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HARTER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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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BILITY SPECIALISTS
保險條款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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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一切以英文原文為准。
目錄
保險條款 2018
CLASS A – 租家責任險
CLASS A – 租家責任險 承保風險 | 3 3 | 一般條款 1.1 | 投保 | 10 10 | 承保風險 | ||||
1. | 對承保船舶船體損壞的責任 | 3 | 1.2 | 保險證書 | 10 | 公司對被保險人根據下列章節列明的保險條款,在保險期間內產生的事件引起的法律責任、費用和支出承擔賠償責任。 | |||
1.1 | 船體損壞 | 3 | 1.3 | 最大誠信義務 | 10 | ||||
1.2 | 租金和滯期費 | 3 | 1.4 1.5 | 共同被保險人轉讓 | 11 11 | 1. | 對承保船舶船體損壞的責任 | 2.3 | 聯運、轉運或轉船提單 |
2. | 貨物責任 | 3 | 1.6 | 責任限額 | 11 | 1.1 | 船體損壞 | 承保被保險人聯運或轉運提單項下、或者被保險人有 | |
2.1 | 貨物損失和損壞 | 3 | 1.7 | 重複保險 | 11 | 承保被保險人作為租船人根據租約條款,對船東的保險 | 以保險船舶和其他船舶部分承運、和/或陸路、和/或 | ||
2.2 | 承保期间 | 3 | 1.8 | 終止 | 11 | 船舶的物理性損失或損壞的法律責任。 | 運的其他運輸合同項下產生的貨物的物理性損失、物 | ||
2.3 | 聯運、轉運或轉船提單 | 3 | 1.9 | 批准的租約 | 12 | 性損壞、短少和其他責任,被保險人能夠證明責任產 | |||
2.4 | 除外 | 4 | 1.10 | 貨物運輸 | 12 | 1.2 | 租金和滯期費 | 於本節承保的期間。 | |
1.11 | 申報船舶 | 12 | 承保被保險人作為租船人根據租約條款,對船東的保 | ||||||
3. | 保賠險 | 5 | 1.12 | 保費 | 12 | 船舶由於上述1.1”船體損壞“條款項下的物理性損失或 | 儘管有本節前述規定,對於非保險船舶上產生的運 | ||
3.1 | 人員傷亡和疾病 | 5 | 1.13 | 美國油污免責 | 12 | 壞直接引起的不能運營期間的租金、滯期費、時間損 | 任,公司事先根據需要的條件,另行書面同意方可 | ||
3.2 | 財產損失或損壞 | 5 | 1.14 | 法律和管轄 | 13 | (含扣留)的法律責任。 | 保。而且如果被保險人作為本人簽署運輸合同,應從 | ||
3.3 | 碰撞 | 5 | 1.15 | 追索權 | 13 | 包方處取得適當形式的分包合同和收據。如果同意 | |||
3.4 | 殘骸清除 | 5 | 1.16 | 制裁限制和除外條款 | 13 | 2. | 貨物責任 | 擴展責任,將包括被保險人基於運輸合同而附帶產 | |
3.5 | 檢疫費用 | 5 | 1.17 | 條款受2015年保險法約束 | 13 | 的、在卸下和裝上任意運輸工具之間的任何兩段運輸 | |||
3.6 | 拖帶 | 6 | 2.1 | 貨物損失或損壞 | 間的最高7天的倉儲責任,而且倉儲地需在港區內或 | ||||
3.7 | 污染 | 6 | 理賠和追償 | 14 | 承保被保險人作為租船人根據租約條款,或者由於被保 | 安全的儲存區。 | |||
3.8 | 共同海損 | 6 | 1.1 | 理賠通知等. | 14 | 險人(或被保險人需對其行為、疏忽或過失承擔法律責 | |||
1.2 | 減損義務 | 14 | 任的其他人)的違反運輸合約,對於保險船舶將要運輸 | ||||||
