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托管协议
基⾦管理⼈:红塔红⼟基⾦管理有限公司基⾦托管⼈:江苏银⾏股份有限公司
⽬ 录
⼀、基⾦托管协议当事⼈ 2
⼆、基⾦托管协议的依据、⽬的和原则 3
三、基⾦托管⼈对基⾦管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管理⼈对基⾦托管⼈的业务核查 9
五、基⾦财产的保管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基⾦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收益分配 31
⼗、基⾦信息披露 33
⼗⼀、基⾦费⽤ 36
⼗⼆、基⾦份额持有⼈名册的保管 39
⼗三、基⾦有关⽂件档案的保存 40
⼗四、基⾦管理⼈和基⾦托管⼈的更换 41
⼗五、禁⽌⾏为 44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与基⾦财产的清算 46
⼗七、违约责任 48
⼗⼋、争议解决⽅式 49
⼗九、托管协议的效⼒ 50
⼆⼗、其他事项 51
⼆⼗⼀、托管协议的签订 52
鉴于红塔红⼟基⾦管理有限公司系⼀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管理⼈的资格和能⼒,拟募集注册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鉴于江苏银⾏股份有限公司系⼀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并有效存续的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托管⼈的资格和能⼒;
鉴于红塔红⼟基⾦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的基⾦管理⼈,江苏银⾏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中债 0-3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的基⾦托管⼈;
为明确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本基
⾦”或“基⾦”)的基⾦管理⼈和基⾦托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另有约定,《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基⾦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基⾦管理⼈
⼀、基⾦托管协议当事⼈
名称:红塔红⼟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前海嘉⾥商务中
⼼四期 1 栋 2301
法定代表⼈:xxx
设⽴⽇期:2012 年 6 ⽉ 12 ⽇
批准设⽴机关及批准设⽴⽂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96 亿元⼈⺠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托管⼈
名称:江苏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夏平
设⽴⽇期:2007 年 1 ⽉ 22 ⽇
批准设⽴⽂号:银监复[2006]379 号、xxx[2006]423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7.70 亿元⼈⺠币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基⾦托管资格批⽂及⽂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基⾦托管协议的依据、⽬的和原则
(⼀)订⽴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以下简称《“ 基⾦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流动性⻛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流动性⻛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指引》、《证券投资基⾦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红塔红⼟中债 0-3 年政策性⾦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基⾦合同》(以下简称“基⾦合同”或“《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托管协议的⽬的
本协议的⽬的是明确基⾦管理⼈与基⾦托管⼈之间在基⾦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财产的安全,保护基⾦份额持有⼈的合法权益。
(三)订⽴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管理⼈和基⾦托管⼈本着平等⾃愿、诚实信⽤、充分保护基⾦份额持有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五)若本基⾦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基⾦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托管⼈对基⾦管理⼈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基⾦的投资范围进⾏监督。
本基⾦的投资范围:
本基⾦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为更好地实现投资⽬标,本基⾦还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上市的国债、政策性⾦融债、债券回购、银⾏存款、货币市场⼯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投资的其他⾦融⼯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投资其他品种,基⾦管理⼈在履⾏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投资范围。
基⾦的投资组合⽐例为:本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例不低于基⾦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例不低于本基⾦⾮现⾦基⾦资产的 80%;本基⾦持有的现⾦或者到期⽇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例合计不低于基⾦资产净值 5%,其中现⾦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例限制,基⾦管理⼈在履⾏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例。
(⼆)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基⾦投资、融资⽐例进⾏监督。
根据《基⾦合同》的约定,本基⾦投资组合⽐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例不低于基⾦资产的 80%;投资于待偿期为
0-3 年(包含 3 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例不低于本基⾦⾮现⾦基⾦资产的 80%;
2、本基⾦持有的现⾦或者到期⽇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例合计不低于基⾦资产净值 5%,其中现⾦不包括结算备付⾦、存出保证⾦、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持有⼀家公司发⾏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例进⾏证券投资的基⾦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例限制;
4、本基⾦管理⼈管理的全部基⾦持有⼀家公司发⾏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例进⾏证券投资的基⾦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例限制;
5、本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规模变动等基⾦管理⼈之外的因素致使基⾦不符合该⽐例限制的,基⾦管理⼈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致;
7、本基⾦资产总值不超过基⾦资产净值的 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5、6 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合并、基⾦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管理⼈之外的因素致使基⾦投资⽐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例的,基⾦管理⼈应当在 10 个交易⽇内进⾏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管理⼈应当⾃基⾦合同⽣效之⽇起 6 个⽉内使基⾦的投资组合⽐例符合基⾦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合同的约定。基⾦托管⼈对基⾦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基⾦合同⽣效之⽇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合同约定投资组合⽐例限制取消或进⾏变更的,如适⽤于本基⾦,基⾦管理⼈在履⾏适当程序后,则本基⾦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托管⼈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监督。
当基⾦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限度保护基⾦份额持有⼈利益的原则,基⾦管理⼈经与基⾦托管⼈协商⼀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合同的约定启⽤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较基准、⻛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影响的事项详⻅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投资禁⽌⾏为进⾏监督。基⾦财产不得⽤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管理⼈、基⾦托管⼈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性规定,如适⽤于本基⾦,则基⾦管理⼈在履⾏适当程序后,本基⾦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四)基⾦管理⼈运⽤基⾦财产买卖基⾦管理⼈、基⾦托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公司发⾏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的投资⽬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份额持有⼈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托管⼈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关联交易应提交基⾦管理⼈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以上的独⽴董事通过。基⾦管理⼈董事会应⾄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管理⼈和基⾦托管⼈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约定的⽅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性。基⾦管理⼈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管理⼈应及时发送基⾦托管⼈,基⾦托管⼈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五)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基⾦管理
