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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10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 23.80%减少至 21.6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公司股东xx先生的通知,xxxx与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创海河基金”)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之解除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 2018 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背景情况
xx先生与天创海河基金于 2018 年先后签署了两份《一致行动协议》,明确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其他公司重大决策事宜中采取“一致行动”,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行使表决权和股东权利,若双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xxxx的意向进行表决。双方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解除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xxxx持有 234,271,34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7%;天创海河基金持有 25,012,91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在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它一切决策事宜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双方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基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告终结。
3.双方确认,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双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双方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更改。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前后xxxx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变化
x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及其一致行
x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 | x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 | 持股比例 |
xx | 234,271,342 | 20.57% | xx | 234,271,342 | 20.57% |
佛山市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1,708,890 | 1.03% | 佛山市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11,708,890 | 1.03% |
天创海河基金 | 25,012,912 | 2.20% | |||
合计 | 270,993,144 | 23.80% | 合计 | 245,980,232 | 21.60% |
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由 270,993,144 股减少为 245,980,232 股,合计持股比例由 23.80%减少至 21.60%,具体如下:
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四、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x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然是xx
xx。
1.解除与天创海河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后,xxxx直接持有公司20.57%的股份,xx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21.60%,xx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公司董事会原成员共7人,除3名独立董事外,其余非独立董事中有3人为大股东提名,1人为第二大股东提名。其中第二大股东义乌奇光提名的董事xxxxx已于2022年9月16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具体详见公司9月17日披露的公告)。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6人,xxxx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3.xxxx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其中承诺“本企业认可并尊重xx先生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对xx先生在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中的实际控制地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本企业不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1)直接或通过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间接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新股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等非本企业单方意愿形成的被动增持除外);
(2)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原股东在内)采取一致行动,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3)实施其他任何旨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或举措。”
4.公司已于2022年5月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计划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xx先生所控制的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票 162,241,887股,募集资金不超过16.5亿元,投资建设珠海6.5GW新世代高效太阳能电池项目。本次发行如能获得证监会核准且顺利实施后,xx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将从目前的21.60%提升至31.38%,将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在证监会审核环节中。
五、本次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xx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23.80%减少至21.60%,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