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圓國際-貿協供應商合約_V20180605
慶圓國際-貿協供應商合約_V20180605
立書合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慶圓國際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商品供應商,乙方為虛擬通路業者,雙方經協商同意,由甲方提供商品,授權並委託乙方通過網路、各種媒體或其他通路代為銷售,並簽訂本合約,以資信守。
第一條 收費方式
一、貿協 EP 會員免上架費(NTD15,000)、翻譯費(NTD1.5 元/字)、保證金
NTD15,000 元
二、(台灣)國內運費應由廠商支付
第二條 合作方式
1.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的過程中,要將顧客對購買商品的滿意度放在首位。雙方均承諾並未隱瞞任何足以影響簽訂與履行本合約的其他資訊。
2. 雙方同意由甲方提供其所製造、輸入、代理、經銷、代購之商品及商品組合(包含但不限於贈品、配件、售後服務、服務型商品等各項行銷組合,以下簡稱商品),授權並委託乙方於其經營之所有網站(包含但不限於 XxxXxx.xxx 與乙方於海外電商平台開設之商店,以下簡稱網站)進行商品銷售與推廣之相關事宜。
3.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所成立之關係,純為甲方提供商品與乙方受託實施商品銷售推廣,雙方並非對方的代表或代理人,雙方皆無權以對方名義或代表對方,承擔或創設本合約約定外之任何義務或權利。
第三條 商品銷售推廣
1. 乙方得依商品之實際狀況,包含但不限於商品銷售推廣績效、商品品質、消費者反應、甲方服務品質、甲方營運狀況、商品違反相關法令等,隨時刪減甲方所提供之商品項目。
2. 有關商品銷售推廣之項目、數量、價格、商品內容(包含但不限於簡介、規格、功能、圖片、影片、商標、效期及相關說明等,以下簡稱商品內容)等,由甲方依照雙方協議採用的方式,包含但不限於報價單、型錄、電子郵件、供應商/商家後台管理系統(即乙方所提供之供應商作業系統)等,據實提供予乙方。
3.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商品銷售與推廣之商品,由甲方提供成本價格,但
依照商品屬性與銷售專案之不同,得由雙方以協議採用的方式調整成本價格與售予消費者之價格。
4. 甲方須主動提供正確無誤的商品市價、成本價格、廠商建議售予消費者之價格、商品內容、庫存數量、商品外箱尺寸及總重量、技術支援等最新訊息予乙方。
5. 甲方應依雙方協議採用的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書面、E-mail 或經由乙方所提供之供應商/商家後台管理系統等方式,提供實施商品銷售推廣所需之商品內容予乙方,乙方得據此於網站及各種媒體上做商品銷售推廣之廣告,亦得接受甲方委託製作商品銷售與推廣之網頁,但廣告及網頁中之商品內容,悉以甲方提供之內容為限。為進行商品銷售與推廣,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網站或乙方所製作之商品銷售推廣廣告與網頁中,使用甲方公司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內容、商標及相關之智慧財產權。
6. 為進行商品銷售與推廣,甲方同意以雙方議定之促銷活動成本價格、售予消費者之價格與商品數量提供商品,由乙方於促銷活動期間供消費者購買,並配合乙方所擬定的銷售與推廣計畫來執行。
7. 甲方保證其所委託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其條件(包含但不限於商品成本價格、售予消費者之價格、贈品、配件、售後服務等各項優惠方案)不得使乙方據此擬定之商品銷售與推廣計劃,較其他由甲方提供並銷售予消費者相同商品之任何第三人處於劣勢地位。
8. 本合約所指的價格皆以新台幣為計算標準幣別,且均為含稅及運費價。
9.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任何機會或方法,對乙方的客戶進行任何行銷活動或做出任何不利於乙方銷售與推廣目的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夾帶甲方自身銷售平台及甲方參與合約訂定之外之其他銷售平台的促銷資訊等行為),甲方如有上述行為視同違反本合約。
第四條 帳款結算
1. 帳款每月月底進行對帳,由雙方協議採用之報表核對確認,結算的交易週期,指前月 25 日前寄出銷售訂單並完成出貨的項目,結算項目的依據為已開立發票之訂單,並於最晚於 26 日將發票寄至慶圓。26 日後產生發票的交易,請列為下一月份的發票,為下一結算週期。發票若有誤,應為甲方承擔相關損失;若發票已寄出後發票項目及金額發現有誤,甲方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反饋予乙方,否則該筆結算金額順延至下一周期;若甲方未有回應,則視同同意乙方以此作為次月匯款憑證,並據此結算貨款。乙方應於次月 25 日之前,付款予甲方。
2. 甲方定期按照結算週期開具發票給乙方,做為請款憑證。乙方匯款給
甲方指定帳戶之各項手續費用,由甲方負擔。開立電子發票須提供發票號碼,開立三聯式發票於一個月內將發票寄出。
3. 本條內之對帳單提供日、匯款日等,如巧遇中華民國法定節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則該日期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第五條 作業規範
1.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須遵守乙方發布之各作業規範處理出貨、退貨及售後服務等相關事宜。
2. 接單出貨方式有以下二種:
2.1 轉單模式:
