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成立學習中心英語臉書粉絲頁(或 Twitter、Instagram)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開發潛在生源;聯絡結業學生組成線上校友會,與結業學生保持連繫,提供赴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學金等資訊。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茲為協導乙方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以下簡稱學習中心),加強向各國人士推廣具臺灣特色的正體華語文教學,特訂定本協議書。
第一條:學習中心功能
(一) 華語文教學:乙方運用學習中心實體教室進行授課。教學方式以實體為主,線上為輔為原則。
(二) 華語文推廣:乙方配合中華民國政府單位及甲方施政計畫,成立學習中心,成為當地推廣臺灣華語文教育之據點。
(三) 教材推廣:乙方運用甲方所提供之平面或數位教材教學,並協助推廣。第二條:xxxx事項
(一) 甲方酌予補助乙方設置學習中心及開辦華語文課程所需相關經費及華語文教材。
(二) 甲方每年得適時邀請乙方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來臺參訪或參加高峰座談會,協助提升學習中心經營管理效能。
(三) 甲方每年透過海外華文教師研習會、教師來臺研習班、遠距線上研習班等機制,協助培訓及認證乙方之學習中心華語文教師。
(四) 甲方得提供乙方之學習中心學生參加甲方辦理華語文相關競賽、青年活動(語文研習班、英語服務營等),以及補助學生參加華測經費等,強化學生學習華語文動機,拓展生源,並推廣臺灣華語文,增進學生與甲乙雙方之連結。
(五) 甲方將透過官方網站、官方粉絲專頁、「全球華文網」、僑務電子報等管道協助推廣行銷乙方學習中心。
第三條:乙方應配合事項
(一) 乙方應提報學習中心設置及營運計畫書經甲方核定後,辦理相關設置及營運事宜。
(二)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配合甲方學習中心相關計畫(以下簡稱甲方計畫),每年開辦十八歲以上(含)人士華語文課程,開辦課程需符合甲方計畫。
(三)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配合甲方計畫,每年辦理招生活動,邀請當地僑胞及主流人士參與,推廣正體華語文教學,吸引主流人士選讀學習中心之華語文課程。
(四)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使用及推廣甲方提供之華語文教材,若使用補充教材,不得採簡化字教材。
(五)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鼓勵及協導學習中心學生報名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甲方並得視情輔以獎勵措施。
(六)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配合甲方計畫,建立學習中心學生資料,以供查核;並提供
學習中心營運成果及其學生學習概況之統計資料予甲方。
(七) 乙方之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應積極依甲方邀請參加甲方辦理之來臺參訪活動及高峰座談會,並鼓勵所屬教師參加甲方辦理之相關教師研習活動。
(八)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鼓勵及協導學習中心學生參加本會辦理華語文相關競賽、來臺青年研習及擔任英語服務營志工等活動。
(九) 乙方之學習中心應成立學習中心英語臉書粉絲頁(或 Twitter、Instagram)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開發潛在生源;聯絡結業學生組成線上校友會,與結業學生保持連繫,提供赴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學金等資訊。
(十) 乙方應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提交上半年學習中心執行成果報告,供甲方作為輔助之參據;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交當年度學習中心執行成果報告,供甲方辦理績效評鑑,績效評鑑結果將作為次年度續核准設置之參據。績優者核予績效獎勵金,倘績效不佳且未獲續核准設置者將依第五條約定辦理。
(十一) 乙方之學習中心所聘僱師資不可持有中國大陸、港澳地區護照。
第四條:本協議書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並視為協議之一部分。
第五條:本協議書有效期間為 年 月,即自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若乙方無法達成第三條所列應配合事項,或乙方之學習中心倘有違反本會僑教政策或重大違失,經通知限期改正後仍未能依限改正者,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書;倘乙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因素擬終止,需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本協議書屆期,除乙方獲甲方核准續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外,應繳回尚未使用甲方提供學習中心之教材及「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牌;經終止時亦同。
第六條:本協議書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協議書人:
甲 方:僑務委員會
代表人: (簽名或蓋章)
職 稱: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簽名或蓋章)
代表人:職 稱: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