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暂估数量 最高限价(含税) 中标下浮比例 单价(元) 合价(元) 1 HPB300钢筋 直径≤φ10 t 56.54 3882.00 219488.39 2 HPB300钢筋 直径φ12~φ16 t 0.38 3972.52 1509.56 3 HRB335钢筋 直径≤φ10 t 17.80 3882.00 69099.64 4 HRB335钢筋 直径φ12~φ16 t 0.50 3972.52 1986.26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管线部分工程
钢材采购标准合同
(合同编号: )
买方: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
钢材采购合同
买方(全称):眉山环天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卖方(全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卖方纳税身份类型:□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第二自来水厂建设项目—管线部分
2、工程地点:视高镇天府大道旁
3、工程简介:管道由黑龙滩方向引入天府大道,本次设计不包涵黑龙滩至天府大道段管道,其中天府大道及中建大道、清水路二段为已建道路,其余道路为新建。由黑龙滩引去天府大道供水管线铺设于天府大道东侧绿化带中,沿天府大道铺设至各规划新建及现有道路。按照当地规划要求进行管道铺设,向城区及工业园区供水。输水方式采用加压输水。设计管线 DN900 为内外涂钢塑复合管长约 3.0km,DN500-DN800 为内外涂钢塑复合管长约 18.2 公里,DN400 以下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长约 8.2km,用于横穿天府大道过街涵洞的管线设计为 DN400 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长约 0.5 公里。
二、物资概况及合同价款
1、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及买方通知要求,向买方提供的钢材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物资的概况及报价详见下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品牌商标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暂估数量 | 最高限价(含税) | 中标下浮 比例 | |
单价(元) | 合价(元) | |||||||
1 | HPB300 钢筋 | 直径≤φ10 | t | 56.54 | 3882.00 | 219488.39 | ||
2 | HPB300 钢筋 | 直径φ12~ φ16 | t | 0.38 | 3972.52 | 1509.56 | ||
3 | HRB335 钢筋 | 直径≤φ10 | t | 17.80 | 3882.00 | 69099.64 | ||
4 | HRB335 钢筋 | 直径φ12~ φ16 | t | 0.50 | 3972.52 | 1986.26 |
5 | HRB400 钢筋 | 直径φ12~ φ16 | t | 60.37 | 4203.83 | 253784.98 | ||
6 | HRB400 钢筋 | 直径>φ16 | t | 5.25 | 3992.63 | 20961.30 | ||
合计 | 566830.12 |
(1)合同单价=最高限价的单价*(1-中标下浮比例(%))。
(2)合同单价是包含货款、运费、人工力资、吊装费、出库费、保险、税费等在内的综合包干单价,不因政策、材料、费率变动等因素的变化再作调整。
3、本合同暂定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万元(含增值税);大写为 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人民币,增值税为 元人民币。(适用税率为 %)。
以上表格中规定的供应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指定代表签字认可的实际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4、当实际供货数量或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时,买卖双方需另签订补充协议。
5、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本合同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期限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螺纹钢执行 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盘圆钢执行 GB701-2008《低碳热轧圆盘条》标准、圆钢执行 GB/T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标准;若合同执行期间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参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2、买方若对质量有特殊要求,按如下质量技术要求执行满足国家及行业标 准,质量合格。
3、卖方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质量保证期为 1 年 ,从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卖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 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还应该符合买方 OHSMS18000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四、计量方式
螺纹钢、圆钢(直条)、盘螺、高线过磅计重,螺纹钢和圆钢(直条)甲方有权按理论计重进行抽检。
五、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及风险承担 1、交(提)货方式按以下第 (1) 项执行:
(1)卖方交货,具体交货时间及地点在第3、4款中约定;
(2)买方提货,具体提货时间及地点在第3、4款中约定。
2、买方指定 为供货通知人(联系电话: ),负责以书面、邮件、电话等形式通知卖方具体供货需求。非买方指定人员通知卖方供货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不予认可。
3、供货时间:卖方自接到通知起 7 天内送货到位(具体日期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地点:买方视高镇天府大道旁项目内指定地点。
5、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意外灭失的风险承担按以下原则执行:
(1)采取送货方式交货的,货物由卖方送交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采取提货方式的,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办理书面验收手续,货物由买方运离提货地点后,该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6、其他:
(1)卖方所送的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拒绝接收的,由卖方自行保管;如确需买方代为保管的,需由卖方书面同意。在买方代为保管期限内,卖方应偿付买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等费用。
(2)产品错发至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卖方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达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外,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运杂费的增加和由于延期交货给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运输、包装、费用及合理损耗承担
1、货物运输及包装费:由卖方负责运货至交货地点,货物的运输费用由 卖 方 承担;上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卖方 承担,运输途中人力及机械资费由卖方承担,下车人力及机械资费由 卖方承担。
2、包装标准:成捆成件,铭牌齐全。
3、随车资料:随车附带相关产品质量证明书、出产合格证复印件各 2 份,并加盖供方公司公章;送货单应注明供货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送货车牌等。
七、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买方应按 规定的验收标准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