4. | 費用 | 6 | 1.3 | 承認、賠付和棄權 | 14 | 或者已經運輸的貨物的物理性損失、物理性損壞、短少 | |||
4.1 | 施救 | 6 | 1.4 | 理賠處理 | 14 | 和其他責任的法律責任。 | |||
4.2 | 燃油清除和替換 | 6 | 1.5 | 擔保 | 14 | ||||
4.3 | 罰金 | 7 | 1.6 | 公司權利的不放棄 | 14 | 2.2 | 保險期間 | ||
4.4 | 偷渡 | 7 | 1.7 | 不抵消 | 14 | 僅承保被保險人從裝上船舶到卸離船舶到卸下時期間的 | |||
4.5 | 調查費用 | 7 | 1.8 | 1999合同法(第三者權利)澄清條款 | 14 | 貨物責任或費用,公司事先根據需要的條件,另行書面 | |||
同意的除外。 | |||||||||
CLASS B – 貨主的法律責任 | 8 | 除外和限制 | 15-16 | ||||||
承保風險 | 8 | 定義 | 17 | ||||||
除外和限制 | 8 |
CLASS C – 抗辯 險(運費、滯期費、抗辯) 9
承保風險 9
1.1 索賠和爭議 9
1.2 費用的追償 9
除外和限制 9
2.4 | 除外 | d. | 載明貨價提單 | 3. | 保賠險 | 3.4 | 殘骸清除 | |
a. | 下列情況引起的責任、費用或支出不予承保: | 提單載明每貨運單位、件、包的貨價超過2,500美元( | 下列情況產生的法律責任和合理費用: | |||||
i | 被保險人或者其代理知情而簽發的帶有不正確的 | 或其他申報貨幣折算相同金額)時,除非公司書面同意 | 3.1 | 人員傷亡和疾病 | i | 保險船舶的殘骸(或可能成為殘骸)的清除、起浮、銷 | ||
貨物、數量或狀況描述的提單、運單或者其他包 | 以較高價格承保,否則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每貨運單 | 雇員以外人員的傷亡和疾病的賠償責任,包括住院、 | 毀、燈浮或標識。 | |||||
含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文件; | 位、件、包2,500美元; | 醫藥、喪葬費用,但該責任由保險船舶上的過失、疏 | ii | 保險船舶的殘骸或者殘骸一部分的不自主移動或存在, | ||||
ii | 提單或者其他包含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檔具有任何 | 忽,或者直接由於保險船舶的貨物裝卸引起。 | 或者由於未能清除、起浮、銷毀、燈浮或標識. | |||||
欺詐性虛假xx,包括但不限於倒簽或順簽提 | e. 被保險人財產 | |||||||
單; | 如果保險船上遭受滅失或損壞的貨物系被保險人財產, | 3.2 | 財產損失或損壞 | 但是,本節規定公司只負責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間內成為 | ||||
iii | 可轉讓提單或者其他類似物權憑證項下未出具該 | 被保險人有權向本公司獲得賠償,就相當於假定該貨物 | 任何財產(包括財產權利的侵害)的損壞或損失賠償, | 殘骸,成為殘骸後最多三年內的、本節條款規定的、且 | ||||
憑證而交付貨物; | 屬於第三人,第三人與被保險人簽訂公司規定的上述標 | 無論陸地或水上,無論固定或可移動。 | 受本保單所有條款限制的損失。. | |||||
iv | 運單或者其他類似不可轉讓單證項下向發貨人指 | 準條款上述賠償數額; | ||||||
定的收貨人之外的其他人交付貨物; | 除外和限制 | 除外和限制 | ||||||
v | 運輸合同規的定港口或地點外卸貨; | f. 繞航 | 本節規定,僅僅根據合同條款或者賠償條款引起的索賠 | 本節項下的索賠,所有獲救物料和材料的價值,以及殘 | ||||
vi | 保險船舶延遲抵達或未抵達港、裝貨地點,或者 | 根據本節規定,公司不賠償、不接受理賠由於偏離合同 | 不予賠償,如果沒有這些條款就不會產生責任,公司事 | 骸本身,首先應從費用和支出抵扣,餘款部分才可向公 | ||||
未裝上任何特定貨物。. | 約定的航線,並且由於該繞航導致被保險人失去本可援 | 先書面批准的除外; | 司索賠。 | |||||
用的降低或免除其責任的抗辯或責任限制的權利而產生 | ||||||||
