最优质的货物、材料、标准和技术,并确保在服务中提供和使用的或转给本公司的所有货物和材料在工艺、安装和设计方面不存在缺陷;
6.1.5. 取得并始终维持所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
6.1.6. 遵守在本公司的任何经营场所适用的所有健康和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任何其他安全要求,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实施并遵守适当的风险消减措施;并
6.1.7. 遵守本公司不时发出的任何合理指示及指导方针。
7. 履约迟延
7.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有关交付、发货、履约或完成的任何时间或期限均至关重要。如供应商意识到任何交货、发货、完成或履约可能迟延,则供应商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7.2. 本公司保留下列权利:拒绝接受未能按时交付或履行的货物或服务,和/或全部或部分取消由该等货物或服务作为组成部分的订单,和/或退回因该等拒绝或取消而无用的任何已交付货物。无论迟延原因为何,本公司均可行使上述拒绝、取消或退货权利,且不影响本公司因该等违约而向供应商寻求损害赔偿金及任何其他救济的权利,且本公司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退回拒收货物应由供应商承担成本和风险。
7.3. 不得把就迟延交货、发货、完成或履约作出的任何让步解释为本公司放弃任何权利,除非该弃权经本公司正式授权代表明确书面同意并签字。
7.4. 在必要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因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而选择取消或推迟订单或其中尚未执行的任何部分。
8. 交货、包装等
8.1. 货物交付应严格遵守订单所述的本公司交货指示,如没有该等指示,则应按照完税后交货术语的规定(DDP)(本公司指定场所)(《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除非本公司已向供应商发出了可直接归因于该订单的书面发货或履行指示,否则本公司不会接受按该订单所述任何货物或服务之交付或履行,亦不会以任何方式承担为此付款的责任。
8.2. 对于超出订单范围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概不负责。
8.3. 供应商必须妥善保护所有在途货物以使之免遭损坏和变质,且运输费用应按照本公司指示(若有)支付,且货物包装上须印有内容物描述和数量以及本公司订单号。
8.4. 除非事先达成协议,否则本公司不会就包装材料或包装箱承担任何责任,且本公司无义务将货物的任何包装材料或托盘退还给供应商。
8.5. 供应商同意按要求向本公司提供说明货物原产地的任何必要申报和文件。
8.6. 交货时间对于本合同至关重要。本公司无义务在规定交货时间前接受交付的货物,但保留接受该等货物的权利。
8.7 本公司有权通过提前 14 天发出的通知随时更改其交货指示。
8.8. 本公司无义务接受与规范或订单所列数量不同的货物。
8.9. 供应商应及时持续通知本公司其知晓的或其作为货物供应商本应合理知晓的、与本公司储存、运输、搬运、装配或使用该等货物相关的任何事项(包括相关立法、以及主管机构、专业机构或法定机构就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所提出的建议)、及其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以及本公司应就该等事项采取的行动。
9. 本公司的专有样品等
9.1. 由本公司提供或付款的所有样品、图样、模具、铸模、图纸、材料或其他物品均应归本公司所有或成为本公司财产,且供应商应按要求以运费预付形式将之交付给本公司,且上述物品完好无损的所有复制品均须一并交付,且供应商须负责弥补因任何原因对上述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除为了完成本公司发出的订单外,供应商不得使用或复制上述任何物品。
9.2. 供应商(或任何获许分包商、受让人或供应商)应将本订单及其标的物视为机密,且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本订单及其标的物或其任何部分。
9.3. 供应商同意,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报价或供应使用本公司样品、图样、模具、铸模或图纸制造的零部件。
10.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10.1. 所有权应在订单指定地点于交货时转移,或以另行约定的方式转移,但在交货前已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除外,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于付款时转移,但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并不损害本公司在第 11 条项下具有的权利。
10.2. 如果供应商按照本公司要求推迟交货,则货物所有权应在若无该推迟本应交货之日转移给本公司。
10.3. 在实际交付前,货物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即使交货已被延迟或已按本公司要求由本公司推迟。
11. 拒收权
11.1. 直至本公司在货物交付后或在任何缺陷显明后有合理时间对货物完成检查之前,不应视为本公司已接受任何货物。为免生疑问,不得将本公司在货物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的任何检查或测试,或签署确认实际收到任何货物的任何送货单或其他文件,视为构成或证明其接受或批准该货物,亦不得将其视为本公司在发现货物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订单和规范的情况下放弃所具有的取消或退还全部或部分货物的权利。
11.2. 本公司可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风险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可通知供应商货物已被拒收,随后应由供应商承担货物风险并处置之。
11.3. 部分交货时,本公司可(全部或部分)拒收。
12. 赔偿
12.1. 在不损害本公司其他权利的情况下,供应商同意,对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所有诉讼、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就归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所有的任何性质或类型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所受损失或损害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以及涉及任何人员伤亡的任何索赔)、要求、损害赔偿金、损失、费用、开销(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且包括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和收入损失,其将按要求向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出全额赔偿,并使之受到该等赔偿,只要上述事项是因下列原因引起的或与下列原因相关:
12.1.1. 因本公司使用、购买、供应或销售该货物而提起的声称该货物或服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注册设计、版权、商标或其他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任何索赔,包括应付给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除非该货物或服务是根据本公司的规范或设计而提供的);或
