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贵方对本行员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本行员工存在上述情形,请通过本行专用邮箱 jsyhdflz@jsbchina.cn,或致电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025-51811967)予以举报,本行将严格保密。
202406 版
个人借款合同
(综合版)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告客户书
202107 版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有关规定,本行严禁员工发生下列行为: 1.组织、参加非法集资活动;
2.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
3.向客户借款;
4.直接或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为客户或其相关方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牵线搭桥;
5.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取除正常融资成本外的其他费用;
6.借用客户账户过渡资金,或利用本人、亲属等关联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
7.在客户或其相关方兼职或领取报酬;
8.销售未经本行授权或签订代销协议的第三方机构产品;
9.违规代客办理业务,违规代客保管、传递重要物品;
10.接受或索取不当利益,或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为保障贵方权益,本行郑重向贵方提示如下:
以上事项均为本行明令禁止,本行任何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存在上述行为,均为其个人行为,不代表本行意志,请贵方务必谨慎。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向贵方收取的任何名目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均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请贵方对本行员工予以监督,如发现本行员工存在上述情形,请通过本行专用邮箱 jsyhdflz@jsbchina.cn,或致电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025-51811967)予以举报,本行将严格保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确认知悉并仔细阅读《告客户书》所有内容,理解并接受贵行提示的风险,积极协助贵行对贵行员工行为予以监督。
客户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版)
合同编号:
贷款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电话号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自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内容
一、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具体金额、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二、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执行。
2.利息计算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除逾期计收复利外,采用单利计算方式,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执行。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改变借款用途或挪用借款。贷款人保留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用途证明资料的权利。
借款人承诺,借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购置房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监控、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据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采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因此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四、借款借据
借款借据是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第二条 借款结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结息方式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三条 罚息及复利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采用的计收罚息的具体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四条 借款发放一、借款发放条件
本合同生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人方可提款(贷款人同意豁免的除外):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用于还款(扣款);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
3.与本借款有关的担保已经合法有效设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 保的,申请借款时最高额担保没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
4.申请提款时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没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
5.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江苏银行及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项下不存在违约,且提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6.本合同相关及贷款人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登记、备案、保险、公证、见证等手续已全部办妥;
7.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已支付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8.双方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二、借款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支付账户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1.自主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后,由借款人按申请时确定的计划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划至
借款人的借款发放专门账户,即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交支付清单,支付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名称、金额、付款时间、付款事由等。
2.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
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以
及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即为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或支付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二)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自行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条 还款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归还,具体账户信息以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还款账户内扣收应还借款本息。借款人保证在还款日(含展期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下午 17:00 前该账户内资金余额足够偿还应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在还款账户中预存当期应还款项的,贷款人将在还款日扣划当期全部应还款项,其中利息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计算,不受借款人提前预存还款金额而调整。
四、还款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无法偿还本合同项下当期应还本息的,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划款项根据提前支取(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规则进行处理。扣划款项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
日贷款人公布及/或适用的扣划款项币种与借款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进行折算。
五、借款人实际归还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借款本金、其他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对前述清偿顺序作出变更。
六、借款人需展期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声明和保证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借款人自愿签订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能力履行义务。三、借款人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现在或将来均不会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不会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四、借款人未涉入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程序,亦未发生可能导致其涉入该等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五、借款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相关情况。
六、借款人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
七、借款人的重要资产未涉及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或被金融机构扣划存款,亦未发生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或情形。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二、借款人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信息、工作信息、财产信息等);
2.应当接受、配合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资金情况进行调查、监督、检查;
3.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4.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5.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姓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情形时,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7.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8.根据贷款人要求为其与借款有关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在投保时根据贷款人要求落实相关事项;
9.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信息及文件资料;
2.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
3.有权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等;
4.有权监督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5.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
6.若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7.在借款人或其担保人发生还款能力弱化、担保能力下降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支付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8.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叙做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如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借款人归还债务的顺序。
1.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声明和保证;
2.借款人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将借款用于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任何非法、违规交易;
4.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5.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6.借款人利用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7.借款人发生或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
8.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9.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或在其与贷款人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导致其担保能力弱化;
10.危及或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前述任一违约事件发生, 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变更本合同项下未提借款的支付方式或借款利率;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调整借款金额、停止或中止借款支用或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借款;
5.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6.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借款;
