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動用透支還款,應於同一營業日台北地區時間下午五時二十分以前,補足境內澳幣清算帳戶之欠款(逢澳洲RITS系統假日亦同)。 甲方動用透支未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需支付透支利息及因透支產生之相關手續費用;透支利息應按RBA Official Cash Rate(OCR)利率加350BPS支付乙方,且以每年三六五日為基準,按實際日數計算之。
國內澳幣清算透支合約書
緣立合約書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擔任澳幣清算銀行,為利即時總額清算機制運作順暢,茲與_______________ (以下稱甲方)協議核給透支額度,雙方並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用途
甲方參加乙方外幣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澳幣轉帳及清算業務,於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內,若因其在乙方開立之澳幣清算帳戶(帳號:011-05-_________)之帳面餘額發生不足支付之情形時,由乙方依本合約書第二條約定之額度內代為墊付透支金額,以利完成交割。
第二條:額度
x額度提供之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三十分。
甲方於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內得循環動用乙方參酌甲方經營績效、信用評等核給之擔保透支額度。
前項核給之透支額度,僅限辦理國內外幣清算業務使用。
甲方提供之擔保品於擔保品市值大幅滑落逾面額10%(含),顯有不足抵付透支之虞時,乙方得核減額度或得請求甲方於相當期限提出經乙方認可之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品,但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三條:還款
甲方動用透支還款,應於同一營業日台北地區時間下午五時二十分以前,補足境內澳幣清算帳戶之欠款(逢澳洲RITS系統假日亦同)。
甲方逾本條所約定之截止時點未償還透支,乙方得暫停對其辦理透支,並依第十條約定辦理。
第四條: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如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不需計付利息。
甲方動用透支未於前條規定時點內清償者,需支付透支利息及因透支產生之相關手續費用;透支利息應按RBA Official Cash Rate(OCR)利率加350BPS支付乙方,且以每年三六五日為基準,按實際日數計算之。
甲方以本合約書授權乙方於次月十五日逕自甲方之澳幣清算帳戶內扣取前項利息。
第五條:合約期間
x合約書有效期間自合約書簽署日起至乙方任期到期日止有效。
甲、乙任一方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得以書面通知不續約。
第六條:透支先決條件
甲方應於簽署本合約書後,提供代表甲方簽署本合約書及有關文件之代表授權書及其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甲方變更授權代表者,應即提供變更後之代表授權書及其簽名式樣或印鑑卡予乙方,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甲方如須提供擔保品,應於簽署本契約書後,簽署質權設定契約書並完成乙方認可之合格擔保品設定手續後,始得於澳幣帳戶內透支。
第七條:合格擔保品及估值
甲方得提供之合格擔保品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債券、國庫券、乙方或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或美國政府債券為限。
前項合格擔保品,應由乙方依下列兩種方式核算透支額度:
一、擔保品之幣別為美元時,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之九.五成核算透支額度。
二、擔保品之幣別為新臺幣時,依前一日台北外匯中心之掛牌收盤價格計算等值美元,最高以擔保品面額九成核算透支額度。
第八條:擔保品之設質
甲方提供乙方合格擔保品,需依擔保品保管機構設質規定完成設質程序,並通知乙方確認。
第九條:申請塗銷設質
甲方提供擔保品,除其擔保透支額度已動用且未清償者外,甲方得備文申請乙方塗銷設質。乙方同意後,應配合擔保品設質機構塗銷規定協助甲方辦理塗銷。
第十條:處分擔保品
甲方逾本合約書約定應償還透支金額之時點仍未悉數償還透支金額,乙方經通知甲方後,必要時得就其提供設質擔保品之ㄧ部或全部逕為處分,優先受償透支額度。處分項目依序為乙方定存單、央行定期存單、國庫券、中央政府債券、美國政府債券。
前項受償如有不足,甲方仍應負清償義務;如有剩餘,由乙方返還。乙方得適時核減或終止其透支額度。
第十一條:違約及終止事由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即構成違約,乙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約:
(一)甲方於最近半年內動用透支有第三條第二項逾截止時點未償還透支,經乙方暫停辦理透支情事達二次者。
(二)甲方依本合約書提供之任何文件或xx,經證實為不正確或不真實,或事後成為不真實者。
(三)甲方有合併之情事者;但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法人已聲明承受甲方依本合約書應負擔之所有義務與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甲方有停業、歇業、解散、聲請解散、清算、聲請或被聲請破產、聲請破產和解、聲請商會和解、聲請重整或被聲請重整之情形者。
(五)本透支之授權、許可、同意,經撤銷或終止者;或應提供之擔保品未提供,或未依乙方請求更換擔保品者。
(六)甲方之信用情況嚴重惡化,有具體事例者(包括但不限於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有不能履行交割義務之虞…等)。
(七)甲方之指定外匯銀行資格,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者。
(八)甲方有違反本合約書其他約定之情事,經乙方通知
後三十日內不能補正者。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本合約者,所有未到期之本金及利息,均視為到期,甲方應立即償還。
第十二條:費用及其稅負
因本合約而生之所有費用及其稅負,由雙方各自負擔。但在中華民國以外地區所發生之費用及其稅負應由甲方負擔。
第十三條:非營業日帳務處理
x合約書所定之付息日及還款日如非營業日時,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付款。營業日係指台北地區銀行之營業日。
第十四條:資訊揭露
甲方同意乙方配合主管機關監理需要,依法對主管機關提供其透支額度之動用及還款資訊。
第十五條:查詢服務
甲方得隨時自乙方網際網路專屬網頁,線上查詢乙方核給之透支額度、已動用及尚可動用透支金額,作為帳務處理之依據。如有疑義,得洽乙方服務窗口經辦人員處理。
第十六條:送達條款
任一方於本合約書所載住所、居所及其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未通知,則以本合約所載地址為應為送達之處所。任一方將有關文件於向本合約所載地址或他方及債務人最後通知之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七條:未盡事宜
x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主關機關函釋命令辦理。
第十八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x合約書之解釋及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乙 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03705903
授權簽章人: 授權簽章人:
地 址: 地 址:xxxxxx000x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機構印鑑章】或授權單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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