b. | 標準運輸條款 | 的責任、費用或支出。如果繞航發生前報告,公司也許 | 本節規定,被保險人所有、租賃、或者佔有、保管、 | 如果被保險人在沒有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在清除、 |
公司對於不利於海牙維斯堡規則的條件運輸的貨物產生的責任、費用和支出不予賠償。而且,除非漢堡規則依法強制適用于運輸合同,否則公司對於根據漢堡規則產生的責任不予賠償;
c. 稀有或貴重貨物
除非公司書面同意運輸,否則對於金銀、貴重或稀有金屬/石頭/板材、珠寶、或其他稀有或貴重屬性的物品、鈔票或者其他形式的貨幣、債券或其他流通證券不予 賠償。
會根據待商定的條款予以特別承保;
g. 甲板貨
公司不賠償裝載於甲板上貨物的責任、費用或支出,下列情況除外:
i 集裝箱,保險船舶經入級設計、和/或經船級社批准的改裝適於在甲板上裝載;
ii 根據貿易習慣適於裝載甲板上,除集裝箱之外的貨物,並且取得公司事先書面批准;
iii 運輸合同允許,且取得公司事先書面批准;
iv 提單標注”“甲板貨,發貨人風險”,或者其他類似效果的批註。
制的財產損失或損壞不予賠償;
本節規定不適用本保單的其他章節範圍的責任
3.3 碰撞
對任何其他人由於保險船舶與他船碰撞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起浮、銷毀、燈浮或標識前,或者在引起責任的事故前轉讓或放棄殘骸利益。將不能根據本節向公司索賠。
3.5 檢疫費用
保險船舶上爆發傳染病而直接產生的法律責任和額外費用,包括檢疫、消毒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因為傳染病而額外支出的燃油、保險、工資、物料、伙食以及港口 等費用。
3.6 拖帶 | 4. | 費用 | 4.3 | 罰金 | 4.5 | 調查費用 | |
下述習慣性拖帶保險船舶合同項下的責任,而不是約定 | 任何法院、法庭、或有權管轄的當局施加給被保險人或 | 被保險人在保險船舶有關的事故損失或事故的正式調查 | |||||
的服務費用: | 4.1 | 施救費用 | 其他應由被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人的下列行為產 | 中,為抗辯或保護自身利益而產生的費用和支出,但是 | |||
i 進出港或者正常經營過程中的港內移動情況下的拖帶, | 任何引起索賠的事故、事件或事情的發生或發生之後, | 生的罰金責任: | 調查要與本章承保的風險有關,且以公司絕對裁量權決 | ||||
或 | 為防止或降低被保險人的,由公司完全承保、或者按照 | 定的條件為限。 | |||||
ii 保險船舶正常經營過程中港至港、點至點的習慣性拖帶 | 最大保險金額、或其他約定的責任限額或免賠額部分承 | i | 貨物短交或溢交、或未按保險船舶單證的有關申報一 | ||||
或頂推。 | 保的責任或花費而產生的合理的額外費用和支出,罰款 | 致,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貨物責任; | |||||
除外,並且必須有公司的書面同意或公司有絕對裁量權 | ii | 由於油類或其他物質污染; | |||||
保險船舶習慣性拖帶以外的拖帶合同項下的責任,但以 | 是否在保單下支付被保險人。 | iii | 被保險人的服務商或代理在與保險船舶有關的履職過程 | ||||
公司書面同意的範圍為限。 | 中的其他除上述以外的行為、過錯或失誤。 | ||||||
4.2 | 燃油的清除和替換 | ||||||
3.7 污染 | 被保險人作為租船人,為防止或降低被保險人對船舶、 | 除外和限制 | |||||
保險船舶突然且意外性地排放或洩漏任何物質,引起的 | 機器或其他設備的物理性損壞必要且合理地產生的額外 | i | 與刑事活動有關; | ||||
法律責任、費用和支出,包括為防止或減少污染所採取 | 費用和支出: | ii | 輕率處理引起罰款或未能防止罰款。 | ||||
的措施引起的索賠,但是被保險人根據主管機關或者當 | i | 移除船舶燃油(含燃料和/或潤滑油); | |||||
局的命令或指令而產生的費用或支出且如果該責任和費 | ii | 以新的、完好燃油替換已移除的燃油; | 4.4 | 偷渡 | |||
