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关于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以下简称《包销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上市公司向香港中非支付 5000 万元预付款是《包销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否则香港中非有权终止《包销合同》。而上市公司由于风险控制原因,对《包销合同》所安排的 5000 万预付款早
已要求香港中非于 2012 年退回。
2、自 2013 年下半年起至今,钛矿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且长期低位徘徊,形成市场价和包销价倒挂,客观上公司无法通过执行该合同取得相关利润,反而面临贸易风险和经营损失。停止执行包销价格供矿,客观上给予了公司贸易风险的规避和保护,减少了公司的经营损失,《包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包销合同》解除之日止相应豁免,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综上,《包销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 2014 年 1 月 1日起至《包销合同》解除之日止相应豁免,有利于公司尽快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的融资功能,加速推进公司的转型和发展。我们同意《关于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并签订相关协议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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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