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码」 指 就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密码、个人标识号及用户标识符; 「账户」 指 以客户名义在现在或将来根据本协议在本公司开立之一个或多个期货/期权交易账户; 「本协议」 指 由客户资料表、账户开户表格、本条款与条件及就专业投资者作出之任何声明书及/或确认书(如适用)(任何一项皆可不时修订或增补)共同组成之本客户买卖协议; 「认可债务证券」 指 与期交所规则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认可证券」 指 与期交所规则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联系人士」 指...
客户买卖协议 |
期货 / 期权交易账户 |
第一节:一般条款与条件
x第一节适用于现时或其后在本公司开立不论任何性质之各个及每个账户。
1. 适用范围及释义
「登入码」 | 指 | 就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密码、个人标识号及用户标识符; |
「账户」 | 指 | 以客户名义在现在或将来根据本协议在本公司开立之一个或多个期货/期权交易账户; |
「本协议」 | 指 | 由客户资料表、账户开户表格、本条款与条件及就专业投资者作出之任何声明书及/或确认书 (如适用)(任何一项皆可不时修订或增补)共同组成之本客户买卖协议; |
「认可债务证券」 | 指 | 与期交所规则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
「认可证券」 | 指 | 与期交所规则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
「联系人士」 | 指 | 属本公司相同「公司集团」(定义见公司条例第 2 条)内之成员公司或法人团体; |
「获授权人」 | 指 | 客户按本公司要求之方式,不时知会本公司其根据第 8 条授权可发出指令之人士(等); |
「事务」 | 指 | x公司根据本协议为客户进行之期货及期权事务; |
「营业日」 | 指 | 除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由有关交易所宣布为非营业日之其他日子以外,有关交易所开市接受买卖之任何日子; |
「结算所」 | 指 | 由期交所委任或设立及运作以提供交易所合约结算服务予期交所参与者及就任何其他交易所,向其他交易所提供相类服务之结算所; |
「结算所保证金」 | 指 | 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及/或变价(不论如何称述)规定本公司必须向有关交易所或执行代理呈报作为保证金及/或变价调整(不论如何描述)的现金款项或非现金抵押品; |
「客户资料表」 | 指 | 客户就开立账户之目的填妥及签署之客户资料表; |
「商品」 | 指 | 与期交所规则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
「公司条例」 | 指 | 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
「本公司」 | 指 | 民信期货有限公司,为获证监会发牌之期货交易经纪,可从事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牌照号码为 CE No. AAG007,及为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
「赔偿基金」 | 指 | 根据该条例第 236 条所成立之投资者赔偿基金; |
「合约」 | 指 | 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 |
1.1 于本第一节,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下列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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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 指 | 账户持有人(等),其资料载于客户资料表; |
「电子交易服务」 | 指 | x公司根据本协议所提供可通过任何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信期货邮箱、本公司网页所载之任何资讯及当中所含之软件)以进行买卖之电子交易服务; |
「交易所」 | 指 | 期交所及/或(视乎情况而定)于世界各地可以或其成员之间可以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任何其他有关交易所、市场或交易商联会; |
「交易所合约」 | 指 | 经证监会及期交所根据有关期交所规则第 201 条批准可于市场买卖之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 |
「FATCA」 | 指 |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经修订)第 1471 至 1474 条、任何该法案之现时或未来之规则或官方诠释、任何该法案下订立的协议、或任何依据就执行该法案而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议所采纳的任何财政或监管规则、规例或惯例; |
「期货期权业务」 | 指 | 买卖期货合约及/或期权合约的业务; |
「期货合约」 | 指 | 下列情况的合约:- (a) 一方同意以协议的价格,于将来某协议时间向另一方交付一项协议商品或协定的商品数量;或 (b) 双方会于将来某协议时间,视乎该协议商品与订立合约时相比,价值较高或较低或视乎情况,水平较高或较低而作出调整; |
「期交所」 | 指 |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指令」 | 指 | 客户或其获授权人按照本协议就合约交易而作出之指令、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讯; |
「保证金」 | 指 | x公司不时向客户要求而金额不少于有关结算所保证金的现金或(在经获准的情况下)非现金抵押品,藉以保障本公司免除因其按客户之指令买卖现有、未来或预期合约而蒙受损失或蒙受损失之风险; |
「综合账户」 | 指 | 与期交所规则界定的涵义相同; |
「期权合约」 | 指 | 下列情况的合约:- (a) 授予合约一方权利,于协议未来日期或之前,或(视乎情况而定)于协议未来日期,按协议价格向另一方购入一项协定商品,或一项商品的协定数量;倘第一方行使其购买权利,另一方必须按协议价格交付商品,或第一方将收取经参考商品价值较协议价格为高的金额(如有)而厘定的款项;或 (b) 授予合约一方权利,于协议未来日期或之前,或(视乎情况而定)于协议未来日期,按协议价格向另一方沽售一项协定商品,或一项商品的协定数量;当第一方行使其沽售权利,另一方必须按协议价格接收商品,或第一方将收取经参考协议价格较商品价值为高的金额(如有) 而厘定的款项; |
「民信证券」 | 指 | 民信证券有限公司,为获证监会发牌之证券经纪,可从事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六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牌照号码为 CE No. AAC086; |
「民信证券邮箱」 | 指 | 民信证券就收发确认书、结单及其他通告而设立之保密通讯设施; |
「该条例」 | 指 |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据此制定之任何附属法例,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
「密码」 | 指 | 于取得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民信期货邮箱及/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与用户标识符同用之客户之个人密码; |
「个人标识号」 | 指 | 客户于向本公司发出指令时采用之个人识别号码; |
「专业投资者」 | 指 | 与该条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义相同,可不时修订; |
「期交所规则」 | 指 | 期交所订立及可不时修订或修改之有关规则、规定及程序; |
「独立银行账户」 | 指 | 根据该条例第 149 条订立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客户款项)》规则,以本公司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或证监会核准的组织开立的往来或存款账户,该账目名称中应含有「信托」、「客户」或其他类似语句; |
「证监会」 | 指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证监会操守准则」 | 指 | 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可不时修订; |
「本条款与条件」 | 指 | 第一至第五节所载之条款与条件,可不时修订或增补; |
「交易」 | 指 | 基于本协议而订立合约、将合约平仓或进行交付及/或交收;及 |
「用户标识符」 | 指 | 于取得登入电子交易服务、民信期货邮箱及/或本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时与密码同用之客户之个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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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诠释条款与条件之条文:
(a) | 单数字汇🖃具众数字汇涵义,反之亦然;及语句🖃具一性别及其他性别。 |
(b) | 倘条文内有「及/或」一语,则该条文(视文义而定)指人时则指任何一人或🖃指两人,指事时则指任何一事或🖃指两事。 |
(c) | 除另有指明外,本条款与条件内加插之标题纯为便于查阅,而非本条款与条件之组成条款。 |
(d) | 除另有指明外,凡提述条款及分节,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及分节。 |
(e) | 凡提述「书面」,则🖃指书函、传真、电邮及其他电子传输。 |
(f) | 本条款与条件内加插之副标题纯为便于查阅,及于诠释本条款与条件时不必理会。 |
1.3 本公司是获证监会发牌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活动(中央编号 AAG007 及证书号码 CDC203)。本公司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期货交易商类别:证书号码 EP0032)。本公司是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之期货结算所参与者(结算参与者类别:证书号码
CP0031)。负责客户账户之职员是 _(证监会中央编号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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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客户身份识别 |
2.1 | 基于清洗黑钱、打击恐怖份子筹资活动或相关司法权区的其他规定,在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或持续提供任何服务之前,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必须查明及记录客户的身份详情。客户承诺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客户身份的资料或文件。 |
2.2 | 本公司保留权利(按其酌情)依据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操守准则)要求有关客户身份之额外资料或文件。 |
2.3 | 本公司须按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证监会或其他法律或监管或政府机关(不论是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要求披露相关机关可能要求的名称、实益身份及有关客户的其他资料,而客户同意按本公司可能作出的要求提供该资料,以使本公司遵守该等规定。特别是,如果本公司未能遵守期交所规则第 606(a) 或第 613(a)条下的披露要求,期交所行政总监可要求本公司代表客户平仓或对客户的持仓征收保证金附加费。 |
2.4 | 客户谨此确认期交所及证监会(「监管机构」)实施的香港客户身份规则的政策。客户同意受客户身份规则的政策所载的条款与条件及补编约束(见本条款与条件第四节)。客户确认,倘未有在两个营业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本公司必须拒绝客户的申请或拒绝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 |
2.5 | 鉴于本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客户保证,关于涉及在期交所上市或买卖的期货合约或就该等期货合约而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之任何交易(不论该等交易在何处达成): (a) 倘本公司取得资料,本公司获明确授权可未经客户进一步同意按要求向监管机构透露客户身份资料,例如该交易的最终客 户或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人士及/或从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中获益或承担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及联络详情(「资料」); (b) 客户按监管机构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资料; (c) 倘客户代表另一客户担任代理人,客户已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客户的客户将按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资料; (d) 客户将继续按监管机构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或确保客户的客户按监管机构要求向本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资料,尽管本公司已终止向客户服务(就客户在该终止前进行之任何交易而言);及 (e) 就任何适用保密法所规定的该资料而言,最终客户或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人士及/或从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中获益或承 担交易的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已有效及不可撤销地放弃彼等的任何保密权利或任何保密利益。 |