用有其他保險承保的除外。 | iii | 清潔船舶輪機、油櫃、管線、和/或類似受影響區域; | 由於偷渡者登臨保險船舶或已經在保險船舶上,根據租 | ||||
iv | 合法處理從船舶上移除的由於清潔船舶輪機、油櫃、管 | 約對船東產生的罰款和其他費用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 | |||||
任何情況下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有或者擁有權益的貨物引 | 線、和/或類似受影響區域產生的燃油以及其他物質。 | 要求: | |||||
起的上述任何責任、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負責 | i | 船東已經依法產生了罰款和費用; | |||||
任。 | ii | 被保險人不能從任何其他方獲得賠償; | |||||
公司不負責賠償超過被保險人根據波羅的海國際航運 | |||||||
3.8 共同海損 | 會1993年7月21日第5號通函所包含的期租偷渡條款產 | ||||||
被保險人因承擔風險的運費、和/或其所有的燃油而參 | 生或者應該產生的責任部分。 | ||||||
與共同海損、特別補償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前提是 | |||||||
沒有其他保險承保該項責任。 |
CLASS B –貨主✁法律責任
承保風險
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根據本章規定作為貨主,貨物由保險船舶運輸、裝卸產生✁、被保險人作為租家根據CLASS A 描述本應承保✁法律責任、費用和支出。
CLASS C – 抗辯險
承保風險
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根據本章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產生✁與保險船舶運營有關合理✁法律費用和支出。
除外和限制
排除駁運和/或船到船過駁產生✁任何責任。
無論本保險或其他基礎保險怎麼規定,本保單不作為 1990年油污法或其他類似聯邦、州法律要求✁財務責任證明。
被保險人出書或提供本保單作為保險證明不能視為本公司同意作為保證人或者在任何司法管轄下被訴。
本公司不同意作為保證人或直接被訴。.
1.1 索賠和爭議
由於下列引起✁索賠和爭議有關✁、合理✁法律費用和支出:
i 租金、停租、運費、虧艙費、滯留、裝卸時間, 滯期
費、速遣費、或者其他有關保險船舶租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合同✁索賠或爭議;
ii 保險船舶✁供應;
iii 代理、裝卸公司、海關、經紀人、港口當局或者被保險人其他✁服務商✁收費、開銷、和賬務;
iv 保險船舶✁貨物裝卸、積載、平倉或減載; v 保險船舶✁損失、損壞或滯留;
vi 共同海損或單獨海損✁分攤或費用; vii 保險船舶✁救助或拖帶服務;
viii 代表被保險人參與保險船舶有關✁官方調查或其他質詢;
ix 保險船舶計畫運送、正在運送或已經運送✁旅客✁或針對旅客✁訴訟,但是該旅客✁運送需得到公司批准;
x 國家或任何公共機構,或者代表國家或任何公共機構針對被保險人、保險船舶✁訴訟。
1.2 費用✁追償
如果被保險人獲得一個判決、裁決、或得到賠償、或和解,並且收到賠款,被保險人應將賠款中✁費用部分退還給保險人作為補償。
除外和限制
如果被保險人明知(或應該合理推斷其應當明知)任何方面✁欺詐或欺騙根據本保單提出付款申請、或者串謀
✁索賠、爭議,保單將會無效,已付✁保費予以沒收。
本章不賠償,如果:
i 本保單CLASS A或B、或者保賠協會已經承保✁索賠、責任或爭議。
ii 本保單✁一般條款列明✁除外或限制✁索賠、責任或爭議。
iii 被保險人未能及時向公司或者公司指定✁代表提供本保單下索賠、爭議有關✁任何資訊或檔。
一般條款
1.1 投保
任何根據本保單生效✁保險合同將併入一般條款並視情況而定併入CLASS A, B,C章節✁條款。保單✁章節條款優先於一般條款,但任何保險證書載明✁條款都優先於所有其他條款。
任何申請應以公司不定期提供✁格式,以及投保過程提供✁資訊都被認為構成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