7.有权对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提现等限制措施,有权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划款项根据提前支取
(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规则进行处理。扣划款项币种与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贷款人公布及/或适用的扣划款项币种与借款币种之间的兑换汇率进行折算,由此产生的利息和汇兑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知晓并同意,上述账户限制及扣款措施在借
款人结清债务前会持续实施,借款人应及时还款以避免出现此等情形; 8.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9.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费用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资信调查、公证、见证、保险等费用,由双方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担。
二、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一条 反洗钱条款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还款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三、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 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借款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反洗钱义 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查询和使用
一、借款人授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
合同项下业务终止之日,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海),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园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消费及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物流、通信运营商、清算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经授权可提供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借款人有关的各类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借款人知悉因提供上述非公开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借款人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向征信机
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债务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将借款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借款金额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委托合作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合法合规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催收,借款人授权并同意贷款人为催收和追索债务之目的,在本合同范围内收集、处理、使用及传递借款人的资料信息,并将借款人的必要信息
(如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履约信息和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与前述机构(具体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贷款人官网 www.jsbchina.cn 公示为准)进行共享。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一、借款人确认本合同文首处所列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为借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
二、向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电子送达(包括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2.专人送达,发送方当场在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有效送达日;
3.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等),发送方投递之日后的第五个日历日或通知实际送达相关地址或通知被退回之日(以时间较前者为准)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先到达对方者为准。
三、下列人员为贷款人通知的签收人,包括:本人、亲属、上述送达地址所在小区、办公楼的物业管理人员、门卫、保安等。
四、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签收人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成立 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 的送达。
五、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的,借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依据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
六、如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送达方或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文件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依据上述约定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亦应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借款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
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第十四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币种) (大写) 的借款,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人民币借款利率为下列第 种:
A.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即按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上/减去) 个BP(1 个BP 等于 0.01 个百分点)执行) ,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B.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
借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不含五年),利率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上/减去) 个BP(1 个BP 等于 0.01 个百分点),合同利率随调整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上述浮动规则调整,调整周期为按年调整,调整日为 :
(1)每年 1 月 1 日;
(2)每年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如无则为当年对应月末日)。借款期限在一到五年的(含五年,不含一年),利率为借款发放
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上/减去) 个BP(1 个 BP 等于 0.01 个百分点),合同利率随调整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上述浮
动规则调整,调整周期为按年调整,调整日为 :
(1)每年 1 月 1 日;
(2)每年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如无则为当年对应月末日)。选用浮动利率的,按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 一年
期/ 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上/减去) 个BP
(1 个BP 等于 0.01 个百分点)估算,执行年利率为 ,该利率仅供借款人参考,实际执行年利率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第十六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第十七条 结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 项方式结息:
一、按 (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其他方式: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十八条 罚息及复利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收罚息、复利:
A.采用固定利率的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 %
(即罚息比例)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收 %计收罚息。
B.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 %
(即罚息比例)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
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按当期执行浮动利率加收 %计收罚息。二、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及复利计算公式如下:
1.罚息=逾期本金×【借款日利率×(1+罚息比例)】×逾期天数;
2.复利计算公式如下:
(1)仅利息逾期时,复利=逾期利息×借款日利率×逾期天数;
(2)本金出现逾期时,复利=逾期利息×【借款日利率×(1+罚息比例)】×逾期天数。
第十九条 借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支付:
1.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借款发放专门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 2.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
第二十条 借款还款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类型为下列第 种:
1.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存折,账号为 。
2.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卡号为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偿还: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按月结息;
3.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按月分期还款,具体各期应还本金及利
息的实际金额以还款计划载明为准,借款人可以通过江苏银行电子渠道(如手机银行APP、网上银行等)查询还款计划:
A.等额本息还款法,即除首/尾两期外,每期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每期还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首/尾两期除外)=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ⁿ ÷[(1+月利率)ⁿ -1],其中n 为借款期数,月利率=年利率/12。
B.等额本金还款法,即除首/尾两期外,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并偿还当期实际产生的利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每期还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还款金额(首/尾两期除外)=借款本金÷借款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金额)×月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
4.其他还款方式: 。三、还款日
采用第二款第 1、2 种还款方式的,还款日为结息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采用第 3 种分期还款方式的,借款人首期还款日为 20 年 月 日,首期还款额为 ,之后每月对应日为还款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月末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欲提前还款的,须在以下第 项规定的时间内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A.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B.
,经贷款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每次申请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或借款本金的 %。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约定的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A.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
形后,经协商、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受理法院 合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范围的,为节约双方诉讼成本,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委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以外的利息、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一、本合同经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 、 、
各执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确认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特别是涉及权利义务责任等 对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贷款人已根据借款人要求就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地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表明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综合版)》签署页)
贷款人(公章): 借款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章):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