3. | 专业投资者 |
3.1 | 根据该条例,就本公司提供予客户的所有服务而言,客户可被分类及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
3.2 | 倘客户被分类及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按该条例附表 1 第 1 部分「专业投资者」释义第(j)段所界定),本公司须就此分类进行年度确认,而客户同意按要求立即向本公司交付确认表,以协助进行年度确认。 |
3.3 | 客户可随时要求不再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不论就所有产品或市场或其任何部分亦言。 |
3.4 | 客户确认,对于被分类为专业投资者的人士,本公司可获豁免遵守若干条文,进一步详情载于证监会操守准则。 |
4. | 账户 |
客户可透过电子交易服务登入账户。倘客户于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接触本公司时遇到困难,客户可尝试以电话联络本公司,并将客户所遇到之困难知会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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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认、声明、保证及承诺 |
5.1 | 客户承认、声明、保证及承诺: (a) 在客户资料表上所载之资料乃属完整、真实及正确,而本公司有权完全依赖该等资料及声明作任何用途。客户承诺,倘其所载之资料有任何变更,将在有关变更(等)发生后即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b) 客户已就本协议取得可能需要之一切必须同意或授权,而该等同意或授权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c) 客户已获得授权及合法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之义务,而本协议对客户具有效和合法约束力。 (d) 根据本协议向本公司提供之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其他财物,不论是作保证金或其他用途,在任何时间不附带任何押记、质押、产权轇轕或留置权,除非于本协议有所规定或获得本公司以书面明确同意,而客户并不会出售、授予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试图出售、授予期权或处理在账户内的任何该等证券或现金。 (e) 除客户根据第 25 条款持有综合账户的情况外,客户没有持有其他综合账户,而客户是为自身而不是代其他人以代理人或信托人进行买卖,及并不存在任何安排以使任何人士或实体在本协议或由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发出指令经本公司进行之任何合约持有任何实质权益。 (f) 本公司可要求公司账户客户之任何股东或董事提供个人担保。 |
5.2 | 客户谨此授权本公司于任何时候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及接触任何人,包括客户之来往银行、经纪或任何信用代理商,以核实其所提供之资料。 |
6. | 适用规则及规例 |
6.1 | 所有交易均须依照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及其各自之结算所不时修订或有效之宪章、规则、规例、习惯、裁定及释义办理。根据本协议办理之一切交易,均受当时适用之任何有关法例、规则或规例,包括但不限于不时修订之该条例及适用管辖权区所有有关商品交易法例、规则及规例所规管。 |
6.2 | 客户同意受到有关市场及交易所不时适用有关期货或期权买卖的一切规则及规例所规限,包括但不限于与期交所规则有关的规则及规例。 |
6.3 | 如本协议任何条文与期交所、结算所或对本协议的内容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机构的现有或未来法例、规则或规例相抵触,则该等条文应被视为按照任何该等法例、规则或规例被撤销或修改,而本协议在所有其他方面将继续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按照本条款与条件终止为止。此外,本公司可能采取或不采取其酌情认为合适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不理会任何未执行的指令或撤销任何已执行的交易,以确保符合该等法例、规则或规例。 |
6.4 | 就本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任何有关款项、外币、货币期权或外汇合约的交易而言,客户同意该等交易受办理有关交易的交易所的附例、规则及规例及有关交易所处于的国家的法律所规管及约束,而在此段中所述的所有交易中,本公司均可以主事人身份办理。 |
6.5 | 所有在期交所以外其他市场执行之交易将受有关市场而非期交所之规则及规例所规管。而由该等市场就有关交易提供予客户的保障程度及类别,相比按期交所规则提供予客户的保障程度及类别可能有明显的差异。 |
7. | 电子交易服务 |
7.1 | 客户同意,于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时客户须遵守本协议之条文。日后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务,客户须按照本协议之条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适用条文使用。 |
7.2 | 客户明白,电子交易服务乃半自动化设施,可供客户发出电子指令,以买入、卖出及以其他方式处理合约及接收资讯。 |
7.3 客户确认,电子交易服务及其组成软件乃属本公司及/或第三方供货商(等)所有。客户同意及承诺,客户不会,亦不会尝试干预、修改、拆散、颠倒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变,以及不会尝试未经授权而登入电子交易服务及其组成软件之任何部 分。客户同意,倘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香港或相关国家之规则、规例、法令及法律,或倘本公司合理怀疑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承诺、香港或相关国家之规则、规例、法令及法律,则本公司有全权在不须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即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之登入码及/或终止账户及向客户采取任何行动。倘客户获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为,客户承诺即时知会本公司。
7.4 客户乃就账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之唯一用户。客户须对登入码之保密及使用负全责,并承诺下列各项:
(a) |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码; |
(b) | 不以容易导致滥用或欺诈之方式书写或记下登入码;及 |
(c) | 倘遗失、未获授权披露或遭人滥用客户之登入码,则即时报知本公司。 |
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须对使用登入码进入电子交易服务所发出之指令负全责。
7.5 客户进一步确认及同意,客户须就下列事项即时通知本公司(此乃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以发出指令之一项条件):
(a) | 紧接就账户透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指令后,客户并未收到: (i) 参照单号;及 (ii) 指令或指令执行之正确确认通知(不论以硬拷贝、电子或口述形式); |
(b) | 客户收到一宗交易的确认通知(不论以硬拷贝、电子或口述形式),而该交易并非由客户发出指令进行或出现任何类似冲突;或 |
(c) | 客户获悉任何未经授权使用用户标识符、密码或个人标识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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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客户同意,倘发生第 7.5 条所述之情况而客户未能即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毋须就任何指令之处理、错误处理或损失而引致之任何责任、索偿或其他债务,对客户或对任何其他人士负责,除非该损失乃因本公司作出欺诈、严重疏忽、故意失责行为所引致,则作别论。
7.7 本公司没有责任通知客户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所经历的任何困难或就该等困难采取任何行动。本公司亦无职责或义务核实、修改、填妥或更新于电子交易服务展示的任何资料。客户将自行独立决定是否登入或使用电子交易服务或完成任何交易,而客户确认及同意电子交易服务并非及不会成为客户就其账户作出任何投资决定的主要基准。
7.8 客户明白、确认及同意:
(a) | 本公司网址上之即时报价服务及其他市场资讯乃由本公司不时委聘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提供; |
(b) | 本公司或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须就客户可能因即时报价服务(包括客户因倚赖该等服务)而蒙受之任何损失、费用、开支、损害赔偿、或索偿对客户负责; |
(c) | 透过电子交易服务提供之市场数据及资讯,乃由声称对该等数据及资讯拥有专利权之各有关交易所(等)或联会(等)或代理人(等)(由彼等发放该等数据及资讯)提供予本公司; |
(d) | 本公司不会就客户可能因其订立本协议或依赖电子交易服务而招致或经历的任何利润亏损或预期储蓄(均不论直接或间接)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或随之而来的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本公司知悉该等亏损或损失的可能性亦然; |
(e) |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任何联属公司)不会及将不会因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而成为客户之顾问或授信人;及 |
(f) | 概无任何一方保证市场数据或任何其他市场资讯乃适时、顺序、准确及完整,而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雇员、代理人或 代表或任何发放方均毋须在任何方面对该等数据、资讯或讯息本身,或有关之传送或传递之不确、错误或延迟或遗漏,或该等数据、讯息彧资讯无显示及间断(不论是否因本公司或任何发放方之任何疏忽行为,或就电子交易服务之精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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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性能、适时性、定价或持续供应情况,或电子交易服务的延迟或遗漏,或任何为提供电子交易服务或维持客户获得电子交易服务的连接或通讯服务出现故障,或客户与本公司的通讯受到任何干扰或中断或客户与本公司之间出现任何错误通讯,或因本第一节第 41 条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本公司所能控制或任何发放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导致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仅以该等数据、资讯及即时报价供客户个人使用及参考,而不得进行复制、翻印、分类胪列、传送,或用作商业用途,且客户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等数据供应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 | |
7.9 | 藉申请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客户声明及保证: (a) 客户获授予合法权利开立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及 (b) 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不会导致违反客户居住或原籍司法权区或其他相关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规例或政府规定或其他规定。 |
7.10 | 倘由于客户使用电子交易服务(包括任何违反本第 7 条或违反电子交易服务保安(包括任何使用或进入本协议并不涵盖的任何本公司其他系统))而致使本公司承担或产生任何债务、损失、索偿、损害赔偿、裁决、诉讼、行动、法律程序、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开支(统称为「损失」),客户同意在本公司要求时向本公司作出赔偿,惟由于本公司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行为所引致的该等损失除外。 |
