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
发包人(全称):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4. 监理人 103
5. 工程质量 104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06
7. 工期和进度 107
8. 材料与设备 110
9. 试验与检验 113
10. 变更 113
11. 价格调整 115
11.3 其他变化引起的调整 120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26
14. 竣工结算 127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30
16. 违约 133
17. 不可抗力 139
18. 保险 140
19. 索赔 140
20. 争议解决 141
21 送达方式 142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14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
2.工程地点:东莞市xx镇梅沙单元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 复》(东发改水乡【2022】4 号)
4.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5.工程规模:本项目为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梅沙西 一路及梅沙西二路、改造中洪路和望沙路,新建道路总长 1.305km。其中(1)梅沙西一路为城市次干道,西起中洪路,东至现况望沙路,路线长度为 0.863km,设计车速 40km/h,道路标准段红线宽度 24m,双向四车道。终点位置处新建 5×16m=80m 预应力简支空心板桥梁 1座。(2)梅沙西二路为城市支路,南起梅沙西一路,北至现况水乡大道辅道,路线长度为 0.442km,设计车速 30km/h,红线宽度为 18m,双向两车道。终点段下穿佛莞城际铁路(涉及路段桩号BK0+372.231-BK0+403.231)
6.工程内容:包括(不限于):道路工程(含软基处理等)、桥梁工程、排水工程(含
雨水、污水等)、电气工程(含道路照明、箱变及电力通信等)、交通工程、管廊工程、涉 铁工程、绿化工程(绿化养护期为 12 个月)及附属设施工程等。
7.工程承包范围:梅沙南产业园市政道路一期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包括(不限于):道路工程(含软基处理等)、桥梁工程、排水工程(含雨水、污水等)、
电气工程(含道路照明、箱变及电力通信等)、交通工程、管廊工程、涉铁工程、绿化工程
(绿化养护期为 12 个月)及附属设施工程等。注:以上招标范围未尽事宜,请详见招标图纸
及工程量清单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54 天(包含搭建临时设施、放线定位)。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并且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广东省、东莞市、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2)定额工日工资总额: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3)涉铁安全评估费:
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元);
(4)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采用合同总价包干的总承包方式。
(1)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
(2)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3)本合同约定价款应完成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价款已包括开具增值税合规发票产生的税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等)、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安全xx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费)、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水电费、检验试验费、维保费、成品保护费、培训费、甲供材保管费、专用维修工具和检测设备费(该费用还包括供甲方抽检使用的费用)、相关政府部
门报验费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及调整所需的所有费用、税金等。
(4)按本次承包范围及合同总价一次包干,除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可调整的费用除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 ,等级: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号: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本合同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牵头人)负责向发包人收取;所有合同价款的支付按发包人支付程序执行(包括要求承包人及时向各成员单位/供应商/分包人等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人(牵头人)开户信息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同时,承包人(牵头人)承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履行地的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承包人(牵头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请
款资料,具体的付款时间以政府批复及拨付日期为准。就工程款项联合体内部结算发生争议的,由联合体内部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8 份,承包人执 4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牵头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私章) (签字或私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如有时):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私章)
电 话:
地 址: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
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
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
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及相关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
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准许延迟相应工期,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 安全xx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
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xx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xx施工费
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xx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xx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
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
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
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
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
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查。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 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
〔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
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
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
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
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ΔP = P0⎡A + ⎛B1 × Ft1 + B2 × Ft2 + B3 × Ft3 ++ Bn × Ftn ⎞ − ⎤
⎠
⎢
⎝
⎦
⎣ ⎜ F01
F02
F03
F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
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
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
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
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00.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
规定。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
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
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8 目内容补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
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
明。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及修正、答疑、补充、澄清文件;(2)在合 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3)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有权限的管理者共同签署的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如补充协议;(4)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如果有);(5)发包人认为
应纳入合同文件内的资料、文件。
本条的“其他合同文件”其解释顺序由发包人视其内容、性质与合同其他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 目内容补充:发包人,又指本合同的“甲方”。
1.1.2.3 目内容补充:承包人,又指本合同的“乙方”。
1.1.2.4 监理人(即监理单位):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即设计单位):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本项文末增加第 1.1.2.10 目内容:
1.1.2.10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
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若承包人认为施
工现场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等需要而另行租赁场地或占用道路的,承包人应自行解决,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范围。施工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清
理现场,不得占用红线范围内任何用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
以及临时办公(生产、生活)板房、机械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
仓库等临时设施占地等,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所需样貌,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由承包人承担。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目内容修改为: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
施工费(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费、赶工措施费、
额外增加的赶工措施费、定额工日工资总额、涉铁安全评估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承包人