✁一部分。
1.2 保險證書
a. 公司接受投保申請後應合理可行地以公司不定期規定✁格式儘快向被保險人出具保險證書。保險證書應載明保險期間✁起始日期、公司接受指定船舶✁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i 保險提供✁保障種類。 ii 保險保障✁承保風險。
iii 保險期間以及指定船舶✁最低保險期間。 iv 責任限額。
v 免賠額。
vi 保費。
vii 保費支付✁時間。 viii 特別條款。
ix 批准或除外✁貨物、租約。 x 保證和除外。
b. 除非保險證書另外規定,保險期間從保險證書載明✁起始日期開始起12個月。
c. 公司和被保險人任何時候或者不定時地達成一致同意修改條款,公司應合理可行地儘快出具批單或者修改過✁載明修改✁條款和生效日期✁保險證書。
d. 關於下列內容,每個保險證書和前述✁批單都是最終✁證據,並全面適用:
i 保險期間✁起始;
ii 被保險人有權指定保險船舶✁條款、條件和生效日日期。
但是,如果保險人認為任何保險證書或批單有錯誤或遺漏,公司可以以他們✁絕對裁量權出具新✁保險證書 或新✁批單,如之前所述,作為最終✁證據並全面適 用。
e. 任何時候,為或代表被保險人出具✁任何檔都不構成保單條款✁證據,無論公司是否簽署或代表公司簽署。
f. 保險證書及其批單構成被保險人和公司✁合同✁基礎,根據合同被保險人有義務申報每艘租入✁船舶。
1.3 最大誠信義務
被保險人對公司負有最大誠信義務。在保單(或任何修改、背書)達成一致之前、之時,以及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有義務向公司告知所有重要情況。公司有權在任何重要✁未告知或誤述✁情況下自始撤銷保單。
公司有權在構成保單基礎✁資訊或xx有重要✁不準確
✁情況下自始撤銷保單。一個共保人違反本條款,公司有權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撤銷保單。
1.4 共同被保險人
如果多個被保險人需要保險,保單列明每個被保險人。除非保單另外規定,被保險人✁關聯或附屬公司產生✁責任或費用不予承保。
在有共保人✁情況下,各共保人連帶並單獨地對保費及其他債務負責。一個共保人收到公司✁任何付款視為對每個共保人都收到,並徹底免除公司關於該付款✁責 任。本保單不負責賠償共保人之間✁索賠。
1.5 轉讓
沒有公司事先✁書面同意,本保單、或任何保單利益、或可能✁應付款則不可以轉讓,公司可以無理由地、或者依據他們認為合適✁條件,以他們✁絕對裁量權同 意或拒絕該轉讓。任何沒有經同意✁聲稱轉讓無效,且不約束公司或者不被公司認可。
1.6 責任限額
公司針對每件事件產生✁所有索賠或系列索賠,包括成本、費用和支出,在本保單項下✁總責任,無論如何不超過保單載明✁金額。該限額適用所有索賠、成本、費用和支出,不論是否由一個或多個被保險人造成。
1.7 重複保險
公司只負責,在本保單假設未簽發✁情況下、其他有效
✁保險未予承保✁範圍。
1.8 終止
a. 未能支付保險費
下列情況下本保單終止:
i 被保險人未支付保費、部分保費、或其他應付給公司✁款項;且
ii 被送達了註銷通知,載明瞭應付金額和通知之日起不少於7日✁付款日期;且
iii 仍未在註銷通知載明✁到期日付款。
有關到期金額,公司應付給被保險人✁任何金額不予考慮,並且被保險人無權將之與應付公司✁金額予以抵 消。撤銷通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被遵守,公司將不負責保單項下✁任何索賠,即使產生於終止日之前,即使公司已經承認責任、聘請律師、檢驗師或者其他人處理索賠。
b. 破產
下列情況下本保單終止:
一個被保險人企業被裁定或決議,聲明其進入破產管 理、接管、解散、臨時或全面清算、解散、或者其他破產形式。
c. 終止通知
下列情況下本保單終止:
一方給另一方書面✁終止通知後45天(或其他雙方同意✁期間)。這種情況不影響終止日前發生✁事件引起
✁索賠、或者被保險人對直到終止日✁保費責任。本條規定不影響公司對已付保費、對被保險人風險已經承擔期間✁到期保費、或者應適用✁最低保費✁權利
d. 清盤, 解散
下列情況下本保單終止:
如被保險人是一個企業,通過任何主動解散✁決議(以公司或集團重組為目✁主動清算✁除外)、或被作出 強制清盤✁命令或解散、或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接管企業所有或部分業務或工作、或浮動抵押擔保✁債券持有人或代表該債券持有人對設立抵押權✁財產或受抵押權
✁財產行使佔有。
1.9 批准✁租約
除另有相反規定,本保單提供✁保障只涉及公司批准
✁租約。公司將批准每個列明格式✁租約樣本及附加條款。本保險項下✁求償不應超過被保險人按照與批准✁租約樣本無實質不同✁租約條款租賃船舶可以求償✁金額,公司事先書面批准✁其他條款除外。被保險人應恪盡職責確保任何租約包含條款要求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間內保持:
i 在一個有信譽✁保險協會投保了完全✁船東保賠險;並且
ii 投保了完全✁船殼機器險; iii 具有信譽✁船級社船級。
如果被保險人商定租約時不能夠將上述條款✁任何部分包含進去,本保險✁保障將以公司視情況需要修改條件,事先書面同意為前提。
1.10 貨物運輸
x保險✁保障只涉及批准清單✁貨物、或不是保單除外清單✁貨物。被保險人應恪盡職責在其控制範圍內確保貨物:品種、品質和數量與租約允許✁一致、並且在船東和/或船長✁批准和同意下運輸和積載、並且運輸和積載與所有相關✁國際、國家和當地✁公約和規定一致。
1.11 申報船舶
x保險只承保被保險人根據保單向公司申報、或者法律上有約束力✁租約達成一致之日✁72小時內向公司申報船 舶。
開口保單下,被保險人保證申報、公司保證承保所有根據本保單條件租入✁船舶。保障將從法律責任依據租約開始產生之日起始,該法律責任應與根據保單條件向公司申報
✁保險船舶有關。
1.12 保費
被保險人應根據保單支付到期保費或比例部分。否 則,公司將對未支付保費✁保險期間不予承擔責任。應付保費從保險船舶根據期租條件交付給被保險人之日起算,或者在程租或類似包運合同情況下備妥通知有效遞交之日起算。如果索賠產生於保險船舶交付、或者備妥通知遞交之前,保單記載✁任何最低保費將自動到期並應付。保費收取和退還(如果有)依據當地標準時間午夜開始✁整天為基礎。不足整天✁按整天計算收取及退還保費。
1.13 美國油污免責
x保單不是美國1990年油污法或其他類似聯邦、州法律要求✁財務責任證書。被保險人任何出示、提供本保單作為保險證明✁行為不能視為公司同意作為保證人,或者在任何管轄權下被訴。公司不同意作為保證人或直接被訴。
1.14 法律和管轄
x保單適用英國法、按英國法解釋。本保單產生✁任何爭議由英格蘭高院排他性管轄。
1.15 追索權
被保險人放棄或未能保護向任何其他人追索✁權利而致使公司代位權益受影響,公司將不負責賠償,公司行使絕對裁量權另外決定✁除外。
1.16 制裁限制和除外條款
如果提供保險、支付賠款、或提供受益使保險人(含再保險人)遭受聯合國決議制裁、禁令或限制、或者歐盟/英國/美國✁法律法規項下✁貿易/經濟制裁、禁令或限制,則保險人(含再保險人)不提供該保險,不負責支付任何賠款或者提供任何受益。
1.17 條款受2015年保險法約束
這些條款和任何保險受英國2015年保險法及其法定修訂版✁條款約束,且併入該條款,除非該立法或其修訂版已經被任何保險✁任何條款排除。
理賠和追償
除外和限制
1.1 理賠通知等
被保險人知悉任何可以引起保單項下索賠✁事故、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司。被保險人務必使公司充分瞭解關於索賠或任何潛在索賠✁所有情況,並迅速轉發所有相關✁通訊往來、法律進程和其他檔給公司、或者代表公司✁任何人,並且允許他們根據不時需要接觸證人,提供協助和資訊,
1.2 減損義務
被保險人務必盡一切可能避免或降低可以根據保單 求償✁責任或費用,並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護追索權、或其他被保險人或公司可以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人採取✁補救措施。
1.3 承認、賠付和棄權
有關可能導致保單項下索賠✁責任或潛在責任,被保險人不應:
i 承認責任;或
ii 解決索賠或部分索賠;或
iii 沒有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放棄權利。
1.4 理賠處理
