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项目期内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山东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字样,英文字样“Supported By Young Talent of Lifting engineering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Shandong,China”。
附件1
山东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山东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项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旨在创新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遴选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科研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托举他们尽快成长。
第三条 托举工程是由山东省科协组织实施的人才联系服务项目。托举工程人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选拔,每3年选拔一批,每批人数不超过20名,托举培养周期为3年。
第二章 人选条件
第四条 托举工程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二)年龄在32岁以下(按推荐年度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的全职在山东省工作的中国籍公民;女性或医学领域的人选年龄可放宽至35岁。
(三)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的一线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四)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合同签订期限一般应包含一个培养周期。
(五)应确定至少1名具有相同或相近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专家作为培养导师,承担对被托举人选的指导、扶持责任。
第五条 已入选其他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工程、计划、项目的人选不能入选托举工程项目。博士后相关资助计划除外。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托举工程候选人由推荐单位按照名额推荐产生,推荐单位为省科协所属有关省级学会,全省范围内的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同一人选不可同时通过两个或以上渠道推荐。
第七条 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成长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单位托举条件以及培养导师科研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被托举人建议人选。
第八条 省科协对被托举人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将取消人选入选资格。
第四章 托举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被托举人确定后,其所在单位即为项目实施单
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履行对被托举人的培养、使用、激励主体责任,制定培养计划,推动项目实施,配合开展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并接受省科协对托举工程的监督和指导。
(二)主动参与被托举人的培养,在承担课题研究、开展技术攻关、奖项推荐、培训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工作中,为被托举人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条 培养导师的主要职责为:
协助被托举人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对被托举人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在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拓展科技视野、提升实践创新能力、遵守学术道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
利用自身学术资源,为被托举人拓展对外交流渠道,提升学术能力,扩大学术影响。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为: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落实发展规划任务,在承担科研项目、论文发表、专利研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成长提升。
(三)配合省科协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并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积极完成省科协根据托举工程需要交办的相关事项。
(四)在项目期内公开发表的项目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应注明:“山东省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字样,英文字样“Supported By Young Talent of Lifting engineering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Shandong,China”。
第十二条 省科协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落实项目资金,并按时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拨付。
(二)将被托举人纳入联系专家人才范围,推荐其加入相关学术组织,邀请被托举人参加省科协年会、泰山科技论坛、青年科学家xx等活动,提供创造跨学科、跨领域的交流机会,拓宽成长空间。
(三)对被托举人进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负责对托举工作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省科协签署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省科协对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每年须向省科协报送实施年度托举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被托举人须向省科协提交结项报告,主要包括3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如被托举人出现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与托举工程项目,发生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国家法律等行为受到处理等情况,省科协将取消被托举人资格,并收回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省科协按照每位被托举人每年5万元标准给予经费支持,连续支持3年,鼓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经费配套。资助经费使用执行省级财政经费相关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不得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主要用于开展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参加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支付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出版科技著作等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对外投资。
(二)罚款、还贷。
(三)捐款、赞助。
(四)人员工资、福利支出。
(五)与托举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x办法由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