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 个人投资者适用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投资者适用 机构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机构名称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简介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序号 |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文件名称 | 文件简称 |
1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 投资协议书 |
2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 产品说明书 |
3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 (代理)销售协议书 |
4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风险揭示书 |
5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 投资者权益须知 |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郑重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本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机构可以接受理财公司委托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并应当对其编制的销售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使用前向理财公司备案。
2、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 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 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签署合同前阅读全部条款的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以及“★”标识以及“■”标识,其中“黑体字”条款以及 “★”标识表示强调,“■”标识表示选择适用条款时适用的具体选项),充分了解理财业务的运作细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兴银理财天天万利宝稳利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协议编号:【 】
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2022】年【12】月
特别提示页 |
★ 关于理财产品与存款产品的提示 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的提示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受益,投资须谨慎。 ★ 关于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提示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 关于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提示 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本产品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关于销售文件的组成和编制的提示 1、销售文件的组成 《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2、销售文件的编制 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1 年第 4 号)第 29 条规定,本款产品销售文件在编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情形 1:所有销售文件都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均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 (2)情形 2:部分销售文件由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其中,《投资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由产品管理人统一编制;《(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此等销售文件中的之一或之二或全部,由于代理销售机构的需求而由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编制。 请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时的实际情况,认真阅读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内容。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提示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关于投资者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工作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及相关方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提示
在购买本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关于理财产品咨询的提示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销售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信息栏 | |||||
投资者信息 | 个人投资者适 用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机构投资者适 用 | 机构名称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
邮政编码 | |||||
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 | 机构名称 |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
机构简介 | 本公司系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司名称:中文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英文:“CIB Wealth Management Co.,Ltd. ”。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和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 ||||
理财产品信息 | ★理财产品名称 | 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稳利 6 号R 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
★产品销售名称 | 【稳利恒盈 6 号R 款 9 个月A】(适用 A 类份额) 【稳利恒盈 6 号R 款 9 个月B】(适用 B 类份额) 【稳利恒盈 6 号R 款 9 个月C】(适用 C 类份额) | ||||
★产品登记编码 | 【Z7002021000173】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 | ||||
★产品代码 | 【9K209220】 | ||||
★销售代码 | 【9K20922A】(适用 A 类份额) 【9K20922B】(适用 B 类份额) |
【9K20922C】(适用 C 类份额) | ||
理财产品指 定账户信息 |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开立理财卡结算账户或存折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资金 划转及产品分配,账号: 。 |
注:本文件由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
目录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者自愿购买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投资协议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理财产品运作。
2、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4号)等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投资协议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投资协议书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人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人带来的损失。
2.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投资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投资者保证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
3.★投资者保证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了解理财产品直销与代销的相关区别。
4.投资者应配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及接受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
5.★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并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反洗钱
工作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收集调取投资者开户留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交易记录、数据信息、金融账户和其他资料,同时可向销售机构、产品托管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理财登记备案机构、金融交易对手方、理财快速赎回服务提供方提供、留存前述信息。
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信息。
6.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7.★投资者自愿向产品管理人购买本产品,接受产品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上述理财资金投资本产品,投资者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8.★投资者应按产品管理人要求开立理财产品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本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投资者承诺持有本产品期间指定账户不做销户。
9.★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同时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并同意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产品管理人理财账户,则产品管理人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
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10.★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产品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若投资者以本产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1.★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产品说明书或本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若投资者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前述行为时,则无需产品管理人同意。
12.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产品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产品管理人在受托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时,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管理理财产品资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2.在投资者持有本产品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详见《产品说明书》。
3.产品管理人应按照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利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约定账户后, 即视为产品管理人已向投资者完成利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约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 投资者应及时到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产品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利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 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5.★产品管理人将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另有规定或者投资者同意披
露外,产品管理人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漏与投资者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等方式处理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者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组织要求,本产品的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报送投资者信息,产品管理人将应投资合作机构的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投资合作机构、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上述信息接收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因理财产品管理运作的需要,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可购买、使用、租用专业信息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登记系统、CA认证服务、可信时间戳服务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部分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信息服务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或由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产品管理人将要求信息服务供应商、销售机构履行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6.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有权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7.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 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产品管理人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 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8.★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9.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产品项下投资者清算产品后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产品管理人在此特别披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是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若产品管理人聘请其担任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或产品托管人的,产品管理人应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必要程序。
11.产品管理人负责维护理财产品运作相关的自有业务系统和技术设施。
1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并办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理财产品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13.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交易系统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产品管理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互联网系统、电力系统故障等情形。
(二)对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二)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到期日或分配日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
3.★如投资者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投资者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产品管理人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向产品管理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第六条 协议的签署和效力
(一)★协议的签署
1.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签字/盖章后则为签署。
2.投资者若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购买本产品的,本协议自投资者在系统中点击确认则视为签署。
(二)★协议的效力
1.投资者确认其已了解本产品所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相关内容,《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投资者已经阅读并认可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
《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已就投资于本产品做出独立的判断。
3.本协议书具备独立性。如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存在多份协议书,则各协议书之间相互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得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4.本协议自投资者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意见反馈
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反馈,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由专人接听、记录您的意见或建议,并由各方协商共同解决。
(二)联络方式
1、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2、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的联络方式,具体以《(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交易信息栏 | ||
理财产品名称 | 【】 | |
产品份额类别 | 【】类份额 | |
交易类型 | 认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申购 | 金额:小写: ,大写: 元整。 | |
赎回 | 份额:小写: ,大写: 份。 | |
交易时间 | 交易申请日 | 【 】年【 】月【 】日 |
签署栏 | ||
★签署声明 | 1、在签署本《投资协议书》以前,投资者已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明确一份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构成与内容,明确本产品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之间构成信托法律关系,明确本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管理人已提醒投资者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投资者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投资者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投资者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自身独立的判断,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2、投资者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书》等全套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关于投资理财产品及其全部风险的有关内容,同意本次认购/申购/赎回受上述协议约束。明确本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应受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范与调整,同意接受本产品的投资方案、费率、认购/申购/赎回安排与上述文件所做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现决定认购/申购/赎回, 并授权产品管理人根据投资方案进行投资。 | |
投资者签署栏 | 个人投资 者适用 | 投资者(签字): |
机构投资者适用 | 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
(本《投资协议书》共有三份签署文本,第一联销售机构留存,第二联投资者留存,第三联产品管理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