执行本项目所产生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本合同中协议书条款所约定相关的一切费用。
1.1.5.2 目内容修改为: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及
保修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等合同履行过程的产生的一切
费用。
本项文末增加第 1.1.5.9 目至 1.1.5.13 目内容:
1.1.5.9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的款
项。
1.1.5.10 合同结算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款。
1.1.5.1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1.5.12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
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1.5.13 经发包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审定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承包人根据已办理施工图技术审查及备案(如有)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各项取费标准、建设地区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等资料及本合同其他约定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文件,并且该工程预算造价文件已经发包人(或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书面审定。
1.1.6 其他
x项文末增加第 1.1.6.2 目至 1.1.6.16 目内容:
1.1.6.2 中标下浮率(即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100%= %
(备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和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均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和暂估价)。
1.1.6.3 安全xx施工费(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即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
(预算书)中提及的“安全防护、xx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xx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用等安全防护保障相关的费用。
1.1.6.4 施工标准工期,是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1)》计算确定;(定额)工期文件是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一部分。
1.1.6.5 合同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6.6 节点工期:在合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批的)或进度时间表上设立一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便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用这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来对项目的进程进行检查和控制。这些重要的时间检查点(或完成时间点)即为项目的里程碑日期。
1.1.6.7 关键路径:指合同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合同进度计划时商定。
1.1.6.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6.9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1.6.10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1.1.6.11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6.12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13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1.6.1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6.15 工程质量保修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6.16 xx协议书,指依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廉政建设所签订的合同。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东莞市其他现行的与本
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以现行的最高标准、最新规范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的特殊要求: 无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函件;(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函件;(6)合
同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和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工程变更、签证、补充合同、
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修正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以对承
包人约束较严条款优先解释;当上述合同文件内容、图纸含糊不清的,以编制单位的解释
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其中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书面版 6 套(含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以供 发包人、监理等有关人员查阅的一整套图纸)、电子版 1 套,履行本合同所涉及的标准与规
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监理人(或发包人)增加提供图纸的份数,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工程实施前,应对图纸和现场地形、地物结合勘察文件进行
认真复核和测量,并及时上报所发现的问题,不得擅自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费
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发现后 3 日
内一次性、完整且及时的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尽专业职能(技术能力)发现前述差错、遗
漏或缺陷的,应承担因此导致的损失。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 7 日内做出决定。承包人未履行前述义务,
导致所施工工程不符合相关规范及使用功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免费拆除,并不增加
任何费用。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应妥善管理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发出的设计图纸,
避免图纸更替、修改、升版、补充等事件造成图纸混乱,影响施工,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
任何费用增加(包括返工等补偿、索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含但不限于承包人的投标相关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公益宣传广告、主要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周报表及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竣工资料及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需要报送的施工方案、施工过
程中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各类工艺工序优劣对比汇报的相关资料、完整的竣工结算、竣工后
评估及审计资料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经济签证单的附图;编制
工程竣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①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承包人须结合项目实
际情况编制合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送发包人及监理人。该进度计划、施工组
织设计方案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进度计
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承包人逾期提交上述合同 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日。造成发包人损
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给发包人。
②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如须采用较复杂的施工技术
的施工方案),施工中因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负
责。施工方案需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的,其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论证审查后需
要调整施工方案而导致的措施费和工期的增减由承包人承担。
③ 承包人在建工程工地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符合东莞市关于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按“东莞市房
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执行,加强xx施工和卫生管理宣传工作,积
极在围墙、围栏、工棚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悬挂宣传标语等,在工地显著位置按相关部门要
求设立广告牌、警示语及宣传画等,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④承包人的交通疏导方案须报当地交管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执
行。
⑤其他文件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交;承包人逾期提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
损失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纸质版文件 3 份、电子版 1 份,或按发包人另行书面指令
的数量进行提交。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期限为:除竣工图批复审查时限为收到工程竣工图及相关 资料后 14 天内的要求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文件后 7 天内进行批复。
若在批复过程中发现收到的文件不完整、不正确,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递交文件直至
符合监理人的要求为止,批复时限自监理人确认承包人递交的文件确已完成、正确之日起计
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纸质版文件 3 份、电子版 1 份,或按
发包人另行书面指令的形式进行提交。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或协议书中注明的发包人地址;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按照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作出。合同中所载的联系方式亦为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邮寄方式发送,以发件人寄出邮件后 3 日视为送达日期(无论收件人实际收件时间、是否实际收到、无法送达或退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通知,送达之日即视为送达。对方应对送达地址负责,如有变更,变更方负有义务通知对方,并提前 5 天书面告知新的联系人信息。如未告知而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未告知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本款文末增加第 1.7.4 项内容:
