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户渠道: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面对面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户,也可通过银行业统一 APP——云闪付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申请开户,并需授权该第三方平台向南海农商银行传递甲方留存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
甲方为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存款人。
乙方为受理甲方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申请的开户银行。
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Ⅱ、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甲乙双方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Ⅱ、Ⅲ类户指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面对面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提交开户申请,经乙方审核后开立的,符合人民银行关于Ⅱ、Ⅲ类户使用规定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方因自身结算需要,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Ⅱ、Ⅲ类户,并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Ⅱ、Ⅲ类户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Ⅱ、Ⅲ类户,并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Ⅱ、Ⅲ类户相关服务。
第三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Ⅱ、Ⅲ类户身份核验必须由甲方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当个人证件及税收居民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 30 日内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甲方同意Ⅱ、Ⅲ类户对应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等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账户,并按规定支付各种结算和服务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行银发〔2018〕16 号)、《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Ⅱ、Ⅲ类户的功能和限额进行控制管理。
第五条 乙方按照如下规则对Ⅱ、Ⅲ类户进行管理,甲方知悉并承诺遵照执行:
(一)开户主体:Ⅱ、Ⅲ类户开户人必须为持有人民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的自然人。其中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Ⅲ类户的开户人必须为年龄大于等于 18 周岁、且小于等于 65 周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对开户人年龄做出一定的限制,并有权不时调整。
(二)开户渠道: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面对面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户,也可通过银行业统一 APP——云闪付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平台申请开户,并需授权该第三方平台向南海农商银行传递甲方留存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
(三)开户银行:在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由乙方统一将账户开立在乙方辖内制定的农商银行下。
(四)开户流程:
1.网点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参照Ⅰ类户开户流程执行。
2.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Ⅲ类户,当甲方完成开户必须的信息录入,以及通过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绑定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等身份认证后,即完成Ⅱ、Ⅲ类户开户并获得Ⅱ、Ⅲ类户卡号。针对不同客户,乙方可能不时增减开户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乙方开户实际要求为准。本协议自页面显示开户完成且生成Ⅱ、Ⅲ类户后生效,至销户之日起终止。
(五)身份认证:指甲方使用Ⅱ、Ⅲ类户功能权限前需进行的相关身份核验操作。
甲方在银行柜面面对面申请开立Ⅱ、Ⅲ类户时,应配合乙方进行与Ⅰ类户相同的身份核查标准,无需另行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申请开立Ⅱ、Ⅲ类户时,应根据系统提示要求进行身份核查。乙方将根据客户不同身份情况,提供多种身份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传身份证影像并进行联网核查、借记卡/信用卡卡密验证、绑定手机号码动态密码验证、人脸识别、现场面签、通过银联、农信银等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以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等方式,并将根据业务发展不时增减身份认证方式)。
(六)绑定手机号码:指甲方在申请开立Ⅱ、Ⅲ类户时设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由乙方系统发送的各种动态码、交易提醒短信等信息的手机号码。为防范资金风险,在甲方开户及办理特殊业务时,乙方将主动致电绑定手机号码核对身份信息和交易,以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每个Ⅱ、Ⅲ类户,仅有一个绑定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不可以是虚拟手机号码,如:xx小号等。
(七)绑定账户:
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甲方需设置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其中Ⅱ类户开立时的绑定账户应为甲方本人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Ⅱ类户、Ⅲ类户或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不可作为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Ⅲ类户的绑定账户应为甲方本人同名银行账户,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不可作为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2. Ⅱ、Ⅲ类户设置账户绑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农信银、银联等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验证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仅开立Ⅱ类户时要求验证)、及拟绑定账户信息和Ⅱ、Ⅲ类户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验证通过则完成绑定。
3.乙方有权对绑定账户数量进行限制,以营业网点柜员提示或电子渠道申请页面提示为准。
(八)甲方保证申请开立Ⅱ、Ⅲ类户时所设定的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是甲方本人合法获得且真实有效的,并处于甲方有效掌控下。
(九)在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甲方须对Ⅱ、Ⅲ类户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办理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向关联的信用卡还款、消费理财产品交易等业务须使用交易密码。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如下要求对甲方的Ⅱ、Ⅲ类户账户进行管理,甲方知悉并承诺遵照执行:
(一)功能及限额管理:
1.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发放贷款及归还,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可以接受乙方贷款资金发放并通过该账户还款, Ⅱ类户不允许透支,但接受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控制。经乙方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万元。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对相关限额进行调整。
2.Ⅲ类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发放小额消费贷款及归还,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可以接受乙方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发放并通过该账户还款,接受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且账户不允许透支,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经乙方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甲方只能在乙方申请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且须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后才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其中,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含贷款资金发放)日累计限额为 5000 元,年累计限额为 10 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