8. | 获授权人(等) |
8.1 | 客户可不时委任一名或以上获授权人就任何有关本公司服务及本公司业务的事宜向本公司发出指令,或其名义代表客户执行任何及所有该等行为、事项及订立任何契据文书。 |
8.2 | 所有获授权人的委任及撤销委任均须以书面及以本公司按其绝对酌情可以接受的该方式送交本公司。该委任、撤销或修订仅于本公司收讫后满三个营业日后生效及/或本公司已有足够时间在其营运系统内记录该委任、撤销或修订。 |
8.3 | 就上述条文而言,惟在不影响上述条文一般效力的原则下,获授权人获授权作出以下行为、事项及事宜: (a) 向客户之账户存款或由客户之账户提款; (b) 要求本公司提供及由本公司取得任何及所有关于账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单及所有其他通知及文件; (c) 给予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任何及所有指令; (d) 通知本公司(该通知被视为客户的决定性指令)任何细节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的变动;及 (e) 不时修改及/或更新其签署式样及/或个人资料,而本公司有权及谨此被授权依赖获授权人作出之上述修订及/或更新而毋须进一步通知客户。 |
8.4 | 客户须追认在获授权人权力范围内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
8.5 | 本公司毋须就客户因为获授权人之行为或不作为而可能蒙受或产生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任何责任。客户须就获授权人之行为或不作为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意就本公司因为获授权人之该等行为或不作为及因为接受客户此授权而可能蒙受或产生之所有损失、费用、索偿、损害赔偿或开支持续向本公司作出全面赔偿。 |
8.6 | 本授权概不影响本公司的权利、权力及补偿权利,以及客户根据本协议之义务及责任;而客户须受及继续受本协议所载之所有条款与条件的全面约束。 |
8.7 | 倘客户死亡,获授权人之行为将对客户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及向客户索偿之所有其他人士具约束力,直至该死亡的通知书已送交本公司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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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任客户之代理人 |
9.1 | 除非本公司(于账户结单中就相关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本公司为主事人身份,否则本公司乃代表客户执行交易之代理人。本协议并无任何条文,将构成本公司担任客户之受托人。 |
9.2 | 本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将时刻依据仅客户为本公司的客户的基准,故倘客户代表其他人士(不论该其他人士是否为本公司所确认)行事,该人士将不会是本公司的客户,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及将不会向客户所代表而行事的任何人士承担或接受任何责任,而客户谨此确认及同意客户须独自负责清偿根据及依据本协议就任何该人士或代表任何该人士所进行之交易所引起的所有债务。 |
9.3 | 客户同意于本公司要求时采取所需或本公司视为适宜的行动,以追认或确认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或代表客户恰当行使本公司有关账户的权利及权力所作的任何事宜。 |
9.4 | 在不影响上述条文的原则下,倘客户保证客户为及代表另一人士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则: (a) 客户获客户主事人明确授权,就根据本协议所提供服务向本公司发出指令; (b) 客户主事人将联同客户共同及个别地就客户根据及就该等服务须履行的所有义务向客户负责;及 (c) 尽管上文(b)另有规定,客户将联合客户主事人共同及个别地向本公司负责,犹如客户就所有该等义务及责任而言为主事人。 |
10. | 指令 |
10.1 | 于接获客户或其获授权人发出或指称发出之指令后,本公司有权为账户及客户于本公司开立之任何其他账户(等)订立合约,但本公司可酌情拒绝执行任何指令,而毋须给予拒绝执行之原因。 |
10.2 | 本公司有权接受及依赖由任何获授权人所发出或指称发出(不论是否以电话、互联网或书面形式)或根据为登入及使用电子交易服务而设之登入码安排或本公司认为真确之任何指令或其他通讯(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客户须对一切该等指令或通讯负责并受其约束,而本公司将不会就该等指令或通讯产生之任何损失、成本、索偿、损害赔偿或开支负责。在无损上述条文原则 下,客户愿意以书面方式确认一切口述指令。 |
10.3 | 本公司可记录所有与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的电话交谈,以核实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的指令。如有争议,客户同意接受任何该记录内容为客户或获授权人指令的最终及决定性证据。 |
10.4 | 本公司可随意合并客户之指令与其他本公司客户相类交易指令或本公司本身的指令一起处理。然而,倘无法满足所有指令,在任何随后的分配中将优先处理客户的指令。 |
10.5 | 任何指令一经发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或撤回,除非本公司同意及确认(以电子方式或书面)任何指定指令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一切就本公司所理解及按诚信代为执行的指令皆属不可撤销且对客户具约束力,不论是否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发出。本公司除须核实接入电子交易服务之登入码(如指令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发出)外,并无义务或职责核实任何指令之真确性,或发出指令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权。 |
10.6 | 客户同意本公司可以(但无义务)透过电子监察或记录一切或任何指令。任何相关电子记录或录音(或其誊本)将作为本公司与客户之间就该等指令之内容及性质之决定性证据。 |
10.7 | 本公司毋须为因通讯设施故障或传输中断或通讯媒体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本公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导致之传输、接收或执行指令之延误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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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书 |
11.1 | 本公司须就每宗代表客户执行之交易,向客户以邮递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发出一份账户结单,列明该条列下之《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第 5 条规定之一切相关资料。 |
11.2 | 除非本公司于客户被视为已接获任何通知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通讯后三个营业日内收到客户之书面反对,否则该等通知 书、结单、确认书或其他电子通讯及账户结单所载列或提述之所有交易均被视为获授权及真确及已获客户追认及确认。客户同意以当时载于账户结单之条款清缴账户之欠款,客户同时确认不以本公司之电话确认视为最终通知或确认。 |
11.3 | 倘客户为专业投资者,其同意本公司毋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Q 章)向客户提供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上述同意将自账户开立当日后生效,惟倘客户向本公司发出通知特定地撤回其同意则除 外。 |
12. | 交易常规 |
12.1 | 客户承认及同意,买卖指令一经提交予本公司及被执行,除非客户原先买卖合约经已平仓,否则客户须接收或交付商品,或以现金交收合约,惟本公司有绝对酌情权可要求以现金交收而并非实物交收合约。 |
12.2 | 立约双方明确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或本公司依照惯常做法以书面向客户xx,否则本公司与客户进行的任何交易,本公司仅以客户的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本公司无责任但有权可酌情将任何本公司代客户运作的账户中任何未平仓合约平仓。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有权(可絶对酌情作出决定而无须提出任何理由)拒绝代表客户办理任何交易。 |
12.3 |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沽售属于客户或客户占有权益的任何商品或其他财产,或取消客户买卖任何商品的未完成买卖指令,而事前可以知会客户或不知会客户。本公司亦可以借入或购入所需的任何商品,以代客户完成沽售(包括客户的卖空交易)的交收手续。上述买卖可以是公众买卖,且可以在未经向客户发出公布或通知的情况下,以本公司可购买并无附带任何权利或赎回权的商品或财产的方式进行。客户亦同意,就因上述任何出售而引致的损失而言,本公司并无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不损害上文一般性的原则下,客户对于变卖方式或变卖时间,概不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偿要求。客户如有欠负本公司任何款项,则该等交易所得款项即用作扣除客户债务之用。 |
12.4 | 由于任何交易所的实质环境限制及合约价格频繁出现极急变动,在若干情况下可能会引致定价或买卖延误。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许不能按在指定时间所报的价格或按「最佳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买卖。本公司及其代理人概不会对其未能或无法遵行任何代表客户进行的限价盘或买卖盘而承担责任,惟该等损失是由于本公司任何董事、雇员或代理人的严重疏忽、欺诈或故意失责引致则除外。如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完全执行客户的买卖盘,彼等可自行酌情决定只部分执行有关买卖盘。如客户作出任何执行买卖盘的要求后,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接受相关结果,并受相关结果所约束。 |
12.5 | 客户确认,除非客户向本公司发特别指令,否则客户所发出之一切指令均以当日为限,并于发出日的交易所正式买卖日结束时失效。 |
12.6 | 本公司及其任何联系人士、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可不时自行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场进行买卖。 |
12.7 | 本公司须合理审慎但有权选择使用任何经纪或代理人(包括与本公司联系人士有关或为本公司联系人士的经纪或代理人)以执行任何指令,而毋须对此等经纪或代理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及义务或疏忽、欺诈、失责、不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
12.8 | 本公司可在不抵触该条例及任何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论是为本公司或为其联系人士或其他客户的账户,就任何在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及期权合约,采取与客户的交易指令相反的交易指令,但该买卖必须是以公平竞争的方式,根据期交所的规则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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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或透过期交所的设施而执行的,或是透过任何其他商品、期货或期权交易所的设施并根据该等其他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而执行的。 | |
12.9 | 客户确认结算所可在本公司作为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的权利遭暂停或撤销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将本公司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未平仓合约,及该客户在本公司所开立的账户内任何款项及证券,转调到另一个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
12.10 | 客户确认本公司受期交所规则所约束,而该等规则容许期交所采取行动,限制持仓的数量或规定可代表该等客户将合约平仓,因为期交所认为这些客户所累积的仓盘正在或可能会对任何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市场造成损害或正在或可能会对某个或多个市场 (视乎情况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 |
13. | 交付与交收 |
13.1 | (如为长仓)于当前月份到期的未平仓期货合约的平仓指令,应于首个通知日前至少五(5)个营业日或本公司指明的时限内向本公司发出,而(如为空仓)则应于最后交易日前至少七(7)个营业日或本公司指明的时限内向本公司发出。否则,须于上述的相同期限内向本公司交付足够资金或必须的现金/文件以供交收/接收。 |