⼈参与银⾏间债券市场进⾏监督。
基⾦管理⼈参与银⾏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资信⻛险,并⾃主选择交易对⼿。
基⾦管理⼈在银⾏间市场进⾏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的交易结算⽅式进⾏交易。
(六)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基⾦管理⼈选择存款银⾏进⾏监督。
基⾦托管⼈应加强对基⾦银⾏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件,切实履⾏托管职责。
基⾦管理⼈与基⾦托管⼈在开展基⾦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投资银⾏存款的,基⾦管理⼈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托管⼈,基⾦托管⼈应据以对基⾦投资银⾏存款的交易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监督。
(七)基⾦托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合同》的约定,对基⾦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份额净值计算、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应收资
⾦到账、基⾦费⽤开⽀及收⼊确定、基⾦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业绩表现数据等进⾏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管理⼈未经基⾦托管⼈的审核擅⾃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托管⼈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形式通知基⾦管理⼈限期纠正。基⾦管理⼈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托管⼈的监督和核查。基⾦管理⼈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作⽇前及时核对并以书⾯形式给基⾦托管⼈发出回函,就基⾦托管⼈的合理疑义进⾏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托管⼈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复查, 督促基⾦管理⼈改正。基⾦管理⼈对基⾦托管⼈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托管⼈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即通知基⾦管理⼈及时改正。如基⾦管理⼈拒绝改正的,基⾦托管⼈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即通知基⾦管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对基⾦托管⼈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监督报告的事项,基⾦管理⼈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托管⼈发现基⾦管理⼈有重⼤违法、违规⾏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管理⼈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管 理⼈⽆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段妨碍对⽅进⾏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托管⼈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托管⼈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管理⼈对基⾦托管⼈的业务核查
(⼀)基⾦管理⼈对基⾦托管⼈履⾏托管职责情况进⾏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托管⼈安全保管基⾦财产、开设基⾦财产的资⾦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管理⼈计算的基⾦资产净值、各类基
⾦份额净值,根据基⾦管理⼈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投资运作,对⾮公开信息保密等⾏为。
基⾦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托管⼈保管的基⾦资产进⾏核查。基⾦托管⼈应积极配合基⾦管理⼈的核查⾏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管理⼈核查基⾦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管理⼈并改正。
(⼆)基⾦管理⼈发现基⾦托管⼈擅⾃挪⽤基⾦财产、未对基⾦财产实⾏分账管理、未执⾏或⽆故延迟执⾏基⾦管理⼈资⾦划拨指令、泄露基⾦投资信息等违反《基⾦法》、《基⾦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形式通 知基⾦托管⼈限期纠正。基⾦托管⼈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作⽇前及时核对并以书⾯形式给基⾦管理⼈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管理⼈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复查,督促基⾦托管⼈ 改正。基⾦托管⼈应积极配合基⾦管理⼈的核查⾏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管理⼈核查基⾦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管理⼈并改正等。基⾦管理⼈有权要求基⾦托管⼈赔偿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管理⼈发现基⾦托管⼈有重⼤违规⾏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托管⼈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托管⼈⽆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段妨碍对⽅进⾏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管理⼈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管理⼈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财产的保管
(⼀)基⾦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财产应独⽴于基⾦管理⼈、基⾦托管⼈的固有财产。基⾦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管理⼈、基⾦托管⼈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管理⼈、基⾦托管⼈以其⾃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不得对基⾦财产⾏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托管⼈应安全保管基⾦财产。未经基⾦管理⼈的正当指令,不得⾃
⾏运⽤、处分、分配基⾦的任何财产。如果基⾦财产在基⾦托管⼈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托管⼈承担赔偿责任。
3、基⾦托管⼈按照规定开设基⾦财产的资⾦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托管⼈对所托管的不同基⾦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托管⼈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的托管业务实⾏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财产的完整与独⽴。
5、基⾦托管⼈根据基⾦管理⼈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可另⾏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投资产⽣的应收资产和基⾦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的应收资产,如基⾦托管⼈⽆法从公开信息或基⾦管理⼈提供的书⾯资料中获取到账⽇期信息的,应由基⾦管理⼈负责与有关当事⼈确定到账⽇期并通知基⾦托管⼈,到账⽇基⾦财产没有到达基⾦账户的,基⾦托管⼈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管理⼈采取措施进⾏催收。由此给基⾦财产造成损失的,基⾦管理⼈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追偿基⾦的损失,基⾦托管⼈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合同的规定外,基⾦托管⼈不得委托第三⼈托管基⾦财产。
(⼆)基⾦募集期间及募集资⾦的验资
1、基⾦募集期间募集的资⾦应存于基⾦管理⼈开设的基⾦募集专户,在基
⾦募集⾏为结束前,任何⼈不得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募集期内产⽣的利息将折合成相应类别的基⾦份额,归基⾦份额持有⼈所有。基⾦募集期产⽣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募集期满或基⾦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份额总额、基⾦募集
⾦额、基⾦份额持有⼈⼈数符合《基⾦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管理⼈应将属于基⾦财产的全部资⾦划⼊基⾦托管⼈为本基⾦开⽴的基⾦银⾏账户,基⾦托管⼈在收到资⾦当⽇出具相关证明⽂件,基⾦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募集的资⾦进⾏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为有效。
3、若基⾦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管理⼈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托管⼈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银⾏账户的开⽴和管理
1、基⾦托管⼈应负责本基⾦的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托管⼈可以本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的银⾏账户,并根据基⾦管理⼈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收付。本基⾦的银⾏预留印鉴由基⾦托管⼈保管和使⽤。本基⾦的⼀切货币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付赎回⾦额、⽀付基⾦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的银⾏账户进⾏。