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不含贷款资金转出)、取出现金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对相关限额进行调整。
3.甲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同名Ⅱ、Ⅲ类户使用。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甲方的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4.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Ⅲ类户,且在乙方开立的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含)以上时,须在 7 日内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如甲方未在 7 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乙方将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二)账户介质及信息保管
1.甲方应妥善保管Ⅱ、Ⅲ类户的账号、交易密码等个人资料及关联的银行卡等存款介质(如有),不得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因甲方泄露交易信息或相关资料、遗失介质或将账户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等原因所产生的风险及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妥善保管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因甲方泄露交易信息或相关资料、遗失绑定账户、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或将绑定账户、绑定手机号码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等原因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 账户信息变更
1.交易密码变更:甲方可到乙方任一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登录修改交易密码;若遗忘交易密码,甲方可到乙方任一网点柜台或通过手机银行等Ⅱ、Ⅲ类户平台渠道提交交易密码重置申请并按要求身份认证后重置密码。
2.绑定手机号码变更:由甲方本人到乙方任一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登录提交申请并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变更绑定号码。
3.绑定账户变更:甲方可到乙方任一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登录提交申请并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变更绑定账户。
4.个人信息变更:甲方可到乙方任一网点或通过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修改证件类型、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乙方将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必要时将致电绑定手机号码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甲方在网点或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办理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须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四)账户升、降级:在符合监管要求及乙方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甲方可以申清将Ⅱ类户升级为Ⅰ类户、将Ⅲ类户升级为Ⅰ或Ⅱ类户、将已开立的Ⅰ类户降级为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在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意愿进行核验后,对账户进行升、降级。若符合升、降级条件,因乙方系统原因暂时归为Ⅰ、Ⅱ、Ⅲ类户,甲方授权同意在后续乙方系统支持的情况下,由乙方进行相应的升、降级。
(五)账户挂失:遇特殊情况,甲方可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6138)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Ⅱ、Ⅲ类户挂失。在乙方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甲方也可以登录乙方Ⅱ、Ⅲ类户平台,按操作提示自助挂失Ⅱ、Ⅲ类户。
(六)账户销户:
1.甲方可在开户网点柜台申请Ⅱ、Ⅲ类户销户。在乙方系统支持的前提下,甲方也可在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自助办理Ⅱ、Ⅲ类户销户。若需销户的Ⅱ、Ⅲ类户有余额且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可在柜台申请重新绑定账户或在手机银行等乙方Ⅱ、Ⅲ类户平台进行身份认证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甲方无法自助销户或发现Ⅱ、Ⅲ类户非本人开立要求销户的情况,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6138)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客户申请销户时若明确放弃账户内小额资金,乙方可受理销户及放弃账户内小额资金申请。
2.对于开立后一年内未激活且余额为零的Ⅱ、Ⅲ类户,以及激活后三年以上没有主动办理金融交易且资产为零的Ⅱ、Ⅲ类户,如甲方未按要求办理身份核实手续,乙方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将加强账户风险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客户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对本人名下Ⅱ、Ⅲ类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状态改为止付、冻结,解除绑定账户直至强制销户,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1.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相关Ⅱ、Ⅲ类户可能非甲方本人开立的;
2.甲方否认Ⅱ、Ⅲ类户由本人开立;
3.Ⅱ、Ⅲ类户的绑定账户、手机号码与其他客户的Ⅱ、Ⅲ类户重复;
4.Ⅱ、Ⅲ类户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或为虚拟手机号码(如:xx小号等);
5.Ⅱ、Ⅲ类户绑定账户非甲方本人账户,或绑定账户不是甲方本人同名Ⅰ类户;
6.甲方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Ⅱ、Ⅲ类户或者未支付结算或服务费用;
7.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对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甲方对上述情况有疑议的,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138)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提出复议要求。甲方已理解并确认本协议中有关免除、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业务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在乙方官方网站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
(二)甲方不得利用Ⅱ、Ⅲ类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套取银行信用、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Ⅱ、Ⅲ类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银行内部合规政策,乙方有权直接终止相关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不得买卖、出租、出借Ⅱ、Ⅲ类户,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出租、出借Ⅱ、Ⅲ类户的个人和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直接终止相关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对开户之日次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有权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甲方按要求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授权乙方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为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乙方及相关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如甲方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6138)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取消或变更授权。
第九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开立的Ⅱ、Ⅲ类户的存款信息及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查询。
第十条 对于三年以上没有主动办理金融交易且余额为零的Ⅱ、Ⅲ类户,若甲方未按要求办理身份核实手续,乙方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第十一条 x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制度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载机构裁决。第十三条 x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Ⅲ类户存续期间有效,自账户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