13.2 | 倘若本公司并未于上述期限内接获指令或足够资金或文件,本公司可毋须发出通知为客户平仓,或以本公司以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条款及方法代表客户支付或收取款项或资金,或代表客户交付或接收交易,或以本公司认为合适及视为可行的条款及方法,就有关合约采取其他行动,包括替换、借入、借出、收购或沽售任何商品。如果客户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指令,以致本公司被迫或有义务根据有关合约接收或交付商品,则本公司可作出一切必须安排及行动,以终止、取消、解除及释除本公司的义务,以致毋须接收或交付商品,并由客户承担有关风险、成本及开支。 |
13.3 | 客户同意,客户应就所有损失负责(不论账户是否已平仓)及账户内的任何债项及差额,包括因账户平仓而产生的任何债项及差额。 |
13.4 | 客户须就本公司根据第 13.2 条采取的任何行动,及就本公司可能因根据第 13.2 条采取的任何行动而蒙受的任何费用、损失及 损害赔偿(包括相应的费用、损失、处分、罚款和损害赔偿),按照第 32 条全数弥偿本公司及令本公司不会受到损害。 |
14. | 行使期权 |
14.1 | 客户确认:(i)交易所已就提交有关期权的行使指令,制定行使截止时间(各自为「交易所截止时间」);及(ii)本公司可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时间(各自为「民信期货截止时间」),而其较交易所截止时间可能为早。 |
14.2 | 客户同意,就于相关交易所截止时间任何未平仓及价内的期权,本公司将于该时间为客户自动行使该期权,除非其于民信期货截止时间前已接获客户拒绝行使期权的指令(而就本段而言,当本公司并无就该期权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时间,则民信期货截止时间应视为相关交易所截止时间)。 |
14.3 | 客户同意,就于相关交易所截止时间任何未平仓而属于平价或价内的期权,本公司将不会行使该期权,除非其于民信期货截止时间前接获客户行使期权的指令(而就本段而言,当本公司并无就该期权制定其本身的行使截止时间,则民信期货截止时间应视为相关交易所截止时间)。 |
14.4 | 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有责任自行得知本公司或交易所就一项期权制定的任何行使截止时间,而客户不会就行使或未行使一项期权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申索,惟情况如为本公司未能按照客户的指令(该等指令已按照上文第 14.2 条或(视乎情况而定)第 14.3 条正式发出)行使或(视乎情况而定)拒绝行使期权则除外。 |
14.5 | 客户必须于本公司指明的任何时间,及(如未有指明)于行使当日相关市场收市前就行使期权寄存充足资金及/或所须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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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证金 |
15.1 | 客户于任何时间均须依照本公司不时要求的金额及形式,在本公司维持超过客户因进行买卖或其他情况而结欠本公司的债项或债务之抵押品及/或保证金,其中金额须高于相关交易所指定的相关保证金及/或结算所保证金。除相关交易所所允许或为客户的未平仓合约予以平仓之目的或者按相关交易所不时的规定以外,在本公司收到客户足够偿付客户预计的交易责任的抵押品及/或保证金之前,本公司一般不会为客户进行买卖。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否则所有保证金要求以及客户账户内到期应付的款项均须应要求立即以现金支付。非现金抵押品的价值将由本公司不时以本公司的唯一酌情权厘定。 |
15.2 | 客户须随时在其账户中维持本公司唯一酌情厘定的开仓保证金及维持保证金金额。如需要额外的保证金,客户同意应本公司要求,立即存入该额外保证金。本公司可以随时酌情修订保证金要求和程序,而该等修订适用于客户的现有持仓以及受影响合约的新仓。 |
15.3 | 客户根据本协议而须缴付的一切款项(包括保证金及变价调整),须应要求于到期缴付,并以本公司决定的货币支付,惟必须遵照本公司代表客户进行交易的交易所及/或相关结算所所规定的任何限制(如有)进行。客户须于收到催缴保证金通知及缴付变价调整要求的二十四 (24) 小时内或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认为所需并向客户订明的较短期限内,缴付催缴的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如客户未能缴付该等催缴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则可能会令本公司有需要根据相关交易所及/或相关结算所的规则将尚未缴付催缴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的客户所持的未平仓合约平仓。如果连续两次未能于本公司订明的期限内,就未平仓合约缴付催缴的保证金及变价调整要求,本公司须就所有未平仓合约的详情向期交所及证监会汇报。其他汇报规定可能适用于其他交易所。本公司可以要求客户缴交高于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订明的保证金或变价调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在本公司所订明的限期之前缴交催缴保证金或变价调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该等催缴保证金通知或要求缴付保证金,将未平仓合约平仓。 |
16. | 客户之款项、认可债务证券及认可证券 |
16.1 | 本公司获客户授权将账户的任何现金结余存入本公司认为适合的任何财务机构(包括本公司不时的联系人士)。xxx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任何联系人士)有权为其本身的利益享有来自该等存款的任何利息金额。 |
16.2 | 本公司为客户的账户而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结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项、证券或其他财物,均须由本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并与本公司本身的资产分开。由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资产不得在本公司无力偿债或清盘时,构成本公司的资产的一部分,并须在就本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的业务或资产委任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或拥有类似职能的人员后,立即归还予客户。 |
16.3 | 本公司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结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认可证券,均须根据证监会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户授权本公司可按照证监会操守准则附表 4 第 14 及 15 段所订明的方式,运用任何该等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认可证券。本公司尤其可运用任何该等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认可证券以履行其对任何人士的责任,但该等责任必须是在与其代表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业务有关的情况下或附带于有关业务而产生。 |
16.4 | 客户确认就本公司在结算所开立的任何账户而言,不论该账户是全部或部份因代表该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业务而开立的,以及不论该客户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认可证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于结算所,该账户属本公司与结算所之间的账 户,本公司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该账户,因此该账户并不存在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托或其他衡平法权益,而支付予或存放于结算所的款项、认可债务证券或认可证券亦不受本协议第 16.2 条所提述的信托制约。 |
16.5 | 客户授权本公司为以下目的,从任何独立银行账户中提取并运用客户向本公司缴付的任何款项:- (a) 本公司为对结算所或执行代理履行其因曾按照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的指令进行合约交易而产生的责任所需的款项,但若提取款项会导致代表任何客户进行的合约交易所需缴付的结算所保证金要求或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债务,须由其他客户的款项 |
来支付的话,则不得提取任何款项; | |
(b) | 为支付直接与本公司按照客户或获授权人的指令而进行的合约交易有关的佣金、经纪费、征费及其他恰当的收费所需的款项(不论是否经本公司支付); |
(c) | 将款项转拨予另一个独立银行账户;及 |
(d) | 向客户支付或按照客户的指令支付,但在这情况下,即使客户作出指令,除非该账户是独立银行账户,否则不得将款项存入本公司的另一个账户内; |
16.6 客户因结算交易或与本协议有关之其他事宜而作出之一切付款,均须以本公司指定之货币及于指定地点用无轇轕资金付款,并且:
(a) | 无任何限制、条件或衡平法权益; |
(b) | 无任何源于税务之扣减; |
(b) | 无任何其他金额之扣减,不论属对销、反索偿或其他事项。 |
16.7 客户确认且明白,客户之首要责任为于付款后通知民信期货,以及确保民信期货可于接获以存款收据、资金过户、汇款收据等方式通知该付款事项之同一日收到(有值)付款。
16.8 本公司无责任就本公司所持有之客户结余款项支付利息。如果本公司同意就客户结余款项支付利息,该利息须按本公司不时通知客户之息率计算。客户同意,倘本公司藉该等存款所生利息与本公司厘订给付客户之利息有任何差额,本公司有权将此差额保留于本公司之账户内。
16.9 尽管本协议另有规定:
(a) | 由或代表本公司(「付款人」)向或为客户(「收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须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就该等付款作出任何预扣或扣减,而付款人无需因任何该等预扣或扣减而需额外或增加付款。付款人不需向收 款人弥偿因该等预扣或扣减而产生或引致的任何损失、债务或费用; |
(b) | 若付款人需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就任何付款作出任何扣减或预扣,而付款人因不作有关扣减或预扣而为此需直接负责有关债务,那么收款人特此同意向付款人作出弥偿(尽管本协议就弥偿责任有任何其他限制)并立即向付款人支付该负债金额。收款人在此之弥偿责任,应包括支付任何相关负债利息,以及当收款人未能及时向付款人提供足够资料以便付款人确定是否及/或在何种程度上需依据 FATCA 或与外国政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规定作 出任何扣减或预扣的情况下,应包括支付任何相关罚款的责任;及 |
(c) | 收款人特此同意付款人可向本地及外国(包括美国)监管及/或税务机构披露收款人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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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佣金、收费及利息
17.1 就于期交所执行的所有合约,每份该合约将须缴纳赔偿基金的征费及根据该条例收取的征费,两者均由客户负责。客户亦须承担相关交易所、政府或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机关不时可能征收的任何其他征费或费用。
17.2 客户同意向本公司支付经纪佣金(征收率可由本公司不时以口述或书面方式通知客户,作为适用于账户之征收率)及交易所、结算所或证监会征收的适用征费,以及就账户的一切适用印花税、收费、过户费、利息及其他支出。现行收费表可于本公司的办事处索取或其网站 xxx.xxxxxxxx.xxx 查阅。客户确认其已获提供一份现行收费表。
17.3 本公司可不时自账户扣除该等佣金、费用及收费及经本公司委任之任何经纪、代理人及委托人代客户进行之任何交易及向客户提供服务而须支付一切佣金、征费、税项及所有其他收费及所有费用和支出。如账户结存不足,客户会按要求赔偿差额给本公司。
17.4 客户同意,就客户拖欠本公司之一切逾期未付款项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包括裁决前或之后),利息以本公司不时知会客户之息率
及基准,或(倘未有知会)以不超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或本公司不时厘定之其他银行之现行最优惠利率加五厘计算。该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得按日累计,及于每个历月最后一日或本公司要求时支付。该逾期未付款项之利息须每月复利计算。
17.5 客户谨此明确同意,本公司、本公司任何代名人、本公司任何代理人及/或任何第三方可以为本公司、其本身及/或任何人士的利益,收取及保留及/或向任何人士支付所有或部份因本公司或该等人士根据本协议代客户进行交易而产生之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
18. 违约
(a) | 如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按客户指令而交易的任何合约而言,客户未能: (i) 根据本协议第 15 条符合任何保证金要求;或 (ii) 按本公司绝对酌情的要求,以现金交收合约或交付或接收任何商品;或 (iii) 支付到期并须由客户缴付的任何购入价或保证金; |
(b) | 有关客户的情况出现重大不利转变,包括其业务或财务状况、法定地位或身份; |
(c) | 客户在收到本公司发出缴款要求后,没有即时清偿任何客户在本公司的账户所结欠的数目; |
