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 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 股票 | 债券 | 银行储蓄存款 | |
反 映 的经 济 关系不同 |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 资损失风险 |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 债 权 债 务 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
所 筹 资金 的 投 向不同 |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 价证券 |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 实业领域 | 直 接 投 资 工具,主要投向 实业领域 |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 用途和投向 |
投 资 收益 与 风险 大 小 不同 |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 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 收益相对稳健 |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 很小,投资比较 |
安全 | ||||
收 益 来 源 | 利息收入、股利收 入、资本利得 | 股利收入、资 本利得 | 利息收入、资 本利得 | 利息收入 |
投 资 渠道 |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 证券公司 | 债 券 发 行 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 机构 |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 ETF 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 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 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 基金。QDII 是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s 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行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
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70 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七)本行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行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行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行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四)客户可在购买产品前通过我行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官方网站)查询基金信息。有关基金的具体信息以基金公司信息为准。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业务说明
1、客户申请办理相关开放式基金业务前请详细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及其所公告的相关信息。
2、银行仅为基金公司的代理销售机构,对所代销的任何基金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和其他经济责任,本行受理的各类基金交易申请,以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建立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个人客户通过本行首次购买基金时,需认真阅读《投资人权益及业务须知》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目前我行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保守型”、“稳健型”、“xx型”和“成长型”、“进取型”五级。若客户购买基金产品时,所购买基金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时,在购买渠道客户需签订《有关投资产品申请之附加客户声明》才能购买基金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可购买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4、客户在本行办理基金业务时,应确保在本行同时开立指定的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基金交易的资金结算。基金交易账户未销户前,客户不得撤销该结算账户,否则会造成赎回资金和红利资金无法入账。
5、客户需确保填写资料和提交的所有开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填写和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当客户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客户应及时前往本行网点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因客户未及时变更其客户资料而影响办理基金交易,由客户本人承担。
6、基金开户:客户在本行开立相应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
7、基金账户登记:客户在本行开立基金账户前,若已在其他销售机构处成功开立了相应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需在开户前向本行提供已有基金账号,以便柜员办理 "基金账户登记"业务。
8、基金资料变更:客户要对基金账户的信息资料进行变更时,仅针对基金业务,本行其他理财业务的客户信息不变。
9、基金销户:客户在本行注销相应注册登机构的基金账户。申请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行交易系统中,拟销户基金账户无任何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
(2)本行交易系统中,拟销户基金账户当天未发生任何有关的基金交易申请;
(3)本行系统的基金账户中对应的所有基金份额为零;
(4)该基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冻结、挂失状态下不能办理销户);
(5)拟销户基金账户的客户仅在本行办理过开户业务,未在其他行办理过基金账户的开户或基金账户登记的业务;
(6)拟销户基金账户不能有尚未交收的在途资金。
10、基金账户撤销:客户在本行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前,若在其他银行或券商处仍有该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需在销户前告知本行,以便柜员办理"基金账户撤销"业务。申请办理基金账户撤销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行交易系统中,拟撤销基金账户无任何未完成或尚待确认的基金交易;
(2)本行交易系统中,拟撤销基金账户当天未发生任何有关的基金交易申请;
(3)本行系统的交易账户中对应的所有基金份额为零;
(4)该交易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冻结、挂失状态下不能办理撤销);
(5)拟撤销基金账户不能有尚未交收的在途资金。
11、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客户认购的基金要经过一定的封闭期才能赎回,而申购的基金在申购交易确认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可以赎回(QDII 基金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实际认购总金额大于基金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客户获得的份额按其认购金额除以认购总金额的比例配售。具体确认份额以基金公司返回的确认信息为准,余款退回客户资金账户。
客户发起认购、申购申请时,按金额申请。申请金额含手续费金额,申请金额的最低限额以基金管理公司规定为准;基金认/申购手续费率以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准。
12、基金赎回:客户在赎回基金时,如选择顺延赎回,在遇巨额赎回部分成交的情况时,当日赎回未成交部分,延迟至下一交易日自动执行;如选择取消赎回,则当日赎回未成交部分,在下一交易日不再继续赎回;如客户不作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情况,将以默认的赎回方式处理。
13、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即将基金持有人的某种基金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种基金的服务。当交易账户为正常情况下,且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为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可转换基金时,才能进行转换交易。客户办理基金转换时,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该基金最低赎回份额的要求,同时转出后的剩余基金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如转出后剩余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要求一次全部转出。
14、分红方式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客户购买基金时可以选择分红方式,若不选择分红方式的,分红方式为基金管理公司规定的默认分红方式。客户申请购买基金后,可申请变更分红方式。
15、基金撤单:客户的撤单交易需在委托交易当日规定的基金交易时间内(下午
15:00 前)办理,撤单需在原交易网点办理。超过规定时间不能进行撤单交易。客户必须完全撤单,不允许部分撤回原交易委托。