1.7.4 联络(约见)法定代表人
在项目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必要时发函联络(约见)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授权代理人须为承包人单位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以解决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须本人亲自到场。如果未能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第一次发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以人民币 30,000 元的违约金;第二次发函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
到达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关责任并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的违约金及一切后果外,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情节严重者将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违约金处置。同时,发包人保留继续发函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如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的,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外,对承包人还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因前述承包人违约行为导致暂停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 化石、文物
合同总价中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相关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上,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有关批准,
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对上述手续的办理给予适当的协助。
1.10.2 场外交通
承包人自行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
不另行向承包人收费,但承包人应自行收集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如不能满
足相应要求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承包人仅可用于本项目工程施工,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交换、泄露或披露。否则,承包人应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保证只将上述文件用于本合同
履行的需要,不得将上述文件的任何部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侵犯发包人商业秘密,并
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0 元/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如果合同内工
程量清单存在虚列虚增和重大漏项漏量,承包人应在该部分施工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发包人提
出(包括提交合同清单重大漏项漏量补偿报告和详细资料),并按如下原则调整:(1)工程
量清单虚列虚增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
知》(东财[2021]20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工程结算时应全部扣减。(2)
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漏量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
办法的通知》(东财[2021]20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虛
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在工程结算时给予全部补偿。若承包人在该部分施工完
成 3 个月后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漏项漏量的,则不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本工程中的桩长(支护桩除外)暂按经审定
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
共同书面签认的实际工程量结算,调整合同价款;(2)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虚列虚增的工程价
款总额;(3)合同内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漏量的工程价款总额。(4)本工程中的暂定工程
量,工程实施和结算时按经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施工方四方测量共同书面签认的实际
工程量结算。备注:有关“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项、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工程量清单重大漏
量、工程量清单虚增工程量” 相关定义按东财[2021]20 号文的规定执行。
2.1 许可或批准
x款内容修改为:
除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项目实施所需的其他证件和批件均由承包人负责按时办理,发包人仅负责协调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的,发包人可准许延迟相应工期,合同总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临时占用土地等计划,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和)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
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
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发包人代表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
前述职权。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签证、同意、通知、建议、指令、要求均不能解除承包
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亦无权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
删除通用条款“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有关约定,本合同不适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
的时间内提供。
发包人不提供或所提供的取土场及弃土场仅供参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能以因取土场
及弃土场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增加相关费用;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
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消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如有),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
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罚
款、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在移交永久占地后,承包人对用地负有看管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外来
人员或车辆在本项目永久征地范围内倾倒淤泥、弃土和建筑垃圾。承包人应及时发现并报告
在永久占地范围外倾倒淤泥、弃土和建筑垃圾可能对本项目的影响情况。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在工程关键路径不受延误的时
间内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并明确发包人将以工程用地现状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负
责结合用地现状进行施工至满足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要求。同时,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平整工作场地,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发包人提供的接驳点接至工地红线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交通运输的需要,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收集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给予协助,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由承包人负责参与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占用道路、爆破作业、办理绿化树木砍伐证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专业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分别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专用设备、设施供应商的临水、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总包负责临水、临电统一管理。水费与电费如存在由发包人代缴情形的,按当地水、电收费标准执行,从总包当期进度款中扣减。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及甲供(如有或)设备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电源(含大于 16 平方毫米的五芯电缆及配电箱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电梯机房附近,具体提供时间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工地代表通知为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4.3 提供基础资料本款内容补充为:
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施工场地内对地下管线、设施进行核实的义务,承包人须利用专业技能及在行业内的资源,自行了解、掌握为本工程施工所需的相关资料,且承包人须就对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或解释及选择及采用负责。本合同的签订,视为承包人已接受发包人已按时提供资料,且提供资料的义务
已履行。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未标明或标示不准确的管线及设施,对影响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协助处理。承包人有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进场后应进一步对其核实和勘探,勘探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造成对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一切损失赔偿的责任。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发包人可准许延迟相应工期,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已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发包人不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从开工到竣工验收的所有过程及结果资料(包含
声像资料、关键工序及隐蔽验收等相关视频资料);完整竣工资料(包括完整竣工图纸及竣
工图电子文档等)需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四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必要的电子文件 , 按当地政府
部门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质监站、卫生、环保、规划、人
防、安监站等部门(依据实际工程情况完成相应验收资料的准备)。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按照发包人要求,在 24 小时内把以下人员调离出本工程,否则每人每次每天支付违约