3、基⾦银⾏账户的开⽴和使⽤,限于满⾜开展本基⾦业务的需要。基⾦托管⼈和基⾦管理⼈不得假借本基⾦的名义开⽴任何其他银⾏账户;亦不得使⽤基
⾦的任何账户进⾏本基⾦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银⾏账户的开⽴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账户的开⽴和管理
1、基⾦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开⽴基⾦托管⼈与本基⾦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为准。
2、基⾦证券账户的开⽴和使⽤,限于满⾜开展本基⾦业务的需要。基⾦托管⼈和基⾦管理⼈不得出借或未经对⽅同意擅⾃转让基⾦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基⾦的任何账户进⾏本基⾦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托管⼈以⾃身法⼈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结算备付⾦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级
法⼈清算⼯作,基⾦管理⼈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4、基⾦证券账户的开⽴由基⾦托管⼈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由基⾦管理⼈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效⽇之后允许基⾦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并管理;若⽆相关规定,则基⾦托管⼈应当⽐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合同⽣效后,基⾦托管⼈根据中国⼈⺠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进⾏银⾏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合同的规定,在基⾦管理⼈和基⾦托管⼈商议后由基⾦托管⼈负责开⽴。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托管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托管⼈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托管⼈存放于托管银⾏的保管库,应与⾮本基⾦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基⾦管理⼈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由基⾦托管⼈保管证实书正本。基⾦管理⼈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银⾏存款的投资和⽀取事宜。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托管⼈根据基⾦管理⼈的指令办理。属于基⾦托管⼈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在基⾦托管⼈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的责任应由基⾦托管⼈承担。基⾦托管⼈对基⾦托管⼈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财产有关的重⼤合同的保管
由基⾦管理⼈代表基⾦签署的、与基⾦有关的重⼤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管理⼈、基⾦托管⼈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管理⼈在代表基⾦签署与基⾦有关的重⼤合同时应保证基⾦⼀⽅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管理⼈和基⾦托管⼈⾄少各持有⼀份正本的原件。重⼤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法取得⼆份以上的正本的,基⾦管理⼈应向基⾦托管⼈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基⾦管理⼈在运⽤基⾦财产时向基⾦托管⼈发送资⾦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托管⼈执⾏基⾦管理⼈的投资指令、办理基⾦名下的资⾦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管理⼈发送的指令包括电⼦指令和邮件指令。
电⼦指令指采⽤深证通⾦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指令、通过易托管系统发送的电⼦指令。电⼦指令⼀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
⽅式备⽤(包括邮件指令⽅式)。基⾦管理⼈通过深证通⾦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易托管系统发送的电⼦指令,基⾦托管⼈对于执⾏该电⼦指令除⾃身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外,基⾦托管⼈不承担责任。
(⼀)基⾦管理⼈对纸质指令发送⼈员的书⾯授权
1、基⾦管理⼈应指定专⼈向基⾦托管⼈发送指令。
2、基⾦管理⼈应向基⾦托管⼈提供书⾯授权⽂件,内容包括被授权⼈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签字样本,授权⽂件应注明被授权⼈相应的权限。
3、授权通知应加盖基⾦管理⼈公章,并以原件的形式寄送基⾦托管⼈。基
⾦托管⼈在收到授权⽂件原件后,授权⽂件即⽣效。如果授权⽂件中载明具体⽣效时间的,该⽣效时间不得早于基⾦托管⼈收到授权⽂件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托管⼈收到授权⽂件的时点为授权⽂件的⽣效时间。
若基⾦管理⼈同时向基⾦托管⼈出具了资产管理业务统⼀交易清算授权书 和单个基⾦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式为准:(1)统⼀授权书;
(2)单个基⾦授权书。
4、基⾦管理⼈和基⾦托管⼈对授权⽂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及相关操作⼈员以外的任何⼈泄露。
(⼆)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划拨指令等。
2、基⾦管理⼈发给基⾦托管⼈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付时间、到账时间、⾦额、账户信息(含收款⾏⼤额⽀付⾏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托管⼈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管理⼈向基⾦托管⼈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管理⼈发送指令应采⽤电⼦指令、邮件⽅式或其他基⾦管理⼈和基⾦托管⼈双⽅书⾯共同确认的⽅式。基⾦管理⼈未按照双⽅约定的邮箱地址或双⽅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基⾦托管⼈有权拒绝划款。
基⾦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管理⼈不得否认其效⼒。但如果基⾦管理⼈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管理⼈已在指令执⾏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托管⼈并经基⾦托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式或双⽅认可的⽅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员⽆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管理⼈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托管⼈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管理⼈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认可的⽅式向基⾦托管⼈确认。基⾦托管⼈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不得延误。基⾦托管⼈仅对基
⾦管理⼈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表⾯⼀致性审查,基⾦托管⼈不负责审查基⾦管理⼈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管理⼈应保证上述⽂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管理⼈提供的上述⽂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影响基⾦托管⼈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带来损失,基⾦托管⼈不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银⾏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如果银⾏间簿记系统已经⽣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基⾦管理⼈应书⾯通知基⾦托管⼈。
基⾦管理⼈应于划款前⼀⽇向基⾦托管⼈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托管⼈留出执⾏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般为两个⼯作⼩时(⼯作时间为 8:30-11:30,13:30-17:00),基⾦管理
⼈应于划款当⽇ 15:00 前向基⾦托管⼈发送划款指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担保交收”的业务,基⾦管理⼈应在交易⽇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基
⾦托管⼈),对于基⾦管理⼈在指令发送截⽌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托管⼈尽⼒执⾏,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管理⼈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账户发⽣的银⾏结算费⽤、银⾏账户维护费等银⾏费⽤,由基⾦托管⼈直接从资⾦账户中扣划,⽆须基⾦管理⼈出具划款指令。
基⾦托管⼈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如有特殊⽀付顺序,基⾦管理⼈应以书⾯或其他双⽅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托管⼈应指定专⼈接收基⾦管理⼈的指令,预先通知基⾦管理⼈其名单,并与基⾦管理⼈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式。指令到达基⾦托管⼈后,基⾦托管⼈ 应指定专⼈⽴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表⾯⼀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管理⼈。
3、指令的时间和执⾏
基⾦托管⼈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管理⼈应确保基⾦托管⼈在执⾏指令时基⾦资⾦账户有⾜够的资⾦余额,在基⾦资⾦头⼨充⾜的情况下,基⾦托管⼈对基⾦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基
⾦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如基⾦资⾦头⼨不⾜,基⾦托管⼈