(d) | 客户未能妥为履行或遵从本协议或与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及细则; |
(e) | 就本协议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保证(包括送交本公司的任何证明书、声明书或其他文件),在任何方面不正确或变成不正确; |
(f) | 客户为订立本协议及为本协议所作或为订立由本公司进行交易的任何合约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权、批准、许可证或董事会议决案全部或部份被修改、修订、撤销、撤回、暂止或终止或在其他情况下未能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g) | 客户违反本协议内任何条件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规则及规例; |
(h) | 由或代客户提交破产呈请书或委任接管人或清盘人; |
(i) | 客户的所有或部分业务、财产或资产被没收、查封、接收,或被扣押、执行或施加或强制执行其他法律程序; |
(j) | 客户身故、清盘或被司法当局宣布丧失能力;及 |
(k) | 发生本公司全权认为可能损害其于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任何事件; |
18.1 以下各事项均会构成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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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客户于发现第 18.1 条所述的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应即时通知本公司。
18.3 如出现任何违约事件,在不损害本公司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前提下,于发生违约事件后的任何时间,本公司即获授权按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但并无责任必须采取以下行动):-
(a) | 沽售属于客户而由本公司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财产,以清偿客户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欠负本公司的任何债务(不论直接欠负的 债务,或由于担保或保证而产生的债务); |
(b) | 出售账户内任何或所有长仓的商品; |
(c) | 购入账户内任何或所有空仓的商品; |
(d) | 取消代表客户所作出但尚未执行的任何买卖盘、合约或任何其他承诺,以结束所有或任何账户; |
(e) | 在未经客户的同意下,将客户的任何持仓进行平仓; |
(f) | 催缴任何已发予本公司或以本公司为收益人的账户抵押品; |
(g) | 结合或合并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士开立的所有或任何账户; |
(h) | 借入或购入任何本公司按其全权及绝对酌情权认为必需或为客户沽售(包括沽空)所须用作交付或交收的商品或款项; |
(i) | 行使本协议第 31 条授予的任何权利;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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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即时终止本协议; 惟就以上行动而言,本公司毋须向客户或客户的董事、高级人员、代表、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继承人、遗产代理人或买卖交易的承让人催缴保证金或额外保证金,或向上述人士送交任何其他通知或公布,不论有关拥有权由客户独自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 | |
18.4 | 在扣除采取上述第 18.3 条中提述的任何行动所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后,本公司可将任何剩余收益用以偿付客户结欠本公司的任何债务。如该收益不足以偿付有关债务,则即使可能尚未到原本指定的结算时间,客户仍须应要求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因此而产生或于任何账户或本协议相关合约内的差额或不足之数,连同利息及所有专业费用(如本公司按其绝对酌情权将该事务转介予法律顾问,则包括法律费用)及/或本公司为客户执行合约而招致的开支须由客户支付且可由本公司从其管有客户的任何款项中适当扣除,且客户须就该等差额或不足之数、利息、专业费用及开支对本公司作出弥偿,并使本公司免受上述各项损害。 |
19. | 合约细则、保证金手续及平仓 |
本公司须应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合约细则或其他产品规定、有关产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要约文件,并向客户提供保证金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可毋须客户同意而将客户的合约平仓的全面说明。 | |
20. | 电话录音 |
本公司可录下与客户或任何获授权人(等)之通讯谈话,该电话录音将为本公司的财产,及可作为该等通讯的确实证据。 | |
21. | 市场失当行为 |
客户向本公司承诺,客户(或其任何获授权人)不会参与而客户已设有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客户的获授权人参与任何根据该条例可能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活动。客户进一步同意,倘客户获悉任何人士(包括客户的授权签署人)进行的任何活动可能导致客户涉及市场失当行为即马上通知本公司。 | |
22. | 联名账户 |
22.1 | 倘账户乃以两人或以上或合伙商号名义开立,客户或每名合伙人各自(视乎情况而定)声明及保证: (a) 客户于本协议下之责任由客户共同及各自承担,客户中任何一人有权行使客户于本协议下之一切权利、权力及自决权及与本公司进行交易而毋须知会其他联名人士,犹如客户中任何一人单独乃账户之单一持有人无异。 (b) 本公司可遵循客户任何一人/人等就账户之指令,并根据该指令交付商品或支付款项。本公司毋须就该等商品或款项之用途或处置作出查究。 (c) 客户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权之联权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权共有人身份签订本协议。于客户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时,客户于账户之全部权益得归尚存者所有(该尚存者有全权发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债务未获免除并可向其遗产强制执行。 (d) 于客户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时,本公司在未收到该身故之书面通知之前按接获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导致账户有任何负债或损 失,身故者的遗产及尚存者须共同及个别地对本公司负责。 |
23. | 公司账户 |
23.1 | 倘账户由法人团体开立,客户证明、声明及保证﹔ (a) 该公司为根据注册地之法律循正当手续注册成立及合法存在,并有全权执行及履行其于本协议下之责任及承担本协议下之任何债务﹔及 (b) 批准开立账户(等)的核证决议案乃xxx召开及举行之董事会议上正式通过及载入会议记录册,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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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个人账户 |
倘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客户谨声明及保证,客户具法定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且客户已达十八岁,属心智健全、具有法定能力及并非破产。 | |
25. | 综合账户 |
25.1 | 如客户持有综合账户,客户同意,下列于证监会操守准则及期交所规则所规定的绦款将予适用:- (a) 如客户并非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 (i) 客户须在其与发出综合账户指令的人士(等)的交易中遵守及执行期交所规则内所订明有关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规定及程序,犹如该客户是期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犹如为其账户或利益而发出指令的该名或该等人士为客户; (ii) 客户须为执行该等指令而促使期交所合约得以订立,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按指令进行的任何买卖的形式,均不会构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所指的非法买卖商品市场的报价差额,或有关的买卖方式亦不会构成或涉及投注、打赌、博彩或就该等项目而进行的赌博,从而违反香港法律或任何适用法律; (iii) 客户须施行本条第(i)及第(ii)段的规定,并确保向客户发出指令的人遵守期交所规则内所订明的有关保证金及变价调整的规定,以致在期交所与本公司之间,本公司应负责确保传递指令的人士都遵守该等有关综合账户的规定,犹如他们每人都是该综合账户的客户; (b) 客户须在本公司代其进行涉及交易所合约的交易前,事先向本公司披露该等最终实益拥有该综合账户的人士,以及就发出该项交易指令而最终负责的有关人士或实体的姓名及详情,或期交所或证监会不时要求的其他资料。客户确认,倘客户未能遵守本披露要求,则期交所可能要求本公司将其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或所有未平仓合约平仓,或要求结算所代表本公司平仓,或期交所亦可能就本公司代表客户持有的任何或所有仓盘征收期交所认为适当的补仓费用。 (c) 客户须为其每一个客户单独保持保证金要求,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保证金的目的将任何客户的持仓用于抵销或冲减另一客户的持仓。 (d) 客户同意接受本公司的监管,犹如本公司为期交所而客户则犹如期交所参与者般接受相同程度的监管。客户同意提供一切资料并采取一切措施,以便本公司遵守相关交易所及结算所有关本公司运作综合账户的所有规定。 (e) 客户同意,如账户不再为综合账户时,会立即以书面形式知会本公司。在本公司收到该书面通知之前,该综合账户的结束 并不会影响客户在本协议下对本公司的任何责任。 |
26. | 常设授权 (客户款项) |
26.1 | 客户授权本公司由本协议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后之首个 3 月 31 日为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自任何账户转拨资金并支付予任何以客户名义于民信证券开立的账户(反之亦然)作买卖及/或结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户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而毋须通知客户。 |
26.2 | 鉴于本公司同意根据本第 26 条行事,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就因本公司行事而针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或产生的所有行动、诉讼、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持续向本公司赔偿并确保本公司不受损害。 |
26.3 | 客户根据本第 26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可于客户正式签署书面通知及客户将书面通知正式送达本公司前五(5)个营业日撤销,条件为该撤销不会解除客户于本协议项下有关本公司在该期限届满前根据常设授权执行任何行动的任何责任。 |
26.4 | 客户进一步同意,倘本公司在常设授权届满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客户在常设授权届满前并无反对续期,客户根据本第 26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将自动续期另外 12 个月。本公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日期起一(1)个星期内以书面向客户确认 该自动续期。就专业投资者而言,常设授权可续期至任何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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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常设授权(客户证券) |
27.1 | 客户授权本公司由本协议日期起至本协议日期后之首个 3 月 31 日为止(包括首尾两天在内),就有关为或代表客户持有之一切证券抵押品:- (a) 将该等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该条例所界定之认可财务机构,作为该认可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贷款或垫款的抵押品;及/或 (b) 将该等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该条例所界定之认可结算所或另一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履行及清偿本公司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及/或 (c) 根据该条例所界定之证券借贷协议运用该等证券抵押品, 根据该条例项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 7 条执行而毋须通知客户。 |