x 1000 元;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令发出后 2 天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下
述调离的人员:①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或经常不到岗的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
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②不积极配合、服从发包人、监理工作者;③违反承包人或发包人
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④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⑤与合同规定名册不
符者;⑥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B.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办公用地在红线以内、基坑以外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自行考
虑搭设(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施工用地红线范围内布设工地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用地不足及
使用限制的问题。要求承包人自行重新选地(或租用其他现有房屋)布置临时设施用房,相
关费用及按安全xx施工要求管理的相关费用,一次包干);其中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咨
询公司,如有)、监理人、各专业分包人及专业承包人共设置 8 间办公室、2 间会议室。向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场内
临时办公室含发包人 5 间及监理 3 间(面积为 3m×3.6m),并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配置标
准如下:
[√]天花普通吊顶、地面铺装;
[√]项目总办公室:雅致板房、办公桌椅一套、沙发一套(含茶几)、分体空调一台;
[√]项目副总办公室:雅致板房、办公桌椅一套、沙发一套(含茶几)、分体空调一台;
[√]发包人工程师办公室:雅致板房、按项目工程师人数配备相应办公桌椅及电脑,分
体空调 1 台/间;
[√]项目总监办公室:雅致板房、办公桌椅一套、沙发一套(含茶几)、分体空调一台;
[√]项目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雅致板房、按项目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相应办公桌椅及电
脑,分体空调 1 台/间;
其它:经发包人书面提出且相应价款不超过 5 万元的设施、设备。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
期间监理及发包人现场办公室已有办公设施(包括板房、办公卡位、空调、室内照明)的维
护及修理。若因工地场地原因需搬迁办公室,承包人应负责办公室的搬迁工作、办公设施的
重建工作及搬迁后的办公室、办公设施维护工作。如需重建,重建标准不得低于主体工程开
工前现场办公室标准。
C.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签订合同
后 7 天内,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xx工地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完成施工
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xx施工等相关手续。发包人、监理将积极协调配合
手续办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现场工程师。施工中需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
境保护、污水排放、施工噪音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D. xx施工和环境保护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承
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以
及其他对公众财产的损害和妨碍的后果,如果引起的扰民及其他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包
人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E.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交付发包人或接受单位之前,由承
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正式交付之日止。此项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损失风险。承包
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己或委托第三方予以修复,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及工期延误导致的一切损失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
付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
F.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要求和费用承
担:根据工程需要,按施工交通组织要求,提供和维修封闭施工使用的临时围墙、照明维护
和交通标牌、标志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和交通协管工作。承包人应做好安全防护(如护栏、
警示牌等)及交通组织工作,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G.承包人应负责对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包括电缆)埋设情况进行探明,在整个施工期间
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各种(包括现场xx)地下管线(包括电缆)和临近建筑物、
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安全,并和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管道及构筑物保护协议,承包人负责承
担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承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的事故、及由之产生的一切责任
和经济损失。
H. 承包人应负责场地内外施工用电设备的保护,本项目施工用电高压由当地供电部门
提供的点接入,为保证施工用电安全,承包人应负责提醒高压电缆沿线各施工单位高压电缆
走向及埋深,如因承包人该项工作失误导致电缆人为损害,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及承担维修费
用,因此造成的施工现场停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I. 承包人应负责场地内外施工用水设备的保护,本项目施工用水由当地供水部门提供
的点接入,为保证施工用水,承包人应负责提醒施工用水管道沿线各施工单位水管走向及埋
深,如因承包人该项工作失误导致水管人为损害,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及承担维修费用,因此
造成的施工现场停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J.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余土、垃圾、
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外运;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时,
承包人应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全部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
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所在地的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
若承包人不能及时清理运走其他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发包人可予以出
售或另行处理。发包人有权从此类收益中扣留足够的款额,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
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归还承包人,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
则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处扣回不足部分的款额,以达到东莞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满足监理
人、发包人工程师要求。
K.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车辆出口处必须按市有关部门规定设置洗车池,车辆驶入市
政道路前必须经过洗车池以保证出场上路的车辆的整洁情况符合城管的要求,其修建、维护、
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所引起的违反相关规定损失
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L.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知等规定,在发包人要求时
间内提交有关文件,以便发包人能协助承包人申请及领取相关许可证,保证本工程能顺利开
工直至完工,于工程完工时取得有关文件并及时移交至发包人。若有任何延误,按规定需由
发包人负责的申请将视为属于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并按工期延误违约条款支
付违约金。
M. 如所完成工程的位置偏差大于图纸、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无论该工程是否
由承包人施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均可要求作为施工总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修改,承
包人应承担一切所需额外工程的费用,以补救偏差的错误。
N.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关于本工程的总体规划(施工计划)安排,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管
理,包括场地安排、临时设施、施工区域划分等,以及总包、分包之间的协调管理。在建设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经催告后仍不执行
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之全部损失均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O. 承包人在其所负责的施工范围内处于总包的地位,有义务履行总包职能,并向发包人
负责。应负责其所属的施工人员管理,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管理,负
责协调组织各分包单位间的工作调度、施工分工配合,保证所有分包施工单位的质量、工期、
安全均处于承包人的有效控制之中,保证施工工作高效、妥善地完成,依法施工,负责赔偿
因其疏忽、过失给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进行总包服务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须负责安排、统筹、管理及紧密配合专业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施工的
工程,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包含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应及其费用、
各类临时设施之使用、垂直运输、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准许专业工程承包人、分包
人及独立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场地,就施工场地、工地上通道、工序等方面进行紧密联络及协
调,以便各单位能按工程师指示施工,并且能按时完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以
及项目交付投入使用所需一切手续。因缺乏协调而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窝工的责任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专业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由此向发包人索赔的费用。
承包人应保证专业工程承包人、分包人及独立施工单位阅读并了解合同条款(合同价款除外),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Q. 接受工地及由其它独立施工单位施工进行独立施工的要求(如土石方和基坑支护及
