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且入职公司后连续工龄超过 2 年; (二)工作表现良好,在过去两年的年度考评结果是B 级及以上的。
德必集团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等体系建设,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员工提供借款,为保障借款流程申请与审批程序的合规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及有特殊贡献员工,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
第二章 借款用途
第三条 用于员工或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突发健康重大变故,急需医疗费用救助。
第四条 用于员工个人继续深造,获取更高学历或专业技术证书,为公司内外部工作提升专业技能或管理水平的学习经费。
第五条 用于员工其他合法合理的,并经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的其他必要性支出。
第六条 员工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及违反本制度的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并追溯连带责任。
第三章 借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且入职公司后连续工龄超过 2 年; (二)工作表现良好,在过去两年的年度考评结果是B 级及以上的。
(三)员工本人及其配偶(如有)无不良征信记录,且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借款员工如有配偶,需配偶以书面形式同意该员工向公司借款。第四章 借款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员工提供的借款总额为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可循环用于后续员工借款申请。
第九条 每位员工可获得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将根据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结果、岗位价值、发展潜力等实际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财务中心、法务风控部及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
第五章 借款利率、增信措施、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用途的(健康变故或其他突发事项),公司可免除借款利息外,其他借款用途的借款利率均以最近一期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 LPR 的利率为基准。员工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归还之前,不再调整借款利率。
第十一条 借款员工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方可申请借款,如担保措施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申请人的父母或亲属等,借款员工也可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员工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员工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无固定劳务合同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发放之日起的 60 个月。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的,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财务中心、法务风控部及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可展期不超过 24 个月。
第十三条 员工偿还借款可采用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将应还款项按时转账至公司指定还款账户,或由人力资源中心、行政部在借款员工工资额中予以扣减,直至应还款项全部还清为止。
第六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员工借款的主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次责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及法务风控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制度执行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符合借款条件的公司员工可通过个人申请、部门推荐等方式向公司财务中心及人力资源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公司总经理审批确定是否执行后续借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员工应向其配偶(如有)、家庭成员履行主动充分告知义务;如在借款期内遇到婚姻状况变化,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或分割债务的,须主动告知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司财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部门应建立借款档案及台账,在档案中归集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
第十八条 借款人如发生违约,公司有权从其薪资、奖金中扣除所借款项,拒不履约或无履约能力的,公司有权对其担保人、责任连带人等采取必要合理的法律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在还款期限内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签订、公司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退休等),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清偿所有借款本息余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