27.2 | 客户承认,根据常设授权就该等证券抵押品进行借出、借入或寄存而由客户应付或应向客户支付的任何代价,将由独立协议厘定。 |
27.3 | 鉴于本公司同意根据本第 27 条行事,客户承诺在任何时候就因本公司行事而针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或产生的所有行动、诉讼、索偿、损害赔偿、费用及支出持续向本公司赔偿并确保本公司不受损害。 |
27.4 | 客户根据本第 27 条发出之常设授权,可以挂号邮件向本公司事先发出之一(1)个月书面通知,并于客户全数偿付本公司之债务后撤销。 |
27.5 | 本公司根据本常设授权就借入、借出或寄存之该等证券抵押品一直向客户负责,直至常设授权根据本第 27 条正式撤回为止。 |
27.6 | 客户进一步同意,倘本公司在常设授权届满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而客户在常设授权届满前并无反对续期,客户根据本第 27 条作出的常设授权将自动续期另外 12 个月。本公司将于常设授权届满日期起一(1)个星期内以书面向客户确认该自动续期。就专业投资者而言,常设授权可续期至任何期限。 |
27.7 | 客户明白,该等证券抵押品可能受第三方之留置权所约束,而向客户退还该等证券抵押品可能须于履行该等留置权后,始可作实。 |
28. | 货币风险 |
倘合约交收乃以客户基本货币以外之货币进行,客户承认汇率波动有可能产生盈亏,该盈亏须由客户全面承担风险。 | |
29. | 披露 |
29.1 | 本公司须对客户账户之资料保密,惟可将该等资料按任何适用法律或监管要求或应任何交易所、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或政府机关 (不论在香港或别地)要求所限而作出披露,并可向该等合资格人士提供账户详情及与账户有关的事务资料、账户任何其他实际权益人士(等)之身份,包括账户最终受益人(等)之姓名。客户确认本公司毋须就提供该等资料(不论本公司有否法律义务响应该要求)而对客户负任何责任。 |
29.2 | 本条款与条件无明文规定本公司须向客户披露本公司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之过程中所获知之事项。 |
29.3 | 客户明白,本公司受监管个人资料用途之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限制。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政策及常规之更详细资料已列载于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的个人资料政策中,该项政策之现有版本随附于本条款与条件第三节,客户同意该政策适用于客户本 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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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终止 |
30.1 |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任何时候毋须通知客户及毋须理由终止本协议或暂停或终止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或任何服务。 |
30.2 | 客户可于任何时候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于本公司收取客户通知后满七个营业日(或客户于客户通知内所指定的较后日期)终止。该通知并不影响本公司在其收取该通知前订立的任何交易。 |
30.3 | 当本协议因不论属于任何情况终止时,客户根据本协议到期或结欠本公司之一切款项即时变成到期应付。 |
30.4 | 于本协议终止时,本公司可能向客户收取下列费用: (a) 已累计及到期的定期费用; (b)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终止所必需产生的额外开支;及/或 (c) 本公司于结算或总结尚未执行的义务时必需变现的任何损失。 |
30.5 | 本协议终止不会损害本协议各方应负之权利及责任。 |
31. | 留置权、对销及综合 |
31.1 | 在无损上述条文原则下,及除法例可能赋予本公司之任何一般留置权、对销权或类似权利外,所有由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持有及为任何原因存放于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由客户个人或与他人共同享有权益之任何账户中任何款项、资金、资产、商品或其他财产的一切客户权益,或由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可能管有(不论是为保管或其他原因)之任何财产,皆受以本公司为受益者之留置权之约束,以保证客户履行及解除客户欠本公司之所有债务及其他责任。 |
31.2 | 在适用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本公司可动用该等款项、资金或出售该等资产、商品或财产,采取一切与该出售有关必要行动,及以该出售所得款项对销及清偿客户欠本公司之一切债务,不论其他人士于此有否权益,亦不论本公司曾否就该等款项、资 金、资产或财产批出垫款。 |
31.3 | 在适用规则及规例之规限下,本公司可于任何时候及毋须通知客户(尽管有任何账户结算或其他事宜)将客户于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开立的所有或任何账户结合或合并,以及对销或转拨任何一个或以上该等账户内的任何结余,用于履行客户对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于任何其他账户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债项、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等债项、义务或责任属于现在或未来、实际或或有、主要或附属、个别或共同、有抵押或无抵押亦然。 |
31.4 |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协议一般条文的原则下,本公司谨此获特定授权转拨客户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士的不同账户内的任何款项。 |
31.5 | 即使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公司有权以任何根据本协议或就任何其他原因由本公司应付客户的任何款项,以对销客户欠本公司或其联系人士的任何款项(「债务」),不论该等款项是否根据本协议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亦不论该等款项是否到期及应付,及不论该等款项计值的货币),且本公司有权以账户内持有的任何款项清偿该等债务。 |
32. | 责任及赔偿 |
除因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有欺诈、严重疏忽或蓄意失职行为而导致客户蒙受损失者外,凡与账户有关之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毋须向客户负责。客户同意应要求向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就其于合法履行职责,或就账户作出决定,或任何有关之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之所有损失作出赔偿,惟该等损失由于本公司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行为者除外。为释疑起见,客户同意赔偿本公司因其遵从客户指令(无 论口述或书写)而引致之一切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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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投资者赔偿基金 |
33.1 | 倘客户因本公司失责而蒙受金钱上之损失,客户有权按根据该条例而成立之赔偿基金提出索偿,惟须受赔偿基金不时订定之条款限制。 |
33.2 | 第 33.1 条所载的赔偿基金责任仅限于该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订明的有效索偿,即合资格客户(按《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申索) 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T 章)所界定)及受《证券及期货 (投资者赔偿- 赔偿上限) 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所订明的金额上限所限,因此概不保证必定可向赔偿基金追回全部或部分或根本不能追回因该违约而蒙受的任何金钱损失。 |
34. | 投诉 |
倘客户投诉本公司的服务,客户应首先致函投诉主任,地址为本公司办公室。此举并不影响客户向任何相关监管机关或其他相关团体投诉的权利。倘客户有意行使此权利,请告知本公司,本公司会向客户寄发相关详情。 | |
35. | 修订 |
以法律许可为限,本公司可不时修订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与条件,并根据本第一节第 36 条通知客户。客户确认及同意,于接获本 公司不时通知之修订后,倘客户不接受任何有关修订,客户有权根据本第一节第 30 条之规定,于客户被视为收到根据本第一节 第 36 条发出之通知后四(4)个营业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本协议。 | |
36. | 通告、通讯与文件 |
36.1 | 客户同意,有关账户所需及应予发出之一切通告及其他通讯与文件,可由专人派递、邮寄、传真、电邮或其他电子通讯(包括在本公司网址上之告示),或以预付邮资方式,送递予根据客户资料表内之资料所提供之地址,并注名客户资料表内所示之人士及其他人士为收件人。一切以此等方式发出之通讯及文件,如属邮寄则于一(1)个营业日内,如属专人派递则于派递到达之后,如属传真、电邮及其他电子传送则于传送成功之后,视作客户已收到论。 |
36.2 | 倘若客户发出之任何书面指令或任何其他书面通讯以电邮或传真发出,客户谨此不可撤回地授权本公司接纳该客户发出之电邮或传真讯息,作为客户之指令或通讯正本,而客户将就本公司因接纳、依赖或按照该等指令或通讯行事可能招致、蒙受或承受不论任何性质之一切损失、损害赔偿、利息、成本、开支、行动、要求、索偿及程序,要求客户全数弥偿本公司。 |
37. | 延续性 |
本协议之条款与条件具延续性,不因客户/本公司之业务有任何改变或继承(包括客户/本公司之破产或死亡)而终止,并且对客户 /本公司之继承人(等)、子嗣、执行人、管理人及遗产代理人(等)具约束力。 | |
38. | 放弃权力 |
本公司在任何时候未能坚持客户方面严格遵守本协议之任何条文或任何持续的行为过程,并不能普遍地或特定地构成或视作本公司放弃其任何权利或特权,除非本公司以书面订明放弃则不在此限。 | |
39.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之任何条文被任何法院或法定或监管机构判决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只有该条文属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余条文之效用将不受影响,而本协议将具效用及诠释为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非载于本协议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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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转让 |
客户不得转让本协议。本公司可毋须事先取得客户同意之下,转让或转归根据本协议项下及账户名下之任何或一切权利、所有权或利益予任何接办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之联系人士之业务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团体。 | |
41. | 不可抗力 |
客户同意,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毋须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公司于本协议所规定之责任,或由于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无法控制之情况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场裁决、停 市、停电、机械故障、通讯线路中断、电话及其他内部联络问题、非授权存取、盗窃、战争(不论已宣战或未宣战)、恶劣天气、地震及罢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 | |
42. | 自行判断 |
客户同意,客户对每宗交易皆自行作出判断及决定,并无倚赖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或代本公司发出之任何言论。本公司毋须就本公司之董事、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所作之任何观点、意见、资料或建议负责,不论此等观点、意见、资料或建议是否应客户之要求而发表。 | |
43. | 重大改动 |
倘客户所提供之个人资料或之个人状况或业务有重大改动,可能会影响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客户将根据本第一节第 36 条知会本公司。另本公司资料如有任何重要变更,例如名称、地址、证监会之注册身份及中央编号、向客户提供或客户可使用之服务、本公司之业务(可影响本公司向客户提供之服务)及服务收费有重大调整,须知会客户等。 | |
44. | 规管法例及司法管辖权 |
44.1 | 本协议及所给予所有指令均被视为于香港发出,并须受香港法律规管及按香港法律执行。 |