⽴即通知基⾦管理⼈,基⾦管理⼈应补⾜资⾦并通知基⾦托管⼈继续执⾏该指令,如基⾦管理⼈补⾜资⾦后预留的指令执⾏时间不⾜,或者基⾦管理⼈补⾜资⾦后 未通知基⾦托管⼈继续执⾏指令,基⾦托管⼈不保证当⽇执⾏完毕并不承担责任;如基⾦管理⼈未补⾜资⾦,基⾦托管⼈可不予执⾏该指令,基⾦托管⼈不承担因
未执⾏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特别地,对于已达成的⾮RTGS T+0 场内交易,账户余额充⾜时,基⾦托管⼈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直接处理,⽆需基⾦管理⼈出具划款指令,若账户余额不⾜,则基⾦管理⼈需在当⽇ 15:00 之前补⾜资⾦,否则造成基⾦托管⼈或基⾦托管⼈托管的其他资产直接损失的,由基⾦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管理⼈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管理⼈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员⽆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双⽅约定的邮箱地址或双⽅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基⾦托管⼈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并及时提示基⾦管理⼈改正后再予以执⾏。如需撤销纸质指令,基⾦管理⼈应出具书⾯说明,并加盖业务⽤章。
(五)基⾦托管⼈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托管⼈发现基⾦管理⼈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拒绝执⾏,⽴即通知基⾦管理⼈。
若基⾦托管⼈发现基⾦管理⼈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合同约定的,应当⽴即通知基⾦管理⼈。
(六)基⾦托管⼈未按照基⾦管理⼈指令执⾏的处理⽅法
基⾦托管⼈由于其⾃身原因未能执⾏或错误执⾏基⾦管理⼈指令致使本基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份额持有⼈、基⾦、基⾦管理⼈造成损失的,基⾦托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的程序
基⾦管理⼈更换被授权⼈、更改或终⽌对被授权⼈的授权,应当⾄少提前⼀个⼯作⽇以原件形式送达基⾦托管⼈,变更授权通知的⽂件应由基⾦管理⼈加盖公章,基⾦托管⼈收到后,授权⽂件即⽣效。如果授权变更⽂件中载明具体⽣效时间的,该⽣效时间不得早于基⾦托管⼈收到授权变更⽂件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托管⼈收到授权变更⽂件的时点为授权变更⽂件的⽣效时间。
被授权⼈变更通知⽣效前,基⾦托管⼈仍应按原约定执⾏指令,基⾦管理⼈不得否认其效⼒。
基⾦托管⼈更换接收基⾦管理⼈指令的⼈员,应⾄少提前⼀个⼯作⽇及时通知基⾦管理⼈。
(⼋)其他事项
1、基⾦托管⼈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全、印鉴与被授权⼈是否与预留的授权⽂件内容相符进⾏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管理⼈。
如果基⾦管理⼈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托管⼈并经基⾦托管⼈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期后该指令发送⼈员
⽆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
2、基⾦托管⼈在履⾏监督责任后,对执⾏基⾦管理⼈的合法指令对基⾦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托管⼈收到的指令扫描件等⾮原件形式与原件不⼀致的,以基⾦托管⼈收到的指令扫描件等⾮原件形式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管理⼈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管理⼈负责选择代理本基⾦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其交易单元作为基⾦的专⽤交易单元。基⾦管理⼈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协议,基⾦管理⼈应提前通知基⾦托管⼈。基⾦管理⼈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付的佣⾦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交易单元号、佣⾦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形式通知基⾦托管⼈。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管理办法》,在每⽉前 3 个⼯作⽇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
⼈的结算保证⾦限额进⾏重新核算、调整,在每⽉前 6 个⼯作⽇内对结算参与⼈的最低结算备付⾦限额进⾏重新核算、调整。基⾦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和结算保证⾦当⽇,在资⾦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和结算保证⾦。基⾦管理⼈应预留最低备付⾦和结算保证⾦,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和结算保证⾦数据为依据安排资⾦运作,调整所需的现⾦头⼨。
基⾦托管⼈负责基⾦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结算由基⾦托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汇划由基⾦托管⼈根据基⾦管理
⼈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托管⼈故意或重⼤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托管⼈负责赔偿基⾦的损失;如果由于基⾦管理⼈故意或重⼤过失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投资清算困难和⻛险,基⾦
托管⼈发现后应⽴即通知基⾦管理⼈,由基⾦管理⼈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造成的损失由基⾦管理⼈承担。
基⾦管理⼈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 ⽇上午10:00 前有⾜够的资⾦头⼨,
⽤于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结算。
基⾦场外交易⽤于交收的资⾦头⼨不⾜时,基⾦托管⼈有权拒绝基⾦管理⼈发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清算交收,若基⾦管理⼈未能按时补⾜结算资⾦的,基
⾦托管⼈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基⾦管理⼈未能按时补⾜结算资⾦影响基⾦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托管⼈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级清算,由此给基⾦资产、基⾦托管⼈及基⾦托管⼈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管理⼈承担。
在资⾦头⼨充⾜的情况下,基⾦托管⼈对基⾦管理⼈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如由于基⾦托管⼈的原因导致基⾦财产⽆法按时⽀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托管⼈承担,但银⾏托管账户余额不⾜或基⾦托管⼈如遇到不可抗⼒的 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和证券账⽬核对的时间和⽅式
(1)资⾦账⽬的核对
资⾦账⽬由基⾦管理⼈和基⾦托管⼈按⽇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的核对
基⾦管理⼈和基⾦托管⼈每交易⽇结束后核对基⾦证券账⽬,确保双⽅账⽬相符。基⾦管理⼈、基⾦托管⼈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会计账簿中的记载⼀致。
对于资⾦账⽬及证券账⽬,若基⾦管理⼈与基⾦托管⼈核对不⼀致,双⽅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3)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每⽇对账⼀次。对外披露各类基⾦份额的基⾦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致。
(三)基⾦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管理⼈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管理⼈应将每个开放⽇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的数据传送给基⾦托管⼈。基⾦管理⼈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托管⼈应及时查收申购资⾦及转⼊资⾦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管理
⼈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管理⼈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作⽇ 15:00 前向基⾦托管⼈发送前⼀开放⽇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托管⼈建⽴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数据和盖章⽣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法正常发送,双
⽅可协商解决处理⽅式。基⾦管理⼈向基⾦托管⼈发送的数据,双⽅各⾃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管理⼈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管理⼈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
6、关于清算专⽤账户的设⽴和管理
为满⾜申购、赎回及分红资⾦汇划的需要,由基⾦管理⼈开⽴资⾦清算的专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申购过程中产⽣的应收资产,应由基⾦管理⼈负责与有关当事
⼈确定到账⽇期并通知基⾦托管⼈,到账⽇基⾦财产没有到达基⾦账户的,基⾦托管⼈应及时通知基⾦管理⼈采取措施进⾏催收,由此给基⾦造成损失的,基⾦管理⼈应负责向有关当事⼈追偿基⾦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基⾦分红时,如基⾦银⾏账户有⾜够的资⾦,基⾦托管⼈应按时拨付;如果基⾦托管⼈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托管⼈承担。
因基⾦银⾏账户没有⾜够的资⾦,导致基⾦托管⼈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管理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管理⼈承担,基⾦托管⼈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银⾏账户需双⽅按约定⽅式对账外,资⾦划出、赎回和分红资⾦划拨时,基⾦管理⼈需向基⾦托管⼈下达指令。
资⾦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 ⽇ 15:00 前,登记机构根据 T ⽇基⾦份额净值计算基⾦投资者申赎基⾦的份额,基⾦管理⼈将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托管⼈。基⾦管理⼈和基⾦托管⼈据此进⾏申购赎回的基⾦会计处理。基⾦托管账户与总清算账户间,申购款实⾏T+2 ⽇交收,赎回款实⾏T+3 ⽇交收。
