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基本条款
债券名称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 |
发行人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发行方式 | x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
次级条款 | 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本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本期债券持 有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 |
债券期限 |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 5 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
发行规模 | x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8 亿元。 |
赎回权 | x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可以选择在第 5 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 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因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满足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初始认定的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在不违反当时有效监管规定且在满足行使赎回权前提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提前赎回。 发行人若选择行使赎回权,将至少提前 1 个月发出债券赎回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有关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具体安排,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操 作办法详见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
发行期限 |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 |
发行价格 | 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
票面利率 | x期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分段式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第 1 年至第 5 年的年利率(即初始发行利率)将通过簿记建 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在前 5 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发行人 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到本期债券到期为止,后 5 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 5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 100 个基点 (即 1%)。 |
募集资金用途 | x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中介机构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
信用评级机构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 | xxx |
债券发行事务负责人 | xx |
经《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 50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 39 号)核准,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募集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
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签署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xx。
有关主管机关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xx。
本期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公开发行。凡欲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本期债券本金的清偿顺序和利息支付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权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本期债券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本期债券持有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中国债券信息网(xxx.xxxxxxxxx.xxx.xx)、中国货币网(xxx.xxxxxxxxxx.xxx.xx)和其他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第十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 78
x募集说明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交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指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集团 | 指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x联集团 | 指 | 澳大利亚康联集团 |
MS&AD集团、MS&AD保险集团 | 指 | 日本MS&AD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交银康联资管 | 指 | 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期债券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 |
本期债券发行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的发行 |
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资本补充债券 | 指 | 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 (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
牵头主承销商、主承销 商、簿记管理人、中金公司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 | 指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承销团 | 指 | 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其它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为发行本期债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债券发行 相关信息而制作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
发行公告 | 指 | 发行人为发行本期债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的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保险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监事会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会 |
董事会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会 |
公司章程 | 指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章程》(银保监许可〔2018〕 862号) |
原中国保监会、原保监会、中国保监会 | 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于2018年3月与中国银监会组建为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 | 指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人民银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全国银行间市场、银行间市场 | 指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
有关主管机关 | 指 | x期债券发行需获得其批准的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
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 指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偿二代”/偿二代 | 指 | 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即中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
最近三年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
最近三年及一期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3月 |
最近三年末 | 指 | 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末 |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 | 指 | 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末及2021年3月末 |
法定节假日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
工作日 | 指 | 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元 | 指 |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
如无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发行人的报表财务数据。本募集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不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提示:本概要仅对募集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
中文名称: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COM MSI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2000 年 7 月 4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22-23 楼
经营范围: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法定代表人:xxx
xx资本:人民币 510000.0000 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195539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 真:(021)62759023邮政编码:200120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由交通银行控股。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效益优先、兼顾规模,2012 年正式确立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一体”即“成为一家在保障型保险服务领域成长性和盈利性居领先地位的公司”的战略目标,“两翼”即“负债端融入集团财富管理保障体系,发挥保险子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保险保障在客户资产配置中的占比和为集团客户的服务能力”和“资产端打造卓越的资产管理能力,为集团、客户创造高价值”。在战略明晰的基础之上,公司选择“低资本消耗,高价值增长”之路,并进一步确立了承保和投资
双轮驱动的盈利模式,随后又通过主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相对审慎、动态地建立起资产端与负债端的良性互动,规模和效益取得xx发展,成长的基石不断稳固。
近年来,公司实现了保费增速跑赢大市,资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强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行业排名稳步提升,市场份额逐渐扩大。截至 2020 年 4 季
度末,在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已连续 18 个季度获得 A 类。在 2019 年公布的 2018 年度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中,公司获得 AA 级。2019 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首次对公司进行保险财务实力评级,结果为 A 级,展望为“稳定”。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公司总资产 825.96 亿元,净资产 72.96 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64.14%,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204.05%;2020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7.81亿元,保险业务收入 156.70 亿元,净利润 6.24 亿元;2021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
入 82.72 亿元,保险业务收入 75.83 亿元,净利润 3.45 亿元。整体来看,公司各项关键指标达成良好,符合发展预期。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江苏、河南、湖北、北京、安徽、广东、山东、四川、辽宁、陕西、深圳、湖南、浙江、山西、大连、河北等省市开设了分支机构,形成了全国性寿险公司架构。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公司有 16 家分公司、17 家中心支公司、8 家营销服
务部以及 4 家营业部。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全辖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 1,569 人(不含资
管公司),其中销售外勤 532 人,前台业务部门员工 422 人;全辖劳动合同制员工研究生
学历 187 人,本科学历 1,151 人,大专及以下 231 人(不含资管公司)。
2020 年 12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840 号),批准澳大利亚康联集团将所持有交银人寿的 37.5%股权转让给日本 MS&AD 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目前股权转让已完成,日本 MS&AD 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交银康联人寿 37.5%的股权;澳大利亚康联集团不再持有交银康联人寿股权。
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56 号),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1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 |
发行人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发行规模 | x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8 亿元。 |
次级条款 | 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本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 本期债券持有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 |
债券期限 |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 5 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
募集资金用途 | x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
赎回权 | x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可以选择在第 5 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 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因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满足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初始认定的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在不违反当时有效监管规定且在满足行使赎回权前提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提前赎回。 发行人若选择行使赎回权,将至少提前 1 个月发出债券赎回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有关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具体安排,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 体操作办法详见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
票面利率 | x期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分段式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第 1 年至第 5 年的年利率(即初始发行利率)将通过簿记 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确定,在前 5 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发 |
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到本期债券到期为止, 后 5 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 5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 100个基点(即 1%)。 | |
债券面值 | x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发行首日 | 2021 年 7 月 27 日。 |
簿记建档日 | 2021 年 7 月 27 日。 |
发行期限 |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 |
缴款截止日 | 2021 年 7 月 29 日。 |
起息日 | 2021 年 7 月 29 日。 |
计息期限 |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31 年 7 月 28 日;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的计息 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6 年 7 月 28 日。 |
发行价格 | 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
最小认购金额 | x期债券认购人认购的本期债券金额应当是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整 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
发行方式 | x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
发行对象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回售 | x期债券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权条款。 |
债券形式 | 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托管。 |
交易流通 | x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
还本付息方式 | x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 |
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 另计利息。 | |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 x期债券于付息日支付利息。本期债券到期或赎回时于兑付日一次 性偿还本金。具体利息支付办法及本金兑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有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
付息日 |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利息。 |
兑付日 |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31 年 7 月 29 日;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不另计利息。 |
信用级别 |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
承销方式 | 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组建承销团承销本期债券。 |
本期债券的托管人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税务提示 |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
风险提示 | 与本期债券相关的次级性风险、利率风险、交易流动性风险、兑付 风险、再投资风险和评级风险等均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作了充分揭示。 |
认购与托管 | 1、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发布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申购区间与申购提 示性说明》中规定; |
