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方财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公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产品基于xxxxxxxxxxxxx,xxx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组织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陆生野生动物侵害造成下列情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可以放牧的地区或者圈养区域内的养殖类造成死亡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毁的;
(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五)野生动物损害造成第三者重大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除第四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补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x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0 万元,每人每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 万元;
(二)造成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 10 万元;
(三)造成养殖类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 10 万元。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对有关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要求和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收到受害人索赔通知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或有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受害人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补偿标准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0 万元(不分年龄大小,其中死
亡赔偿限额 20 万,残疾赔偿限额 20 万元,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保险
x给付比例确定残疾赔偿金),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 万元(其中:护理费每人
100 元/天,限 1 人,特殊案件可增加至 2 人;误工费限受害者本人)。
(二)造成养殖类死亡的补偿标准
猪:幼猪(2 个月以下)200 元/头,小猪(8 个月以下 2 个月以上)900 元/头,大猪(8个月以上)1500 元/头。
羊:幼羊 4 个月至 1 岁 500 元/只,大羊(13 个月以上)1000 元/只,3 个月以下的小羊 200/只。
黄牛:幼牛 500 元/头,小牛 2500 元/头;大牛 6000 元/头;老牛 4000 元/头。用作耕牛的特别优良的壮牛,按对应中牛标准的 120%折算。
备注:牛的大小区分标准为 0.49 岁以下为幼,0.5 岁至 2.0 岁为小、2.01 岁至 8.0 岁为中、8.01 岁以上为老。
鱼:1100 元/亩,鱼苗 300 元/亩。
(三)造成农作物、经济作物损毁的补偿标准
(1)农作物
稻谷:1200 元/亩;玉米:980 元/亩;荞:800 元/亩;小麦:900 元/亩;土豆:1000元/亩,红薯:1500 元/亩,油菜:1000 元/亩。
(2)经济作物
花生:1000 元/亩;白云豆:1500 元/亩;黄豆:1300 元亩;干核桃:1500 元/亩;蜜蜂:720 元/箱;奈李 6000 元/亩。
各类经济作物幼苗按标准的 30%进行赔付。
(四)保险合同未约定赔偿标准的其他财产、农作物和经济作物、养殖类按当地物价、农业、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价值标准进行赔偿。
(五)野生动物损害造成第三者重大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其中车辆包租费用,如不能提供发票,按每次事故不超过 500 元进行补偿。
(六)林业系统工作人员因野生动物肇事所受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
(七)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