对于基⾦应收款,基⾦管理⼈将及时进⾏划付并通知基⾦托管⼈,基⾦托管
⼈应及时查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应通知基⾦管理⼈,由此产⽣的责任由责任⽅承担。后果严重的基⾦托管⼈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应付款,基⾦托管⼈应根据基⾦管理⼈的指令及时进⾏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基⾦管理⼈应及时通知基⾦托管⼈划付,由此产⽣的责任由责任⽅承担。后果严重的基⾦管理⼈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巨额赎回或基⾦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付办法参照基⾦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转换
1、在本基⾦与基⾦管理⼈管理的其它基⾦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管理⼈应函告基⾦托管⼈并就相关的资⾦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承担的权责事宜进⾏商谈。
2、基⾦托管⼈将根据基⾦管理⼈传送的基⾦转换数据进⾏账务处理。
3、本基⾦开展基⾦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现⾦分红
1、基⾦管理⼈确定分红⽅案应通知基⾦托管⼈,双⽅核定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托管⼈和基⾦管理⼈对基⾦分红进⾏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管理
⼈向基⾦托管⼈发送现⾦红利的划款指令,基⾦托管⼈应及时将资⾦划⼊专⽤账户。
3、基⾦管理⼈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托管⼈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基⾦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资产净值
基⾦资产净值是指基⾦资产总值减去基⾦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作⽇闭市后,该类基⾦份额的基⾦资产净值除以当⽇该类基⾦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由此产⽣的收益或损失由基⾦财产承担。基⾦管理⼈可以设⽴⼤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基⾦管理⼈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管理⼈每个⼯作⽇计算基⾦资产净值及各类基⾦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管理⼈应每个⼯作⽇对基⾦资产估值。但基⾦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管理⼈每个⼯作⽇对基⾦资产估值后,将基
⾦资产净值、各类基⾦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托管⼈,经基⾦托管⼈复核⽆误后,由基⾦管理⼈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资产估值⽅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第三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的估值价格进⾏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的唯⼀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进⾏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调整以确认估值⽇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估值
⽇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次公开发⾏未上市的债券,采⽤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成本加上截⾄估值⽇的含息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对全国银⾏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的唯⼀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含当⽇)后未⾏使回售权的按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估值。对银⾏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利率与⼆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加上截⾄估值⽇的含息估值。
4、同⼀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可以采⽤第三⽅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法进⾏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管理⼈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管⼈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管理⼈可以采⽤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管理⼈或基⾦托管⼈发现基⾦估值违反基⾦合同订明的估值⽅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份额持有⼈利益时,应⽴即通知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资产净值计算和基⾦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管理⼈承担。本基⾦的基⾦会计责任⽅由基⾦管理⼈担任,因此,就与本基⾦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法达成⼀致的意⻅,按照
基⾦管理⼈对基⾦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但基⾦托管⼈有权向监管部⻔报告。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管理⼈和基⾦托管⼈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类基⾦份额净值⼩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份额净值错误。
当事⼈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管理⼈或基⾦托管⼈、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受损⽅”)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但尚未给当事⼈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应及时协调各⽅,及时进⾏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的费⽤由估值错误责任⽅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未及时更正已产⽣的估值错误,给当事⼈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有⾜够的时间进⾏更正⽽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进⾏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对有关当事⼈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负责,不对第三⽅负责。
(3)因估值错误⽽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的利益损失(“受损⽅”),则估值错误责任⽅应赔偿受损⽅的损失,并在其⽀付的赔偿⾦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则受损⽅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4)估值错误调整采⽤尽量恢复⾄假设未发⽣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应当及时进⾏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协商的⽅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协商的⽅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进⾏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法,需要修改基⾦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登记机构进⾏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进⾏确认。
4、基⾦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法如下:
(1)基⾦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管理⼈应当⽴即予以纠正,通报基⾦托管⼈,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损失进⼀步扩⼤。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管理⼈应当通报基⾦托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份额净值的 0.5%时,基⾦管理⼈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业另有通⾏做法,基⾦管理⼈和基⾦托管⼈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份额持有⼈利益的原则进⾏协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管理⼈或基⾦托管⼈按估值⽅法的第 6 项进⾏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指数编制机构、第三⽅估值机构、存款银⾏或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基⾦管理⼈和基⾦托管⼈原因,基⾦管理⼈和基⾦托管⼈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资产估值错误,基⾦管理⼈和基⾦托管⼈免除赔偿责任。但基⾦管理⼈、基⾦托管⼈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账册的建⽴
基⾦管理⼈和基⾦托管⼈在《基⾦合同》⽣效后,应按照相关各⽅约定的同
⼀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各⾃的账册定期进⾏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资产的安全。若双