2、本期债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外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承销商进行认购; 3、本期债券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必须是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4、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其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办理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工作; 6、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7、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或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准。 | |
认购承诺 |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投资者有充分的权力、权利和授权购买本期债券,并已采取购买本期债券所必需的行为; 2、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或履行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期债券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 3、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权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 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清偿; |
4、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已充分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期债券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所描述的风险因素; 5、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6、投资人不受发行人控制,不是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不得接受发行人直接或间接的融资; 7、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根据日后业务经营的需要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能继续发行新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资本补充债券、偿还/赎回顺序优先于或同顺位于本期债券的其它 债务,而无需征得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同意。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25549 号、普华永道中天
审字(2020)第 26643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28384 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1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募集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不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资产负债表摘要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总计 | 825.96 | 715.56 | 553.17 | 406.27 |
负债合计 | 753.01 | 644.85 | 487.23 | 348.64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2.96 | 70.72 | 65.94 | 57.63 |
利润表摘要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82.72 | 187.81 | 142.07 | 92.33 |
保险业务收入 | 75.83 | 156.70 | 122.81 | 80.18 |
营业支出 | -78.60 | -181.02 | -136.76 | -87.62 |
营业利润 | 4.12 | 6.79 | 5.31 | 4.71 |
利润总额 | 4.12 | 6.78 | 5.30 | 4.65 |
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现金流量表摘要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55 | 130.83 | 94.55 | 24.2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27 | -99.10 | -105.08 | -67.9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87 | -6.71 | 19.76 | 24.60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1.81 | 43.66 | 18.68 | 9.36 |
偿付能力数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认可资产 | 826.79 | 716.33 | 553.90 | 407.12 |
认可负债 | 694.92 | 616.23 | 456.82 | 326.00 |
实际资本 | 131.87 | 100.10 | 97.08 | 81.12 |
最低资本 | 49.93 | 47.89 | 36.84 | 27.82 |
核心偿付能力溢额 | 51.95 | 52.22 | 60.24 | 53.30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204% | 209% | 263% | 292% |
综合偿付能力溢额 | 81.95 | 52.22 | 60.24 | 53.30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264% | 209% | 263% | 292% |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权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公司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本期债券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
(一)次级性风险
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权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公司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公司如发生破产清算,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2)如果公司没有能力清偿一般负债的本金和利息,则在该状态结束前,公司不能支付资本补充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3)监管当局的其他监管要求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正常派息;投资者投资资本补充债券的投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风险管理措施:本期债券的发行将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优化公司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整体营运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公司稳定的财务状况将为公司各项债务的还本付息提供资金保障。此外,在确定本期债券利率时,已包含对受偿顺序风险的考量,对可能存在的受偿顺序风险进行了补偿。
(二)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不确定性。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结构且期限较长,债券存续期可能跨越不止一个经济周期,期间不排
除市场利率上升的可能,这将使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风险管理措施:本期债券按照市场化的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发行利率最终由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已反映投资者的判断。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并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本期债券实现交易流通后,其流动性的增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三)交易流动性风险
x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在转让时存在一定的交易流动性风险,可能由于暂时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不能及时将债券变现。
风险管理措施: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将有所改善,未来的交易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四)兑付风险
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和自身管理等有关因素的影响,使其经营效益恶化或流动性不足,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由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本期债券持有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破产。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这对本期债券的按期足额兑付提供了良好的保证。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相关内控制度的建设,严格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加强对本期债券和其他所有债务的偿付保障,尽可能降低本期债券的兑付风险。
(五)再投资风险
在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债券的本金将提前兑付,届时投资者可能难以获得与本期债券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投资机会。
风险管理措施: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已适当考虑赎回权的价值。投资者可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期债券的投资期限和资金收益的匹配。
(六)评级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由于公司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本身或者公司的信用级别进行调整,从而引起本期债券交易价格波动,使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风险管理措施: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建设,确保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偿二代”等各项监管规定,持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努力实现公司效益和规模的均衡发展。截至 2020 年 4 季度末,在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已连续 18 个季度获得 A 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截至 2020 年末,公司信用资产外部债项评级继续保持较高的整体外部评级水平,外部债项评级 AAA 级占比 93.45%,银行存款的信用等级默认等同其银行主体评级,全部为 AAA 级。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信用资产外部债项评级在 AA+级及以上占比为 97.66%。报告期内,信用风险总体可控。
(二)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发生率、赔付率、退保率、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持续提高保险风险管理水平。一是通过优化费用投入效 率、坚持严控成本等方式,加强费用支出管控、降低费用风险。二是持续密切关注各渠道的持续率情况,对于渠道的考核中设置持续率指标,有效管理退保风险,三是持续对保险风险进行经验分析,积极规避损失发生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一是公司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比低于银保监会的监管标准, 权益类资产总体的市场风险可控。二是公司配置的债券资产主要为匹配未来的负债,在预期利率波动范围不大的情况下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风险较低。三是公司持有的美元资产主要为协议性存款,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较为平稳,汇率风险相对较低。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2021 年公司运用操作风险三大工具,不断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持续监测操作风险关键风险指标,针对超限额情况加强整改追踪。二是开展全司层面 2021 年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从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及外部事件四大风险成因,对各业务环节中的关键操作风险点进行梳理。三是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收集工作,建立损失事件库,并对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降低风险严重程度。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出现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流动性状良好,各项流动性风险指标均显著高于监管要求,未突破公司流动性风险限额及容忍度,未发生流动性风险,亦无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公司流动性资产充足,整体及各组合流动性风险较低。
(六)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持续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一方面借助远程在线培训等方式,持续提升全员声誉风险意识;另一方面针对条线的敏感舆情迅速采取措施,关注舆论动向,积极处置整改,维护公司声誉。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状况良好,本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七)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追求价值持续增长,效益优先、兼顾规模,坚持“成为一家在保障型保险服务领域成长性和盈利性居领先地位的公司”的战略目标。公司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理念,2021 年继续坚持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路线,资产规模稳步增长,负债结构持续优化,持续推升战略风险管理效能。报告期内,发行人并未出现重大战略风险
事件,整体战略风险可控。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保险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一些新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和适用性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而且,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也可能会不时变动。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将继续深入研究政策变化,及时做好风险预判和应对措施。同时公司将继续以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为指引,不断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实现对各类风险状况的识别、分析、报告和预警。
(二)竞争风险
目前国内寿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存在为争取市场份额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违规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提高手续费标准等。
风险管理措施: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市场最新动态、主要同业公司的发展动向,有选择地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及时调整市场策略。
1、债券名称: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
2、发行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次级条款: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本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次级定期债务、资本补充债券等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无法如约支付本息时,本期债券持有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
4、债券期限: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 5 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
5、发行人赎回权:本期债券设定一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在行使赎回权后发行人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可以选择在第 5 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按面值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期债券。
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因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期债券不再满足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初始认定的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在不违反当时有效监管规定且在满足行使赎回权前提的情况下,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后,发行人有权选择提前赎回。
发行人若选择行使赎回权,将至少提前 1 个月发出债券赎回公告,通知债券持有人有关赎回执行日、赎回金额、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具体安排,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届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6、投资者回售权:本期债券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权条款。
7、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8 亿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9、债券面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0、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用分段式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第 1 年至第 5 年的年利率(即初始发行利率)将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
方式确定,在前 5 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
年度开始到本期债券到期为止,后 5 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前 5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加 100 个基点(即 1%)。
11、发行价格: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12、最小认购金额:本期债券认购人认购的本期债券金额应当是人民币 1,000 万元
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3、发行首日/簿记建档日:2021 年 7 月 27 日。
14、发行期限: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
15、缴款截止日:2021 年 7 月 29 日。
16、起息日:2021 年 7 月 29 日。
17、计息期限: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31 年 7 月 28 日;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至 2026 年 7 月 28 日。
18、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7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利息不另计利息。
19、兑付日: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31 年 7 月 29 日;
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6 年 7 月 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不另计利息。
20、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托管。
