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ERP 雲端專案管理系統服務契約
SCERP 雲端專案管理系統服務契約
SCERP 雲端專案管理系統服務契約
立約人 | 方塊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申請用戶本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系統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 服務範圍
1. 甲方營業種類係提供企業雲端專案管理系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2. 本業務專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營運管理之用。
3. 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之項目如下:
i. 基本服務:提供系統之公司及員工資料及帳號存取之管理功能。
ii. 資源管理:提供系統各個資源管理模組之相關管理功能。
iii. 加值服務:提供系統導入、資料匯入及匯出、客服等系統外之相關服務。
4.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
二、 申請程序
1.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每一系統帳號,以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商號申請為限,並應據實填寫全名於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2.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應不受理其申請。
3.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應檢附前揭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4. 乙方使用本業務服務,因第六章第七項情事遭甲方暫停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服務時,甲方得限制其申請服務之使用者帳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應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服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i. 乙方經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ii.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地址不實。
iii. 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前項甲方拒絕其申請租用本業務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訴。甲方應於申訴後六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乙方。
三、 服務內容及費用
1. 甲方同意依以下註明之服務項目內容,對乙方提供本業務服務:
項次 | 名稱 | 內容 | 數量 | 單月價格 | 小計 | |
備註 | ||||||
總計新台幣 |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圓整 |
2. 甲方應按照本章第一項註明之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服務費。乙方應於本章第一項註明之服務起始日期算起七個工作天內繳納全部費用。
3. 甲方按月向乙方收取本業務服務月租費。如乙方申請為預付方案,得以預付服務費用。甲方應按照本章第一項註明之收費標準,按月從乙方預付款內扣除乙方應付費用。
4.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申租及退租當月未滿一個月,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5.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
6. 乙方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其服務,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其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依法追討。
7.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服務,甲方應於獲知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服務。
8.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暫停服務。
9. 乙方同意各項電子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10.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應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11.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等,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始生效力。
四、 異動程序
1.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時,應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辦理外,得以電話或書面申請,甲方得詢問或查證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為之。
2. 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甲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服務,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 服務。前項暫停服務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3. 乙方欲申請暫停服務或辦理恢復服務時,得以電話或書面向甲方申辦。前項暫停服務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未辦理恢復服務者,甲方得逕行終止租用。
4. 乙方租用本業務於變更姓名、名稱、代表人、或使用單位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5. 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時,如因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五、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1.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至第三章第一項所載之服務項目期滿為止。倘若期滿甲乙雙方尚未簽訂新約,或者乙方未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得以甲方當時之公告價格延續乙方當時之每月服務內容一個月,續約期間屆滿時亦同。
2. 如乙方欲於本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甲方同意不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3. 如乙方申請為預付方案,乙方因預付方案享有預付優惠,xx同意提前終止契約時甲方不予退還其預付費用。
4. 如甲乙雙方欲就本契約之內容進行增加、修正或刪除,包括但不限於服務項目與月租費用,雙方可針對其變更內容經協商後,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往來紀錄作為雙方同意契約變更並生效的依據。如變更過於繁複,甲乙雙方亦可選擇重新簽訂契約。新契約簽訂即代替之前所有書面文件、傳真、電子郵件及一切口頭承諾、約定。
5.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向甲方以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6.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7.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8.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9.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10. 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他方之地址。乙方地址為本契約所載為主,如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甲方,否則對甲方不生效力。甲方地址於甲方系統或官網所標示無主,變更時無須另行通知,乙方應自行確保甲方地址無誤,否則對甲方不生效力。
六、 特別權利義務
1.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2.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服務中斷時,其連續中斷期間,應依下表之標準扣減當月月租費或提供等值之系統服務。
i. 24-48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15%或提供等值之系統服務。
ii. 48-72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30%或提供等值之系統服務。
iii. 72-96 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 45%或提供等值之系統服務。
iv. 96 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或提供等值之系統服務。
暫停服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3.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若因天災、地變或戰爭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服務中斷時,此連續中斷時間不得成為本章第二項所述扣減月租之條件。
4. 乙方租用之本業務服務期間,甲方將不負責任何附帶的、繼起的或非直接原因引發的信譽或商業利益的損失,也不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由於甲方提供服務對乙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甲方對乙方應采取的補救措施是:重新進行服務或返還乙方支付金額的適當部分。
5. 甲方為確保之本業務之服務品質,將不定期進行系統維護。維護期間本服務處於中斷狀態,此為正常狀況。系統會於維護前二十四小時進行公告,乙方需自行於維護前將資料儲存至系統,並逕行登出。系統維護造成之服務中斷不得視為本章第二項所述扣減月租之條件。
6. 甲方同意,除下列情況外,不於正常營業時間(台北時間早上九點至晚上九點)內進行維護工作,以確保乙方使用之便利性:
i. 系統出現重大故障時。
ii. 如不進行維護則系統無法正常為乙方提供正常服務時。
7.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並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i. 冒名本業務服務者。
ii. 利用本業務進行不當行為者。
8. 乙方發現之本業務之帳號被盜用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辦理帳號識別碼或密碼更換之手續。
七、 保密條款
1. 服務開通前,乙方須於甲方申請一帳號。申請此帳號的同時,乙方須向甲方提供一些企業資料。此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地址、公司統編、地址及電話等。甲方審核無誤後將提供乙方登入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乙方僅得向業務上有必要登入網站之乙方人員揭露該等帳號及密碼,並同意以下事項:
i. 密碼或帳號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立即通知甲方。
ii. 每次使用完畢,均登出其帳號。
iii. 乙方可隨時透過網站修改帳號資料,但不得假冒他人,或冒用他人名義。
2. 除非獲得乙方授權,或有以下情形,否則甲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或非關係企業提供或與之分享乙方的企業資料:
i. 與甲方共事的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提供這些資料。這些公司可能將乙方的資料用於幫甲方做銷售數據及戰略分析或是協助甲方所提供之產品及服務的事宜,但這些公司無獨立權力分享這些資料。
ii. 甲方為了調查和防止非法活動、涉嫌詐欺、對人身安全有潛在威脅的狀況,或為了對上述情形採取應對措施,或法律另有規定,而有必要分享乙方的企業資料時。
3. 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甲方應於系統所允許之第一時間將乙方帳號關閉。關閉後乙方將無法使用其帳號登入網站及使用任何相關服務。甲方在關閉帳號後仍允許保留其乙方資料之備份,以避免不肖廠商利用網站進行詐騙或違法行為。
4. 甲方同意將有權存取乙方企業資料之員工限於甲方合理相信是為了向乙方提供所需服務或為了完成工作而需要取得這些資料的員工。甲方網站採取合理實體、電子和程序預防措施維護乙方資料之安全,以避免遭到未獲授權存取、修改或濫用。然而,因第三人資料傳送錯誤或未獲授權存取致使資料遭到公開,甲方不須負責。
5. 本章保密條款,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失效。
八、 管轄法院
1. 本契約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本契約書涉訟,乙方與甲方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九、 其他
1. 本契約中的每章標題僅作為參考,不影響本契約含義及其解釋。
2. 本契約構成各方對本契約所涉事項的完整契約,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該等事項作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合同或許諾。
3. 本契約壹式貳份,簽約後由甲乙方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 | 方 | 方塊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乙 | 方 | ||
(簽章) | (簽章) | |||||
統 一 編 號 | 統 一 編 號 | |||||
代 | 表 | 人 | 代 | 表 | 人 | |
地 | 址 | 地 | 址 | |||
電 | 話 | 電 | 話 | |||
日 | 期 | 日 |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