a) 甲方授權轉單商品在乙方平台進行銷售。乙方負責所屬網站之推廣銷售、接單、轉送訂單訊息予甲方。甲方同意商品配送予消費者及退換貨(跨境電商不適用退換貨)之國際物流費用,由乙方負擔。由甲方通過乙方提供的供應商/商家後台管系統,自動獲取客戶的訂單資訊。甲方於出貨前將實際出貨的商品,商品最終包裹的秤重及商品實際出貨之裁積拍照留存並回傳給乙方。(註:後台系統建置完成前,會以 email 進行通知)
b) 甲方於接到乙方所提供的訂單資訊、寄送地址、裝箱單 packinglist、商業發票 invoice 後,須將商品於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出貨準備,並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群組告知乙方並提供出貨相關資訊後,甲方將商品寄至乙方指定地點,發票寄至台中地址。甲方如提供虛假物流單號,將依訂單每品收取台幣 150 元最高至台幣 15,000 元之損害費用。如商品為預約、訂製等商品,則經甲乙雙方共同約定之出貨日為準。
c) 甲方如有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出貨配送,必須 24 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獲乙方同意。如廠商未提前告知商品缺貨、斷貨情形而導致消費者下訂單後無法順利收貨,則將依訂單金額做為罰款。
d) 前揭情況發生時,甲方同意乙方於當期之貨款中逕行扣除罰款或向甲方要求返還。
2.2 寄倉模式:
a) 甲方應按寄倉單所載品名、規格、數量之商品於指定期日配送至乙方指定之物流倉庫或其他指定地點,由乙方倉庫人員確定收到商品並進行驗收作業。如經乙方發現進貨商品有不符、瑕疵或商品保存期限即期及過期(各商品以最少一年為期)者,乙方得拒絕收受,或要求甲方即時更換以補足所載明之備貨量,所衍生之各項費用將由甲方負擔。
b) 乙方僅依產業慣例之驗收標準對商品外包裝、數量、易於目測的商品品質進行驗收。乙方按照本合約進行的商品驗收,並不免除甲方應承擔的產品品質保證責任,甲方仍應就其向乙方交付的產品承擔品質保證責任。
c) 乙方將依照倉儲物流相關服務費率表向甲方於當期帳款中收取。乙方有權依照營運狀況調整費率;任何費率之調整,應於調整 20天前於後台系統公告之。(註:寄倉日起一年內免倉租優惠)
d) 消費者退、換貨商品時,商品寄回倉庫後,將在全程攝影的環境下進行商品檢查並回報結果予甲方。商品為瑕疵或包裝受損狀 況,雙方同意將該退換貨商品寄至乙方於印尼指定處所後,甲方可選擇約定時間至乙方處取貨。退貨商品入庫日起六個月內,未通知乙方進行退倉作業,則該退貨商品將由乙方全權處理,甲方不得事後提出異議。
e) 商品進倉時,商品之有效期限不得低於保存期限的二分之一,若有特殊效期的商品,甲方需事先告知乙方且於網頁上標示說明,始可銷售。已逾預定使用或保存期限者,即應配合乙方辦理進貨退出作業。
第六條 商品品質承諾
1.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予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皆為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之全新商品,甲方保證不銷售假貨、舊貨(含翻新貨、返修貨)及其他產品品質有瑕疵之商品,商品之效期均符合乙方所訂之作業規範,並與提供予乙方之商品名稱、商品內容、商品規格等相關資料所示者相符。
2.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予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其商品標示、商品內容等,皆符合銷售區域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 法、商品檢驗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乙方為確保商品之合法性,得隨時要求甲方提供商品來源及足以證明商品、標示、商品內容等符合相關法令之證明文件正本,或乙方認為足以證明上開內容之文件。如消費者對於甲方所提供商品之安全性有疑慮,甲方又無法於約定期限內提出商品符合安全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時,甲方同意無條件接受消
費者及/或乙方辦理退貨服務,如因而造成消費者及/或乙方之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3. 甲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產業慣例,為其商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若消費者因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商品,致使消費者身心受損害,甲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4. 甲方因故停止製造、輸入、代理、經銷或停止委託乙方進行商品銷售與推廣時,仍應擔保繼續提供於乙方網站購買商品之消費者,等同原
廠、進口商、代理商之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並履行其他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承諾之所有服務與責任。