2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22、债券本息兑付办法:本期债券于付息日支付利息。本期债券于兑付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具体利息支付办法及本金兑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有关公告中予以披露。
23、发行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2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5、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组建承销团承销本期债券。
26、交易流通: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27、本期债券的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
2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30、风险提示:与本期债券相关的次级性风险、利率风险、交易流动性风险、兑付风险、再投资风险和评级风险等均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作了充分揭示。
1、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发布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申购区间与申购提示性说明》中规定;
2、本期债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外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承销商进行认购;
3、本期债券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必须是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4、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其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办理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工作;
6、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7、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或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向投资者声明和保证如下:
1、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和监管机构批准开办的各项业务的资格,并且拥有充分的权力、权利和授权拥有资产和经营其业务;
2、公司有充分的权力、权利和授权从事本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发债行为,并已采取本期债券发行所必需的法人行为和其他行为;
3、公司发行本期债券或履行本期债券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公司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或如果存在相抵触的情况,公司已经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有效豁免,并且这些豁免批准在中国法律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强制执行;
4、公司已经按照有关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的要求,按时将所有的报告、决议、申报单或其他要求递交的文件以适当的形式向其递交、登记或备案;
5、本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是按中国适用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完整、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有关会计期间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期间的业绩;
6、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间将遵循监管部门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7、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全部资料在一切重大方面是真实和准确的;
8、公司向投资者声明和保证,就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言,上述各项声明和保证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同时,发行人就本期债券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购买本期债券,亦不会将本期债券配售给任何受发行人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2、发行人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投资人购买本期债券提供融资。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1、投资者有充分的权力、权利和授权购买本期债券,并已采取购买本期债券所必需的行为;
2、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或履行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行使其于本期债券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会与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判决、命令、授权、协议或义务相抵触;
3、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股权资本等核心资本之前;本期债券与发行人已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次级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与未来可能发行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其他资本补充工具同顺位受偿;发行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者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发行人实施破产清偿;
4、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已充分了解并认真考虑了本期债券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所描述的风险因素;
5、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6、投资人不受发行人控制,不是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不得接受发行人直接或间接的融资;
7、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根据日后业务经营的需要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能继续发行新的与本期债券偿还顺序相同的资本补充债券、偿还/赎回顺序优先于或同顺位于本期债券的其它债务,而无需征得本期债券投资者的同意。
发行人将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真实、准确、充分、及时地对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信息予以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提前赎回、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和本期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披露。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范围及内容将持续满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将不时依据有关主管机关相关监管政策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一)定期报告
在下述约定的时点前,发行人将披露包括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说明、财务报告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的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前,发行人将披露上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
2、每年 8 月 31 日前,发行人将披露当年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发行人将分别披露当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季度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
(二)提前赎回信息披露
发行人按规定提前赎回资本补充债券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并及时向市场披露。
(三)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并向市场披露。
(四)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x期债券存续期间,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本期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 7 月 31 日前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
(五)其他临时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中文名称: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OCOM MSI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成立时间:2000 年 7 月 4 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22-23 楼
经营范围: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 真:(021)62759023邮政编码:200120
2009 年 12 月 25 日,原保监会出具《关于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结构及公司名称的批复》(保监国际[2009]1376 号),批准交通银行收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持有的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1%股权,股权变更完成后,交通银行持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1%股权,康联集团持有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9%股权;批准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27 日,原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监国际[2010]1042 号),批准康联集团向交通银行转让其持有的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1.5%股权,转让后,交通银行持有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2.5%股权,康联集团持有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5%股权。
2010 年 11 月 5 日,原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资本金的批复》(保监国际[2010]1293 号),批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 2 亿元
人民币变更为 5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交通银行和康联集团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2 年 8 月 10 日,原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批复》(保监国际[2012]950 号),批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 5 亿元人民币变更为 15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交通银行和康联集团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5 年 2 月 12 日,原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158 号),批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 15 亿元人民币变更为 21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交通银行和康联集团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8 年 6 月 29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保监许可[2018]484 号),批准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 21 亿元人民币变更为 51 亿元人民币,增资后,交通银行和康联集团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20 年 12 月 3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840 号),批准澳大利亚康联集团将所持有交银康联人寿的 37.5%股权转让给日本 MS&AD 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目前股权转让已完成,日本 MS&AD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交银康联人寿 37.5%的股权;澳大利亚康联集团不再持有交银康联人寿股权。
2021 年 1 月 18 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名称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56 号),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偿二代”监管规则要求,公司明确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风险与合规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业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监督公司风险与合规制度健全性及执行有效性,确保与董事会目标及风险偏好相一致。
公司高级管理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设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并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即合规(反洗钱)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委员会,履行全面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管理的具体责任。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作为秘书部门负责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的决策。
各二级机构已成立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机构及下属机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并向总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机构合规(风险)部承担所在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秘书职责, 按季度组织召开所在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
(二)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建设
公司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监督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结合公司的承受能力,公司可以选择风险规避、降低、转移或者自留等风险应对策略。总公司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负责组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根据公司战略和风险偏好,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制度、流程及行动方案以确保风险应对策略得以有效实施。
总公司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负责组织指导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整理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形成公司全面风险轮廓。总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将风险管理嵌入到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流程中,主动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并对识别出的风险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风险报告及沟通机制,包括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报告,以及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的风险沟通报告等。
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应按既定的方案、计划执行风险控制措施,总公司风险管理部
(内控案防办)负责对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追踪,既定方案和计划不能适应风险控制环境的应及时调整。
制度建设方面,公司持续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第一层级是经董事会审批的《交银人寿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为公司风险管理统领政策。第二层级是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批的针对七大类风险管理的办法制度,主要包括《交银人寿保险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市场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信用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操作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战略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交银人寿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分别就各类风险的组织架构、分工职责和管理机制等进行了
规定。第三层级是针对各类风险具体领域在工作层面的实施细则、操作手册和具体通知等。
(三)风险管理总体战略
面对外部宏观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挑战和内部战略执行要求,公司将紧密跟踪和落实偿二代二期工程等最新监管要求,继续将风险管理能力作为第一能力,严守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助力公司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架构图
公司组织架构图
(二)治理结构
发行人致力于推进公司治理最佳实践,股东股权关系清晰、股东行为规范。公司已构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 有委派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依法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 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5)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7) 对董事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8) 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请求权;
(9)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其他权利;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章程约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问题。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4 名由交通银行委派、2名由日本 MS&AD 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委派、3 名独立董事由交通银行委派。董事会设 1 名董事长和 1 名副董事长,董事长由交通银行从其委派的董事中选择 1 人担任,副董事长由 MS&AD 集团从其委派的董事中选择 1 人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得在中国其他与公司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公司章程;
(2)批准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或清算和组织形式变更;
(3)根据合资合同和中国法的规定,制定任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批准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
(5)根据合资合同第 4.2 条、第 12.2.3 条和中国法的规定,批准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在亏损的情况下制订亏损弥补方案;
(6)批准合资公司的董事人数变更;
(7)批准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
