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金峰鄉公所為辦理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段889- 6地號內1筆土地,面積0.056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20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xxxxxxxxxxx00x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段889-6地號內1筆土地,面積0.0569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20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以改善當地居民農產運輸及旅遊休憩之道路安全,提升xx地區整體交通運輸及防災能力,落實保全xx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帶動太麻里溪上游生態與溫泉資源之整合,發展未來綠能與觀光遊憩互相 加乘之效益,故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2年1月1日開工,112年8月25日完工。
(若未即時開工,將先進行6K+300~6K+600邊坡整治,將俟徵收土地內政部完成審議後,進行7K+100~7K+700興建橋梁工程)
(四)主體工程:本工程7K+100~7K+700段全長約為262m,採三跨(76m、 110m 及76m)落兩墩柱之方式,並配合前後現況6m 之道路,橋梁 寬7m 淨寬6m 方式設置;6K+300~6K+600為邊坡改善工程,於上邊 坡之坡腳設置擋土牆及防落石網,及施作自由型梁護坡植生,並 配合拍漿溝方式導流地表逕流水路。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2款。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臺東縣政府110年10月20日府建土字第1100218443號之影本。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於非都市土地,並依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 第3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小地方為之,並已避免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且用地範圍內無文化保存區位土地。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區段劃分北起東64南至太麻里溪,東達拉冷冷橋,山坡地保育區,現為河床地。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土地,面積0.0569公頃。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與徵收土地清冊。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大多為河床地,土地使用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詳如用地徵收土地清冊。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工程用地範圍現為河床地,無土地改良物。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東 64為金峰鄉連接台 9 線省道,為為居民通行及農產運輸之主要道路,東 64沿太麻里溪包含正興、嘉蘭、拉冷冷及連接至金峰溫泉、金峰植物園區及太麻里溪上游農作區域,全線路寬約為 4~6M 之 PC 道路,但因其道路邊坡易受太麻里溪沖刷及上邊坡崩塌,每逢大雨及颱風易中斷,其主要崩塌路段以鄰近金峰溫泉處之太麻里溪凹岸處。因 105 年莫蘭蒂颱風侵襲,導致通往金峰溫泉之東 64邊坡反覆發生滑動破壞情形,造成道路中斷、構造物毀損之災情。
依據水保局、公路總局、水利署以及專家學者於108年11月 13日復建方案審查會議中提出,本計畫以原路線修復方式,(以下稱方案一),經過歷次災害仍遭受破壞,顯示以方案一恢復方式確實無法消除致災原因;另外以雙橋方案執行上雖說看似有腹地,但地形屬變動性狀態,若橋梁於此立墩,仍有風險,且連接奇蘭產業道路也有其困難度,考量安全性以及可行性因素,確實有其必要性。
本計畫實施範圍為東64線7K+100~7K+700、6K+300~6K+600,其中7K+100~7K+700為橋部分採新設預力箱型樑橋方式,橋體跨距為262m,採三跨(76m、110m 及76m)落兩墩柱之方式,並配合前後現況 6m 之道路, 橋梁寬 7m 淨寬 6m 方式設置。 而 6K+300~6K+600xxxxxxx,xxxx坡之坡腳設置擋土牆及防落石網,設置落實緩衝空間,以及施作自由型梁護坡植生,降低落石掉落之機會,並配合拍漿溝方式導流地表逕流水路。
本工程採用跨河橋梁方式,避開既有崩塌地範圍銜接既有道路,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小,由於本路段為金峰鄉旅遊觀光、農業運輸重要路徑,能帶動地方經濟繁榮。該區道路如能配合興建,將促使道路系統更為安全與穩定,交通更為順暢,對提升地方經濟發展效益良多。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道路擬徵收之私有土地在考量道路現況及寬度、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便利性及效益原則下進行設計規劃,使用土地已為必需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以損害最小之原則作規劃考量,俾使損失降到最低。又本工程為帶狀設施,案內所需用土地,採用跨河橋梁方式,避開既有崩塌地範圍銜接既有道路、未登錄地及公有土地。本計畫預 計選用徵收之私有土地,就損
失最少的地方為之,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之選用。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路線大部分經過河川地,線內落墩之條件下,已儘 量避開地質敏感區,並透過「道路線型」、「運輸功能」、「自然環境」、「用地取得」、「環境影響」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最適當之路線方案,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經評估用地取 得位置之勘選,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整體管理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 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3、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經查土地xx公有土地(嘉蘭段890、890-2地號)位於河道中,居於公共安全考量及無法使用;嘉蘭段882、883-1、883-2地號為道路使用;嘉蘭段 891地號面積不足,上述土地均無法以地易地。
4、 協議價購: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64.50%,部分所有權人因不同意協議價購條件,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需用土地主要為河川地,因此徵收計畫對於當地人口數量及結構影響不大。
111年3月台東縣太麻里戶政事務所戶數人口數統計
鄉鎮別 | 村數 | 鄰數 | 戶數 | 人口數 | 男 | 女 |
金峰鄉 | 5 | 36 | 1,198 | 3,707 | 1,872 | 1,835 |
111年3月金峰鄉人口年齡結構表
性別 | 0 | 9 歲 | 10 | 19 歲 | 20 | 29 歲 | 30 | 39 歲 | 40 | 49 歲 | 50 | 59 歲 | 60 | 69 歲 | 70 | 79 歲 | 80 | 89 歲 | 90 | 99 歲 | 100 歲 以上 |
合計 | 378 | 381 | 585 | 522 | 544 | 590 | 461 | 157 | 72 | 15 | 2 |
男 | 191 | 206 | 300 | 260 | 287 | 296 | 227 | 75 | 25 | 4 | 1 |
女 | 187 | 175 | 285 | 262 | 257 | 294 | 234 | 82 | 47 | 11 | 1 |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在路線勘選與設計上,已避免穿越與影響既有聚落空間達到對計畫周圍內之社會現況最低影響。本工程闢建完成後,可提供在地民眾安全的農產運輸及促進在地溫泉觀光產業,對於現況社會而言尚有助益效果。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徵收計畫範圍多為河川地,並無建築物以及農作物施作,因此本工程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甚微,且有助於該地區農產品運輸、觀光產業發展,可增進在地生活品質,對在地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未來本工程建置完成後,將能改善當地前往金峰溫泉、農地道路安全,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因此對居民健康風險無任何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可藉由橋梁促進當地觀光產業發展、農產運輸等相關產業價值,提高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工程用地範圍內並無種植作物,尚無糧食安全問題。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工程施工期間可提供地區就業機會外,完工後抵達當地知名溫泉區更加方便,可促進當地觀光產業發展提供地區就業機會。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所需經費將列入111年東64線7k+100~7k+700、