桩基础工程等):承包人须在收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接收工地并自费清理遗留在工地
上的杂物及垃圾。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所有独立施工单位在工地上已完成工程的定
位、标高等,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若发现错误或质量有问题,须立刻书面向工程师报告。
若承包人违反规定,使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此等错误或缺陷而错误地建造,在工程师要求重
建时,承包人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工期不予延长。
R. 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现场设立安全标准化体验区等工作。承包人同意,无
论在任何时期,专业性较强或对工程品质有重大影响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可聘用专业工程承
包人或独立专项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或在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前提下由承包人另行分包。但包
含在承包人投标的该抽出部分工程及物料供应的工程费用及利润将从总承包金额内扣除。除
了按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配合费外,承包人不能藉此要求任何其它补偿或增加费用。
S. 承包人应遵守治安管法法规,定期进行法治教育,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
安全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招收外来
民工等有关管理条例,办发劳务证,签订劳务或劳动合同,严格内部管理,不得克扣、拖欠
工人工资,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此项义务造成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T.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清理其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从工地上搬离
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使完工后的工程清洁,
适合使用,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满意程度。
U. 承包人应当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工程上使用
的或准备使用的承包人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其他受保护
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该保护和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
一切损害赔偿费、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V.承包人不得在工地或施工设备上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如张贴该类广告,应得到
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媒体负面曝光或停工,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
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W.承包人应对所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及披露的或是承包人获悉的有关发包人业
务、产品、财务、技术、经营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除为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外,不得为其它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方披
露、进行复制或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承包人应确保其雇员、顾问及代理人将遵守本合同的
此项条款。
X.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或变更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承包人确认经承
包方收件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工地各备案管理人签署或加盖承包人的印章在工程往来的
其它文件上加盖了相同的印章后,该文件均视为代表乙方的有效文件。
(1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
合同备案、垃圾处置、给排水、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等为保证正常施工及达
到使用条件的全部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办理上述事项的时间、需缴纳的费用及其
他相关费用,应无偿代为办理并提供专业人员收集相关资料,其中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应
满足发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需求。配合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承包人不得因此而延误工期,否则按人民币 10,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2)承包人应负责现场施工道路铺设、维修、管理及日常保洁工作;负责现场内绿化
植物的栽种、养护等工作;负责任何进出场车辆的清洗与管理登记工作;安排整个场地有组
织的临时给排水系统;负责场区内建筑及生活垃圾的清运;负责卫生间化粪池的定期清理;
负责公共卫生间的清扫;负责现场临时设施设备(如临时变压器、电缆、临时供水管道、发
电机等)的维护、维修、保养和防盗等;负责发包人及其代表临时办公室与辅助设施的打扫、
日常维护与使用;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污水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
为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13)承包人在建工程工地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符合东莞市关于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按“东莞市房
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执行,加强xx施工和卫生管理宣传工作,积
极在围墙、围栏、工棚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悬挂宣传标语等,在工地显著位置按相关部门要
求设立广告牌、警示语及宣传画等,以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
(14)总平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可以根据各阶段场地实际需要,下达对临设的
拆除令,承包人可采取另行搭设(地点、范围、以及搭拆时间必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
或不再搭设,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
设备或临时设施的二次拆迁建设费用。
(15)项目竣工后,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及时拆除相应的临时设施,并将垃
圾外运。该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发包人要求需要保留的临时设
施,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保留,所涉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6)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一
切所需的照明、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防火设施以防火灾、意外和损失,并承担整个施工期间
的一切安全保卫责任。承包人应按约定进场并在进场前与发包人签订现场管理协议,同时承
包人与其他分包施工单位签订的管理协议需事前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加强对现场各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
照明工作,就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向发包人全面负责;承包人应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
x提供和维护所有照明、围墙和警戒,以便能够正常施工并保护工程和相邻财产的拥有者以
及公共安全不受侵犯,确保施工现场地上、地下各种材料、设施、设备不发生丢失与盗窃事
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管。如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 承包人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或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承包人限
期整改的,当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7)图纸审查。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七日内或在施工实施前组织
x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并提供
《施工图审核意见书》,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承担施工
图审查责任。承包人如在施工时发现图纸、设计及规范有任何出错、缺陷,应立即通知监理
人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发现而不告知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18)承包人应遵照监理人和发包人所有的指示和要求来执行,包括监理人和发包人为 本项目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如《现场管理细则》、《HSE 管理计划》等,承包人的投标报
价应包括上述因素的全部影响,并不得再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的增加或索赔。
(19)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所需专项资金/基金(如有需要时)的缴纳、核实、返退事宜。
(20)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雇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 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吊车司机、信
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安全员、无损检测人员等。
(21)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之日期起至整个工程竣工完成并移交给发
包人之前,承包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承担完全责任,相关的保
管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付费。
(22)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
机械二次进场等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3)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
任。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
保证体系。
(24)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监理人对放线
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定位的责任。
(25)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施工机械设备投入现场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
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出。
(26)承包人每月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情况报告,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有:
①设计(如果有)、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