(8)批准合资公司的经营方针,由总经理拟定的合资公司基本管理政策和制度和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合资公司的投资政策;
(9)批准合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政预算、资本计划、年度资本预算、年度财政决算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引入重大新产品线以及重大变更销售渠道等主要经营策略(重大新产品线是指合资公司从未销售过的、且该等产品的风险、资本、准备金或收益的精算方式与以往合资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显著不同的某类保险产品);
(10)批准合资公司的再保险方案;
(11)批准合资公司重要或基本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新的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
(12)根据合资合同聘任或者解聘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3)决定总经理的职责以及由总经理拟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听取合资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4)批准在日常业务之外,在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提供任何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合资公司提供保证;
(15)批准合资公司外部审计师的聘任及其报酬,该外部审计师应为国际上认可的审计师;
(16)批准合资公司职工养老金计划;
(17)批准合资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18)批准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资本支出;
(19)批准合资公司任何销售渠道的出售;
(20)批准在日常业务之外,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任何收购、出售或处置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资产;
(21)批准在日常业务之外,在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发生任何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用于替代资本的债务或发生其他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债务;
(22)批准在日常业务之外,为进行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而拟由合资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23)根据中国法和审批机关的要求批准有关日常业务经营中关联交易的合资公司内部规定以及在日常业务之外的,一次或一系列相关交易超过人民币 5,000,000 元的任何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内部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批准的在日常业务中的任何关联交易;
(24)指定合资公司的代理银行或合资公司产品的其他销售商;
(25)确定合资公司代理人手续费标准与聘用原则;
(26)批准投保人的年度分红和奖金;
(27)董事会是合资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在内的各类风险管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8)负责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审议发展规划建议方案;以及
(29)合资合同、公司章程或中国法规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下设 7 个专业委员会,包括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价格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与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且 MS&AD 集团在每一将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中均应有其代表。专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3、监事会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交通银行和 MS&AD 集团各委派 1 名,另外 1 名由公司的职
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交通银行提名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合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对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中国法、合资合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或引发合资公司任何重大合规风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提名独立董事;
(4)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行为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5)根据中国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向董事会会议提出议案;
(7)根据中国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职责的履行情况, 监督董事会的决议及决议过程是否合规, 向董事会提议撤换合资公司合规负责人, 依法审查合资公司经营中的异常情况, 并有权要求合资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予以协助;
(9)对战略风险进行内部监督;以及
(10)中国法、合资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1 名总经理、1 名财务总监、1 名总精算师、1 名合规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同意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总精算师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合规负责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一)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持有交银人寿 62.50%股份,MS&AD 保险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交银人寿 37.50%股份。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交通银行。
(三)主要子公司情况
交银康联资管是交银人寿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 1 亿元。2019 年 5 月,交银康联资管获银保监会批准开业,2019 年 6 月取得营业执照。交银康联资管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交银康联资管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合计 705.6 亿元,资产主要包括传统固收资产(含永续债及可转债)379.51 亿元,权益类资产 22.93 亿元,另类投资 214.86 亿元。2021 年 1-3 月,交银康联资管实现投资收益 8.14 亿元,年化总投资收益率 4.96%,综合投资收益率 5.23%(含汇兑损益、费用)。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 25549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
字(2020)第 26643 号、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 28384 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
以及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非经特别说明,本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 2018 年财务数据来自发行人经审计的
2019 年度财务报告比较期数字,2019 年财务数据来自发行人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报
告比较期数字,2020 年财务数据来自发行人经审计的 2020 年度财务报告,2021 年 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发行人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投资者在阅读以下财务数据和指标时,若需进一步了解详细信息,可查阅发行人完整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
本募集说明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不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资产负债表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资产: | ||||
货币资金 | 51.81 | 43.66 | 18.68 | 9.36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74.59 | 36.12 | 26.67 | 6.38 |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1.34 | 12.42 | 0.85 | 18.43 |
应收利息 | 5.69 | 6.42 | 7.16 | 5.79 |
应收保费 | 5.31 | 2.74 | 2.27 | 1.39 |
应收分保账款 | 1.80 | 1.55 | 1.02 | 0.75 |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0.10 | 0.13 | 0.16 | 0.10 |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0.10 | 0.11 | 0.14 | 0.18 |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 13.10 | 9.83 | 5.82 | 2.38 |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x | 0.23 | 0.21 | 0.17 | 0.14 |
保户质押贷款 | 9.97 | 8.95 | 5.51 | 3.87 |
定期存款 | 30.70 | 30.70 | 0.70 | 3.81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503.81 | 450.70 | 392.49 | 244.96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42.87 | 40.61 | 20.93 | 22.08 |
应收款项类投资 | 40.87 | 44.21 | 58.19 | 72.92 |
存出资本保证金 | 10.77 | 10.72 | 11.18 | 11.06 |
固定资产 | 0.22 | 0.22 | 0.21 | 0.20 |
使用权资产 | 1.49 | - | - | - |
无形资产 | 0.30 | 0.34 | 0.32 | 0.3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01 | 0.01 | - | 0.38 |
其他资产 | 0.88 | 15.92 | 0.71 | 1.73 |
资产总计 | 825.96 | 715.56 | 553.17 | 406.27 |
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50.35 | 35.26 | 42.15 | 22.40 |
预收保费 | 0.12 | 7.96 | 1.73 | 3.00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0.97 | 1.65 | 1.72 | 1.21 |
应付分保账款 | 5.02 | 1.55 | 1.00 | 0.70 |
应付职工薪酬 | 1.53 | 1.90 | 1.63 | 1.18 |
应交税费 | 0.53 | 0.05 | 0.58 | 0.87 |
应付赔付款 | 1.91 | 1.71 | 1.23 | 1.04 |
应付保单红利 | 6.15 | 4.47 | 2.40 | 1.33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 134.78 | 136.27 | 114.11 | 88.43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0.64 | 0.73 | 0.87 | 0.53 |
未决赔款准备金 | 0.20 | 0.21 | 0.24 | 0.31 |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寿险责任准备金 | 506.76 | 442.08 | 310.94 | 221.41 |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9.53 | 8.94 | 6.57 | 5.04 |
应付债券 | 30.00 | - | - | - |
租赁负债 | 1.41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0.36 | 0.36 | 0.83 | - |
其他负债 | 2.74 | 1.72 | 1.23 | 1.19 |
负债合计 | 753.01 | 644.85 | 487.23 | 348.64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资本 | 51.00 | 51.00 | 51.00 | 51.00 |
其他综合收益 | -0.20 | 1.01 | 2.48 | -1.15 |
盈余公积 | 1.85 | 1.85 | 1.24 | 0.78 |
一般风险准备 | 1.85 | 1.85 | 1.24 | 0.78 |
未分配利润 | 18.46 | 15.01 | 9.99 | 6.2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2.96 | 70.72 | 65.94 | 57.63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825.96 | 715.56 | 553.17 | 406.27 |
注: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利润表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一、营业收入 | 82.72 | 187.81 | 142.07 | 92.33 |
已赚保费 | 72.18 | 152.44 | 117.83 | 75.62 |
保险业务收入 | 75.83 | 156.70 | 122.81 | 80.18 |
减:分出保费 | -3.71 | -4.38 | -4.70 | -4.49 |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0.05 | 0.11 | -0.27 | -0.07 |
投资收益 | 10.47 | 35.28 | 23.53 | 15.21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0.01 | 0.11 | -0.01 | -0.01 |
汇兑损益 | 0.05 | -0.50 | 0.16 | 1.14 |
其他业务收入 | 0.02 | 0.45 | 0.52 | 0.33 |
资产处置损益 | -0.00 | -0.00 | -0.00 | 0.00 |
其他收益 | 0.01 | 0.03 | 0.04 | 0.04 |
二、营业支出 | -78.60 | -181.02 | -136.76 | -87.62 |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退保金 | -3.02 | -22.88 | -24.10 | -53.49 |
赔付支出 | -1.57 | -3.73 | -2.86 | -5.58 |
减:摊回赔付支出 | 0.31 | 0.72 | 0.88 | 0.61 |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 -65.67 | -132.82 | -90.54 | -12.16 |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3.29 | 4.01 | 3.43 | 2.28 |
保单红利支出 | -1.91 | -2.56 | -1.41 | -0.58 |
税金及附加 | -0.04 | -0.10 | -0.06 | -0.05 |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4.28 | -6.97 | -5.95 | -5.06 |
业务及管理费用 | -3.66 | -9.53 | -10.46 | -9.27 |
减:摊回分保费用 | 0.02 | 0.27 | 0.37 | 1.80 |
其他业务成本 | -1.55 | -6.30 | -5.29 | -5.73 |
资产减值损失 | -0.52 | -1.14 | -0.76 | -0.40 |
三、营业利润 | 4.12 | 6.79 | 5.31 | 4.71 |
加:营业外收入 | 0.00 | 0.00 | 0.00 | 0.00 |
减:营业外支出 | -0.00 | -0.01 | -0.01 | -0.06 |
四、利润总额 | 4.12 | 6.78 | 5.30 | 4.65 |
减:所得税 | -0.67 | -0.54 | -0.61 | -1.41 |
五、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 | 3.45 | 6.24 | 4.69 | 3.24 |
少数股东损益 | - | - | - | - |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21 | -1.47 | 3.63 | 5.52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 | -1.63 | -0.96 | 3.96 | 6.35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对准备金的影响 | 0.42 | -0.51 | -0.33 | -0.83 |
七、综合收益总额 | 2.24 | 4.77 | 8.32 | 8.76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 合收益总额2 | 2.24 | 4.77 | 8.32 | 8.76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 额 | - | - | - | - |
注: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现金流量表
1 发行人 2018 年无子公司,因此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采用母公司口径列式
2 发行人 2018 年无子公司,因此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采用母公司口径列式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 ||||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 的现金 | 63.51 | 152.55 | 110.77 | 78.81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 额 | - | 22.15 | 25.69 | 26.55 |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 - | 6.61 | 6.52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 - | -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的现金 | 0.17 | 0.51 | 0.59 | 0.37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63.68 | 181.83 | 143.57 | 105.72 |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的现金 | -4.19 | -26.14 | -26.76 | -58.84 |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减少 额 | -1.48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0.55 | -2.12 | -1.37 | -1.04 |
支付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 -0.15 | - | - | -2.20 |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 -4.60 | -7.89 | -6.49 | -5.96 |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 -0.06 | -0.49 | -0.34 | -0.31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 付的现金 | -1.95 | -4.36 | -4.79 | -4.03 |
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 的现金 | -1.13 | -10.00 | -9.26 | -9.13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14.13 | -50.99 | -49.02 | -81.5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49.55 | 130.83 | 94.55 | 24.21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448.66 | 1,497.51 | 1,224.16 | 1,469.85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11.56 | 36.51 | 22.63 | 15.16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 收回的现金净额 | - | 0.00 | 0.00 | 0.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60.22 | 1,534.02 | 1,246.80 | 1,485.01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545.66 | -1,629.35 | -1,349.96 | -1,551.34 |
质押贷款净增加 | -0.82 | -3.42 | -1.63 | -1.37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0.02 | -0.36 | -0.29 | -0.29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46.49 | -1,633.12 | -1,351.87 | -1,553.0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86.27 | -99.10 | -105.08 | -67.99 |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 - | 11.25 |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30.00 | |||