2、买方指定 为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卖方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买方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卖方指定 为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收、对账、结算等事项的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卖方代表与买方代表(项目领导、材料员、项目专业工长、现场劳务分包队指定材料员、项目保卫人员)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3、现场到货检验:钢材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前,由买方有关人员(材料员、工长、质检员、分包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外观检测及数量清点。
4、检验的方法: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买方随机截取数量不等的一定 长度尺寸的钢筋进行称重验收、使用游标卡尺和皮尺对钢筋几何尺寸进行验收;螺纹钢及圆钢(直条)按理论计重,盘螺、高线过磅计重,过磅重量正负误差在 3‰(含)以内时,以买方过磅的数值为准。
5、外观检测不合格的钢材买方可拒收。已经卸货的钢材,经试验室检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卖方无条件立即安排退场,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6、买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合同暂估数量时,卖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八、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2、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3、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4、卖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5、卖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6、卖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7、卖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卖方自行承担。
8、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补偿买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买方现场xx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10、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九、结算方式及条件
1、预付款支付:不适用。
2、卖方每月 日前到买方 (项目部或物资部)办理上月 21 日到本月 20 日之间钢材供应的结算手续,如果当月结算金额小于¥10000.00 元则顺延至下一期进行结算。
3、月度结算办理完 日之内,卖方应按结算单确认的金额,向买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
机关代开),适用税率为 %或征收率为 %,并准确填写发票内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因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造成买方增值税抵扣税额损失的,由卖方全额进行赔偿。
4、买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后,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
(1)次月 25 日前向卖方支付当月入账货款的 97 %,剩余合同结算总价的 3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质量保证期终止后,由卖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支付申请,买方在收到申请后 10 日内支付。
(2)次月 日前向卖方支付当月入账货款的 100%。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节点付款、垫资等情形时使用)
5、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123 种形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可多选后组合支付)
(1)转账支付;
(2)银行保理支付;
(3)银行承兑支付;
(4)其他 。
6、若卖方不能按时到买方项目办理验收手续或不能及时开具发票并送到买方,该月的验收和入账手续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7、资金占用费:
资金费用:如发生延期付款,月资金占用费率为 %,资金费用=延期付款金额*延期支付天数*月资金占用费率/30。
十、权利瑕疵担保
1、买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代理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卖方须保障买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误期违约
(1)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总承包商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买方确认卖方严重违约并导致买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2)误期违约金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3 日,按合同总金额的 1%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2、缺陷索赔
(1)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
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
(2)卖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对买方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降低货物价格。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3)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15 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15日内)或卖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卖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十二、保险
1、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施工和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买方建议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
十三、合同变更
1、买方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买方评价,买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十五、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仅指发生如下情形:(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
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2)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等。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可以通报条件恢复后 12 小时内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把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十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3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xxxx委仲裁。
由败诉方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1、特别约定事项:
2、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甲方公章及授权人签字的结算书、欠条还款承诺等债权债务凭证均无法律效力。
3、联络方式:
买方:邮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卖方:邮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完成约定工程内容结清货款后自动终止。
买方(公章): 卖方(公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