5. 甲方如有聲請、被聲請重整、宣告破產、有停業、清算、結束營業、申請解散、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無法償還債務之虞等情形,或於本合約期限屆滿、終止、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其效力時,為擔保履行甲方依本合約所負之退貨服務、瑕疵擔保、保固維修等售後服務,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保留甲方得請領之帳款全部做為擔保金,俟甲方不能依約履行售後服務時,乙方得逕行動用擔保金自行或另覓第三人完成,如有不足,甲方仍應給付不足部分予乙方,如完成上述程序後仍有餘額則無息退還甲方。xxxxx擔保金逾三個月未發生任何售後服務需求時,乙方應依甲方書面請求將剩餘之擔保金全部無息退還甲方。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1. 甲方保證其所委託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以及授權定提供乙方刊登之商標、簡介、規格、功能、圖片、影片、相關說明、商品內容等一切資料,均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益或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如因上開事項產生爭議,甲方應負責處理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因此所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
2. 甲方若有三次涉有著作侵權情事,乙方將依臺灣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之規定,終止全部或部分之網路服務。
3. 為確保甲方符合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乙方如需甲方提供證明文件正本或配合措施時,甲方同意遵照辦理。
4. 除依本合約規定由一方授權,提供予另一方使用者外,任一方不得未經他方同意,使用他方之商標、服務標章、公司名稱及任何智慧財 產。乙方製作之商品文案、圖片與影片之智慧財產權屬乙方所有,除經乙方授權使用外,甲方不得於本合約以外使用。
第八條 特殊商品之規範
1. 如甲方商品涉及食品、健康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藥品或其他特殊商品,須受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藥事法、其他特殊商品法令及各國當地法令規定管理者,依本條規定辦理。
2. 甲方所提供商品其輸入、廣告與銷售,如依相關法令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甲方應依法如實申辦並提供核准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相關證號、審核通過文件等),供乙方查驗並存底。
3. 若因甲方未申請相關核准字號、擅自變更已核准廣告內容、宣稱具有
療效、誇大不實,或有其他標示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甲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而致使乙方違反相關法令而遭受損害,甲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與損失,乙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第九條 資訊安全及保密條款
1. 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之內容及因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營業秘密及未公開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對於雙方為本合約目的而提供的軟 體、硬體、文件、資料、商業資訊、客戶基本數據等(以下統稱「保
密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並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維護上述保密資料之機密性。
2. 甲乙雙方均應要求其有必要知悉上述保密資料之人員,或委託執行本合約事項之第三人,確實遵守本條規定,不得將前項保密資料做為本合約目的以外之使用,如有一方違反時,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另一方得依本合約規定逕行終止本合約。xx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
3. 如依法令規定或依政府機關因稅務、犯罪偵防等需求,向任一方調閱上開保密資料得逕行提供,但提供方仍應於依法提供後知會他方,以利杜絕不法情事。本項所為之行為不在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範圍內。
第十條 商品爭議解決與違約處理
1. 消費者因購買商品發生消費爭議時,乙方得要求甲方出面協助處理與解決,甲方不得拖延、拒絕。
2. 甲乙雙方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保障消費者權益。如有違反,違反之一方應負責處理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3. 甲乙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時,經另一方認定有損害或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違約之一方同意另一方得逕行就甲方得請領之帳款,於另一方認定可能受損害之金額範圍內,暫予保留,俟上開情事消滅後,再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4. 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使另一方、另一方負責人或另一方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 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另一方得要求違約之一方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違約之一方不得拖延、拒絕,另一方並得逕行終止本合約。如另一方、另一方負責人或另一方員工因上開事項,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