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净额 | 14.87 | - | 19.76 | 13.35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4.87 | - | 19.76 | 24.60 |
卖出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 净额 | - | -6.71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 | -6.71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 | 44.87 | -6.71 | 19.76 | 24.60 |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影响 | 0.00 | -0.04 | 0.09 | 1.02 |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减少) | 8.15 | 24.98 | 9.32 | -18.17 |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余额 | 43.66 | 18.68 | 9.36 | 27.53 |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余额 | 51.81 | 43.66 | 18.68 | 9.36 |
注: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一)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
发行人资产主要结构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货币资金 | 51.81 | 6.27% | 43.66 | 6.10% | 18.68 | 3.38% | 9.36 | 2.30% |
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 资产 | 74.59 | 9.03% | 36.12 | 5.05% | 26.67 | 4.82% | 6.38 | 1.57%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31.34 | 3.79% | 12.42 | 1.74% | 0.85 | 0.15% | 18.43 | 4.54% |
应收利息 | 5.69 | 0.69% | 6.42 | 0.90% | 7.16 | 1.29% | 5.79 | 1.43% |
应收保费 | 5.31 | 0.64% | 2.74 | 0.38% | 2.27 | 0.41% | 1.39 | 0.34% |
应收分保账 款 | 1.80 | 0.22% | 1.55 | 0.22% | 1.02 | 0.18% | 0.75 | 0.18% |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应收分保未 到期责任准 备金 | 0.10 | 0.01% | 0.13 | 0.02% | 0.16 | 0.03% | 0.10 | 0.02% |
应收分保未 决赔款准备 x | 0.10 | 0.01% | 0.11 | 0.02% | 0.14 | 0.03% | 0.18 | 0.04% |
应收分保寿 险责任准备 x | 13.10 | 1.59% | 9.83 | 1.37% | 5.82 | 1.05% | 2.38 | 0.59% |
应收分保长 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 | 0.23 | 0.03% | 0.21 | 0.03% | 0.17 | 0.03% | 0.14 | 0.03% |
保户质押贷 款 | 9.97 | 1.21% | 8.95 | 1.25% | 5.51 | 1.00% | 3.87 | 0.95% |
定期存款 | 30.70 | 3.72% | 30.70 | 4.29% | 0.70 | 0.13% | 3.81 | 0.94% |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 | 503.81 | 61.00% | 450.70 | 62.99% | 392.49 | 70.95% | 244.96 | 60.29% |
持有至到期 投资 | 42.87 | 5.19% | 40.61 | 5.68% | 20.93 | 3.78% | 22.08 | 5.43% |
应收款项类 投资 | 40.87 | 4.95% | 44.21 | 6.18% | 58.19 | 10.52% | 72.92 | 17.95% |
存出资本保 证金 | 10.77 | 1.30% | 10.72 | 1.50% | 11.18 | 2.02% | 11.06 | 2.72% |
固定资产 | 0.22 | 0.03% | 0.22 | 0.03% | 0.21 | 0.04% | 0.20 | 0.05% |
使用权资产 | 1.49 | 0.18% | - | - | - | - | - | - |
无形资产 | 0.30 | 0.04% | 0.34 | 0.05% | 0.32 | 0.06% | 0.35 | 0.09% |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0.01 | 0.00% | 0.01 | 0.00% | - | - | 0.38 | 0.09% |
其他资产 | 0.88 | 0.11% | 15.92 | 2.22% | 0.71 | 0.13% | 1.73 | 0.43% |
资产总计 | 825.96 | 100.00% | 715.56 | 100.00% | 553.17 | 100% | 406.27 | 100% |
注: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总资产分别为 406.27亿元、553.17 亿元、715.56 亿元及 825.96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36.16%,2020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29.36%。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规模呈持续增长态势。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货币资金分别为 9.36 亿元、18.68 亿元、43.66 亿元及 51.81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99.57%,
2020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133.73%。货币资金变动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存款的变动。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定期存款分别为 3.81 亿元、0.70 亿元、30.70 亿元及 30.70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下降 81.63%,2020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4285.71%。定期存款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定期存款结构的调整。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分别为 244.96 亿元、392.49 亿元、450.70 亿元及 503.81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60.23%,2020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14.8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可运用资金增加,配置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分别为 22.08 亿元、20.93 亿元、40.61 亿元及 42.87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下降 5.21%,2020 年末较上年末上升 94.03%。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企业债和次级债配置规模的变动。
(二)负债构成及变动分析
发行人负债主要结构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卖出回购金融 资产款 | 50.35 | 6.69% | 35.26 | 5.47% | 42.15 | 8.65% | 22.40 | 6.42% |
预收保费 | 0.12 | 0.02% | 7.96 | 1.23% | 1.73 | 0.36% | 3.00 | 0.86% |
应付手续费及 佣金 | 0.97 | 0.13% | 1.65 | 0.26% | 1.72 | 0.35% | 1.21 | 0.35% |
应付分保账款 | 5.02 | 0.67% | 1.55 | 0.24% | 1.00 | 0.21% | 0.70 | 0.20% |
应付职工薪酬 | 1.53 | 0.20% | 1.90 | 0.29% | 1.63 | 0.33% | 1.18 | 0.34% |
应交税费 | 0.53 | 0.07% | 0.05 | 0.01% | 0.58 | 0.12% | 0.87 | 0.25% |
应付赔付款 | 1.91 | 0.25% | 1.71 | 0.27% | 1.23 | 0.25% | 1.04 | 0.30% |
应付保单红利 | 6.15 | 0.82% | 4.47 | 0.69% | 2.40 | 0.49% | 1.33 | 0.38% |
保户储金及投 资款 | 134.78 | 17.90% | 136.27 | 21.13% | 114.11 | 23.42% | 88.43 | 25.36% |
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 | 0.64 | 0.08% | 0.73 | 0.11% | 0.87 | 0.18% | 0.53 | 0.15% |
未决赔款准备 x | 0.20 | 0.03% | 0.21 | 0.03% | 0.24 | 0.05% | 0.31 | 0.09% |
寿险责任准备 x | 506.76 | 67.30% | 442.08 | 68.56% | 310.94 | 63.82% | 221.41 | 63.51% |
长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 | 9.53 | 1.27% | 8.94 | 1.39% | 6.57 | 1.35% | 5.04 | 1.45% |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应付债券 | 30.00 | 3.98% | - | - | - | - | - | - |
租赁负债 | 1.41 | 0.19%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 债 | 0.36 | 0.05% | 0.36 | 0.06% | 0.83 | 0.17% | - | - |
其他负债 | 2.74 | 0.36% | 1.72 | 0.27% | 1.23 | 0.25% | 1.19 | 0.34% |
负债合计 | 753.01 | 100% | 644.85 | 100% | 487.23 | 100% | 348.64 | 100% |
注: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总负债分别为 348.64亿元、487.23 亿元、644.85 亿元及 753.01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39.75%,2020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32.35%。近年来,发行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负债规模呈持续增长态势。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 22.40 亿元、42.15 亿元、35.26 亿元及 50.35 亿元。其中,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88.17%。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随着发行人总资产增加同步增长。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分别为 88.43 亿元、114.11 亿元、136.27 亿元及 134.78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29.04%,2020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19.42%。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保险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增加。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寿险责任准备金分别为 221.41 亿元、310.94 亿元、442.08 亿元及 506.76 亿元,2019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40.44%,2020 年末较上年末增长 42.18%。寿险责任准备xxx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寿险业务持续发展。
(三)盈利能力分析
发行人主要经营业绩表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保险业务收入 | 75.83 | 156.70 | 112.81 | 80.18 |
投资收益 | 10.47 | 35.28 | 23.53 | 15.21 |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82.72 | 187.81 | 142.07 | 92.33 |
营业支出 | -78.60 | -181.02 | -136.76 | -87.62 |
营业利润 | 4.12 | 6.79 | 5.31 | 4.71 |
利润总额 | 4.12 | 6.78 | 5.30 | 4.65 |
减:所得税 | -0.67 | -0.54 | -0.61 | -1.41 |
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归母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净利润分别为 3.24 亿元、4.69亿元、6.24 亿元和 3.45 亿元。发行人 2019 年度净利润较上年末增长 44.75%,2020 年度净利润较上年末增长 33.05%。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净利润规模逐年增长。发行人保险业务收入分为原保险业务收入及再保险业务收入。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分别有 10 亿元再保险业务收入,2018 年度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无再保险业务收入。
1、原保险业务收入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实现原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80.18 亿元、112.81 亿元、146.70 亿元及 75.83 亿元。其中,发行人 2019 年原保险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 40.70%;2020 年原保险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 30.04%,主要原因是发行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拓展新业务,实现新业务价值由负转正。同时,发行人积极实践全国性大型项目突破、标准化项目开发和常态化项目经营“三位一体”的发展思路,实现市场开拓。
(1)按险种划分
发行人原保险业务收入按险种划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人寿保险 | 73.74 | 97.24% | 139.04 | 94.78% | 105.57 | 93.58% | 73.71 | 91.93% |
健康保险 | 1.83 | 2.41% | 6.33 | 4.31% | 5.61 | 4.97% | 4.57 | 5.70% |
意外伤害保 险 | 0.26 | 0.34% | 1.33 | 0.91% | 1.63 | 1.44% | 1.91 | 2.38%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在险种上,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人寿保险原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73.71 亿元、105.57 亿元、139.04 亿元及 73.74 亿元,占原保险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91.93%、93.58%、94.78%及 97.24%,发行人以寿险业务为主,险种结构较为稳定。
(2)按来源划分
发行人原保险业务收入按来源划分为个险和团险。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个险 | 75.32 | 99.32% | 144.34 | 98.39% | 110.60 | 98.04% | 78.43 | 97.82% |
团险 | 0.51 | 0.68% | 2.36 | 1.61% | 2.21 | 1.96% | 1.75 | 2.18%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在保费来源上,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个险原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78.43 亿元、110.60 亿元、144.34 亿元及 75.32 亿元,占原保险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82%、98.04%、98.39%及 99.32%,发行人的保费来源以个险为主,来源较为稳定。
(3)按收费性质划分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原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80.18亿元、112.81 亿元、146.70 亿元及 75.83 亿元,发行人原保险业务收入按收费性质划分为趸交和期缴。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趸交业务 | 22.29 | 29.39% | 54.77 | 37.33% | 31.00 | 27.48% | 15.04 | 18.76% |
期缴业务首期 | 14.14 | 18.65% | 16.84 | 11.48% | 20.92 | 18.54% | 20.23 | 25.23% |
期缴业务续期 | 39.40 | 51.96% | 75.09 | 51.19% | 60.89 | 53.98% | 44.91 | 56.01%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在收费性质上,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趸交原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 15.04 亿元、31.00 亿元、54.77 亿元以及 22.29 亿元,占原保险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76%、27.48%、37.33%以及 29.39%,发行人趸交原保险业务收入占比逐
年上升。
2、投资收益
资金运用与管理是寿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非常重视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
发行人的投资团队积极抓住资本市场机遇,坚持长期收益能力与短期盈利目标相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取得了优异的投资业绩。
发行人投资收益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利息收入 | ||||
债券利息收入 | 2.21 | 8.80 | 9.74 | 8.10 |
债权投资计划利息收入 | 1.28 | 5.18 | 5.52 | 4.79 |
存款利息收入 | 0.51 | 1.70 | 0.54 | 0.84 |
信托投资计划利息收入 | 1.38 | 5.51 | 2.08 | 0.75 |
买入返售利息收入 | 0.07 | 0.23 | 0.15 | 0.20 |
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 0.10 | 0.32 | 0.23 | 0.16 |
分红收入 | ||||
基金红利收入 | 0.18 | 0.56 | 0.52 | 0.88 |
非上市股权红利收入 | 0.18 | 0.74 | 0.74 | 0.45 |
股票红利收入 | 0.01 | 0.93 | 0.88 | 0.20 |
理财产品红利收入 | 0.38 | 0.88 | 0.01 | - |
已实现收益/亏损 | 4.31 | 10.39 | 3.66 | -0.28 |
利息支出 | -0.15 | -0.83 | -0.52 | -0.88 |
合计 | 10.47 | 35.28 | 23.53 | 15.21 |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发行人的投资收益合计别为 15.21亿元、23.53 亿元、35.28 亿元以及 10.47 亿元。投资收益增幅来看,2018 年和 2020年发行人投资收益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2.30%。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月,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4.54%、5.34%、5.94%及 5.71%,体现出较高的投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3、营业支出
发行人的营业支出主要包括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及当期发生的赔付支出(含赔款支
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等项目)、退保金、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等。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总支 出比例 | 金额 | 占总支 出比例 | 金额 | 占总支 出比例 | 金额 | 占总支 出比例 | |
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 | 4.28 | 5.44% | 6.97 | 3.85% | 5.95 | 4.35% | 5.06 | 5.77% |
退保金 | 3.02 | 3.84% | 22.88 | 12.64% | 24.10 | 17.62% | 53.49 | 61.05% |
(净)赔付支 出 | 1.26 | 1.61% | 3.01 | 1.66% | 1.98 | 1.45% | 4.97 | 5.67% |
(净)提取保 险责任准备金 | 62.38 | 79.37% | 128.81 | 71.16% | 87.11 | 63.70% | 9.88 | 11.28% |
保单红利支 出 | 1.91 | 2.43% | 2.56 | 1.41% | 1.41 | 1.03% | 0.58 | 0.66% |
税金及附加 | 0.04 | 0.05% | 0.10 | 0.06% | 0.06 | 0.04% | 0.05 | 0.06% |
业务及管理 费用 | 3.66 | 4.65% | 9.53 | 5.26% | 10.46 | 7.65% | 9.27 | 10.58% |