44.2 |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回地同意香港法院就以下各项具有专属性管辖权,而其他法院并无管辖权: (a) 厘定就本协议产生或有关的任何索偿、争议或差异(「程序」);及 (b) 授出临时补救措施或其他临时或保障性济助。 本协议双方不可撤回地接受该等法院之专属性管辖权,及放弃以场地或程序于不合适平台展开为理由提出的任何异议。故此,任何一方可于该等法院向另一方或其资产展开程序。 |
45. | 送达传票 |
如果客户居于海外,或于账户开立后居于海外,及/或于香港并无送达传票的地址,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客户必须提名一位人士担任传票代理(「传票代理」),代表其接受有关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于香港法院聆讯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产生或有关的一切法定过程。倘若客户成为海外居民,或并无于香港具有接受传票的地址,客户同意于不再是香港居民或于香港不再具有接受传票的地址之前,以本条款与条件第五节所载的格式提名传票代理。以亲身向传票代理送达任何传票、以挂号信向传票代理寄发,或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传票代理送达传票,对客户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传票代理未 能向客户送达任何传票知会程序,将不会令有关程序无效。 |
46. | 时效 |
客户根据本协议履行义务之时间限制均极为重要。 | |
47. | 语言 |
倘本协议之英文本及中文本出现歧异或冲突时,以英文本为准。 | |
48. | 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
本协议各方无意赋予任何非本协议一方之第三者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下执行本协议任何条款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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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风险披露声明
1. |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客户设定了 备用指令,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令,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令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账 |
2. | 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如果客户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期货 |
(a)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客户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客户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客户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客户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客户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 金,客户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客户承担。 (b) 减低风险交易指令或投资策略 即使客户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令(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令),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令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 「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
客户明白、承认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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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期权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客户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段)。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客户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客户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段)。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4.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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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客户应向替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客户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所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
(b) |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客户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客户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平」价格。 |
(c) |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客户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那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 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户。 |
(d) |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客户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客户可获得的净利润 (如有)或增加客户的亏损。 |
(e)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客户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那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
(f) |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
(g) |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买卖盘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所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 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户应向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
(h) |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买卖盘不能根据指令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
(i) | 互联网交易之风险 由于通讯挤塞及其他原因,互联网本质属不可靠通讯媒体,而此一不可靠本质并非本公司所能控制。客户确认,由于有此不可靠本质,指令及其他资讯之传送及接收有可能发生故障或延迟,导致无法或延误执行指令及/或在执行指令时之价位有别于指令发出时之价位。 客户进一步承诺及同意,在任何通讯中均存在指令遭人截听、误解或出错之风险,而此等风险须由客户全部承担。客户确认及同意,指令一经发出,通常不能撤销。 客户明白及同意承担所有经电子渠道进行之交易之所有相关风险。 |
(j) |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客户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
(k) |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客户向本公司提供授权书,允许本公司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账户的成交单据及客户账户的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保证可及时察觉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
(l) | 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的风险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区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将受到有关海外司法权区适用的法律和规则所监管,而该等法律和规则与该条例及其规则或有不同。因此,该等资产未必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所能获得的相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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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过电子渠道接收账户结单(「电子账单」)的风险
x公司向客户提供电子账单,客户可以透过本公司的网站 xxx.xxxxxxxx.xxx(「登入服务」)下载有关账单。取得登入服务的风险包括:
(a) |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计算机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及客户提供和指定一个电邮地址,方可使用登入服务; |
(b) | 互联网及电邮服务可能涉及若干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
(c) | 客户或招致额外费用方可使用登入服务; |
(d) | 电邮将会是客户获通知电子账单已可透过本公司网站取览的唯一途径,故客户应定期查看其指定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通知; |
(e) | 以透过登入本公司网站取览电子账单的客户如欲撤销同意,须按照本公司不时要求客户向其发出事先通知后,方可作实; |
(f) | 客户或须缴付合理费用,才能取得不可再透过登入本公司取览及下载的账户结单的打印本。 |
(g) 客户务请:
(i) | 于转换指定电邮地址时,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知会本公司; |
(ii) | 于收取本公司的电邮提示后尽快审阅电子账单,确保能发现任何错误及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报告本公司;及 |
(iii) | 于客户本身的计算机储存电子副本或打印电子账单的打印本以供未来参考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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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公司之个人资料政策
1. 香港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储存有关个别人士的资料(「资料」)。本政策是发予民信期货有限公司(「本公司」)于香港有往来的个别人士(「相关人士」),而此等相关人士之资料已经或将会由本公司收集。
2.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提供之期货及商品交易/金融服务或设立或延续信贷融通,相关人士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
3.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提供期货及商品交易/金融服务或设立或延续信贷融通。
4. 在本公司与相关人士进行正常业务关系期间,本公司亦会收集相关人士的资料。
(a) | 为相关人士提供期货及商品交易/金融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
(b) | 进行配对程序及于相关人士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
(c) | 设立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
(d) | 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
(e) | 确保相关人士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