費、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違約之一方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違約之一方並同意前述金額,另一方得逕行自違約之一方得請
領之帳款中扣抵。
5. 任一方如違反本合約之任一約定,除另訂有罰則外,違約之一方同意依另一方要求,按違約情事致另一方所生之實際損害及實際支付之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或按違約日最近六個月之平均帳款結算金額,二者擇其金額較高者計算五倍之懲罰性違約金給付於予另一方。
第十一條 違約賠償與罰款
1. 任一方違約致他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失或損害,應由違約方自負法律責任。
2. 廠商瞭解並同意,按慶圓之政策規定,訂單確認後,若廠商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每件違規將處以新臺幣參仟元之罰款。
3. 廠商瞭解並同意,按慶圓之政策規定,下列情形將處以新臺幣xx元之罰款:
a) 遲延回應訂單,或商品遲延送達消費者。
b) 提供或刊登不正確之商品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規格錯誤、圖示錯誤、標價錯誤、交付錯誤商品等,而導致消費者投訴或退貨、退款。
c) 消費者訂購後缺貨或斷貨。
d) 交付商品時未附發票。
e) 其餘違反慶圓發布之政策規定。
4. 廠商如有違約,則慶圓有權自貨款中逕扣除罰款或賠償金;廠商應負擔之費用,如結算款項仍不足扣款,則慶圓有權將廠商嗣後之交易結算金額提撥為罰款或賠償金。
第十二條 禁止商業賄賂
任一方之員工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另一方索取或收受金錢、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餽贈。
第十三條 合約期間與終止
1. 本合約自雙方均加蓋合法印章之日起生效,合約有效期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2. 任一方於合約期滿前三十日,若無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時,視為雙方均同意以相同條件自動續約一年,再期滿時亦同。
3. 續約時,相關條件依照本合約約定,但經雙方同意,得調整本合約約定之相關內容。
4. 甲乙雙方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a) 遭撤銷營業登記、歇業、解散、破產、重整、清算或遭他人(包含但不限於法院)採取任何為達成前開目的之行為,或發生退票紀錄、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等財務狀況,或營運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
b) 甲方或甲方委託乙方進行銷售與推廣之商品,經乙方依本合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作業規範規定,停止全部商品之銷售推廣逾三十日者,乙方得終止合約。
c) 違反本合約規定,經他方書面通知定期改善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d) 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費用自乙方應給付之貨款扣抵後不足新台幣壹萬伍千整元以上,並持續兩個結帳週期以上,經乙方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另行支付費用者,乙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
e) 任一方賄賂另一方員工,且不配合另一方查處其員工之受賄行為時。
f) 甲方於合約期間內,提供虛假物流資訊並經乙方查證屬實者。
g) 有違反本合約之約定或法定之終止事由者
5. 本合約終止後,就本合約終止前消費者已訂購之訂單或乙方已出售之商品,甲乙雙方仍應依本合約履行相關責任。
6. 本合約終止後,不影響未違約方對他方請求違約金及損害賠償之權利。
第十四條 其他相關約定
1. 非經雙方書面協議約定,本合約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本合約內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予第三方。
2. 甲乙雙方同意以本合約所載地址為雙方文書送達地址(甲方送達地址為發票地址),如任何一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對方。如未通知對方,則在雙方將業務上應通知或催告的有關文件依該地址以雙掛號寄達日開始起算七日,視為合法送達。
3. 本合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及法規,如本合約有未盡事宜,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及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4. 雙方間因本合約所產生之所有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地址: | 乙方 公司名稱:慶圓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3785276 負責人姓名:高壽濤 地址:xxxxxxxx 000 x 4F-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