资产减值损 失 | 0.52 | 0.66% | 1.14 | 0.63% | 0.76 | 0.56% | 0.40 | 0.46% |
其他业务成 本 | 1.55 | 1.97% | 6.30 | 3.48% | 5.29 | 3.87% | 5.73 | 6.54% |
营业支出合 计 | 78.60 | 100.00% | 181.02 | 100.00% | 136.76 | 100.00% | 87.62 | 100.00% |
营业收入 | 82.72 | 187.81 | 142.07 | 92.33 |
注:1、“(净)赔付支出”和“(净)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扣减了摊回成本的相关数据; 2、小数位数超过 2 位以 0.00 列示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的(净)赔付支出分别为 4.97 亿元、1.98 亿元、3.01 亿元及 1.26 亿元。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的退保金分别为 53.49 亿元、24.10 亿元、22.88 亿元及 3.02亿元。2021 年退保金同比下降 54.94%,2020 年退保金同比下降 5.08%,退保金额逐渐减少。
4、盈利水平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利润总额 | 4.12 | 6.78 | 5.30 | 4.65 |
减:所得税 | -0.67 | -0.54 | -0.61 | -1.41 |
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归母净利润 | 3.45 | 6.24 | 4.69 | 3.24 |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水平呈现逐年稳步上升趋势。
(四)现金流量分析
发行人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亿元
项目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8.15 | 24.98 | 9.32 | -18.1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55 | 130.83 | 94.55 | 24.2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27 | -99.10 | -105.08 | -67.9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4.87 | -6.71 | 19.76 | 24.60 |
发行人2020 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24.98 亿元,发行人现金持有量充足,
发行人资产流动性良好。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83 亿元,显示发行人保险业务收入处于增长期,现金流量充足,相比 2019 年增加 38.37%;投资业务现金流量净额为-99.10 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71 亿元。
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 8.15 亿元。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55 亿元;投资业务现金流量净额为-86.27 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44.87 亿元。
(五)偿付能力分析
发行人偿付能力情况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实际资本 | 131.87 | 100.10 | 97.08 | 81.12 |
最低资本 | 49.93 | 47.89 | 36.84 | 27.82 |
偿付能力溢额 | 81.95 | 52.22 | 60.24 | 53.30 |
偿付能力充足率 | 264% | 209% | 263% | 292% |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实际资本分别为
81.12 亿元、97.08 亿元、100.10 亿元以及 131.87 亿元,整体呈现平稳增长趋势。发行人最低资本分别为 27.82 亿元、36.84 亿元、47.89 亿元以及 49.93 亿元,增长较为
平稳。偿付能力溢额整体有所波动,分别为 53.30 亿元、60.24 亿元、52.22 亿元以及
81.95 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整体有所波动,分别为 292%、263%、209%以及 264%,需要补充资本以维持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x期债券募集资金将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发行人资本,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支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累计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30 亿元,其中 30 亿元尚未到期。
以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财务数据为基准,本期债券发行完成且根据上述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予以执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如下表:
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项目 | 发行前 | 发行后(模拟) |
总资产 | 825.96 | 843.96 |
总负债 | 753.01 | 771.01 |
其中:应付债券 | 30.00 | 48.00 |
资产负债率 | 91.17% | 91.36% |
股东权益 | 72.96 | 72.96 |
认可资产 | 826.79 | 844.79 |
认可负债 | 694.92 | 694.92 |
实际资本 | 131.87 | 149.87 |
最低资本 | 49.93 | 49.93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264% | 300% |
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有上升,由发行前的 91.17%上升为发行后的 91.36%,上升了 0.19 个百分点。而发行后,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明显的提
高,由发行前的 264%上升为发行后的 300%,上升了 36 个百分点,偿付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保险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同时保险还是一种储蓄手段。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是,保险业具有投资需求大、经营周期长、利润率相对稳定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数据统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我国共有 91 家人身保险公司和 89 家财产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看,近 30 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 GDP 年均增长速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20 年,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 45,257.34 亿元,同比增长 6.18%;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23,981.93 亿元,同比增长 5.40%;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8,172.71亿元,同比增长 15.66%;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1,174.11 亿元,同比下降 0.09%。 2017 年起我国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已经位居世界第二。进入 2018 年以后,寿险行业回归保障力度加大,中国寿险业务品质提升,保障属性增强。中国寿险业未来发展的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于居民收入增长、消费升级、养老健康险需求上升以及居民保障意识的增强。
2012-2020 年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及增速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原保险保费收入 同比增速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27.50%
42,645
45,257
20.00%
38,017
17.49%
30,959
36,581
18.16%
8.01%
15,488
11.20%
17,222
24,283
12.17%
20,235
6.12%
3.92%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2019 年,我国保险密度为 3,046 元/人,较上年提升 322 元/人,保险深度为 4.30%,
较上年上升 0.08 个百分点,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指标相比,我国保险业依然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从政策支持来看,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限额提至 18%,大幅减轻保险公司负担,减税红利释放增厚利润,助力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此外,行业保费收入同比增速改善,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产品销售节奏,同时对于保障类产品重视度持续提升,保障类业务的持续发力将进一步推动新业务价值改善。
保险行业主要分为人身险及财产险,其中人身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险种,财产险包括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农业险、责任险等险种。
(一)中国人身险业的发展历程
1979 年,中国的商业保险业恢复。198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经营人寿保险 业务,并于 1999 年分拆其寿险业务。1992 年,作为首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获得批准成立其第一家中国分公司,并正式在国内开展寿险业务。 1996 年后,包括中国人寿在内的一批寿险公司相继成立,主营人寿保险业务,中国寿 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开始逐步形成。
为顺应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1995 年通过《保险
法》,建立了中国保险业最初的监管框架。原保监会于 1998 年设立,承担监管保险业的
职能,该职能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根据 1995 年《保险法》,保险分类为两种类别:人身保险(包括寿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和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意外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此外,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因此,1999 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离,独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为顺应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法》分别于 2002 年、2009年、2014 年及 2015 年进行了修订。2006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专业公司的扶持力度,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原保监会于 2006 年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是健康保险第一部专门化监管规章,该办法统一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业务经营上的监管标准,为多种主体的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规范了健康保险市场。
自 2013 年 8 月以来,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先后完成了普通险和万能险费率市场化政策改革。2015 年 9 月,原保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正式启动分红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
放开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这标志着中国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基本完成。2014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有效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2016 年 3 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业务规划及保费规模作出了规定,进一步防范风险。2016 年 9 月,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2017 年 5 月,原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2019 年 8 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对 2013 年 8
月 5 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 10 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 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 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新规引导行业新产品定价利率下行,控制利率风险敞口。
(二)中国人身险业的市场概况
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人身险及保险保障功能的社会化需求日益增长,进而带动了人身险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人身险占整个保险市场的份额也在不断增加。2020 年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 31,673.64 亿元,同比增长 6.90%,其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23,981.92 亿元,同比增长 5.40%,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7,058.50 亿元,同比增长 13.36%,人身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
633.21 亿元。从产品种类看,寿险产品不断趋于多样化,已由 80 年代初的几十种增加至 2020 年的数百种。行业盈利上,受益于人身险公司业务稳步增长以及股市回暖下保险业投资收益率的良好增长,同时结合减税政策的实施,2020 年人身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约 2,772.10 亿元,增加 375.83 亿元,增长 15.68%。
2012-2020 年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及增速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
人身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同比增速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36.51%
30,995
31,674
26,746 27,247
24.99%
16,288
22,235
20.29%
10,157
4.48%
11,010
8.40%
18.36%
13,031
13.76%
1.87%
2.19%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0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整体来看,人身险行业经历了近 20 年的高速增长,2018-2020 年增速震荡放缓,未来行业发展将更加理性和规范。当前,回归保障本源已经逐步成为行业共识。
从产品结构来看,人身险产品中,高性价比的重疾、中端医疗险、定期寿险等保障型产品成为公司的首选。多数人身险公司全面聚焦长期期缴、保障型等高价值业务,主动收缩中短存续期产品,推动高内含价值业务快速增长,加强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
从险种来看,寿险长期稳居我国人身险行业第一大险种,2020 年占人身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 75.72%。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民众健康意识提升,我国健康险高速增长,进而导致寿险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的挤压,2012 年至 2020 年,寿险在人身险业务中的市场份额下降 11.98%,健康险占比稳步提升。
2012-2020 年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比(按险种划分)
120.00%
寿险 意外险 健康险
8.49%
87.70%
10.20%
85.61%
12.18% 14.80% 18.18% 16.41% 20.00% 22.80% 22.29%
83.66%
81.30%
78.45%
80.22%
76.06%
73.41%
75.72%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00%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
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一)行业监管部门
保险行业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监管,主要监管机构为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018 年 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并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
此外,境内保险业还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主要监管内容
保险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 x 0 x 00 x
xx,0000 x 00 月 19 日修订)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向原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从原保监会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有在符合股东、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业务发展计划、营业场所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条件后才能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公司股东资格:对在中国成立的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须符合《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00 x 0 x 0 xxx,0000 x 0 月
10 日起施行)的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严格保险公司股东准入。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明确各类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
3)公司治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治理架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险公司应当委任若干比例的独立
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保险公司亦须组建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管理人员,并审查及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保险公司应在其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中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构成比例,并遵循原保监会、银保监会关于董事任免、董事任职资格和考核的详细指引。
4)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公司行为应遵循的监管规则包括:分业经营规则、再保险业务规则、保险准备金规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规则、最低偿付能力规则、资金运用规则、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规则;保险中介机构行为应遵循的监管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和接受监管规则。
5)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即对保险机构资产负债质量、匹配情况,以及偿付能力进行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其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机构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
