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期權交易附錄
如果客戶在工銀國際證券處開立或維持股票期權交易的戶口,即適用本附錄。
如果本附錄與一般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股票期權交易而言,應以本附錄的規定為準。
除非本附錄中另有定義,否則,標準條款及細則“定義與釋義”部分定義的詞彙在本附錄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與釋義
有關協議其他部分凡提及"戶口"之處均被視為包括根據本附錄建立的期權戶口;
"擔保物"具有本附錄第 3.1 條賦予的含義;
"規則"具有本附錄第 2.1 條賦予的含義;及
"期權結算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
在本附錄中,在上下文要求的情況下,本附錄中所載的定義詞彙和表述應具有聯交所規則(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期權交易規則》("期權交易規則 ")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運作程序-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專用》
("交易運作程序"))賦予的含義。
2. 法例和規則
2.1 所有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業務都應遵守適用於工銀國際證券的所有法例、規則及監管指令("規則")。這些規則包括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期權結算所的結算規則以及香港結算規則。由工銀國際證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或香港結算按這些規則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對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相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之條款將適用於由工銀國際證券與客戶簽訂定的每一客戶合約,且所有客戶合約均應按照規則來訂立、行使、結算和解除。
3. 擔保物
3.1 客戶同意按不時的協定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擔保物")作為客戶根據本附錄對工銀國際證券所負責任的擔保。此擔保物應按照工銀國際證券的不時要求支付或交付。擔保物的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規則中有關客戶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所要求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擔保物。
4. 失責
(a)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c)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因客戶失責所產生的責任或對沖工銀國際證券因客戶失責而須承擔的風險;或
(d) 處置擔保品,並將該等處置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工銀國際證券的債務。
在客戶欠工銀國際證券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益餘額應付予客戶。
4.2 客戶同意按照工銀國際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和其他條款,支付期權戶口內所有未清償逾期欠款之利息(包括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5. 合約
5.2 工銀國際證券可就客戶的未平倉持倉或交付責任設立限額,并不時將該限額通知客戶。
(a) 工銀國際證券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及
(b) 如果工銀國際證券失責,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另一名(多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合約所取代。
5.4 客戶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執行,客戶及工銀國際證券在客戶合約中須以主事人身份訂立合約。
6. xx和保證
(a) 除非根據本附錄下文第 6.1(b)條向工銀國際證券另行披露,否則,期權戶口純粹為著客戶及其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
(b) 客戶已向工銀國際證券書面披露期權戶口是為其利益而運作的人的姓名/名稱;或
(c) 客戶已要求工銀國際證券以綜合戶口運作期權戶口且工銀國際證券應以綜合戶口運作期權戶口,並且,客戶會即時應要求通知工銀國際證券任何擁有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權益人士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