6k+300~6k+600道路災修工程,由該計畫下配合籌款支應。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工程行經範圍多為河川地,並非糧食主要供應來源,徵收用地無產業鏈問題。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已避開聚落,已儘量以工程克服方式將徵收面積達到最小幅度,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輕微。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工法考量道路安全與環境友善主軸概念進行工法設計與施工,以融入而非介入的設計概念,營造友善愜意的太麻里溪谷風貌,降低本工程與當地自然風貌的衝突性。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施工範圍無涉及文化古蹟或歷史建築,若未來施工若
發現文化資產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儘量降低 對文化資產之衝擊。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係災害道路改善工程,純屬其交通事業之興闢作業,因此改變之影響使得當地交通更為便利,對其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有正面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路線以離災方式復健,透過路線之改道,降低對生態環境影響,並將橋台設置於岩盤後方以保護橋台安全。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可改善當地居民農產運輸之道路安全,促進產業發展。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工程完工後,將提升交通運作效率並降低能源耗損,達到有限資源運用最大化維持既有生活品質,本質上符合永續發展的精神。
2、 永續指標。
本工程完工後,將有效降低行車成本,節約能源及減少碳足跡對環境、節能減碳、產業生產、生活及城鄉文化指標具有正面效益。
3、 國土計畫。
本案路線上已避開重要開發計畫區域,所需用地確屬必要且以縮減至最小之範圍,案內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將變更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經檢討與國土計畫並無不符之處。
(五)其他因素:
無。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將110年6月10日第一場公聽會、110年6月18日將舉辦第一次線上視訊公聽會及110年7月9日將舉辦第二場公聽會,其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台東縣政府、台東縣金峰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詳如後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或錄影存檔。本案用地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110年6月17日、 110年7月16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及110年6月18日線上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之公共地方、台東縣政府、台東縣金峰鄉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110年7月9日第2場公聽會針對110年6月10日第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110年7月16日金鄉財字第1100010214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所共辦理四次協議價購會議,分別於109年7月31日金鄉財字第
1090010816號函、109年9月10日金鄉財字第1090013131號函、
109年10月6日金鄉財字第1090014426號函及111年4月1日金鄉財 字第1110004589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 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已合法送達。並分別 於109年8月6日、109年9月23日、109年10月12日及111年4月15日 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並於市價每平方公尺 300元於會時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技術規 則」辦理市價查估作業,針對標的進行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 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價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採用比較法進行評估結果訂定之價格,並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服務網,取較高格為協議價格,詳如協議價購市價綜合 評估說明(附件十七)及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 權人協議及其他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及協議價購記錄影本。
(二)經協議後土地所有權人xxx等3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取得比例64.50%;另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林○緹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土地內有溫泉井迄今無法提供佐證資料,本所函文至台電及中油是否有因開發而設置溫泉井,經回覆無相關溫泉井。
(三)本所於歷次協議價購、公聽會會議已多次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經查無法證明,考量鄉公所之行政立場,無法依土地所有權人敘述之地上物予以賠償。為避免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本所亦請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或相關佐證資料,或溫泉井相關證明,以供本所作為相關估價參考,然而土地所有權人均無法提出,致造成雙方迄今無法達成共識。
(四)經協議後土地所有權人xxx等3人同意協議價購,另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xxx辦理歷次協議價購、公聽會會議中,已多次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回應,惟土地所有權人仍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致無法達成協議,故依法辦理徵收。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行經範圍多為河川地,無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情形。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有,已檢附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文件,如後附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111年7月5日原民土字第1110027782號函同之影本或抄件。
(附件十八)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71,810元。
1、 地價補償金額:171,810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元。
3、 遷移費金額:0元。
4、 其他補償費:0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300元/
㎡,估價基準日111年3月1日。111年7月6日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度為100.65%,調整後徵收地價:302元/㎡ 。
(三)準備金額總數:1,295,400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臺東縣金峰鄉公所111年度歲入歲出款預算。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經臺東縣政府111年4月15日府建土字第1110075058號函
認定非屬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2、3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農業用地已徵得農業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農業處110年10月4
日府農務字第1100190606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三)本案工程業經臺東縣政府建設處土本科111年4月15日府建土字第 1110075058號函認定,依公路第一章第2條所稱公路:指國道、 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 項公路有關設施,故屬興闢公共設施;依交通部訂定「非都市土 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限制規則第五十二條之一規定 免受山坡地十公頃限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