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②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③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及开始制造、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
日期或期望日期;④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材料的检验批次及检验结果;
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情;⑤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
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
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⑥施工过程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⑦费用申请与费用支付(含工
人工资支付)情况汇总。
(27)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电源、水、
电管线的修建安装,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从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接驳点接入施工现场所用管
线、设备、计量装置的采购、施工、运行维护费以及水电费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8)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东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民工工资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
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5]90 号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 号)、《东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东人发[2017]104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人工资保证金保函收退及差异化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市[2018]89 号文)、《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 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东人社发〔2021〕4 号)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本工程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相关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
件规定为准。
①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定额工日工资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人民币(小写): 元。
②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东莞市)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 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③承包人应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
方式支付。本工程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将拨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含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的工人工资由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支付),按工程项目列清,专款专用(说明:
承包人必须提交由在项目所在地(东莞市)商业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证
明)。
④承包人(牵头人)在本项目所在地(东莞市)商业银行设立的本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如下(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改):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⑤ 工人工资支付及监管按《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的通知》(东建市〔2019〕38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8〕14 号)的规定执行。
⑥承包人须保证每月准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指定专人负
责建设项目的台账管理,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工程进度、工时、
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等信息,并在工地公示栏对工时、工资支付等信息进行公示及时 公布,未公布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000 元/次。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工
程款前,必须将当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报表及劳务分包合同、班组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同时上报发包人,要求支付的工人工资款额应是已完成该工序应支付工资款,否则发包人可
以暂停支付工程款。由于承包人未支付(包括未足额支付和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所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同时发包人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工人工资每拖 欠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拖欠工资总额的 10% 计算。若造成上访事件的,经发包人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总额的 20%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同时监督承包人全额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对于后果严重者,报市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发包人将同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按《东莞市建设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东建市〔2017〕30 号)及《转 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 号)的
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建设单位拨 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每期工程量价款的 20%,且确保
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⑦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保险凭证方式缴存,由
承包人在施工建设前提供,并需满足《东莞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东人社发〔2021〕4 号)的规定。
⑧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东建市【2020】4 号),承包人在进场后 5 日内按文件规定完成项目实名
制管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⑨工程竣工(交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凭竣工(交工)相关证明资料
及工人工资支付等资料,向建设项目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工资专户申请,受理申请次 日 3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 7 个工作日,公示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资信息、出勤信息、项目部咨询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项目属地行政主管 部门投诉电话。公布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29)按监理人、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需承包人完成的工作。
(30)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
救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1)承包人负责整个现场(包括对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专项供应商等)的管理、协
调、配合、服务工作,对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总工期、总体质量、总安全和交付使用后的保
修负责。包括提供进场方便、统一协调现场平面布置、提供现场总的用电计划、用水计划;
提供施工(工作)面、加工场地、临时设施使用(搭建)、材料设备及施工用(或工作用)
器具的进(出)场、装卸、堆放、水、电设施接驳、提供场地内道路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使
用、现场脚手架使用的配合、协调、服务;施工现场管理(包括整个现场的剩余材料、垃圾
清除及整洁)、竣工资料汇总整理装订归档,并监督管理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等在场内的安
全、xx施工及操作,该工作属于承包人管理工作范围且相关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
中,不得以报价不含此项内容涉及的费用或服务费过低为由拒绝提供管理、协调、配合等以
下服务,承包人的管理、协调与配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①统一对外、统一指挥、
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管理,负责分包工程与独立承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
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对发包人负责,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工程;②按
东莞市安全生产xx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负责和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xx施工管理,包括治
安、保卫、保洁、消防,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施工现场总平
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分区管理、各负其责、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消防保卫、环保、xx施
工等由承包人统一组织实施。承包人必须监督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等将其生产或生活垃圾堆
放在指定的施工场地垃圾堆放点,由承包人负责定期将各自垃圾清运出场地。③负责分包人、
独立承包人等之间的工作联系,妥善安排与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等的交叉作业的进度计划,
有计划有组织的安排好各单位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进场设备的运输路线、工作面及现场
堆放场地,处理好因交叉作业可能引起的成品保护问题。落实关键工序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
根据各专业工作施工交叉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指令有关专业分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
排进场和退场或停工。④负责协助分包人、独立承包人与设计、监理、发包人之间的关系协
调;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各材料与工序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独立承包人负责对自己承包
范围内的材料及工序的验收组织与协调。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分包中的技术问题、商务问题
