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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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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讼程序(含诉前、诉中)、仲裁程序(含仲裁前、仲裁过程中)中的财产保全,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述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
第四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包括在仲裁程序中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情形,下同)的当事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相关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或人民法院要求的担保金额,具体以保险xxx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向接受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涉及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与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涉及诉讼的,起诉书、立案通知书;涉及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
(二)保全申请书(副本);
(三)相关证据及评估鉴定文件;
(四)相关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裁决书。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上述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不得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将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条款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证据资料、案件中止、发回重审、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据、鉴定文件、反诉申请材料、保全异议、复议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无故撤诉或缺席,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法定情形发生时,被保险人应依法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由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保全人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在诉讼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中自行与被保全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相关权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或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应当向被保全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包括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的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涉及仲裁的,还应提供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裁决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