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年12月26日所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議書」第 3條第 (5)、 (7)及(12)項之規定,依「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 ention)」(以下稱為「巴塞爾公約」)之宗旨,確保臺日間有害廢棄物之越境轉移及其處置能妥適執行,雙方協議互相合作,俾獲得有關當局之同意,實施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