等。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各分包人对其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独立承包人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质量承担全部责任。⑥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专题会、
协调会等会议并及时处理和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存在问题。⑦承包人负责定位和轴线控制、
网桩的测设及水准点的复测,承包人允许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免费使用相应的测量点。⑧负
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汇编季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等。向各分包单位下达计划执
行指令,督促分包人编制施工及试运行阶段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进度完成情况,督促各独立
承包人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⑨承包人必须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专业分包人其进度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必须对一般分包人的施工进
度承担主要责任。独立承包人对自己的施工进度负责。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
应充分考虑与各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的配合协调工作及分包项目的施工周期,并将由此产生
的各项费用计入承包人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中。承包人不得以受任何分包人的影响为由拖延工
期。当分包人的进度计划明显落后时,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追赶工期。⑩承包人应协调 现场已有机械设备和xx材料,配合和满足各分包人施工的要求。⑪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
作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和独立承包单位按要求进行技术资料
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最后由承包人汇总提交发包人。竣工资料需移交给档案部门(其
档案达到东莞市档案馆的《东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移交档案标准)的由承包人代 发包人完成。该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⑫承包人为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提供水、电等
接驳点。承包人需审核和批准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提供的用水、电等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
全。工程用水、电等费用由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按实挂表计算,该费用由分包人或独立承包
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必须为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统一规划并指定材料及仓库的场地、食堂等,
由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自行按经审批后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各分包人或独立承
包人的管理人数酌情为其考虑和提供临时办公室,做到统一办公,该费用(含办公水电、网
络等)由承包人承包。允许各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免费使用现场已有的如卫生间、安全通道 等设施。⑬提供给分包人及独立承包人合理的施工空间及通道并负责维护。按施工进度安排,
在承包人施工期间,承包人综合协调并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含操作人员)、爬梯、
脚手架、公共照明、安全通道、护栏等给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免费使用,避免出现争抢,延
误工期。在外脚手架没拆除前,承包人允许独立承包人(如幕墙公司)可以使用外脚手架进 行预埋件或支撑构件、保温材料等项目的安装,该费用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⑭承包人必
须审核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确保进度付款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多
付或超付的责任。对独立承包人的付款承包人需确认其安全xx施工等是否满足现场管理要 求。 ⑮承包人必须审查分包人提出的各种技术核定单、变更申请及签证等,提出审核意见,
并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发包人。在各分包人的工程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组
织各分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发的技术核定单等进行认真的
核对及审查,并就设计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差错、遗漏及缺陷以及对其它专业的设计文件和施
工时潜在的影响,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若未组织核定和审查,并就问题提出 书面异议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⑯承包人应对各分包人、独
立承包人预留预埋管线后破损等情况进行修补、回填、填缝和收边抹平等,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⑰分包人、
独立承包人的管道暗设于墙体、楼板内,除需制作安装套管的工作内容外,管道暗设的留洞、
留槽以及管道安装完毕后对开槽、留槽、留洞、打洞的封堵、抹灰等采取的措施,其费用应 包含在合同报价中。⑱承包人必须督促分包人将易破坏部分进行成品保护;各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对其成品保护负责直到将其移交给发包人。⑲承包人须了解分包人、独立承包人
施工,尤其是工程未施工前了解其施工程序、其他施工单位所需的管槽、孔洞、榫眼等的位
置,并须在浇筑混凝土前及于每个工序开始前通知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并给予其足够的时间
去放置电缆、电线管、其它管道等,因未有通知而使其他施工单位漏放或漏埋所需材料则承
包人承担一切返工费用及责任。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紧密合作,承包人不得因与
分包人、独立承包人缺乏联系而取得任何索偿。
(32)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承包情况完成相应政府要求验收(主体验收、隐蔽验收
等)及甲方验收;待项目整体验收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应的验收工作。
(33)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外,承包人还需对有工程设备(包括电梯安装,如有时)
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管理;承包人必须与工程设备(包括电梯安装,如有时)单位签订
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34)负责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在进行施工作业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当地政府、村委以
及业主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做好安全鉴定工作(具体需要鉴
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范围,须满足当地政府、村委以及业主要求),鉴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过程中或者施工完毕后建筑物、构筑物等业主提出建筑物、构筑物等受损需进行第二次
(或多次)鉴定的,第二次(或多次)鉴定的费用(不论鉴定结果是否属承包人责任)均由
承包人承担。如果根据鉴定数据,确定经鉴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确实是因承包人施工而受
损,承包人应自行与政府、村委及业主协商赔偿,所有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承包人不及时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
款项用于赔偿。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35)承包人应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泥头车密闭运输管理
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573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泥头车全密闭运输和智能化管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城管委〔2020〕7 号),运输砂石、渣土、土方及建筑垃圾的车
辆必须使用新型全密闭装置的泥头车运输和接受泥头车智能化管理平台的管控。
确保使用经核准的新型泥头车,严格落实工地xx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
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泥头车密闭运输“六个 100%”,对使用未经核准的泥头车
或现场检查发现达不到“六个 100%”防尘措施要求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
视为承包人违约,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对丢弃、遗撒物料按照相关规定清
理干净,对污染、损害地段按照有关部门标准或要求恢复原状),并对承包人处以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6)廉政建设要求
①承包人建立健全企业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主抓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使廉政 文化与企业和工地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
②承包人负责做好工地廉政教育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
a\将廉政、安全等主题教育纳入工地例会、工程进度分析会、标化工地创建等专项活动 中,通过召开工程廉政主题学习会、组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形式,推进工地廉政文化建设。
b\因地制宜地设置廉政文化建设景观,在工地围墙内侧、临近现场办公区域,施工企业 应悬挂廉政宣传画,不少于五幅;布置相应的宣传标语,标语不少于两条;设置宣传橱窗在各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布置公布xx自律承诺和廉政管理责任制等。
③如承包人未按上述①、②项规定执行,工地现场廉政教育宣传活动落实不到位的,发 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视具体情况对承包人处以1000-5000元的违约金。
(37)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①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
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②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
项工作。
③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
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④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图纸、合同、计量、支付和变更台
帐和造价数据链,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和造
价数据链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
(38)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①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②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
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
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
使用。