⽅对会计处理⽅法存在分歧,应以基⾦管理⼈的处理⽅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的账⽬存在不符的,基⾦管理⼈和基⾦托管⼈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平⾏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核对不符,暂时⽆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影响到基⾦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管理
⼈的账册为准。
(六)基⾦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财务报表由基⾦管理⼈和基⾦托管⼈每⽉分别独⽴编制。⽉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终了后 5 个⼯作⽇内完成。
《基⾦合同》⽣效后,基⾦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重⼤变更的,基⾦管理⼈应当在三个⼯作⽇内,更新基⾦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站上;基⾦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变更的,基⾦管理⼈⾄少每年更新⼀次。基⾦终⽌运作的,基⾦管理⼈不再更新基⾦招募说明书。
《基⾦合同》⽣效后,基⾦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重⼤变更的,基⾦管理
⼈应当在三个⼯作⽇内,更新基⾦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站及基⾦销售机构⽹站或营业⽹点;基⾦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变更的,基⾦管理⼈⾄少每年更新⼀次。基⾦终⽌运作的,基⾦管理⼈不再更新基⾦产品资料概要。
基⾦管理⼈在季度结束之⽇起 15 个⼯作⽇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合同》⽣效不⾜ 2 个⽉的,基⾦管理⼈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管理⼈在 5 个⼯作⽇内完成⽉度报表,在⽉度报表完成当⽇,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托管⼈复核;基⾦托管⼈在 3 个
⼯作⽇内进⾏复核。基⾦管理⼈在 7 个⼯作⽇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将有关报告提供基⾦托管⼈复核,基⾦托管⼈在收到后 7 个⼯作⽇内进⾏复核。基⾦管理⼈在 30 ⽇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将有关报告提供基⾦托管⼈复核,基⾦托管⼈在收到后 30 ⽇内进⾏复核。基⾦管理⼈在 45
⽇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将有关报告提供基⾦托管⼈复核,基
⾦托管⼈在收到后 45 ⽇内复核。
基⾦托管⼈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管理⼈和基⾦托管⼈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调整,调整以相关各⽅认可的账务处理⽅式为准。核对⽆误后,基⾦托管⼈向基⾦管理⼈进⾏书⾯或者电⼦确认。如果基⾦管理⼈与基⾦托管⼈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致,基⾦管理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托管⼈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致使基⾦管理⼈、基⾦托管⼈⽆法准确评估基⾦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估值⽇基⾦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托管⼈协商确认后,基⾦管理⼈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资产估值
本基⾦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利润的构成
九、基⾦收益分配
基⾦利润指基⾦利息收⼊、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扣除相关费⽤后的余额,基⾦已实现收益指基⾦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可供分配利润
基⾦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收益分配基准⽇基⾦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收益分配,具体收益分配⽅案以基⾦管理⼈发布的公告为准,若《基⾦合同》⽣效不满 3 个⽉可不进⾏收益分配;
2、本基⾦收益分配⽅式分两种:现⾦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红利或将现⾦红利⾃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份额进⾏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默认的收益分配⽅式是现⾦分红;
3、基⾦收益分配后各类基⾦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值;即基⾦收益分配基准
⽇的各类基⾦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份额收益分配⾦额后不能低于⾯值;
4、由于本基⾦ A 类基⾦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可能有所不同,本基⾦同⼀类别的每⼀基⾦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合同规定且对基⾦份额持有⼈利益⽆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管理⼈可对基⾦收益分配原则进⾏调整,不需召开基⾦份额持有⼈⼤会,但应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案
基⾦收益分配⽅案中应载明截⽌收益分配基准⽇的可供分配利润、基⾦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例、分配⽅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收益分配⽅案由基⾦管理⼈拟定,并由基⾦托管⼈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收益分配⽅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案的规定),基⾦管理⼈就⽀付的现
⾦红利向基⾦托管⼈发送划款指令,基⾦托管⼈按照基⾦管理⼈的指令及时进⾏分红资⾦的划付。
(六)基⾦收益分配中发⽣的费⽤
基⾦收益分配时所发⽣的银⾏转账或其他⼿续费⽤由投资者⾃⾏承担。当投资者的现⾦红利⼩于⼀定⾦额,不⾜以⽀付银⾏转账或其他⼿续费⽤时,基⾦登记机构可将基⾦份额持有⼈的现⾦红利⾃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收益分配,详⻅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保密义务
⼗、基⾦信息披露
基⾦托管⼈和基⾦管理⼈应按法律法规、《基⾦合同》的有关规定进⾏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法》、《流动性⻛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信息披露外,基⾦管理⼈和基⾦托管⼈对基⾦运作中产⽣的信息以及从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管理⼈和基⾦托管⼈除了为合法履⾏法律法规、基⾦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的使⽤、利⽤其所知悉的基⾦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前述义务⽽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管理⼈或基⾦托管⼈违反保密义务:
1、⾮因基⾦管理⼈和基⾦托管⼈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管理⼈和基⾦托管⼈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合同、基⾦托管协议、基⾦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份额发售公告、基⾦合同⽣效公告、基⾦净值信息、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定期报告(包括基⾦年度报告、基⾦中期报告和基⾦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份额持有⼈⼤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可披露。
基⾦托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合同》的约定,对基⾦管理⼈编制的基⾦资产净值、各类基⾦份额净值、各类基⾦份额累计净值、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产品资料概要、基⾦清算报告等相关基⾦信息进⾏复核、审查,并向基⾦管理⼈进⾏书⾯或者电⼦确认。
(三)基⾦托管⼈和基⾦管理⼈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托管⼈和基⾦管理⼈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份额持有⼈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严守秘密。基⾦管理⼈负责办理与基⾦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条规定的应由基⾦托管⼈复核的事项,应经基⾦托管⼈复核⽆误后,由基⾦管理⼈予以公布。
基⾦管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托管⼈公开披露的信息,基⾦托管⼈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托管⼈应按《基⾦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托管情况报告。基⾦托管⼈报告说明该中期/年度基⾦托管⼈和基⾦管理⼈履⾏基⾦合同的情况,是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管理⼈和基⾦托管⼈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相关信息:
(1)不可抗⼒;
(2)基⾦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托管⼈复核的信息披露⽂件,由基⾦管理⼈起草、并经基⾦托管⼈复核后由基⾦管理⼈公告。发⽣基⾦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管理⼈、基⾦托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件。投资者在⽀付⼯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管理⼈和基⾦托管⼈应保证⽂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致。
⼗⼀、基⾦费⽤
(⼀)基⾦管理费的计提⽐例和计提⽅法
本基⾦的管理费按前⼀⽇基⾦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应计提的基⾦管理费 E 为前⼀⽇的基⾦资产净值
基⾦管理费每⽇计提,逐⽇累计⾄每⽉⽉末,按⽉⽀付。由基⾦托管⼈根据与基⾦管理⼈核对⼀致的财务数据,⾃动在次⽉初 5 个⼯作⽇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付。若遇法定节假⽇、休息⽇等,⽀付⽇期顺延。费⽤⾃动扣划后,基⾦管理⼈应进⾏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托管⼈协商解决。
(⼆)基⾦托管费的计提⽐例和计提⽅法