12.1.2. 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合同义务,违反任何xx、声明,或存在侵权行为或不作为(包括疏忽),以及违反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定职责;或
13. 检查
13.1. 供应商应允许本公司于在任何合理时间在供应商处所或其他地点检查在制造过程中的订购的货物、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成果或用于提供该服务的材料。供应商将为此向本公司提供或以其他方式安排合理便利,以使本公司能够进入供应商处所或任何其他处所。
Rev January 2019
13.2. 上述检查并不免除供应商的任何责任,亦未默示对货物的接受。
14. 保密
14.1 因本合同项下的双方关系而披露或取得的所有信息保密供应商应保密并责成他人保密,且除非为了适当履行本合同之目的,或事先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不得使用或披露该等信息。
14.2. 本第 14 条中的保密义务不应涵盖供应商可证实非因其违反本条件项下的保密义务而众所周知或即将众所周知的任何信息;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在其书面记录中且不受任何保密义务约束的任何信息;由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向其独立披露的任何信息;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机构或当局发布的命令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14.3.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作出任何声明或以其他方式宣布本合同的存在,或向任何人士披露本合同中的规定。
15. 健康、安全和环境
15.1. 供应商应遵守最高级别的所有健康、安全和环境原则、经不时修订的任何适用法律、及根据该等法律不时下达的任何命令和法规、以及该等法律项下的工厂检查员的要求和任何其他授权检查员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当供应商处于本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其客户处所之时。
15.2. 供应商保证,根据订单拟提供的货物或材料在合理使用时会是安全的,且不会对健康或环境造成风险,且供应商将提供与其设计、测试和使用相关的所有必要信息(无论本公司是否要求提供该等信息)。
15.3. 供应商应保证,本合同条款须符合相关适用法律的认证要求。15.4. 供应商应遵守并应确保其雇员、代理人和分包商遵守本公司的所有适用政策、现场规章、指示和安全规则、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立法规定、细则等。
16. 知识产权
16.1. 如果本合同包括按照本公司的设计或规范进行的制造,则供应商同意将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发明、或经改进的设计或制造方法告知本公司。
16.2. 任何此类发明或改进、与之相关的任何专利或注册设计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图纸、文件或规范的版权均应归本公司所有。供应商将向本公司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以使本公司能在世界各地获得专利、注册设计权和类似权利,且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7. 终止
17.1.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本公司可通过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因该终止而给供应商造成的其他损害赔偿:
17.1.1. 供应商严重违反其在本条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该违约不可补救;
17.1.2. 在该违约可补救的情况下,供应商在已被书面要求补救或停止违约后三十(3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违约,或仍持续违反其在本条件项下的任何义务;
17.1.3. 在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的情况下,亦可终止本协议:
(i) 供应商被认定无力偿还其债务;或
(ii) 供应商为通过清算决议而召开会议,或该清算决议已获通过;或
(iii) 供应商为申请清算令已提交一份呈请;或
(iv) 他人申请为供应商委任一位管理人,或提出为供应商委任管理人的意向通知;或
(v) 供应商或任何其他人士为了给供应商任命一名管理人而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
(vi) 供应商就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事业、财产或资产委任一名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或接管人;或
(viii 有合理理由显示供应商或其任何合伙人无力偿还其债务,或其自行提交破产申请,或他人已针对其提交了破产申请,或法院已针对其下达了破产令;
(x) 供应商或其任何合伙人提出自愿偿债安排,或法院就供应商下达临时命令,或供应商或其任何债权人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启动谈判,以期提出涉及供应商及其任何债权人的任何形式的债务和解、妥协或偿债安排;
(ix) 他人在对供应商有管辖权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已就供应商提起了任何诉讼,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发生了与第 17.1.3 条中的任何事件起到同等或类似作用的任何事件;和/或
17.2. 尽管第 17.1.3 条中规定了本公司的终止权利,但本公司可向供应商、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管人、清算人(视情况而定)提供继续遵守本合同规定的选择权,但前提是其须按照商定限额就恰当守信地履行本合同提供一份担保。
17.3.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截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可能已经产生的权利和救济。
17.4. 在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
17.4.1. (在不违反第 17.3 条的前提下)除本第 17.4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双方关系应终止;
17.4.2. 本公司明示或默示意图在终止之时或之后生效或继续有效的任何规定应继续具有充分法律效力;
17.4.3. 供应商应立刻将其在终止日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为任何目的向供应商发送的材料、工具和物品),包括所有保密信息、以及该等保密信息的所有副本,归还给本公司(或如本公司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则将之销毁),并应证明其已采取上述措施,且不得进一步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且
17.4.4. 除非本公司另有明确书面声明,否则所有尚未履行的合同和订单均应终止。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或出让给任何其他人士,亦不得意图作出该等转让或出让。