根据原保监会颁布的《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 x 0 x 00 xxx,0000 x 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保险业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 式实施“偿二代”。在“偿二代”的监管框架下,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对于实际资本、最 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评估、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 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压力测试、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风险、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信用评级、偿付能力报告及保险 集团的监管。2017 年 9 月,原保监会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 设方案》),《建设方案》明确了二期工程建设的三大任务和二十六项具体任务。通过完 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
6)资金运用业务监管:即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管。2018 年 1 月 24 日,原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及在原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和披露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发行人是经国务院同意、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银行控股寿险公司,由交通银行控股。自成立以来,公司坚持效益优先、兼顾规模,2012 年正式确立了“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一体”即“成为一家在保障型保险服务领域成长性和盈利性居领先地位的公司”的战略目标,“两翼”即“负债端融入集团财富管理保障体系,发挥保险子公司的专业优势,提高保险保障在客户资产配置中的占比和为集团客户的服务能力”和“资产端打造卓越的资产管理能力,为集团、客户创造高价值”。在战略明晰的基础之上,公司选择“低资本消耗,高价值增长”之路,并进一步确立了承保和投资双轮驱动的盈利模式,随后又通过主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相对审慎、动态地建立起资产端与负债端的良性互动,规模和效益取得xx发展,成长的基石不断稳固。
2017 年后,市场环境变化,但公司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追求没有改变。在负债端,公司一方面拥抱监管和市场的最新趋势,结合实际努力探索银保业务运营机制的改革,另一方面积极实施渠道变革,加大市场化拓展力度,发展建立新个险渠道,资产规模稳步增长,负债成本相对合理,结构持续良好。在资产端,公司坚持“风险管理是第一投资能力也是基础能力”的理念,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外资公司穿越经济周期的专业优势,投资收益率保持优良,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多年来,公司实现了保费增速跑赢大市,资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强化,服务模式不断创新,行业排名稳步提升,市场份额逐渐扩大。在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截至 2020 年 4 季度末,已连续 18 个季度获得 A 类。在 2019 年公布的 2018年度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结果中,公司获得 AA 级。2019 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首次对公司进行保险财务实力评级,结果为 A 级,展望为“稳定”。
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江苏、河南、湖北、北京、安徽、广东、山东、四川、辽宁、陕西、深圳、湖南、浙江、山西、大连等省市开设了分支机构,形成了全国性寿险公司架构。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公司有 16 家分公司、17 家中心支公司、8 家营销服务部以
及 4 家营业部。截至 2021 年 3 末,公司有全辖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 1,569 人(不含资
管公司),其中销售外勤 532 人,前台业务部门员工 422 人;全辖劳动合同制员工研究
生学历 187 人,本科学历 1,151 人,大专及以下 231 人(不含资管公司)。
(一)承保业务
交银人寿以“成为一家在保障型保险领域成长性和盈利性居领先地位的公司”为战略目标,坚持回归保险保障,经营业绩保持稳中向好的积极态势。交银人寿的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保险业务。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年 1-3 月,公司实现原保险业务收入 80.18 亿元、112.81、146.70 及 75.83 亿元,在人身保险公司中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0.31%、0.38%、0.46%及 0.53%。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年份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原保险保费收入 | 75.83 | 146.70 | 112.81 | 80.18 |
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 收入合计 | 14,186.03 | 31,673.64 | 29,628.00 | 26,260.87 |
原保险保费收入市场占有 率 | 0.53% | 0.46% | 0.38% | 0.31% |
从险种结构来看,交银人寿以分红寿险、普通寿险为主,2018 年、2019 年、2020年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分红寿险原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 37.07%、39.85%、44.52%及 33.10%,普通寿险原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 54.85%、53.73%、50.26%及 64.14%。报告期内,公司原保费收入按险种结构划分如下: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险种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分红寿险 | 25.10 | 33.10% | 65.31 | 44.52% | 44.95 | 39.85% | 29.72 | 37.07% |
普通寿险 | 48.64 | 64.14% | 73.73 | 50.26% | 60.61 | 53.73% | 43.98 | 54.85% |
健康保险 | 1.83 | 2.41% | 6.33 | 4.31% | 5.61 | 4.97% | 4.57 | 5.70% |
意外伤害保 险 | 0.26 | 0.34% | 1.33 | 0.91% | 1.63 | 1.44% | 1.91 | 2.38% |
万能寿险 | 0.00 | 0.0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从期限结构来看,公司坚持回归保障,期缴续期业务占比较高。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期缴续期业务原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 56.01%、53.98%、
51.19%及 51.96%。报告期内,公司原保费收入按期限结构划分如下: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期限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趸交业务 | 22.29 | 29.39% | 54.77 | 37.33% | 31.00 | 27.48% | 15.04 | 18.76% |
期缴业务首期 | 14.14 | 18.65% | 16.84 | 11.48% | 20.92 | 18.54% | 20.23 | 25.23% |
期缴业务续期 | 39.40 | 51.96% | 75.09 | 51.19% | 60.89 | 53.98% | 44.91 | 56.01%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从渠道结构来看,公司保险业务以银邮代理渠道为主。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银邮渠道原保费收入占比分别为 97.39%、97.31%、97.06%及 98.00%。报告期内,公司原保费收入按渠道结构划分如下:
单位:亿元,百分比除外
渠道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个人代理 | 1.46 | 1.92% | 3.83 | 2.61% | 0.66 | 0.59% | 0.56 | 0.70% |
银邮代理 | 74.31 | 98.00% | 142.38 | 97.06% | 109.77 | 97.31% | 78.09 | 97.39% |
公司直销 | 0.01 | 0.01% | 0.29 | 0.20% | 2.16 | 1.91% | 1.29 | 1.61% |
其他 | 0.05 | 0.07% | 0.21 | 0.14% | 0.22 | 0.20% | 0.24 | 0.30% |
合计 | 75.83 | 100.00% | 146.70 | 100.00% | 112.81 | 100.00% | 80.18 | 100.00% |
退保率方面,2018 年以来,公司综合退保率逐渐降低。报告期内,公司综合退保率(所有渠道合并口径)数据如下:
年份 | 2021 年 1-3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退保率 | 1.09% | 5.17% | 7.12% | 16.90% |
(二)投资业务
投资业务方面,公司坚持“风险管理是第一投资能力也是基础能力”的理念,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外资公司穿越经济周期的专业优势,投资收益率保持优良,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截至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交银人寿投资资产总额分别为 392.87 亿元、535.20 亿元、678.09 亿元及 796.73 亿元,2018-2020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1.38%。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3 月,公司总投资收益分
别为 15.21 亿元、23.53 亿元、35.28 亿元及 10.47 亿元,2018-2020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2.30%,总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4.54%、5.34%、5.94%及 5.71%(2021 年 1-3 月的收益率已年化)。
(一)负债端
1、银保渠道
公司注重提升银保条线专业能力建设,在专业上对保险销售提供支撑,发挥专业价值。一是聚焦高净值客户开发,进一步推动高客营销。紧密协同总行私银中心和交银国信,共同推进保险金信托项目优化创新及从 1-N 推广复制。完善高客面谈体系化经营,与分行个金部合作、形成有序开发高端客户的模式,为机构提供高客专业支撑;二是积极开展专业队伍跨区域作战,实现外呼项目和xx项目模式升级,提高了项目专业化与标准化运作,广受分行欢迎和好评;三是提升机构分管总、高经专业配套能力,建立机构分管总、高经专业配套评价体系;四是组建机构外呼教练岗、xx主讲岗和高客面谈岗三个技术队伍,建立了配套的评价标准、作业标准、计价标准,为形成“专业分工负责、人人都是生产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五是不断丰富银保销售产品线,私享臻选、睿享年金、金牛福等新产品于 2020 年 8 月、9 月、12 月陆续上线,满足不同客群的保险需求;七是强化渠道协同联动,通过联动会议、培训支撑和方案激励等方式提升期缴保险销售。
2、新个险渠道
公司新个险渠道始终坚持高质量、价值导向、可持续发展,形成极具竞争优势的特色。一是坚持“质量建军”的目标规划,打造一支高素质、高绩效、高收入的“三高团队”;二是坚持“质量获客”的理念,打造企业获客平台上个人客户开发的 BBC 业务模式。
3、电销渠道
公司充分利用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优质信用卡客户资源,通过高效的电话外呼模式,为客户提供保障性保险服务。同时,加大客户信用卡使用率,实现与卡中心、客户三方
共赢的局面。通过与交通银行卡中心共同管理队伍,共同制定目标,由卡中心提供客户资源及销售团队、外呼职场,由我司提供保险产品、队伍培训及售后服务的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二)资产端
1、资产负债管理
根据寿险行业特有的长期负债特征,公司坚持负债驱动资产的管理模式,并加强资产和负债的良性互动,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理念融入公司经营决策。根据负债的不同属性和期限特征,公司加强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针对不同账户进行资产的差异化配置,有序构建相应的资产组合,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自《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推行实施以来,公司通过长期积累和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方面,监管机构对公司年度评估最新反馈结果保持 4 档(对应 80-85 分),在寿险行业中的排名由前 45%提升至 36%;第二,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方面,公司 2020 年度量化评估保持 80 分以上。
2、资产配置管理
公司秉持“追求绝对收益而不是相对收益、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而不是短期高收益”的投资理念,统一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塑造自身的投资能力和管理品牌。自公司成立以来,历史平均总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长期超越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持续超额收益的获取得益于专业化的资产配置管理,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坚持稳健的资产配置,以较低风险的固收类资产为主,主要包括利率债、高评级 信用债、高评级另类资产(信托和保险资管债权计划等),同时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 其次,坚持稳健的类属资产配置,严格控制债权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同时,权益类资产 主要配置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优先选择分红较高、基本面优秀、估值合理的蓝筹股标的, 并坚持长期配置的投资策略;再次,坚持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流程,制定三年期的资产战 略配置规划,每年至少滚动评估一次,并在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大框架下,每年制定年度 资产配置计划,配置规划均经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报董事会审批。
(三)客户服务
公司坚持落实“不仅创造财务保障价值,更为您及家人的长久健康不懈努力”的公
司使命,服务保障体系不断优化,线上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发力服务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体系。公司从自身特点出发,2020 年与专业优质的健康管理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以优质中大型企业平台上的个人客户为服务标的,以新型健康险产品为抓手,正式推出“轻收费重服务”的企业员工睿康家园 361 服务,通过线上平台向客户提供“专家门诊挂号、视频医生、线上问诊、住院安排”一站式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保险+医疗+科技”的健康服务体系,打造健康保障服务闭环,先服务后销售理念有了载体依托。截至目前,公司已为 500 余家企业的 5.8 万余名客户提供相关健康管理服务。
二是推进科技升级,提升用户线上体验。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和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公司应势而动,积极发掘科技价值。2020 年上半年对保险健康服务平台“交银人寿”APP 和微信公众号进行了全面升级,多维度优化功能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科技赋能为客户带来更智能高效的服务体验。全新的“交银人寿”APP7.0 版本汇集了在线上投保、智能核保、自助理赔、在线客服、健康生活互动等科技应用,让用户便捷度得到了大大提升。在 2020 年 8 月发布的“2020 中国保险业方舟奖”中,“交银人寿”APP 也获得了“口碑 APP 方舟奖”。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 姓名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xxx |
xx | xxxx |
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 xxx |
董事 | xx |
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 xx |
独立董事 | xx |
xx董事 | xx |
独立董事 | xx |
监事长 | xxx |
监事 | xxx |
监事、审计责任人、审计部总经理 | xx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 x移风 |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工会主席、首席投资官 | xxx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xx |
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 | xxx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共有 8 位董事。
xxx,55 岁,研究生(硕士)。2011 年 1 月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11〕75 号,2018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许可(0000)000 x),0000 年 8 月起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复〔2019〕738 号)。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95 年 8 月加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历任乌鲁木齐分公司寿险营销管理部经理、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新疆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
理,河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xxxx,59 岁,研究生(硕士)。2021 年 2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沪银保监复(2021)22 号),现任本公司董事,MS&AD 保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寿险事业部部长、三井住友海上保险株式会社亚洲寿险部部长、PT.Asuransi MSIG Indonesia监事、Xxx Financial ServiceLtd 董事。xx先生 1986 年加入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现青空银行),1998 年加入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2019 年任 MS&AD 集团海外寿险事业部部长。
xxx,57 岁,研究生(硕士)。2013 年 4 月至今出任本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13〕370 号,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00 年 1月起至今,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苏州分行财会处干部、处长,综合计划处处长,总行财务会计部固定资产管理处主管基建管理员、财务会计部固定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预算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高级经理,预算财务部财务管理高级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总行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xx,48 岁,本科(硕士)。2019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沪银保监复〔2019〕387 号),现任本公司董事,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94年 6 月起至今,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交通银行长沙分行黄兴路支行会计柜员、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信用卡部/储蓄处/私金业务处柜员、市场科员、市场科长、理财中心主任、私金业务处副处长,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副高经(主持工作)、高级经理,资产保全部高级经理、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xx,51 岁,研究生(博士)。2019 年 2 月起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复〔2019〕148 号,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2019 年 8 月起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复
〔2019〕771 号)。2016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委员,2017 年 2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84 号),2020 年 4 月起任本公司临时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高先生 2004 年 9 月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电脑开发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交通银行数据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xx,48 岁,本科(硕士)。本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6〕1076 号)。x先生现任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x先生自 1995 年起,历任公安部上海虹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科员,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x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xx,49 岁,研究生(博士)。本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2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7〕42 号)。钟女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导、保险系系主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上海保险学会副会长。钟女士自 1984年起,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工作。