(f) | 研究、设计及推出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或相关产品予相关人士,及对提供、处理及使用该等服务及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 |
(g) | 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情请参阅以下(7)段); |
(h) | 确定本公司对相关人士或相关人士对本公司的欠债金额; |
(i) | 强制相关人士履行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人士及为相关人士债务提供抵押或作出担保的人士追讨欠款; |
(j) | 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i)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 (ii)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 诺; |
(k) | 遵守本公司、民信证券有限公司及民信金业有限公司(统称「民信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民信集团内共享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l) | 让本公司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相关人士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
(m) | 提供咨询资料(状况查询);及 |
(n)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5. 相关人士的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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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公司持有的相关人士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本公司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a) | 就本公司业务运作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 供货商; |
(b) | 任何对本公司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民信集团成员公司; |
(c)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及在相关人士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
(d)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根据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 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
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e) 本公司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相关人士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i) | 民信集团任何成员公司; |
(ii) |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iii) | 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 |
(iv) | 任何涉及民信集团成员公司向该相关人士提供服务或产品之代理人、受托人、共同受托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过户登记处、保管人、地产代理、律师或其他人士。 |
(f)
该等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7.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x公司拟把相关人士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相关人士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a) |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时持有的相关人士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 据用于直接促销; |
(b) |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财务、保险、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
(c) | 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目标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任何民信集团成员公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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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关人士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相关人士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权拒絶促销。
8.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相关人士有权:-
(a) | 查问本公司有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b)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
(c) |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
(d) | 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
(e) | 就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 60 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报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本公司上次向信 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 31 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 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
9.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 60 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8)(e)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10. 如相关人士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 60 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8)(e)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相关人士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11.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12. |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护主任 民信期货有限公司 xxxxxxxxx 00 xxxxx 00 x |
13. | 本公司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相关人士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相关人士之任何信贷申请。若相关人士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本公司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
14. | 本政策不会限制相关人士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
15. | 为使本公司能够向 阁下提供更佳服务,请确保本公司所登记 阁下的个人联络资料正确无误,如住宅及办事处地址、电话号码(包括流动电话)、电邮地址及其他资料。 |
16. | 本政策的条文构成户口条款及条件及∕或 阁下经已或可能与本公司订立的协议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异同,但限于该等异同上,应以本政策的条文为准。 |
17. | |
18. | 于本政策中,「附属公司」含义应与香港公司条例所赋予者相同。 |
19. |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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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四月
第四节:香港客户身分规则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颁布的客户身分规则(「该规则」)适用于(其中包括)所有买卖在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上市/买卖的期货合约,或就该等期货合约而(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的持牌法团(例如民信期货有限公司),不论该等买卖(「该交易」)是在何处执行的。
基本上,证监会及/或期交所(「监管机构」)在该交易发生后,可要求民信期货有限公司在作出要求当日后的两个营业日内提供客户身份资料,例如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职业及联络详情(但在特殊市况下,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在较短期限内取得有关资料)。
倘若阁下作为向民信期货有限公司发出买卖指示的直接客户,本身属于中介人,则阁下必须即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民信期货有限公司(或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供该交易之最终受益人及最初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资料。这是一项持续义务,不论民信期货有限公司是否终止向阁下提供服务。
倘若基于保密原因或适用保密法律,阁下不能于交易之时披露阁下主事人的身分,则阁下必须确保,在向民信期货有限公司发出交易指示前,阁下的主事人同意其将授权阁下向民信期货有限公司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即时提供其身分(或最终受益人的身分,倘其以中介人身份行事)的资料,及同意放弃其就保密或秘密方面享有的权利。
就集体投资计划、委托账户或全权信托,通常只需要有关计划、账户或信托的名称,以及最终负责发出该交易指令的人士(即通常为负责投资决定的个别投资管理人)的资料。
倘若就某交易投资管理人的酌情权受计划、账户或信托的一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若干其他人士)凌驾,民信期货有限公司将需要发出该交易指令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等(或其他人士)的资料。
有关该规则的详情,请参阅证监会的网站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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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提名传票代理
日期 :
致 :民信期货有限公司由 :
标题:提名传票代理以接收传票
本人/x等兹提述本人/吾等与民信期货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订立的客户买卖协议(供期货/期权交易账户之用)(「该协议」)。
本人/x等由[]年[]月[]日起成为海外居民,及/或本人/吾等于香港并无接收传票的地址,并谨此提名以下传票代理(「传票代理」):
[填写传票代理的全名]
[填写于香港的完整地址]
代表本人等接收有关根据该协议提供的任何服务而在香港法院展开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产生或有关的所有法律传票。
本人/x等承认以亲身向传票代理送达任何传票、以挂号信向传票代理寄发,或根据香港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传票代理送达传票,对本人/x等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传票代理未能就传票知会本人/x等,将不会令有关程序无效。
[公司]
谨启
[以正楷填写姓名/名称]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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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