18.2.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但在订单或规范中指明制造商的材料、货物次要细节或任何零部件除外。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得免除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8.3. 本公司可自由转让其在本合同中享有的利益,且在发生任何此类转让的情况下,应将本合同中凡提及本公司之处视为包括其受让人。本公司可随时以任何方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和义务分包、转让、抵押、押记或处置给任何第三方。
19. 法律
x合同、及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问题、争议或索赔(无论是合约性的还是非合约性的,如侵权索赔、因违反成文法或法规或因其他原因而提起的索赔)均应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0. 司法管辖权
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或索赔均应服从中国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且双方不可撤销地服从该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尽管有上述规定,双方可以约定因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21. 标题
x条件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对解释本条件不产生任何影响。
22. 执照
如果履行本合同要求本公司在国内或海外从任何政府或其他机关获得任何许可证或执照,则本合同应以可在规定时间获得该等许可证或执照为前提条件。
23. 保险
23.1. 供应商将始终在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续保与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相比恰当且充分的保险。
23.2. 供应商应根据本公司不时提出的书面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根据本条件维持的有效的所有保单的合理详细信息,且在每份保单续期时,若本公司书面要求,供应商应向本公司发送一份保费收据复印件。
23.3. 供应商将提供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一切便利、协助和建议,以便对抗或处理因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诉讼、索赔或事项。
24. 通知
x合同项下送达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专人递交或预付邮资的平信邮寄方式交付或发送。如果按照收件方指定地址或该方不时可能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发送或交付给相关收件方,则应视为已妥善送达;如果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应视为在邮寄后 48(四十八)小时送达。
25. 无效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如果在任何时候,本条件的任何部分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在其他方面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分应视同从本条件中删除,而本条件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和/或可强制执行性不因该删除而受到任何形式的影响或损害。
26. 贿赂行为
26.1. 供应商承诺:
26.1.1. 其未曾从事违反相关反贿赂法的罪行(简称“贿赂罪”);
26.1.2. 其未曾收到称其将面临与贿赂罪相关的调查或相关反贿赂法项下的起诉的正式通知;且
26.1.3. 其并未发觉任何可导致与贿赂罪指控相关的调查或相关反贿赂法项下的起诉的情形。
26.2. 供应商同意:
26.2.1. 为了防止与供应商有关联的人士(包括代表供应商或任何关联方工作的雇员、分包商、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简称“关联人士”)犯下贿赂罪或可构成贿赂罪的任何行为,供应商已落实并应维持旨在防止前述情况的适当程序,直至本合同终止为止;
26.2.2. 应遵守各项适用的反贿赂法或《2010 年英国反贿赂法》(以最严格者为准),且其自身不得触犯,并应促使关联人士不得触犯任何贿赂罪或从事可构成贿赂罪的任何行为;且
26.2.3. 不得作出亦不得允许他人作出可导致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雇员、分包商或代理人从事触犯贿赂罪的任何行为,或可产生与反贿赂法相关责任的行为;且
26.2.4. 如果供应商发觉或有理由相信其自身或其任何关联人士已违反或可能违反了本第 26 条项下的任何供应商义务,则应立刻书面通知本公司。该通知须列明与违反或可能违反供应商义务相关的各项情况的充分细节。
27. 反现代奴役
27.1. 在本第 27 条中,“反现代奴役政策”系指在 xxx.xxxxxxxx.xxx 网站上公布的《Vesuvius 防止奴役和人口贩卖声明》。供应商承诺、保证并声明:
27.1.1. 供应商、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均未曾:
(i) 从事触犯适用的反现代奴役法或《2015 年英国反现代奴役法案》项下的罪行(简称“现代奴役罪”);或
(ii) 收到通知,称其将面临与现代奴役罪指控相关的调查或反现代奴役法项下的起诉;或
(iii) 发觉其供应链中存在任何可导致与现代奴役罪指控相关的调查或反现代奴役法项下的起诉的情形;
27.1.2. 其应遵守适用的反现代奴役法或《2015 年英国反现代奴役法案》(以较严格者为准),并遵守反现代奴役政策。
27.1.3. 如果供应商发觉或有理由相信其自身或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已违反或可能违反了本第 28 条项下的任何供应商义务,则应立刻书面通知本公司。该通知须列明与违反或可能违反供应商义务相关的各项情况的充分细节。
27.2. 供应商违反本第 27 条的任何行为时,应视为其严重违反本合同,并应赋予本公司根据第 17.1.1
条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28. 一般规定
28.1. 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可强制执行本合同条款。非属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均无权强制执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本条件并不影响任何人士现有的或根据法案本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具有的终止权、解约权、或同意任何变更、弃权或和解的权利,均无须获得非属本合同当事一方的任何人士同意。
28.2. 本条件应优先于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报价单、验收单、交货单、发票或其他文件或信函中出现的任何条件,且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该等条件均应无效。
28.3. 本条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损害本公司根据成文法或普通法就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条件或保证
(无论明示或默示)、权利或救济。本条件赋予本公司的权利和救济是对法律赋予本公司的或法律所默示的任何条件、保证或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补充,且不以任何方式取代该等条件、保证或其他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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