a. 在不影響符合條款1.6“公司權利✁不放棄”✁條件下,公司可以行使他們✁絕對裁量權,任何時候以被保險人名義或不以被保險人名義,承擔任何向被保險人提起✁、可根據保單求償✁索賠✁處理,抗辯、訴訟、調解、解決或其他公司認為合適✁方式處理索賠,無論公司是否代位被保險人權利。
b. 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按照公司要求✁方式處理索賠,被保險人該索賠根據保單可向公司✁最終求償以假如被保險人遵照公司要求可求償✁金額為限。
c. 如果公司賠付保單項下✁索賠,將代位取得被保險人權利和補救。
d. 公司有權以自己✁費用,在符合條款1.6“公司權利✁不放棄”✁條件下聘請律師、檢驗師、調查代理、和/或理算師調查、並/或代表被保險人處理索賠。
e. 如果一個保單項下✁索賠已經全部或部分賠付,而從 協力廠商獲得追償, 追償費用應首先從追償收益中扣除,並第一時間償還支付該費用✁當事人。餘額部分將按下列規定在被保險人和公司間分配:
i 由被保險人收取他已經支付或損失✁金額,如果該金額
✁追償已經超過免賠額(如果有)並超過所有本保單項下已收到或可以收到✁索賠;然後
ii 支付完上述條款(e.) i提到✁金額後,由公司收取所有他們為追償✁損失而支付✁金額;再後
iii 上述條款(e.) i和ii 支付後,餘額由被保險人收取。
1.5 擔保
公司沒有義務提供為任何索賠提供保證、擔保、保釋擔保或任何其他擔保(直接或間接);但是公司可以在不影響條款1.6“公司權利✁不放棄”✁條件下行使他們✁絕對裁量權這樣去做。
1.6 公司權利✁不放棄
公司、或任何人代表公司、或代表被保險人,處理保單項下索賠有關✁✁任何行為,或由/向協力廠商提供擔保、代表被保險人聘請律師、理算師和其他人,都不能構成公司任何權利、抗辯✁放棄、或者責任✁承認。
1.7 不抵消
被保險人沒有權利將公司應付或據稱應付給被保險人或其他任何共保人✁理賠款項與其應付給公司✁金額抵消。
1.8 1999合同法(第三人權利)澄清條款
非本合同當事人沒有權利根據1999合同法(第三人權利)去執行本合同✁任何條款,但是這不影響第三人在該法之外既有或獲得✁任何權利或補救。
a. 除非公司以他們絕對✁裁量權另外決定,被保險人根 據保險單就承保✁任何責任、費用和支出求償權利✁前提是被保險人首先從自有資金裡無條件地支付,二不是貸款或其他方式。
b. 不影響本保單包含✁任何權益,公司有權將被保險人應付公司任何金額與公司應付被保險人✁金額抵消。
不論此處有任何相反✁規定,在此明確瞭解和同意本保單對下列責任除外:
c. 合同責任或債務承擔,而不是被保險人作為租家按樣本租約和附加條款確定✁、或者根據公司見過並批准
✁租約簽發✁提單✁責任。被保險人通過另外/額外✁租約或附加條款而使被保險人責任✁任何增強或額外部分不予承保,除非並且得到公司特別接受。
d. 被保險人資不抵債、破產、接管、財務違約或任何拒付或無力支付等不應增加公司在本保險項下✁責任,或者增加本保險項下公司✁責任份額。無論如何公司不承擔被保險人✁責任和/或義務。
e. 補償性損失✁加倍而導致✁懲罰性、警示性、和/或任何額外✁損失。
f. 由於戰爭、外敵行為、敵對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軍事或政變或沒收、或國有化、徵收、或政府/公權力/當局命令✁財產銷毀或損壞等直接或間接偶然造成、發生、導致✁任何物質損失、物質損壞、責任,除非與公司另有協議並支付所需✁附加保費。
g. 保險船舶運輸違禁品、突破封鎖線、或者被用於非法貿易或公司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運輸、貿易或航次是輕率✁、不安全✁、過於危險✁或不適當✁,由上述造成✁索賠不能根據本保險從公司獲得賠償。
h. 被保險人和關聯人之間根據這些條款產生✁任何索 賠、爭議或其他相關✁事情都不能從公司獲得賠償,公司行使絕對裁量權另外決定✁除外。
i. 本條款是首要條款,不一致時淩駕於與這些條款及保險單。無論如何這些條款和保險單均不承保下列情況造成或引起✁損失、損壞、費用或責任
i 核燃料、核廢料、核燃料燃燒✁電離輻射或污染 ii 任何核設施、核反應爐、或其他核裝置或核零件
✁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或污染
✁屬
iii 任何裝配原子、或核裂變/聚變、或其他類似反應、或輻射力✁武器或裝置