xx,65 岁,本科(硕士)。本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3 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复〔2019〕219 号),退休,历任太平洋寿险副总经理、销售总监,太平洋保险集团工会主席等职务。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共有 3 位监事。
xxx,49 岁,本科(硕士)。2016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6〕1135 号)。x先生自 2016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6〕1135 号),1994 年 7 月起加入交通银行,现任本公司监事长,交通银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党校常务副校长、交银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秘书处行长秘书、主管、副处长,总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处副处长、金融机构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
xxx,61 岁,本科(学士)。2016 年 1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1330 号。现任澳洲联邦银行管理咨询(亚洲)有限公司国际金融服务高级顾问。2009 年 11 月起加入澳洲联邦银行,之前曾任美国信诺人寿商业发展助理总裁、中信银行香港分行银保负责人、美国大都会人寿亚太区银保负责人。
xx,52 岁,研究生(硕士)。自 2019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任职批准文号:
沪银保监复〔2019〕353 号)。xxx 2001 年加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曾参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历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部会计核算,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任、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高级专员一级、助理总经理,0000 x 0 xxxxxxx,0000 x 5 月任交银人寿预算财务部总经理,2018 年 6 月任交银人寿审计部总经理。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共有 8 位高级管理人员。
xxx,简历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二、董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xx,简历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 “二、董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xxx,简历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二、董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康移风,57 岁,研究生(硕士)。2010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任职批准文号:保监国际〔2010〕267 号)、投资总监,2010 年 12 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9 年 8 月起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复〔2019〕771 号)。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1995 年 8 月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通银行综合计划部副主管、主管、副处长,交通银行资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
xxx,54 岁,本科(硕士)。2011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委员,2011 年 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批准文号:保监国际〔2011〕1858 号),2014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4〕498 号),2015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5〕763 号),2017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11 月起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任职批准文号:银保监复〔2019〕943 号),2020 年 6 月xxxxx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兼任交银康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89 年 8 月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办公室主任、信贷科科长、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私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
理,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
xx,50 岁,本科(硕士)。2019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委员,2019 年 6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批准文号:沪银保监复〔2019〕473 号)。现任本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1993 年 9 月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私人金融部个贷科副科长、科长,交通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零售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交银人寿,任上海业务总部总经理。
xxx,47 岁,本科(学士)。2011 年 10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精算师(任职批准文号:保监寿险〔2011〕1643 号),2016 年 9 月起担任本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批准文号:保监许可〔2016〕933 号)。现任本公司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1996 年 7 月开始从事精算工作,历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精算部经理,澳大利亚安盛保险集团精算师,金盛保险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精算师。
xx,简历请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 “三、监事会成员简历”部分。
x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将由簿记管理人于簿记建档日,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在xxxxxxxxxxxx 0 xxxxx 0 x的专用簿记建档室进行簿记建档集中配售。
1、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已在簿记管理人发布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
(第二期)申购区间与申购提示性说明》中规定;
2、本期债券通过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以外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承销商进行认购;
3、本期债券最小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且必须是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4、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其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5、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牵头主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一办理本期债券的登记托管工作;
6、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7、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或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x期债券的持有人应遵守我国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税务分析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出的。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本税务分析中所提及的税务事项将按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下列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涉及投资本期债券可能出现的税务后果。投资者如果准备购买本期债券,并且投资者又属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遵守特别税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人建议投资者应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有关的税务责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金融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金融业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投资者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 号),金融机构通过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 2007 年 3 月 16 日颁布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投资者来源于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的利息所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范畴。企业应将当期应收取的债券利息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核算当期损益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 1988 年 8 月 6 日颁布并于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缴纳印花税。但对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交易,中国目前还没有有
关的具体规定。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发布之日,投资者买卖、赠与或继承保险公司资本补
充债券而书立转让书据时,应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发行人无法预测国家是否或将会于何 时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券交易征收印花税,也无法预测将会适用的税率水平。
本期债券投资者所应缴纳的税项与本期债券的各项支付不构成抵销。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中诚信国际评定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人寿”、“发行人”或“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其拟发行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中诚信国际肯定了公司较强的股东背景、依托股东的银保渠道优势以及潜在的客户资源、持续改善的业务结构等正面因素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水平的支撑作用。同时,中诚信国际关注到,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复杂的外部环境对于业务运营带来潜在压力、部分投资资产出现逾期、业务渠道较为单一等因素对公司经营及信用状况形成的影响。
(二)主要优势与机遇
1、股东实力较强,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交行”或“母行”)的控股子公司,在交通银行系统内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资本补充、业务协同等方面得到交通银行的大力支持。同时交通银行对交银人寿出具支持函,为交银人寿的资本充足和流动性提供有力支持。
2、银保渠道业务保持较好发展,优势显著。借助母行网点优势,获取庞大的潜在客户资源,高端客户定位以及高价值产品策略使得银保渠道业务规模增速较快,为公司整体业务增长和资产规模扩张奠定基础。
3、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保费结构及保单质量逐渐改善。产品销售重心转向价值产品,保障型和期交业务占比呈上升趋势,推动保费收入结构改善,内含价值逐年提升。
(三)主要风险及挑战
1、资本补充债券索偿权劣后,债务权力有所降低。资本补充债券索偿权排在保单责任、银行借款等高级负债之后,如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借入其他高级债务,本期资本补充债券持有人的债务权力将有所降低。
2、市场竞争加剧,业务运营或将承压。宏观经济、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外部因素对于公司业务运营带来潜在压力。
3、业务渠道较为单一。以银保渠道为主要业务渠道,对母行依赖度较高,在个险
营销等价值贡献度较高的渠道方面与领先同业有一定差距,仍需不断加强渠道多元化建设,提升渠道综合竞争力。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定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其拟发行的“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的信用等级为 AAA。
(二)主要优势
1、资本补充和业务发展支持。作为交通银行实施并表管理的核心子公司之一,交银人寿在资本补充、产品销售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能够得到交通银行有力支持。
2、产品结构有所优化。2018 年以来,交银人寿遵循行业监管导向,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压降趸交业务规模,公司期缴业务的规模保费占比均持续上升,业务结构逐步优化。
(三)主要风险
1、行业监管趋严。近年来,人身险行业的监管政策持续收紧。银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业的监管力度趋严,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面临一定的监管压力。
2、渠道结构优化。银保代理对交银人寿规模保费收入的贡献度较高,随着公司业务重心向高价值保障类产品转型,相关销售渠道的建设有待加强。
3、产品结构仍有优化空间。交银人寿分红险业务增速较快,但趸缴业务占比仍相对较高,产品结构仍存在优化空间。业务渠道较为单一。以银保渠道为主要业务渠道,对母行依赖度较高,在个险营销等价值贡献度较高的渠道方面与领先同业有一定差距,仍需不断加强渠道多元化建设,提升渠道综合竞争力。
4、投资能力面临挑战。在我国利率市场化持续推进,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逐步上升的背景下,交银人寿投资能力亦将面临一定挑战。
5、次级条款。资本补充债券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一般债权之后,投资者将面临次级性风险。
第十三章 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一期)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
发行人就发行本期资本补充债券已取得了内部审批,已经取得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发行人具有发行本期资本补充债券的合法主体资格,发行对象范围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的要求,本期资本补充债券发行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信用评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第 3 号公告(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 |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22-23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x 债券发行事务联系人: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2759023 |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及 28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5051156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107567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邮政编码:100818 |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 |
联席主承销商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胡潜雨、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传真:0755-5180000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857394 |
联席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曾移楠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0833504 |
联席主承销商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邮政编码:200040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2523004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邮政编码:200120 执行事务合伙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23238800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99 号上海环贸广场写字楼一期 16-18层 邮政编码:200031负责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126150 |
信用评级机构 |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 2 号 1 幢 60101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426100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控江路 1555 号 A 座 103 室 K-22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xxxxx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3500872 | |
债券登记和托管机构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061875 |
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50 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
39 号);
3、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决议;
4、《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5、《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6、《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专项报告》;
7、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8、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发行人 2021 年 1-3月未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表;
9、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和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行 2021 年资本补充债券(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发行人: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22-23 楼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22-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