本基⾦的托管费按前⼀⽇基⾦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应计提的基⾦托管费 E 为前⼀⽇的基⾦资产净值
基⾦托管费每⽇计提,逐⽇累计⾄每⽉⽉末,按⽉⽀付。由基⾦托管⼈根据与基⾦管理⼈核对⼀致的财务数据,⾃动在次⽉初 5 个⼯作⽇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付。若遇法定节假⽇、休息⽇等,⽀付⽇期顺延。费⽤⾃动扣划后,基⾦管理⼈应进⾏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托管⼈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例和计提⽅法
本基⾦ A 类基⾦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销售服务费按前⼀⽇ C 类基⾦份额的基⾦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份额每⽇应计提的基⾦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份额前⼀⽇基⾦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计提,逐⽇累计⾄每⽉⽉末,按⽉⽀付。由基⾦托管⼈根据与基⾦管理⼈核对⼀致的财务数据,⾃动在次⽉初 5 个⼯作⽇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付。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付给基⾦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休息⽇等,⽀付⽇期顺延。费⽤⾃动扣划后,基⾦管理⼈应进⾏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托管⼈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于本基⾦持续销售以及基⾦份额持有⼈服务等各项费⽤。
(四)在⾸期⽀付基⾦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前,基⾦管理⼈应向基⾦托管⼈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管理⼈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作⽇向基⾦托管⼈出具书⾯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费⽤
本基⾦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列⽀,有关费⽤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不列⼊基⾦费⽤的项⽬
1、基⾦管理⼈和基⾦托管⼈因未履⾏或未完全履⾏义务导致的费⽤⽀出或基⾦财产的损失;
2、基⾦管理⼈和基⾦托管⼈处理与基⾦运作⽆关的事项发⽣的费⽤;
3、《基⾦合同》⽣效前的相关费⽤;
4、指数许可使⽤费(由基⾦管理⼈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基⾦费⽤的项
⽬。
(七)银⾏间费⽤(如有)
基⾦管理⼈应根据银⾏间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将账户开户、结算管理等各项费⽤列⼊或摊⼊当期基⾦运作费⽤,经基⾦管理⼈和基⾦托管⼈核对⽆误后,由基⾦管理⼈授权后划付。基⾦份额持有⼈和基⾦管理⼈在此申明已了解基⾦财产投资会产⽣的银⾏间费⽤,并确保账户中有⾜够资⾦⽤于银⾏间费
⽤的⽀付。如基⾦未起始运作,由基⾦管理⼈在收到基⾦托管⼈的缴费通知后完成⽀付,基⾦托管⼈不承担垫付费⽤义务。
(⼋)如果基⾦托管⼈发现基⾦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财产中列⽀费⽤,有权要求基⾦管理⼈做出书
⾯解释,如果基⾦托管⼈认为基⾦管理⼈⽆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付并及时告知基⾦管理⼈。
⼗⼆、基⾦份额持有⼈名册的保管
本基⾦的基⾦管理⼈和基⾦托管⼈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份额持有⼈名册,包括基⾦募集期结束时的基⾦份额持有⼈名册、基⾦权益登记⽇的基⾦份额持有
⼈名册、基⾦份额持有⼈⼤会登记⽇的基⾦份额持有⼈名册、每年最后⼀个交易
⽇的基⾦份额持有⼈名册。基⾦份额持有⼈名册的内容⾄少应包括持有⼈的名称和持有的基⾦份额。
基⾦管理⼈和基⾦托管⼈应妥善保管基⾦份额持有⼈名册,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托管⼈不得将所保管的基⾦份额持有⼈名册⽤于基⾦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管理⼈或基⾦托管
⼈由于⾃身原因⽆法妥善保管基⾦份额持有⼈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有关⽂件档案的保存
(⼀)档案保存
基⾦管理⼈应保存基⾦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托管⼈应保存基⾦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管理⼈和基⾦托管⼈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合同档案的建⽴
基⾦管理⼈签署重⼤合同⽂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本正本送达基⾦托管⼈处。基⾦管理⼈应及时将与本基⾦账务处理、资⾦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托管⼈。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管理⼈/基⾦托管⼈发⽣变更,未变更的⼀⽅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接收相应⽂件。
(四)基⾦管理⼈和基⾦托管⼈应按各⾃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管理⼈和基⾦托管⼈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除外。
⼗四、基⾦管理⼈和基⾦托管⼈的更换
(⼀)基⾦管理⼈的更换
1、基⾦管理⼈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管理⼈职责终⽌:
(1)被依法取消基⾦管理资格;
(2)被基⾦份额持有⼈⼤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管理⼈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管理⼈由基⾦托管⼈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份额的基⾦份额持有⼈提名;
(2)决议:基⾦份额持有⼈⼤会在基⾦管理⼈职责终⽌后 6 个⽉内对被提名的基⾦管理⼈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会的基⾦份额持有⼈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含三分之⼆)表决通过,决议⾃表决通过之⽇起⽣效;
(3)临时基⾦管理⼈:新任基⾦管理⼈产⽣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管理⼈;
(4)备案:基⾦份额持有⼈⼤会更换基⾦管理⼈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管理⼈更换后,由基⾦托管⼈在更换基⾦管理⼈的基⾦份额持有⼈⼤会决议⽣效后 2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管理⼈职责终⽌的,基⾦管理⼈应妥善保管基⾦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管理⼈或新任基⾦管理⼈办理基⾦管理业务的移交⼿续,临时基⾦管理⼈或新任基⾦管理⼈应及时接收。临时基⾦管理⼈或新任基⾦管理
⼈应与基⾦托管⼈核对基⾦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管理⼈职责终⽌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财产进⾏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财产承担;
(8)基⾦名称变更:基⾦管理⼈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管理⼈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名称中与原基⾦管理⼈有关的名称字样。
(9)原任基⾦管理⼈职责终⽌后,新任基⾦管理⼈或临时基⾦管理⼈接收基⾦管理业务前,基⾦托管⼈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财产的安全,不对基⾦份额持有⼈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管理⼈或临时基⾦管理⼈尽快恢复基⾦财产的投资运作。
(⼆)基⾦托管⼈的更换
1、基⾦托管⼈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的,基⾦托管⼈职责终⽌:
(1)被依法取消基⾦托管资格;
(2)被基⾦份额持有⼈⼤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托管⼈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托管⼈由基⾦管理⼈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份额的基⾦份额持有⼈提名;
(2)决议:基⾦份额持有⼈⼤会在基⾦托管⼈职责终⽌后 6 个⽉内对被提名的基⾦托管⼈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会的基⾦份额持有⼈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含三分之⼆)表决通过,决议⾃表决通过之⽇起⽣效;
(3)临时基⾦托管⼈:新任基⾦托管⼈产⽣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托管⼈;
(4)备案:基⾦份额持有⼈⼤会更换基⾦托管⼈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托管⼈更换后,由基⾦管理⼈在更换基⾦托管⼈的基⾦份额持有⼈⼤会决议⽣效后 2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托管⼈职责终⽌的,应当妥善保管基⾦财产和基⾦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财产和基⾦托管业务的移交⼿续,新任基⾦托管⼈或者临
时基⾦托管⼈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托管⼈或新任基⾦托管⼈应与基⾦管理⼈核对基⾦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托管⼈职责终⽌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财产进⾏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财产承担;
(8)原任基⾦托管⼈职责终⽌后,新任基⾦托管⼈或临时基⾦托管⼈接收基⾦财产和基⾦托管业务前,基⾦管理⼈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财产的安全,不对基⾦份额持有⼈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托管⼈或临时基⾦托管⼈尽快交接基⾦资产。
(三) 基⾦管理⼈和基⾦托管⼈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管理⼈和基⾦托管⼈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份额持有⼈提名新的基⾦管理⼈和基⾦托管
⼈;
(2)基⾦管理⼈和基⾦托管⼈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