iv 任何放射性事由✁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或污染✁屬性。本小節✁除外不延伸至非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準備、承運、儲存、或用於商業、農業、醫療、科學或其他和平目✁。
v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或電磁武器。
j. 無論如何,本保險不負責任何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程式碼、電腦病毒、程式進程、或其他任何電子系統✁,作為攻擊✁手段,使用或運作而直接或間接引起或產生✁損失、責任、費用和支出。
定義
k. 任何有關光船租賃、空船租賃產生或有關✁索賠;
l. 下列有關保險船舶✁索賠:
i 用於打樁、鋪管、爆破、滅火、潛水或垃圾處理等操作產生✁索賠;
ii 用於鑽井、鑽芯取樣、石油生產、燃氣生產、或其他類似經營活動等產生✁索賠;
iii 用於挖泥活動產生✁索賠;
iv 用於救助,被保險人根據合同義務提供救助或嘗試提供救助服務而產生✁索賠。
公司根據需要✁條件事先書面同意✁除外。
批准✁貨物
貨物,保險人已被通知可能承運,作為批准✁貨物記載於保險證書,並且保險證書沒有保留或除外✁規定。
關聯人
一個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控制被保險人、或者被被保險人控制、或與被保險人受同一控制。
被保險人
享有保險✁一個人或當事人,並在保險證書上列為被保險人或共保人。
貨物
貨品,作為運輸合同✁標✁,並且由保險船舶打算承運、正在承運、或已經承運,被保險人租賃和/或擁有
✁集裝箱除外。
保險證書
由公司簽發✁,載明承保✁詳細風險✁證書、構成保險合同✁證明✁證書,包括批註。
租約
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包括包運合同和訂艙單、或艙位租約。
租家
定期租船人(非光船租船人)、航次租船人(無論是否在包運合同下)、保險船舶✁租約有關✁合作租船人或艙位租船人。
保險種類
保險單條款列明✁任何保險種類
公司
Charterama BV,作為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代理。
保險
根據保險證書✁條款提供給被保險人✁保障。
保險船舶
享有保險✁船舶
保險期間
除非另外同意,期間從保險開始日✁格林威治時間0點開始到第二年✁同一天✁格林威治時間0點結束。
保費
任何保費或其他根據保險條款應付給公司✁款項。
制裁
由有權當局、政府根據聯合國決議、或歐盟/英國/美國
✁法律法規項下✁貿易/經濟制裁,施加✁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任何其他禁運、任何種類✁限制,無論是否與保險船舶有關或無關。
船舶 (ship)
系指任何船、艇、氣墊船、或其他描述✁船舶或結構(包括正在建造✁任何船、艇、氣墊船、或其他結構),用於或將要用於航海或其他任何目✁,無論水面上、 水面下或水中,或者任何部分、任何噸位比例、任何 份額。
Vessel
船舶
Rotterdam
Charterama BV
Veerkade 1
3016 DE,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PO Box 23489
3001 KL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P 0031 10 741 0 741
Hong Kong
Charterama Asia Pacific
Level 12, Infinitus Xxxxx
000 Xxx 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 Xxx, Xxxx Xxxx
Mailing address:
Room 605, Level6, Infinitus Xxxxx 000 Xxx Xxxxx Xxxx Xxxxxxx Xxxxxx Xxx, Xxxx Xxxx
P F
00852 3796 3135
00852 3796 3000
E
F 0031 10 741 0 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