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 暨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服務單位在相同地點提供不同類型的學前兒童康復服務,滿足殘疾幼兒及其家庭的不同需要,並提供住宿特殊幼兒中心及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2.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是為殘疾幼兒提供的各種學前服務之一,專門為中度及嚴重殘疾學前幼兒提供協調的駐中心日間訓練及照顧以及住宿服務。
3.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是家長在一系列為殘疾幼兒,或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幼兒而設的學前服務的第一站。中心為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及訓練,並特別著重協助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去負起照顧及訓練這些幼兒的職責。
目的及目標
4.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日間計劃的目標是:
⚫ 充分發展殘疾幼兒的能力,幫助他們為日後的教育及發展奠定穩固基礎;
⚫ 保障及促進受照顧幼兒的健康及xx;及
⚫ 因應他們在身體、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培育他們成長及發展。
5.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住宿計劃的目標是:
⚫ 為殘疾幼兒提供住宿照顧;
⚫ 提供持續訓練,延展在日間為殘疾幼兒而設的個別教育計劃;
⚫ 保障及促進受照顧幼兒的健康及xx;及
⚫ 因應他們在生理、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悉心培育他們成長及發展。
6.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目標,是給予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鼓勵,讓他們接納、了解、照顧和促進他們的子女的發展,從而充分提升殘疾幼兒或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幼兒的發展能力。
服務性質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
7.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按照《幼兒服務條例及規例》提供,包括下列照顧及訓練計劃:
日間計劃: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教育項目,以便為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殘疾幼兒每xxx參加在中心進行的訓練活動。這些活動旨在充分提升每名幼兒的發展能力。中心亦會提供職業治療、言語治療及物理治療服務。
(c) 日間幼兒照顧服務
中心設有幼兒照顧服務,以便幼兒從訓練課程中受x。
中心亦為家長提供支援及教育服務,並可安排收費的交通工具接送殘疾幼兒往返中心。
住宿計劃: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安排不同類型的機會及活動,滿足他們的社交及康樂需要;
(c) 提供配合個人教育活動的訓練計劃,尤其是培育切合幼兒年齡的自理技能;及
(d) 就個人訓練及福利計劃與幼兒的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及轉介機構聯絡,作為日間訓練計劃的延續。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8.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一系列服務,透過共同合作,協助他們學習接納和照顧殘疾子女。這些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a) 發展性評估及個人化教育活動
每名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的日子,都會接受定期評估。發展性評估的結果將用作設計個人化的訓練項目,以便為家長及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及/或治療
幼兒及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個別或小組活動一次,然後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練習。中心亦會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並備有玩具供家長借用,以方便他們在家中訓練子女。
(c)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教育
中心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指引、輔導及支援,提高他們對殘疾幼兒的接納及了解程度,促進殘疾幼兒的整體發展。此外,中心亦會組織教育活動為他們提供促進子女言語及語言發展的知識及技巧。
(d) 外展服務
x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難,中心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兒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務。
服務對象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
9.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服務對象為殘疾情況嚴重或複雜而需深入持續照顧及治療的幼兒,以及無家可歸、被遺棄或居住或家庭環境惡劣但無法另覓居所的殘疾幼兒。
10. 至於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提供的日間服務名額,服務對象是沒有住宿需要的中度及嚴重殘疾幼兒。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11.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
⚫ 初生至 2 歲的殘疾幼兒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符合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收納資格的殘疾兒童。
12. 如有空缺,中心亦會為下列殘疾幼兒提供服務:
⚫ 年齡介乎 2 至 6 歲的殘疾幼兒,正在輪候其他學前康復服務(例如特殊幼兒中心、住宿特殊幼兒中心)的殘疾幼兒。
申請資格
13. 符合申請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幼兒應為:
⚫ 年齡主要介乎 2 至 6 歲;
⚫ 無法從主流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惠;
⚫ 無需經常接受醫療/醫院護理;
⚫ 無參加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及
⚫ 經評定患有以下一項或多項殘疾或問題:
-中度或嚴重智障礙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失聰或聽覺嚴重至深度嚴重受損
-失明或視覺嚴重受損
-行為/情緒上有嚴重問題、過度活躍症或自閉症
14. 符合申請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的幼兒應為:
⚫ 初生至 2 歲幼兒,被評定為:
-肢體傷殘(包括腦麻痺);
-智障;
-視覺受損;
-其他先天性異常;
-發展遲緩;或
-存在危機變為殘疾,即早產或體重不足的嬰兒
⚫ 2 至 6 歲幼兒,被評定為:
-整體發展遲緩(包括言語遲緩);
-輕微智力遲緩;
-肢體傷殘及行為上出現問題;或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
15.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可由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或私人執業兒科醫生診所,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或家庭服務中心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為每名幼兒完成兩次發展性評估的比率 (備註1) | 95% |
2 | 六個月內的計劃達成率(備註2) | 95% |
3 |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日間服務一年內平均出席率 | 80% |
4 |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住宿服務的一年內平均入住率 | 98% |
5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一年內為每名家長 (以個別或小組形式)提供指導及輔導的平均時數(備註3) | 10.5小時 |
6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訓練(包括在中心進行的訓練、家居訓練及 | 50小時 |
1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外展服務)的平均時數(備註4) | ||
7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言語治療師一年內為每名幼兒提供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的時數(備註5) | 18小時 |
8 |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言語治療師一年內為員工 及/或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訓練及教育活動的數目(備註6) | 每名言語治 療師提供24項活動 |
(備註及定義載於本協議附件)基本服務規定
1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 所有服務必須符合相關的實務守則。
⚫ 幼兒中心主任、幼兒工作員、註冊社工、合資格護士及專業治療師(例如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言語治療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
⚫ 定時提供食物種類多元化的膳食。
⚫ 提供並保存玩具(作為訓練殘疾幼兒的輔助工具)。日間計劃(包括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
18. 每周提供合共 44 小時的服務,而核心服務時數(備註 7)為每周至少 40 小時。
住宿計劃:
19. 由星期一至五/星期一至日提供全日 24 小時服務。質素
2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21. 社署會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22. 此外,社署會符合下列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本身所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系統內有轉介,會於28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按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指引,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
IV 資助基準
23.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機構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24.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附件
備註及定義
1. 發展性評估
發展性評估指對幼兒在不同技能範疇的表現進行評價。由一名以上專家進行的評估應合併納入個別幼兒的整體發展性評估當中。不論負責評估的人員屬何職級,進行發展性評估的次數應予計算。每名入住幼兒一年內須接受兩次發展性評估。
2. 達成計劃指完成計劃。制訂計劃指服務質素標準 11 所述的程序。
3. 指導及輔導時數指社工提供指引及輔導的有書面記錄時數。
4. 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在小組訓練中,如由一名以上合資格人員(不包括言語治療師)為幼兒提供訓練,則訓練時數應按幼兒接受訓練的實際時數計算,不論有關訓練是由多少名人員提供。
5. 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指言語治療師純粹就溝通、言語及語言發展等範疇為殘疾幼兒提供的臨床訓練。直接言語/語言治療訓練時數包括個別及小組訓練時數,但不包括預備及交通時間。
6. 言語治療教育活動指言語治療師向員工及/或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傳授知識及技巧。僅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而設的教育活動必須至少有兩個家庭參與。為家長而設的教育活動包括教育講座、家長指導環節等。
7. 核心服務時數指舉行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述活動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