(3)公告:新任基⾦管理⼈和新任基⾦托管⼈应在更换基⾦管理⼈和基⾦托管⼈的基⾦份额持有⼈⼤会决议⽣效后 2 ⽇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管理⼈或临时基⾦管理⼈接收基⾦管理业务,或新任基⾦托管⼈或临时基⾦托管⼈接收基⾦财产和基⾦托管业务前,原基⾦管理⼈或原基⾦托管⼈应依据法律法规、《基⾦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相关职责,并维护基⾦份额持有⼈的合法权益。原基⾦管理⼈或原基⾦托管⼈在继续履⾏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合同的规定收取基⾦管理费或基⾦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管理⼈、基⾦托管⼈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管理⼈与基⾦托管⼈协商⼀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修改和调整,⽆需召开基⾦份额持有⼈⼤会审议。
⼗五、禁⽌⾏为
托管协议当事⼈禁⽌从事的⾏为,包括但不限于:
(⼀)基⾦管理⼈、基⾦托管⼈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财产混同于基⾦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基⾦管理⼈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财产,基⾦托管⼈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财产。
(三)基⾦管理⼈、基⾦托管⼈利⽤基⾦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份额持有⼈以外的第三⼈牟取利益。
(四)基⾦管理⼈、基⾦托管⼈向基⾦份额持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管理⼈、基⾦托管⼈侵占、挪⽤基⾦财产;
(六)基⾦管理⼈、基⾦托管⼈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管理⼈、基⾦托管⼈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职责;
(⼋)基⾦管理⼈、基⾦托管⼈对他⼈泄露基⾦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九)基⾦管理⼈在没有充⾜资⾦的情况下向基⾦托管⼈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托管⼈发出指令。
(⼗)基⾦管理⼈、基⾦托管⼈在⾏政上、财务上不独⽴,其⾼级管理⼈员和其他从业⼈员相互兼职。
(⼗⼀)基⾦托管⼈私⾃动⽤或处分基⾦资产,根据基⾦管理⼈的合法指令、基⾦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处分的除外。
(⼗⼆)基⾦托管⼈对基⾦管理⼈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
(⼗三)基⾦财产⽤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管理⼈、基⾦托管⼈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于本基⾦,则基⾦管理⼈在履⾏适当程序后,本基⾦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
(⼗四)法律法规和基⾦合同禁⽌的其他⾏为,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基⾦管理⼈、基⾦托管⼈从事的其他⾏为。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与基⾦财产的清算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当事⼈经协商⼀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托管协议终⽌的情形
发⽣以下情况,在履⾏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
(1)《基⾦合同》终⽌;
(2)基⾦托管⼈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托管⼈接管基⾦资产;
(3)基⾦管理⼈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管理⼈接管基⾦管理权;
(4)发⽣法律法规或《基⾦合同》规定的终⽌事项。
(⼆)基⾦财产的清算
1、基⾦财产清算⼩组:⾃出现《基⾦合同》终⽌事由之⽇起 30 个⼯作⽇内成⽴清算⼩组,基⾦管理⼈组织基⾦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基⾦清算。
2、基⾦财产清算⼩组组成:基⾦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管理⼈、基⾦托管⼈、符合《中华⼈⺠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员组成。基⾦财产清算⼩组可以聘⽤必要的⼯作⼈员。
3、基⾦财产清算⼩组职责:基⾦财产清算⼩组负责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必要的⺠事活动。
4、基⾦财产清算程序:
(1)《基⾦合同》终⽌情形出现时,由基⾦财产清算⼩组统⼀接管基⾦;
(2)对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清理和确认;
(3)对基⾦财产进⾏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剩余财产进⾏分配。
5、基⾦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但因本基⾦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
清算费⽤是指基⾦财产清算⼩组在进⾏基⾦清算过程中发⽣的所有合理费
⽤,清算费⽤由基⾦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财产中⽀付。
7、基⾦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财产清算的分配⽅案,将基⾦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财产清算费⽤、交纳所⽋税款并清偿基⾦债务后,按基⾦份额持有⼈持有的基⾦份额⽐例进⾏分配。
(三)基⾦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事项须及时公告;基⾦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财产清算公告于基⾦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作⽇内由基⾦财产清算⼩组进⾏公告,基⾦财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财产清算账册及⽂件的保存
基⾦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件由基⾦托管⼈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违约责任
(⼀)基⾦管理⼈、基⾦托管⼈在履⾏各⾃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合同》约定,给基⾦财产或者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的⾏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为给基⾦财产或者基⾦份额持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下列情况,当事⼈免责:
1、不可抗⼒;
2、基⾦管理⼈和/或基⾦托管⼈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等;
3、基⾦管理⼈由于按照《基⾦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使或不⾏使其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4、基⾦托管⼈对于存放在基⾦托管⼈之外的基⾦财产的相应损失,及基于从第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导致基⾦财产的相应损失。
(⼆)在发⽣⼀⽅或多⽅违约的情况下,在最⼤限度地保护基⾦份额持有⼈利益的前提下,《基⾦合同》能够继续履⾏的应当继续履⾏。⾮违约⽅当事⼈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损失的扩⼤。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步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因防⽌损失扩⼤⽽
⽀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承担。
(三)由于基⾦管理⼈、基⾦托管⼈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管理⼈和基⾦托管⼈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财产或投资⼈损失,基⾦管理⼈和基⾦托管⼈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管理⼈和基⾦托管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争议解决⽅式
因本协议产⽣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当事⼈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当事⼈均有约束⼒。除⾮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当事⼈应恪守基⾦管理⼈和基⾦托管⼈职责,各⾃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基⾦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份额持有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中华⼈⺠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的不包括⾹港、澳⻔特别⾏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托管协议的效⼒
双⽅对托管协议的效⼒约定如下:
(⼀)基⾦管理⼈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双⽅盖公章或合同专⽤章以及双⽅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双⽅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本为正式⽂本。
(⼆)托管协议⾃基⾦合同成⽴之⽇起成⽴,⾃基⾦合同⽣效之⽇起⽣效。基⾦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其⽣效之⽇起⾄该基⾦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三)托管协议⾃⽣效之⽇起对托管协议当事⼈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四)本协议⼀式三份,协议双⽅各持⼀份,上报有关监管部⻔⼀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语定义适⽤基⾦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依据基⾦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管理⼈和基⾦托管⼈认可后,由该双⽅当事⼈在基⾦托管协议上盖公章或合同专⽤章,并由各⾃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明基⾦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