16、基金转托管:指同一投资者将其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托管的行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时,应提供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账号、基金代码、基金名称、转托管份额、转入(出)对方销售机构名称、网点号及原交易流水号等详细资料。投资者还需要携带与办理申购业务时相同的结算账号的存折/卡办理转托管业务。转托管转出必须是对有效基金份额的转出,转托管转出基金份额及转出后剩余基
金份额均不得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若转出后剩余基金份数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则
应将剩余份额一并转出;转托管转入时,投资者应首先在转入方完成基金账号的注册登记,其他规定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为准。
17、基金非交易过户:本行代销网点只负责接受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产原因导致的非司法原因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文件,并负责将有关文件资料原件以快邮方式邮寄给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办理。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统一办理。客户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正本),一式两份,一份做为银行留存,一份送注册登记机构留存。
18、基金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根据基金契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基金公司(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或部门要求的因司法程序而发生的冻结与解冻业务。本行代销网点不办理此项业务。
19、基金交易确认查询:银行受理客户的各类基金交易申请,以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成功办理上述交易委托,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QDII基金以基金合同为准)可通过本行网点柜台等渠道及时查询交易确认结果。
20、预受理交易:本行对于客户于非基金交易时间提交的交易申请将自动按下一交易日提交的申请处理。
客户通过基金业务指定结算账户的正确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基金业务申请行为均为有效行为。客户如遗失、被盗、泄露交易密码导致交易委托和其他手续不能正常进行,或被他人冒名操作等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凡因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通讯、电力等故障)造成客户无法正常进行基金交易时,本行承诺尽快派出障碍,恢复交易,但不就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本行可能因系统升级等特殊原因而修改本行基金交易规则等相关条款,客户在我行办理基金业务时应以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二)基金定投业务规则
1、业务说明:基金定投,是指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投资人以约定时间、约定金额来申购本行代销的开放式基金产品的业务,投资者须授权基金销售网点每期(如每月)在约定的扣款日从本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约定金额的扣款及基金申购的申请。
2、基金定投业务须知:
(1)基金定投业务仅限个人客户办理,客户在办理定投业务签约前务必详阅该业务规则;
(2)所选基金产品须为已在本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基金产品;
(3)每位客户在本行对一只基金产品仅能开通一种基金定投方式;
(4)客户约定基金定投日按月只能为每月的 1 日至 28 日,按周只能为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顺延;
(5)客户约定的基金定投期数,最大为 999 期,最小为 1 期;
(6)本行定投起点金额统一为人民币 100 元。若基金公司规定的相关基金产品定
投起点金额高于人民币 100 元,则定投起点金额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
(7)基金定投业务包括基金定投签约、基金定投修改、基金定投撤销三种业务;
(8)若客户申请开通定投业务时,所购买基金的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时,在购买渠道客户还需签订《有关投资产品申请之附加客户声明》才能购买基金产品。
3、基金定投业务交易规则
(1)定投开通:在基金交易时间内,客户持指定结算账号的存折/卡可以前往本行开办基金业务的网点办理该项业务,填写业务申请表中的约定定投金额、日期、期数等信息,并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即成功完成定投开通;
(2)定投发起:如果客户签约时指定的扣款日大于定投签约日,则系统对该笔定投的首次发起日为当月的扣款日;如果客户选择的扣款申购日小于等于签约日,则系统对该笔定投的首次发起日为次月的扣款日。根据本行定投发起的时间,客户应在定投发起日早上 8:00 前确保定投的资金到账。如果上述日期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发起;
(3)定投期数:定投业务发起成功后,自动从客户银行账户上扣划相应的定投款项,同时增加该基金定投协议中已经完成期数,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剩余期数变为 0时,该协议终止;
(4)定投失败:如遇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本期定投委托失败,本期定投扣款失败后,下期不补扣。扣款失败次数增加一次,剩余期数减少一次,当连续 3 次扣款失败时,则该基金定投协议自动终止。如果客户签约时的申购金额大于等于本行规定的最低起点金额,但后续由于基金公司规定的起点金额高于客户约定的定投金额等原因,该笔定投将失败,本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5)定投撤销与变更:在基金交易时间内,客户持指定结算账号的存折/卡及定投
签约的业务回单可以前往本行开办基金业务网点办理该项业务,填写业务申请表,并输
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后,即能进行定投撤销与变更;
4、费用:基金定投业务不收取额外费用,各基金的定投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一般与申购相同(如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定投业务发起后,资金扣款、清算交割、份额确认、查询等规则与申购业务处理一致;
6、当本行系统因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之因素(如网络、通讯、电力等故障)造成基金定投无法正常按时发起时,本行承诺以最大能力排除障碍,尽快恢复系统,待系统恢复正常后本行将补发基金定投交易,但不就期间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业务流程
1、开户:个人客户需签署本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本行存折/卡及经个人加签的存折复印件,相关基金账户凭证(如有)。开户申请经系统成功受理后, 本行将打印回单, 交客户签字确认。
2、风险评估
基金投资人在本行首次办理基金业务,需要填写《风险评估问卷》,本行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本行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对于风险等级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基金产品,客户在购买时,必须在购买渠道签订《有关投资产品申请之附加客户声明》。
3、基金业务申请
客户持本行指定结算账户的存折/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申请, 填写并签署申请表。申请受理后,网点柜员将打印交易回单。目前我行办理委托业务类型如下:
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修改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基金定投
当日申请委托是否成功应以基金公司为准,因此,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QDII 基金以基金契约为准),个人客户可以持本行指定结算账户的存折/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境内客户可直接拨打 95327,港、澳、台及境外客户拨打( 86551 ) 95327 ; 网址: www.ncbchina.cn ;电子邮箱: customer_services@ncbchina.cn;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898 号 14 楼客户建言投诉邮箱,邮编:200122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以上根据网点所在地点临时填写)。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网 址 : www. amac.org.cn , 电 子 邮 箱 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2 号交通银行大厦 B 座 9 层,邮编:100033,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投资人可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行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行基金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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