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550,579,366.83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2,930,456.99 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27,648,909.84 元,将用于本次重组中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标的公司项目建设等。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53 号)。2023 年 6 月 27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
民币 99,082.02 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 10,069.61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7,316.65 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县广木 6000 头核心种猪场建设项目”变更为“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年产 60 万吨猪料新质工厂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4 日、7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xxx.xxx.xxx.xx)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7)。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
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放金额 (人民币万元) |
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731911475010000 | 仅用于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建年产 60 万吨饲料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 | 0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郴州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中“甲方 1” “甲方 2”合称“甲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731911475010000,截止 2024 年 8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 元。该专户资
金仅用于甲xx五丰郴州天心投建年产 60 万吨饲料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
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甲方出具的授权文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 1 出具专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 2 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丙方出具的新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累计三次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办理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