③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
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
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
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9)承包人必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①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所在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实行环境保护
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指定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
章制度,做好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及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并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及时发
现各类违反环境保护的现象与问题并立即进行改正。
②施工准备阶段,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中要明确施工方案的环保目标和环
保措施,监理要认真审查,并需经监理人批复后实施。
③施工阶段,承包人要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同时提出环保措施,要依据本合同段施工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明
确监测方案,及时进行监测。一旦出现超标的污染,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④承包人必须制定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并及
时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因任何原因导致迟报、瞒报、虚报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
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力导致对地方污染,尤其对鱼塘、农田、果园、菜地、水利等
的污染必须立即治理并合理赔偿,任何由于未及时处理导致地方或群众的投诉或赔偿要求发
包人将直接处理并给予赔偿,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保证发包人免除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包
括由发包人直接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
⑤接受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对其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及发现有违
反环境保护要求的问题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违约处理。
⑥承包人在各类工作汇报、施工月报等上报材料中均要及时汇报本合同段在环境保护方
面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⑦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包人或
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环境保护存在的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隐
患消除并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违约处理。
(40)由于部分工程可能因征地拆迁(含清拆)等原因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中间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半年或更长时间)。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对现有管线的排查、保护、拆迁
(清拆)和迁改施工的约定:
①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过失导致管线破坏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②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确保现有通信、高压架空线、直
埋电缆、给排水及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线的安全,必要时承包人还应采取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临时加固措施以确保安全。以上情况在发生时,应事先及时向业主报告,并知会相关主管部
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③发包人将以工程用地现状移交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结合用地现状负责工程用地范围
x的所有清拆以及由其它产权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拆迁后剩余的残渣、废弃建(构)筑
物构件/桩头/地基基础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④若属于本工程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拆迁或迁改上述管线以及绿化、路灯时,必
须得到产权单位、管理部门的许可,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
时不予调整。拆迁由其它产权或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的除外。
(41)本项目属于地方涉铁工程,施工过程将对列车运行秩序、对铁路运输安全等造成 影响,需要铁路部门多方配合,需采取设备安全监控、安全监护等特殊措施,因此本项目中标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与市政工程下穿高速铁路技术规程》(TB10182-2017)、《公路铁路并行路段设计技术规范》(JT/T1116-2017)、《广州局集团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广铁科信发〔2019〕103号)、《广州局集团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铁科信发〔2021〕7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有最新文件,则按最新文件的规定执行),与铁路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涉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包干实施,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必须做好与铁路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在本项目涉铁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在涉铁专项工程实施过程
中,承包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经发包人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可依法没收或适当扣 除其履约担保。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给发包人。
其中,涉铁安全评估费(人民币 元)按照合同价包干实施,结算时不作调整。涉 铁安全评估费支付:①涉铁安全评估报告通过技术评审,并获得铁路部门批复及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涉铁安全评估费总额的70%,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②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请款报告和承包人相关票据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若铁路进入运营阶段后,铁路部门对原审批通过的安全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需重新编制安全评估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涉铁安全评估主要工作要求:①承包人应在项目开工后30天内,编制详细的涉铁安全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派人员配置、技术评审安排、成果文件提交及获得铁路部门批复预期时间、技术评审安排、获得铁路部门批复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在批准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逾期提交上述工作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日。②拟派人员配置应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其中包括要求配置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计算复核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或以上)职称的总体及专册负责人不1人,具有教授级(正高级)职称的安全评估项目负责人并要求在安全评估单位担任主管业务副总工(或以上)职务,并于提交涉铁安全评估工作计划时报送上述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应资格证书的原件供审核)及联系方式(保持24小时畅通)给发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及其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在获得铁路部门批复之前不得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中每更换一次计算复核人员违约金10000元/人,每更换一次总体及专册负责人违约金20000元/人,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违约金30000元/人)。
(42)承包人选定的自检机构需提前将自检机构的营业执照及资格证书等资料报监理单 位申请审查,取得监理单位审查通过的证明材料后报发包人备案,备案通过后才能采用该自检机构。否则,发包人对自检结果不予承认。
以上关于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如本合同中有不同的约定,以较高要求的为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及义务、行使合
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承包人应予认可。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全过程,发出进场通知之时至竣工结束,项 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 26 日(按每月 30 天计算,
发包人确定考勤方式)。若有事确需离开工地,必须书面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请假, 项目经理每月请假不得超过 4 天,超过则按照不在场的违约行为处理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和/或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 3 万/
人/次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并补齐手续及资料。
项目经理未按照本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或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 5 万元/天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
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
(粤建市[2009]8 号)》第九条规定。承包人每次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视为违约,处以 50 万元违 约金,但更换原因符合粤建市[2009]8 号文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七)项除外。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10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补足,同时承包人仍需更换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
14 日之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8 万元/人次违约
x,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补足,同时承包人仍需更换
相关人员。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